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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公告

汰換南竿機場暨北竿機場塔臺標燈案
111-04-25 點閱率:190
【標案案號】A1110249TP035M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01
【標案名稱】汰換南竿機場暨北竿機場塔臺標燈案
【機關代碼】3.15.6.50
【機關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單位名稱】臺北裝修區臺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最低標
【原公告日】111/04/25
【公告日】111/04/25
【截止投標】111/05/11 17:00
【開標時間】111/05/12 10:30
【標的分類代碼及名稱】469 財物類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買受,定製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預算金額】1350300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是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Y
【押標金額度】40000
【聯絡人】陳光榮
【電子郵件信箱】henry_ch@anws.gov.tw
【聯絡電話】0836 26313
【傳真號碼】0836 26316
【投標文字】正體中文
【開標地點】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履約期限】111年11月25日
【履約地點】連江縣(非原住民地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複數決標】否
【是否訂有底價】是
【是否屬統包】否
【是否電子報價】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否
【是否刊登公報】是
【是否受機關補助】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否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
【文件代收費】0
【系統使用費】20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後續擴充】否
【辦理方式】自辦
【廠商資格摘要】(一)廠商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廠商(營業項目代碼具E6010105之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具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證明。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上述各項文件要求詳見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或"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4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附加說明】[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本案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辦理電子領標。 [投標截止期限]:111年5月03日17時00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或專人送達台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送達時間以收發文登記簿所登記為憑,逾期(時)者無效)。 [開標時間及地點]:111年5月4日10時30分假台北市濱江街362號 臺北裝修區臺會議室當場開標。 [其他]:1.若有需要赴現場瞭解者,請逕洽馬祖助航臺(南竿)(聯絡人:陳光榮 TEL: 0836-26313)。 2.開標當日請攜帶廠商之公司大小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及身分證明。 3.廠商於開標當時未達現場者視同放棄說明及比(減)價權利,不另行通知。 4.餘詳列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否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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