我要留言《本網站內容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可單獨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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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13:5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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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先生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電郵詢問,關於您提的問題,本總臺答覆如下:
一、有關明年(2009)民航人員特考有無招考飛航諮詢員事宜,本總臺將視屆時人力出缺狀況提報考試院辦理飛航諮詢員之招考。
二、有關民航人員特考招考相關資訊,請於考前2個月前後上考選部網站
(http://www.moex.gov.tw/)查詢,98年民航人員特考日期預定為6月。
三、如臺端仍有其他飛航諮詢相關問題,歡迎直接與業務承辦人李燦輝連絡
( TEL:02-87703683 E-mail信箱:cksfis@ms1.anws.gov.tw )。
敬祝安康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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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15: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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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歡迎您再次來函,也非常感謝您對民航工作的高度熱忱!
然應考人視力是否符合體檢標準,還是須由醫療機構醫師評定。而民航人員的體檢皆由"民用航空醫務中心"執行,經詢問航醫中心後,中心人員請您就矯正方式及矯正後視力直接洽詢航醫中心副主任,電話及時段如下:
電話:02-2545-6700~5轉9(總機),請總機轉副主任即可
時段:早上為體檢時段,醫師皆在問診,請於下午(13:30)以後洽詢
敬祝您健康愉快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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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08:5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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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迷,您好:
謝謝您對本總臺業務的關心。所詢問題,本總臺謹說明如下:
1.本總臺所屬松山雷達涵蓋範圍最大為初級雷達60浬,次級雷達180浬,高度25,000呎,惟因受地形地物影響,其實際涵蓋範圍與學理上略有差異。
2.松山雷達製造商為義大利ALENIA公司型號為ARGOS73。
順頌 時祺
民用航空局 飛航服務總臺
飛航服務總臺 陳憲雄 87702177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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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10:0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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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惠小姐,您好:
謝謝您對本總臺業務的關心,有關您所提的問題,本總臺謹說明如下:
交通部民用航局96年10月9日新聞稿說明,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於民航局網站公告之"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凡具有通訊功能之電子用品如手機、具手機功能的PDA與裝有通訊網卡的筆記電腦皆被視為"行動電話",於國際及國內航線是全程禁用。
二、航空公司依據民航局公告訂定管理程序,有關「飛安模式」的行動電話屬電腦及週邊設備,應維持現行做法,國內航線全程禁用,國際航線則於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臺萬呎以下)禁止使用;未來民航局將密切注意國際間之新發展,如有必要,將適時配合修訂相關法規。
三、網址:http://www.caa.gov.tw
四、聯絡電話:02-2349-6404
五、另附上法規相關部份全文及參考網站:
http://www.caa.gov.tw/ (可至法令規範及手冊指引部份搜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即可。)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愉快!
附件:
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三項訂定。
二、適用範圍: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三、附註
〈一〉、航空站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及廣播向旅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禁止使用規定。
〈二〉、航空公司應於報到櫃台提示旅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旅客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規定。
〈四〉、旅客使用本規定適用範圍所列以外之電子用品時,於飛行 中如機長懷疑干擾飛航系統,得要求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 並於確定不影響飛行安全情況下,准許恢復使用。
(五)、機上違規使用電子用品時,依民航局訂定之「機上乘客使用 個人電子用品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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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16:4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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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考生,您好:
謝謝您對本總臺業務有興趣,也歡迎您來報考民航特考。對於視力檢測問題,本總臺謹說明如下: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簡章內容,除了飛航管制類科應於報名時即繳交包括視力在內之體檢表外。其餘包括航務管理科、飛航諮詢科、航空通信科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即可。(辦法如附件)
至於視力規定較為嚴謹之飛航管制類科人員,因飛航管制人員主要是用目視飛機及目視雷達螢幕在工作,但亦非僅以裸視為惟一檢測標準。只要裸視及矯正視力合於法規標準(法規標準如附件),都能任職。矯正法包括戴鏡架眼鏡、隱形眼鏡、手術或其他。所以執行公務時沒有一定要裸視喔。
另您詢問之深度近視考生是不是沒機會報考。除飛航管制科外,其他類科並無明確限制。而因不知您所謂"深度"數值為何,謹提供飛航管制科之視力檢測數據予您參考,然應考人視力是否符合體檢標準,仍須由醫療機構醫師評定。
視力、辨色力:
一、視力:
(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應為20/20(1.0)以上者為合格。
(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應為20/40(0.5)以上者為合格。
(三)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六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其鑑定項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
(四)以其他方法矯正視力達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之視力標準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二、辨色力:兩眼須正常,色弱及色盲者為不合格。
三、其他相關資訊可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查詢
建議您可以做『眼睛運動』。首先讓眼睛放鬆,接著眼睛向上看一看、向下看一看、眼睛向右轉一轉、向左轉一轉,這個運動能讓眼睛得到適度休息與保養。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愉快!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簡章
參、考試科別及科目:
(一) 三等考試:
飛航管制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民用航空法;航空氣象學;飛行原理。
航務管理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民用航空法;空氣動力學;運輸學。
飛航諮詢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民用航空法;航空氣象學;資料處理。
航空通信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民用航空法;飛行原理;通信原理。
(二) 四等考試:
航務管理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民用航空法;飛行原理。
飛航諮詢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航空氣象學概要;電子計算機概要。
航空通信科: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英文;英語會話;基本電學;通信原理。
捌、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視力及辨色力並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體格複檢標準」之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
二、 本考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第 二 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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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2 08: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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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Yen, 您好:
針對臺端所提問題,本總臺回答如下:
依據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若您申請之業務為航空照測之普通航空業,可逕向民航局空運組計劃科林先生洽詢,電話(02)2349-6060。至於公司登記方面,可逕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業務專線:4121166。
如果所使用的設備為有人操縱之飛船,其設備之檢測或審查則適用「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請參閱附件一)。至於無人飛機,經查目前尚在研議階段,本區並無相關規範之法律。如您仍有疑問,可詢問民航局標準組曾先生,電話:02-2349-6396。
無人飛機或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體如在機場管制範圍內活動,需依「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請參閱附件二)實施。民航局飛航指南(網址:http://eaip.caa.gov.tw)有其他飛航相關資料,可供您參考。
謝謝您關心飛航服務總臺的業務,若有其他問題可來電(02)8770-3692楊小姐。
敬祝 時祺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9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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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10:5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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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馬克先生 您好:
台端詢問有關本總臺所屬「臺北裝修區臺」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緊鄰本總臺行政區域,有關臺北裝修區臺交通路線,請您再登入本總臺網站,點選首頁/為民服務/總臺交通路線及辦公室動線圖/項下,備有詳盡交通路線資料,提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使用本總臺網站,如有關於飛航服務相關議題者,本總臺將竭誠再為您提供服務。
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亨通
飛航服務總臺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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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4 11: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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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抱歉!這非本總臺相關業務所能回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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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11: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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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台端致本總臺總臺長信箱,詢問有關民航局網頁中之民航局組織系統表是否為更新過之組織圖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本(97)年7月14日致本總臺總臺長信箱。
二、感謝 台端來文提問有關民航局網頁所示民航局組織系統表疑義,該組織
系統表確為目前最新版本,惟為期慎重,爾後所詢民航局相關問題仍請
台端逕行洽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宜,聯絡方式說明如下:
(一)服務電話:0800211798
(二)機關地址: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總機:02-2349-6280 (代表號)
(四)局長信箱:gencaa@mail.c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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