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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26 政風電子報第189期

海關代執行貨品主管機關之食品或藥品輸入規定,保障國人食品及用藥安全,並兼顧國內合法業者權益

日期:110/11/24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關務署再次強調,進口保健食品或藥品之貨品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維護國人食品及用藥安全,該署針對食品、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及藥品分別訂有相關輸入規定,進口膠囊或錠狀食品者,除符合個人自用範圍外,一般合法業者,均應取得食藥署同意文件並向該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始得進口。

海關為於邊境協助查核食品或藥品輸入規定,該等貨物須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通關,不得以快遞簡易申報單通關,此規定已實施20餘年,從未變更,除為保障國人用藥安全,亦兼顧國內合法業者權益,維護公平合理競爭商業環境。關務署呼籲,海關在邊境為兼顧通關之安全及便捷,近年積極改善快遞貨物通關環境,通關秩序已獲大幅改善,民眾與業者應依規定合法申報,切勿心存藉快遞貨物簡易申報矇混過關之僥倖心理。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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