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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總臺長與民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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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民用航空局九十二年度為民服務績效考核之建議改進事項2辦理。
2. 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本總臺)總臺長為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覺問題,特訂本執行計畫。
3. 本計畫執行要點如左:
 
(一) 時間:每個月第四個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
(二) 地點:本總臺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中心。
(三) 受理方式:每次名額以五人為限,採預約登記方式向本總臺總臺長室登記,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電話:02-87702105,傳真:02-25032513
(四) 受理登記處理:本總臺承辦人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總臺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構之名稱。
(五) 約見通知:本總臺承辦人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預約者約見之時間、地點、聯絡人、電話。
(六) 約見預備:本總臺承辦人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單位,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相關單位並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七) 約見後案件處理:本總臺各單位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十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4. 本總臺秘書室負責案件之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於每半年彙整後陳報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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