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總臺值班督導:指揮督導、掌控、解除干擾問題。主動協調相關監理單位尋求解決問題。追蹤及依通報程序陳報上級瞭解。 |
| (二) |
各區臺值班督導:遇干擾事件發生時督導所屬儘速處理。詳實紀錄處理經過並通報總臺值班督導。協調相關監理單位,以瞭解處理情況。 |
| (三) |
航管值班督導:確認干擾情況,下達更換備份頻率,或恢復主用頻率。協調管制人員、航電值班人員。追蹤及依通報程序陳報上級瞭解。 |
| (四) |
管制人員:通報無線電遭受外來干擾。通知飛行員同步更改使用頻率。測試無線電通話品質。 |
| (五) |
航電值班人員:詳實記載干擾發生情形及處理經過。通知電信總局電信監理站協助解決處理。協調管制人員,確定主備用頻率使用情形。陳報區臺值班督導。 |
| (六) |
管制人員應於每日早上測試管制席位上所配置無線電頻道及平面通訊電路,並作成紀錄,當日送航電人員追蹤處理。 |
| (七) |
交通部無線電通信干擾受理單位:
| 1.北區: |
電信總局北區電信監理站,電話:(02)23443500、27358043。傳真:(02)23513253、23784424。 |
| 2.中區: |
電信總局中區電信監理站,電話:(04)22595978、22540940。傳真:(04)22595861。 |
| 3.南區: |
電信總局南區電信監理站,電話:(07)2259172、2259173。傳真:(07)2258971。 |
|
| (八) |
監理單位受理申訴後,將派電信警察赴各單位製作報案紀錄,屆時請航電值班人員暨區臺值班督導或各航電外臺臺長〔臺長休假時由代理人代理〕,參加並共同於記錄上簽名,並立即通知總臺政風室核備。 |
| (九) |
當申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若同仁必要出庭作證時,各航電單位一級主管〔或副主管〕應陪同出庭。 |
| (十) |
有關處理干擾案件,若同仁遭恐嚇或威脅時應即通知政風室,政風室並應立即洽請當地航空警察單位保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