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時間:每個月第四個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 |
| (二) |
地點:本總臺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中心。 |
| (三) |
受理方式:每次名額以五人為限,採預約登記方式向本總臺總臺長室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電話:02-87702105,傳真:02-25032513 |
| (四) |
受理登記處理:本總臺承辦人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總臺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構之名稱。 |
| (五) |
約見通知:本總臺承辦人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預約者約見之時間、地點、聯絡人、電話。 |
| (六) |
約見預備:本總臺承辦人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單位,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相關單位並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 (七) |
約見後案件處理:本總臺各單位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十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