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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22 政風電子報第176期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伸港鄉公所曾○○等人涉嫌收取回扣等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伸港鄉長曾○○、代表會主席林○○,欲重新發包伸港公所辦理之第三納骨堂納骨櫃工程,並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以藉機向廠商收取回扣,曾○○遂透過白手套王○○居中聯繫,內定由建築師謝○○得標設計監造、廠商邱○○得標新建工程,再由建築師謝○○、廠商邱○○自行勾選對自己有利之外聘評選委員,內聘評選委員則由鄉長曾○○決定。分別於105年9月、12月間評選設計監造及工程,評選結果由建築師謝○○、廠商邱○○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92萬4000元、4733萬元得標。建築師謝○○依約定將回扣28萬8000元透過主席林○○,轉交予鄉長曾○○;廠商邱○○則將回扣1400萬元分3次交付,於簽約後、估驗款及尾款撥付後各交付450萬元、450萬元及500萬元,其中主席林○○共分得600萬元,主席林○○並將其中30萬元交予白手套王○○做為報酬,餘800萬元則由鄉長曾○○收取。
     
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長期實施通訊監察及行動蒐證,並偕同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共同執行搜索、調查後,確實掌握收取回扣之犯罪證據,並傳訊相關公務員及廠商均坦承不諱,嗣於審判中自動繳回上開犯罪所得共計1,428萬8,000元。
     
復經完備調查作為後,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鄉長曾○○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代表會主席林○○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白手套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設計監造廠商謝○○緩刑2年;新建工程廠商邱○○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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