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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為民服務 > 績效考核實施計畫


圖片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為民服務績效考核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審核修定
 
圖片壹、依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4年4月22日企研字第09400111090號函修訂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民服務績效考核實施計畫」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4年5月12日企研字第09400132540號函示研提「服務績效考評之自選項目」辦理。
 
圖片貳、目的:
落實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理念,重視服務對象反映意見,持續不斷創新及改善服務措施,以提昇本總臺所屬各一、二級單位之服務品質績效及提昇飛航管制安全水準。
 
圖片參、為民服務之對象:
除一般民眾外,包含航空公司、報章媒體、學術研究團體、軍事單位及民用航空局所屬單位。
 
圖片肆、本總臺被考核單位:
臺北區域管制中心、飛航管制各近場管制塔臺(含各機場管制臺)、臺北飛航情報中心(含各飛航諮詢臺)、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臺北航空氣象中心(含各航空氣象臺)、航電各裝修區臺(含各助航臺)、資訊管理中心、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航電技術室、飛航業務室。
 
圖片伍、本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
航電技術室、資訊管理中心、臺北飛航情報中心、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臺北航空氣象中心、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飛航業務室。
 
圖片陸、考核方式與時程:
一、 本總臺每半年(8~1月及2~7月)為民服務績效定期自行考評,由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就業管部分自行考核,並於每年2及8月上旬將書面考核資料送本總臺業管單位彙辦。
二、 每年九月(配合民用航空局九月蒞臨總臺評鑑日期調整)於提報為民服務績效自評報告表至總臺業管單位彙整前,本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主管需先就各業務項目自行考核,並於每年8月8日前送總臺業管單位彙整,並陳報總臺長核定後,由民用航空局為民服務考核小組進行評鑑。
三、 考核內容依「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為民服務考核項目表」及「為民服務考評小組實地評鑑建議改進事項分辦表」辦理。
 
圖片柒、本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業管人員應配合事項:
一、 成立本總臺為民服務執行小組,由本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指派業管人員擔任管為民服務工作之窗口,並由本總臺為民服務業管單位主任擔任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執行小組會議。
二、 各單位業管人員應依「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為民服務考核項目表」之考核項目及檢查內容,按業管事項並備妥電子檔案及書面佐證資料,如期提送本總臺業管單位綜整。
三、 民用航空局蒞臨本總臺實施定期評鑑時,本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應備妥或配合調閱相關佐證資料,並派員陪同民用航空局考核小組進行考評及實地勘查。
 
圖片捌、考核結果
自行考核結果有應改進及建議事項由本總臺業管單位進行列管追蹤,本總臺負責為民服務考核單位應就改進事項簽報改善情形,並配合民用航空局每年5月、11月管考作業時程及本總臺ISO列管追蹤至改善為止。
 
圖片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項,經簽奉核准後發布修正。
航電技術室、資訊管理中心、台北飛航情報中心、台北航空通信中心、台北航空氣象中心、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飛航業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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