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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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本總臺航空電子工程人員調派各工作地區服務問題,以適應業務需要並滿足各地區之人力需求,儘其符合個人工作意願,以達到公平合理的目標,特訂定本辦法俾利遵行。 |
| 貳、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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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採調派方式分『指派』、『請調』及『輪調』等三類,茲將其適用對象分述如后:
| 一、 |
指派:適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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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總臺新進之航空電子工程人員 |
| (二) |
應任務需要專案簽報核准之航空電子工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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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請調:適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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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總臺現職人員原單位服務滿二年以上或志願到偏遠地區(金門、馬祖、花蓮、臺東、綠島、蘭嶼、馬公、恆春、三貂角)服務滿一年以上之航空電子工程人員。 |
| (二) |
本總臺新進人員原單位服務滿三年以上或志願到偏遠地區(金門、馬祖、花蓮、臺東、綠島、蘭嶼、馬公、恆春、三貂角)服務滿二年以上之航空電子工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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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輪調:適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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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總臺服務未滿十五年之航空電子工程人員。 |
| (二) |
輪調工作地區視業務需要暨個人專長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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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工作調派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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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指派:適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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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新進人員依工作單位之業務需求,技術人員訓練所之訓練成績(依名次高低順序)及個人的意願予以指派工作單位。 |
| (二) |
本總臺為因應任務需要,現職人員由各航電單位專案簽報核准後指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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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請調:個人請調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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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總臺於每年元月通函統計各航電單位航空電子工程人員工作意願,如有請調意願者即可填寫請調申請表(如附表一)並依行政系統陳報總臺,由航電技術室建檔列冊排定次序,遇當年度工作單位有缺額時,總臺即按請調個人積分高低及工作意願辦理請調分發作業。 |
| (二) |
請調作業優先於指派(新進人員)及輪調作業,以尊重個人意願,遇工作單位有缺額時,應先辦理請調作業。 |
| (三) |
請調作業積分之計算以年資(駐守臺甲級每滿一年八分,乙級每滿一年六分,丙級每滿一年四分,席位臺每滿一年二分),考績(甲等十分、乙等五分)二項為主,再考量請調工作單位工作項目及請調人員是否曾接受國內外機構相關科目訓練結業,如受過該項訓練即加五分,個人請調新工作單位後年資及考績積分即歸零,重新計算。 |
| (四) |
如工作單位出缺而無合於資格之請調人員時,得由未具資格者優先於新進人員請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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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輪調:各單位經指派及請調作業仍缺工作人員時,即以未滿十五年之航空電子工程人員輪調至業務需求單位,其輸調作業由各區臺負責所屬各外臺缺額工作人員之輸調作業。輸調之辦法、方式由各區臺視各區臺地區特性擬定,陳報總臺核可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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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
總臺設『航電人員評鑑委員會』負責審核航電人員之請調事宜,請調人員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陳請總臺長核定。 航電人員評鑑委員會由航電副總臺長、航電技術室主任、臺北、臺東、桃園、高雄各裝修區臺區臺長、資管中心主任、供應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等主管擔任委員組成,由副總臺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航電技術室綜合計畫課課長擔任,負責該委員會行政作業。 |
| 伍、 |
本管理辦法報奉民航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