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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24 政風電子報第131期

政風電子報第131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一期 發行日期:2016-11-24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違法售地及收賄弊案(永和區保平段)」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 100 年間,以「都市更新」名義出售其名下位 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平段 4 筆土地,澎湖縣議員葉○○及其胞弟即時任望安 鄉鄉長葉○○與兵役課長許○○及辦事員高○○,分別基於圖利及收賄等 共同犯意,由掮客廖○○(展○土地開發公司負責人)向建商兜售土地並 從中索賄,再由上述公務員配合違法出售該筆土地。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嗣 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 105 年 10 月 14 日判決,分別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澎湖縣議員葉○○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 奪公權捌年;兵役課長許○○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辦事員高 ○○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掮客廖○○處有期徒刑捌年,褫 奪公權伍年;鄉長葉○○則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蘇涉嫌行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案件,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蘇○係○○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主要經營冷凍肉品買賣事業;其子林○○則為該公司股東兼助理,洪○○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副局長,綜理該局內部業務監督核定權責並擔任該局復查委員會委員及裁罰審議小組主任委員。蘇○之子因所得稅異常而受列為國稅局 103 年個案選查對象,經國稅局清查發現蘇○有漏報贈與稅及其所經營之公司 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違章情事,蘇○為減輕後續的補稅及裁罰負擔, 竟基於行賄公務員之意思,於 104 年 4 月 14 日致電洪○○告知有「資料」 要給予,並由洪○○囑蘇○逕送其住處之管理室,蘇○乃備妥禮盒袋放入2罐裝之茶葉禮盒,並在禮盒底部平放10萬元為1綑之仟元鈔票 5疊(共計新臺幣50萬元),將該禮盒攜至洪○○住處管理室,委託保全人員轉交, 而洪○○收受後未及詳查即逕轉贈友人黃○○,俟經蘇○於翌(15)日致電洪○○刻意問及「禮盒內茶杯是否打破?」洪○○始起疑禮盒內應有賄賂財物,經其通知黃○○查看發現禮盒袋放入 2 罐裝之茶葉外,禮盒底部尚有現金 50 萬元,洪○○即於同年月 20 日以電話連絡蘇○並原物退還,後於 104 年 4 月 21 日通報國稅局政風室作拒受餽贈登錄。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結夥偷名鴿勒贖,刑責並不輕!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名陳姓大學一年級男生,父親是已故著名黑幫護法的大老,同父異母的老哥則是偶像劇的明星演員,在黑道上有不凡身世的陳生卻沒有憑藉父蔭去混黑道,憑自力考上一所私立大學成為一年級的新生,本來書唸得好好地,卻被「寶可夢」抓寶的熱潮所感染,跟著大夥兒拿著手機四處去抓寶,這天他進入北投一條巷弄內抓寶,抬頭一看,一家公寓的四樓屋頂上有一排精緻的鴿舍,心想這裡養的必定是價值不斐的名鴿,於是寶也不想抓了,記下這家的門牌,回家上網查看,果然發覺自己真的挖到寶了,這可不是「寶可夢」那樣的虛擬寶物,原來那鴿舍中養的都是價值二三十萬元起跳,自國外進口的著名賽鴿,這麼好的機會怎可讓它輕易溜走,便找平日走得近,氣味相投的張姓與林姓同學商量共同行竊,要狠狠地玩它一票,撈進大把鈔票!。
三人商定策略便是先下手偷一輛作代步工具的小貨車。作案當晚,正是月黑風高,給他們偷竊名鴿的好機會,果然順利到手。便由三人中的小頭頭陳姓男生打電話給失主,說明鴿子全在他們手中,只要付出五百萬元,就可以讓牠們平安飛回,經過討價還價,最後以二百十萬元敲定,一手交錢,一手交鴿。不過,做賊者終是心虛,陳姓男生等擔心對方會去報警,遲遲不敢出面取款,一再更換交款地點,甚至先行變裝到交款地點勘查,看有沒有警方人員埋伏,認為安全以後,才敢挺身拿錢,結果還是邪不勝正,三人都在現身時被警方一網成擒。被依竊盜及恐嚇取財的罪名移送檢察官法辦。有人看到這則新聞,還調侃這名陳姓堂堂大學生,竟淪為偷鴿的「小賊」,有損他過世老爸當年在黑道的盛名,話說得雖然帶點「酸」味,但直指他們的行徑是「小賊」,則不免小看了他們!這話怎說呢?
原來我國《刑法》分則中的竊盜罪,分成兩個項目來規定: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稱為普通竊盜罪,犯這罪的人只要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而偷竊他人的動產,普通竊盜的罪名即告成立。順手牽羊,偷雞摸狗之流,才是一般人心目中的小賊。如果在普通竊盜的行為中加添一些動作,或者在一些特定的時段與地點行竊,普通竊盜就晉升為加重竊盜罪,法定的刑度也由原定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依現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已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也改為新臺幣。所以目前普通竊盜罪應科的罰金數額是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在什麼情形下普通竊盜罪會晉升為加重竊盜罪?依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共列有六種可以加重的情形,刑度則提升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所稱的「併科」,是指應科處法定的有期徒刑本刑以外,額外還可以由法院視犯罪的情節併科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法條所列的第一款為侵入竊盜罪,凡是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均應依這罪來處罰,修正前的舊法條在這一款條文的前面列有「夜間」二個字,在大白天闖空門行竊,因為不是在夜間,除非另有其他法定加重原因以外,就不能論處加重竊盜罪。這次修法去掉了「夜間」二字,只要有侵入專供人居住的住宅行竊行為,就成立加重竊盜罪。至於建築物則指的是定著在土地上的工作物,簡單的工寮,只要上有屋頂,四週有牆壁圍繞,可以蔽風雨,都算是建築物。政府機關、學校、商店不是專供人居住的房屋也概稱為建築物。侵入建築物行竊則限於有人在內居住才能加重。第二款是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門扇,就是門戶。毀越,指的是破壞和逾越來說,門扇雖然沒被破壞,人卻自氣窗鑽入,這就是越入。第三款是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兇器的種類,法條並無限制,凡可以用來對他人行兇者,都是兇器。實例上認為攜帶螺絲起子行竊,便是攜帶兇器。第四款是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依這款法條規定,凡是結夥三人共同行竊者即成立加重竊盜罪,但三人之中,不包括無刑事責任能力即未滿十四歲的小孩在內。陳姓男子所邀集共同行竊的是他的同學,該無未滿十四歲的人在內,正好符合這一款加重竊盜罪的要件。第五款是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法條中的火災、水災,只是例舉而已,凡是天災事變所帶來的禍害,都應該包括在內。第六款是指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這一款舊法條原只列有車站與埠頭兩處,其他都是這次修法時所增加的。他們三人除犯下偷竊小貨車與名鴿兩次罪行外,還要加上被移送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法定刑也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恐嚇取財罪,現行《刑法》已經沒有了可以累積在一處合併從一重處斷的連續犯與牽連犯制度,有幾個犯罪行為就判幾個罪與刑。然後再由法院定出應執行的刑期。三個罪刑相加在一處,定出的應執行刑的刑期,該不會太短的!這三名本來前途大有可為的年輕人,竟然貪圖錢財而觸犯刑章,讓光明的前途矇上陰影,真是令人惋惜!
備註: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105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蝦皮購物350元安撫枕 反被詐上萬元
 
一名宋姓女子(27歲,公教人員)今(105)年6月中透過蝦皮APP購買大象安撫枕(價值新臺幣350元),也已順利拿到貨品;然在10月初接到自稱蝦皮拍賣網站的客服人員來電(+886226416176),表示因為系統有錯誤,導致這筆訂購變成12筆,所以將從帳戶重複扣款12次,要替宋姓女子聯繫銀行客服人員取消這筆交易,並要求宋女提供當時交易卡片後的客服電話,接著歹徒又冒充銀行客服人員(+221910025)來電要宋女到就近的ATM操作取消設定,宋姓女子便依照歹徒指示分別匯入了3個帳戶,共新臺幣13萬元,返家後跟丈夫提起此事,丈夫跟她說這是詐騙後,才趕緊撥打165專線及至鄰近派出所報案。
蝦皮購物詐騙件數一直居高不下,從今(105)年9月份至今,常常列為高風險賣場的前3名,分析蝦皮購物詐騙手法,發現民眾在蝦皮上最常遭詐手法為:私下交易及解除ATM分期付款設定。通常私下交易是詐騙賣家要求買家加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談買賣細節,並給予買家一定的折扣或優惠誘騙買家,許多被害人因此掉入陷阱,完成交易後卻沒有在平臺上留下交易紀錄,一旦發生詐騙行為,買家經常求償無門,因此提醒民眾在網路購物上應避免私下交易方式,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另「解除ATM分期付款設定」通常是歹徒駭入賣場掌握被害人個資後進行詐騙,提醒常利用蝦皮購物的民眾多加留意,接到疑似詐騙電話,聽到關鍵字「解除ATM設定」、「誤刷條碼」、「重複訂購」、「12筆」等關鍵字,請立即掛掉,這絕對是詐騙手法!再次提醒大家千萬不要私下交易,而且ATM沒有解除設定的功能!也呼籲購物網站等相關業者應加強防護措施外,保障消費者的交易安全。如有任何疑問,亦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慎選路跑活動主辦單位!
 
近年路跑風潮持續不退,快速發展成為屬性多元、全民化的運動賽事,去(2015)年便有600場次以上的活動在各地舉行,惟部分活動主辦單位未依規定完成路權申請,導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行,產生退費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為免主辦單位未獲路權,導致活動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報名費退費爭議,協請教育部體育署修正「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其內容係略如次:
(一)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並作成檢核表等,在主辦單位網頁公告實施計畫等資訊,始得開放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二)主辦單位應明定退出或取消活動與退費之期限、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辦法。
(三)主辦單位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規規定者,教育部體育署得將違反情節通知場地或道路管理機關,作為主辦單位下次申請路跑活動時,管理機關之核准依據;如涉及刑事責任,並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參加路跑者,在參加活動之餘,也要兼顧個人消費權益,選擇經驗豐富及口碑良好之主辦單位所舉辦的活動;參加如越野挑戰賽等特殊路線賽事時,應特別注意主辦單位是否已經取得合法路權,避免活動遭到取消,產生退費爭議;另也要詳細瞭解主辦單位是否將活動資訊充分揭露、是否投保保險,以及爭議處理與退費條件是否合理;以及注意自身的體能負荷情形,才能跑得健康、跑得開心!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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