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飛航人員於飛航後對各項設施及作業有所詢問時,各飛航諮詢臺值班人員應給予口頭之解釋;飛航人員如未認滿意,可填寫駕駛員地面報告表送交當地飛航諮詢臺或航務組。 |
| (二) |
飛航諮詢臺或航務組接受該報告表後,應即影印分送當地有關業務單位及飛航情報中心,再經該中心編號後不備文分送本局航管組、標準組及飛航服務總臺。如屬軍機空中接近或飛航違規類,則加送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 |
| (三) |
地面報告表內容如屬空中接近危險事件或其他影響飛安之重大事件者,飛航諮詢臺或航務組應將該報告表以傳真方式分送飛航情報中心(FAX: 87702166(88.7.1修正))臺北區域管制中心(FAX: 27350331,27379919)及本局航管組(FAX: 23496122(86.7.1修正)作成初報後,再按(二)項程序處理。 |
| (四) |
本局各有關業務單位於接獲初報或報告表,應依規定之職掌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辦理結果報局,以憑復知原提報單位。 |
| (五) |
航管組收到初報或報告表後,應視填內容資料函送有關業務單位,督促其作業單位加速查處外,並視報告表內容資料,如屬空中接近危險事件或其他影響飛安之重大事件者,應立即呈報,並協調標準組共同派員,會同有關作業單位實地調查。 |
| (六) |
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收到報告表或有關單位電話通知後,應立即協調總臺及軍方有關單位展開調查研判分析;如發現情節重大時,應協調航管組、總臺及其他有關單位派員會同查處作業,並將查處結論及調查建議表,依現行程序送(呈)有關業務單位。 |
| (七) |
飛航服務總臺收到初報或報告表或無線電中提報,電話通知等資料,應視情節輕重分別處理:
| 1. |
有關空中接近危險事件按初報程序辦理,並配合有關單位之實地調查。 |
| 2. |
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盡速調查,並將改進情形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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