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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民眾陳情 > 陳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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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書記職缺?)
您好:請問花蓮航空站目前有無書記職缺?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陳元鈞先生您好:
本總臺承辦單位人事室回覆如下:「按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準此,本案所詢事項,查與本總臺業務無涉,爰請轉致花蓮航空站意見信箱
花蓮航空站電子信箱:ms723@hulairport.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謝謝!
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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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有關淺水灣離場航機)
感謝貴總台楊秀敏小姐詳細回覆,前97.04.10回覆略述「...當使用23號、24號跑道時,往北離場航機會繞到海面上約8000呎才往陸地上轉,對三芝淺水灣附近的噪音影響較小...」;惟近日發現離場航機皆低飛目視可即,因本社區位於靠山,飛機噪音大並又共震發生,衍生共鳴現象,且近日班機多不分晝夜,甚為吵人。請說明離場飛機為何不依規定拉高後飛行,俾免擾民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謝謝您對本總臺業務的關心,您所詢問的問題:「離場飛機為何不依規定拉高後飛行,俾免擾民」,本總臺謹說明如下:
1)本總臺已於您第2次提問時回覆您:「所有航機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離到場時,均按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所公布之離到場圖爬升或下降,或因航情需要由管制員引導爬升或下降,皆符合航管作業規定。」每種飛機飛行時均有她一定的爬升率,尤其是民航機,操作限制更是嚴格,不能逾越飛航程序的規定、航空公司飛航操作及該機種出廠時的限制。
2)三芝淺水灣約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東北17海浬,約為松山機場西北14海浬。夏季桃園國際機場使用23號、24號跑道及松山機場使用28號跑道機會增多(附上松山機場北投3號離場程序圖供您參考,桃園國際機場之離到場圖請參閱第1次及第2次本總臺回覆您之電子郵件附件),您所目視的飛機有可能是:
a)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的到場航機,該航機在三芝淺水灣附近會離開5000呎持續下降中。
b)松山機場使用28號跑道離場之航機,該航機離開北投之高度為4500呎持續爬升中。
以上高度均按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所公布之離到場圖爬升或下降。
再次感謝您對飛航服務總臺業務的關心。
敬祝 時祺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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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請問並請提供資料回復)
請問
1.是否所有進場航機(不論來自何地)均會經過三芝淺水灣處?
2.近日淺水灣地區航班是否增加,似乎航機一班接一班,噪音太吵?
3.近日進場航機較低飛(目視即知),噪音較大,請改善,免影響居民生活
4.請提供夏季淺水灣地區航機進、離場圖,供參考
謝謝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謝謝您對本總臺業務的關心,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總臺謹說明如下:
1.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的離到場航機皆會經過三芝淺水灣,因冬季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受東北季風影響,大部份離場航機使用5 號、6號跑道起飛,此區段則為北向離場航機之起飛航道;至於夏季因西南氣流盛行,到場航機則使用23號、24號跑道落地,此區段為到場航道。
2.經查4月份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離到場平均架次共427架次,而5月份之離到場平均架次共420架次,並無增加。
3.由於進入夏季,桃園國際機場使用23號、24號跑道的機會增多,所以您會目視航機,但所有到場航機,均按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所公布之到場圖下降,或因航情需要由管制員引導下降,皆符合管制作業規定。
4.附上夏季桃園國際機場之離到場圖供您參考。
5. 為減低飛機航空噪音之影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皆須使用符合「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空器。此外亦訂定桃園國際機場降低噪音程序(請參考附件),以有效降低航空噪音之影響。經查三芝淺水灣位於機場噪音一級防制區以外之地區,航空噪音應低於60分貝以下,對造成您的困擾,深感報歉。如您有相關之問題,可連絡臺北縣環保局邱先生(02)2960-3456分機4122或本總臺(02)8770-3692楊小姐連絡。
6.桃園國際機場肩負著國家經濟發展、國際貿易、與國際航線、旅客運送之重責大任。民航局將持續強化其經營管理效能,提升其國際形象與競爭力,繼續發揮國家目前無法取代與得來不易之國際性角色定位與承擔國家經貿發展之使命,請惠予支持,至勝感謝。
再次感謝您對飛航服務總臺業務的關心。
敬祝 時祺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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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航空通信上班地點)
民航特考航空通信考上之後,上班地點是在台北市還是在中部或南部???????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答復民眾方怡有關航空通信之上班地點
方怡君,您好:
針對臺端所提問題,本總臺回答如下:
1、有關民航特考航空通信科錄取人員,得參與民航人員訓練所之職前訓練三個月,於通過學科考核後,赴本總臺所屬臺北航空通信中心接受實務在職訓練三個月,於通過術科考核後,正式成為本總臺航空通信人員。
2、為因應未來民航運輸成長之需求,突破傳統地面助導航設施的限制,有效提昇飛航安全及效率,本總臺正推動臺北飛航情報區通訊、導航、監視與飛航管理(CNS/ATM)發展建置計畫,此系統藉由先進科技與嶄新飛航程序,克服傳統飛航服務系統先天限制,有效改善飛航服務效率與品質。
3、預計民國99年臺北航空通信中心將配合CNS/ATM建置計畫,搬遷至本總臺北部飛航服務園區。
4、相關地址詳列如下:
o民航人員訓練所: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受訓地點)。
o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臺北市基隆三段155巷125號(99年之前上班地點)。
o北部飛航服務園區:桃園縣大園鄉園航路60號(搬遷後上班地點)。
歡迎報名97年民航特考航空通信科,共同為提昇飛航服務品質努力。

順頌 時祺
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負責人員:葉吉洋
連絡電話:(02)8770-3681
電郵信箱:john(AT)ms1.anw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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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有關漁業用航路雷達之維修場所限制疑慮?????)
小民以下疑慮煩請提供相關資訊?
1.有關漁業用之航路雷達維修是否須有相關單位核發之執照或規定之場所?
2.維修雷達相關儀器是否須遠離航空起降之航道?其限制距離為何?
3.於住宅區或校區30公尺內,成立維修雷達相關儀器是否有限制?
4.雷達之發射.接受器置於住宅區,有無相關規定禁止?
5.有關其相關法源依據為何?
上述疑慮煩請提供正確相關資訊,如蒙函覆始感德便
祝 新春愉快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黃志明先生 您好:

台端詢問有關漁業用之航路雷達維修是否須有相關單位核發之執照或規定之場所等5項疑慮,因牽涉「電信法」相關內容,經本總臺主動聯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表示樂意代為答覆您相關問題。

茲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相關連結網址(http://www.ncc.gov.tw/)及法律事務處電話(02-23433880)等資料提供您參考,煩請您利用前述資料,聯繫相關承辦人,相信您的疑慮必能儘速獲得完滿解答。

再次感謝您使用本總臺網站,如有關於飛航服務相關議題者,本總臺將竭誠再為您提供服務。

祝您 身體健康 萬事亨通


飛航服務總臺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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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紅外線會議系統採購案-案號96-B04)
1.政府採購及貴臺網站都無法電子領標,這樣狀况是否符合採購呈序?這樣否合公平公開?
2.是否能提出3個品牌規格功一模一樣並能7日內交貨?
3.貴壹是否能公佈第一次招標結果?
4.請 貴單位公平公開處理本案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回覆劉鳳示先生有關本總臺「紅外線會議系統採購案-案號96-B04」內容

1、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公開上網辦理招標,雖上網期間有部份時間無法電子領標,但公告資料有承辦人電話,一般廠商如有問題,來電洽詢均立即處理。另本總臺於會客室並備有書面招標文件,可供現場領標。
2、本案招標並未設定品牌,只要合乎本總臺需求規格皆可投標,且此商品一般廠商均可取得,並非特殊商品;設定7個日暦天交貨,係已考量訂貨期間及施工期間(僅須施工1天)所定,應屬合理之範圍。
3、第1次招標因投標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免依政府採 購法第61條辦理無法決標公告。
4、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報價規定及公開原則 辦理開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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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請問飛航諮詢這工作:)
請問飛航諮詢這工作:
1.工作內容是?
2.值班時間(方式)為何?
3.薪俸約多少??
謝謝^^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回覆臺端所提問題,本總臺答覆如下:
一、有關飛航諮詢工作為何?
飛航諮詢業務內容為:簽審飛航計劃書、審編、轉發飛航公告與氣象資料之蒐集、展示、供應與諮詢服務。
二、飛航諮詢值班時間(方式)為何?
飛航諮詢工作分3班制(早班、中班、夜班),24小時輪值。
三、飛航諮詢薪俸約多少?
新進人員(薦任6等1級、 俸點385)屬公務人員,薪俸約4萬餘元。
如臺端仍有其他飛航諮詢相關問題,歡迎直接與業務承辦人連絡。
TEL:02-87703683(飛航業務室 李燦輝)
E-mail信箱:cksfis@ms1.anw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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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日韓達成開放天空協議對我國及亞洲有何影響)
日前日本與韓國達成開放天空之協議,請問:
1.何謂開放天空協議?
2.日本與韓國達成之實際做法有哪些?
3.對我國及亞洲之航空工業有何影響?(正面亦或負面)
謝謝您!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答覆民眾陳興育有關日韓開放天空協議之影響

「開放天空」目的係為發展其他地區航空市場,透過雙邊航空協議之制定而達成,屬於國家政策。因本總臺非屬行政決策單位,而係行政作業單位,須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業務。台端所提問題,請向相關權責單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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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申請修訂飛越航空許可乙案)
申請修訂飛越航空許可乙案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案由:有關ACT航空公司更正飛越本區時間表之申請案,請 核閱。
說明:
一、 依據民航局96年10月30日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二、 查該航空公司96年10月29日電報申請更正過境時間為年11月6日與8日,區管中心已同意並回覆申請公司(核准文號:9610221706)。
三、 鑒於該航空公司飛越本區與飛越時間之更正均透過局長電子信箱申請,民航局請本總臺告知該航空公司,兩個月內之不定期飛越申請案件,應以AFTN系統向區管中心申請,減少類似情事發生。

擬辦:陳 閱後,
一、 關於說明二部分,請區管中心電報告知該航空公司。
二、 影送臺北區域管制中心及飛航業務室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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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陳情內容:

(申請飛越航空許可乙案)
申請飛越航空許可乙案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回覆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民航局96年10月22日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二、 查本案實係過境本區之申請,惟因透過局長信箱而歸類為人民陳情案件。按「民航局及所屬單位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權責劃分表」,此一不定期民航機過境之申請,應由區管中心負責核准。
三、 本室先行傳真區管中心,經其審核後同意過境之申請並逕復該航空公司,核准之文號為9610221706。

擬辦:奉 核後,影送臺北區域管制中心及飛航業務室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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