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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2
政風電子報第121期
政風電子報第121期
踐行廉政倫理 推動行政透明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一期 發行日期:2016-1-22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助理工程員金○○與廠商涉嫌共同偽造文書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金○○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至 102 年 12 月 5 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新建工程科助理工程員。楊○○係裕○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姜○○係裕○興公司工地主任;林○○係崇○工程顧問公司之技師。
裕○興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間標得臺南市政府「官田區社子○○擋土牆復建工程」,詎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設計圖說內應施作之 4 項鋼筋規格,卻以不足長度之鋼筋進料,分別施作於該工程之基礎工程內。嗣臺南市政府施工查核小組赴工地現場查核發現材料堆置場之 L 型基礎鋼筋長度不足等缺失,金○○及監造廠商崇○公司林○○均明知鋼筋退場工作之照片不實,仍同意楊○○將上開不實照片 3 張列入改善資料,致該施工查核小組於 102 年 11 月 8 日同意備查結案,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查核工程品質之正確性。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金○○係犯刑法第 216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予以提起公訴(楊○○等 3 人另為緩起訴)。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 216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決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工程司姚○○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姚○○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副工程司兼主任,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3 年 8 月至 11 月間,明知未實際加班,竟仍申報加班及請領加班費,復將加班申請單及免刷卡加班簽到退紀錄表層轉不知情之單位同仁,使人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如數撥付姚○○溢報之加班費至其薪資帳戶內,姚○○以前揭方式前後總計詐得新臺幣 2 萬 7﹐270 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認事證明確,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程序瑕疵,有罪成無罪?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新聞報導:轟動一時涉嫌八里雙屍命案女主角謝依涵,在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都被判處死刑,但在上訴最高法院以後,事實審的二審法院死刑判決,已被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未來還有可能在二、三審法院遊走幾次?而報上所登載的這件新聞,則無關女主角的「殺人」案件,只是她所涉及的另件被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偽證」案件。
原來,謝依涵「殺人」案件案發之初,在檢察官偵查中曾經以「證人」身分具結指證她服務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以及歐石城、鍾典峰等三人是共犯;她之所以會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婦,是受到這三人的唆使。後來經過檢察官多方調查,證明這三人並未涉案,只是謝依涵的一派胡言,便以「偽證」的罪名對謝依涵提起公訴。
謝依涵的具結中指證歷歷的事項,事後卻被查明證言純屬虛構,將之以偽證的罪名提起公訴,照理說應該是罪證明確,非受到處罰不可!新聞報導卻說這案件起訴後已被士林地方法院在一零四年的十一月底判決無罪。理由倒不是起訴的事實出現問題,只是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有了小小的疏忽,未依《刑事訴訟法》所定誦讀證人結文,被法院認為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而不能以證人具結後,滿口謊言加罪於證人,因此毅然判決被告無罪。
謝依涵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偽證罪名,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八條,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就這法條內容細加分析,可得到下列四點的結論:
第一、偽證罪的犯罪主體,限於具有證人、鑑定人與通譯三種身分的人。證人是指對於他人的訴訟到案陳述自己親身經歷的所見所聞,或者是事實經過的第三人;鑑定人是指具有專門學術經驗或特別技能,經辦理案件的機關選任或指定,對案件中某些證據進行鑑定的第三人;通譯是指對外國言語進行翻譯的人,實務上還包括對瘖啞人用手語傳達意思者,以及罕有的方言進行翻譯者在內。
第二、須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在檢察官偵查時,到場作虛偽陳述:「審判」,指的是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包括各級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法院或特種法院依各種訴訟法進行的審判。「檢察官偵查時」,指的是檢察官親自依法開始偵查程序之時,不包括其他有權偵查的司法警察機關。
第三、須在供前或供後具結作虛偽的陳述:「具結」的方式共有兩種:「供前具結」是指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開始陳述以前,依法定程序先行「具結」;「供後具結」,是指審理案件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在證人陳述完畢以後,根據案情認為陳述有「具結」的必要,才要證人「具結」。不問「供前具結」或「供後具結」,只要具結的程序合於法律的規定,都有相同的效力。
第四、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作不真實的陳述:證人、鑑定人或通譯,都有到庭為真實陳述的義務,在「具結」以後,仍作出不實的陳述,誤導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即有可罰性。但必限於虛偽陳述的內容,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如果虛偽的陳述,內容與案情關係甚淺或者無關重要,則不足成立偽證罪。
謝依涵是在殺人的案件中,受到檢察官的訊問有無共犯時,誣指她的老板呂炳宏以及另二人是她的共犯,顯然有誣賴他人犯罪的意思,但因為她沒有提出書狀或用口頭申告要告訴他人犯罪,不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誣告罪的犯罪要件。所以檢察官沒有理會誣告罪,只對她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作不實的證言,用偽證罪提起公訴。
任何人對於他人的刑事案件,在審判案件的法庭或檢察官的偵查庭中有作證與具結的義務,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定「未滿十六歲者」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的情形,才「不得令其具結」。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者「具結」者,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新聞報導指出謝依涵這件偽證案件雖然有具結,說的也是假話,只是檢察官要她具結的過程中,漏了要她誦讀結文內容、或者由書記官誦讀結文的程序,直接由法警將印妥內容的結文交給她簽名,所以不生具結的效力,無法依偽證罪給予處罰。
《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具結的程序規定得非常清楚,具結以前除了要調查證人與所證明的人關係以及有無「不得命具結」的情形外,法官或檢察官依該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命證人朗讀結文;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有關結文的內容則載明在第一項,供前具結的結文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訊問後具結者結文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這些文字都預先印好在空白結文上,由證人在上面簽名,就完成具結的程序。至於鑑定人,依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也有具結的義務,且須在鑑定前具結,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的人,同法第二百十條規定,適用關於「人證」的規定。又通譯的具結,依第二百十一條準用鑑定人的規定,但結交內文字必須將「鑑定」二字改為「通譯」,才符實際。法律對於具結作如此詳細的規定,無非是要得到確實的證據,使執法者放心作為判斷的依據。這件無罪的判決,無異是提醒執法人員,凡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必須循著法律規定,一步一步進行,才不致有所疏忽,引發重大爭議!
(本文登載日期為105年1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105年1月13日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我的電腦被綁架了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網路跳出的網頁在不確定安全的狀況下,不要輕易點選,以免電腦遭到綁架。
初為人父的小潘打算帶著剛加入家庭的新成員,去參加 2016 年的跨年活動及迎日出,正利用晚上小孩睡著安排行程之際,突然看到電腦螢幕上出現一個對話框,告訴他中獎了,可以獲得跨年免費住宿券,正在規劃跨年行程的小潘,心想剛好用得上,於是就點進去看看。點進網頁之後,不幸的事情發生了,系統告訴他電腦已經被綁架,要付 500 美元的贖金才能獲釋,小潘不信邪地試著重開機,發現這一切都是無謂地掙扎,原來整個硬碟都已被加密鎖死了,必須要付贖金才能拿得到解密金鑰。本來他還慶幸有在網路空間備份資料,沒想到連網路空間的資料也都一起被加密綁架了,事情演變至此,小潘頓時像是被五雷轟頂般,完全不知所措!。
在這個月的師生下午茶約會中,小潘就以自己的慘痛的經驗向與會者分享,這時才發現很多人也有類似的經驗;根據媒體報導,從2015 年 9 月以來,全臺已有上萬臺電腦受害,歹徒利用 2048 位元的 RSA 加密技術,將目標電腦的硬碟加密,如果沒有金鑰就無法破解。司馬特老師並補充說明,趨勢科技公司的2016 年資安預測報告中指出:2016 年的網路勒索事件將更加頻繁,流動惡意程式的數量到2016 年底將成長至 2 萬個,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物聯網應用的成熟,行動支付可能成為下一個被攻擊的目標。一聽到行動裝置,小潘隨即想到目前公司有很多人都用手機或平板上網,公司好像也不反對員工用自己的筆記型電腦或行動裝置連網,當個人的電腦或行動裝置萬一被綁架,不就連累到公司的網路嗎?司馬特老師接著說,由於行動通訊及行動裝置的普及,現在幾乎人人手上都有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很多公司也都讓員工自己的設備連上公司的網路,這雖然可以提升員工的工作效率,但也增加資訊安全上的風險。
趨勢科技在 2015 年第二季的資安威脅報告中提到:在 Android 平臺上的惡意程式和高風險應用程式,到 2015 年 6 月已有 700 萬個,當公司只看到讓員工用自己的設備上班的便利性,以及可以減少公司採購設備的成本時,無形的資安風險也就隨之而起。另有專家指出,企業資訊的數位化引起駭客的興趣,尤其是雲端、行動運算,甚至於物聯網的興起後,資訊系統面臨的挑戰更加嚴峻,可以預期的是未來這類的網路犯罪行為,將更層出不窮。
小潘聽到這裡又提出疑問,雲端運算、物聯網等都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未來我們應該要如何防止?
司馬特老師指出,當企業選擇雲端方案後,無可避免就會面臨到資訊安全的問題,未來資訊安全面對的可能不再是單一駭客的侵犯,而是一波波不同駭客團隊的攻擊,而且可能是一年 365 天,每天都會面臨被攻擊的威脅。企業在面對外部攻擊時,除了靠防毒軟體、防火牆這類軟體的防護外,其實內部的教育訓練及管理作為也是很重要的;在教育訓練上,要時時教育員工,不要隨便開啟來路不明的信件,也不要輕易相信網站給的訊息而開啟不明網站,以減少電腦被綁架的機會;其次,在企業內部資訊安全管理上,應該利用流量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法,找出異常行為,提早發現可能的被攻擊點,及早做好防護,預防風險發生。系統中的資料除了每日備份外,最好還要做到異地備援,以防萬一本地機房淪陷時,還有另外的機房可以讓系統正常運作。
經過這一次的事件,讓小潘深刻了解到資訊安全的重要,也相信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網路跳出的網頁在不確定安全的狀況下,不要輕易點選,以免電腦再次遭到綁架;這次的師生下午茶約會,就在華燈初上,伴隨著咖啡香中進入尾聲。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5年1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嬌」友藏陷阱 假援交騙情又詐財
網路交友應提高警覺!一名張姓大學生在網路交友平臺認識名為「嬌嬌」的網友,兩人透過LINE講定援交價碼兩小時3000元後,嬌嬌要求張姓大學生以遊戲點數取代現金當作援交費用,張姓大學生陸續購買上萬元的遊戲點數,後因無力負荷想取消交易,卻遭自稱幫派分子恐嚇,張姓大學生只好借錢繼續購買遊戲點數,直至將此事告知友人後,才驚覺遭詐,不僅嬌嬌沒見到,金錢還損失達上萬元,刑事警察局提醒民眾網路交友應謹慎,慎防被騙。
104年12月中旬一名張姓大學生透過交友軟體與一名暱稱「嬌嬌」的網友聊天,兩人互相加LINE為好友後,嬌嬌不斷訴說家境清苦,必須依靠援交還清家中負債,並詢問張姓大學生是否有意願援交,說定兩小時新臺幣3000元為援交價格,嬌嬌又以擔心警方查緝為由,要求張姓大學生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將遊戲點數的序號及密碼傳給嬌嬌,不久張姓大學生接到一名自稱「小吳」的男子來電表示:3000元收到了,但擔心是警方釣魚,你再去買新臺幣10000元當作保證金。王姓大學生表示身上沒有這麼多錢,便想放棄和嬌嬌見面,然卻接到嬌嬌不斷的溫情攻勢以及小吳的訊息恐嚇,王姓大學生只好向朋友借錢並再度購買遊戲點數10000元,將序號及密碼傳給嬌嬌後卻音訊全無,王姓大學生將此事告知朋友,才知道原來是詐騙,便趕緊至派出所報案。
刑事警察局表示,網路交友的方便性,容易讓人步入詐騙集團的陷阱,假援交詐騙的手法通常由詐騙集團創立假帳號,並使用帥哥美女為大頭貼照,透過網路聊天室、聊天APP等,隨機找尋民眾聊天,等被害人有興趣回應後,詐騙集團會捏造以下不同情況要求被害人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1、援交女訴說家境貧苦,希望有人解救她。2、遭老闆壓榨,想逃離酒店工作環境。3、急需用錢或是詢問被害人是否有意願投資。當被害人不願意購買遊戲點數時,還有可能接到疑似黑道份子的恐嚇電話。警方在此呼籲,透過網路交友平臺應提高警覺,聽到類似關鍵字,如:「遊戲點數」、「保證金」應要審慎思考避免遭詐,相關的案例在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專線網站上都有介紹,如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 不能賣藥及宣稱醫療效能
由於工商社會忙碌,工作壓力大,民眾常尋求民俗調理人員按摩或推拿等,紓解筋骨、消除疲勞。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10月間指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民俗調理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該部整合研訂相關管理機制。衛福部已公告「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並於104年6月1日起實施在案。
民俗調理業在未納入管理前,既未有營業項目登記,亦無相關管理規範,經指定衛福部為「民俗調理業」的主管機關後,衛福部即研訂「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明訂該行業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等手技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非屬醫療行為,因此民俗調理人員既不能宣稱或誤導該行為具醫療效能,亦不能自行調製藥品,販賣藥品及醫療器材,營業場所也不得陳列藥品、醫療器材等。
目前民俗調理業在經濟部辦理商業登記的營業項目計有「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及「腳底按摩業」;截至104年底止,共有3,930家已辦理商業登記(包括公司769家、獨資或合夥行號3,161家)。
行政院消保處發現民俗調理業雖發行禮券,但卻未有履約保證機制,甚至消費者遇到店家更換負責人,原先禮券常不被採認,平白損失金錢,或感覺效果不佳,想要退費,卻被收取很高的手續費等,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禮券為預付之性質,依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至少要有1年的履約保證;但目前民俗調理業的禮券均不符合上開規範。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將持續督促衛福部積極輔導業者提供履約保證,必要時亦將請衛福部研訂該行業禮券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倘遇有爭議,請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主張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