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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29 政風電子報第77期

政風電子報第77期

 ◎ 政令宣導—>機關安全維護錦囊~「憤怒哥大鬧監理所」

前言
  話說憤怒哥平日就有超速飆車習慣,某日到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換發駕照,被監理所承辦人員發現還有好幾筆超速罰單未繳,很客氣地告訴憤怒哥應該要先繳清罰單才可以換駕照,憤怒哥聽了當場大發雷霆,拍桌指著承辦人員怒斥:「我要換照與我違規有啥關係?你們監理所是故意刁難,是球員兼裁判,你們有沒有讀書啊!沒讀書就滾下台,@#$%!」等輕蔑用語,現場洽公民眾都被憤怒哥的突然舉動嚇到,紛紛走避。
案情因果
  憤怒哥於99年8月23日至○○監理所2樓駕駛人管理課營業櫃檯辦理更換駕照,因有2筆違規案件未清,經承辦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請其先繳清罰鍰,再辦理駕照更換業務,惟憤怒哥拒絕接受,並稱違規事項已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辦理換照。嗣後就在櫃檯處大聲叫罵,經後台駕駛人管理課主管出面處理,一再柔性婉轉規勸,憤怒哥仍不理會;持續於2樓營業櫃檯大聲咆哮、謾罵,並以手用力拍打櫃檯,造成其他考照及洽公民眾的恐懼、散開。該機關為維護洽公民眾之安全與秩序,遂報請轄區警察局派遣警員到場處理,警員抵達後,憤怒哥雖未再高聲抗議,但仍抗議警員處理不公並揚言找立法委員陳情,承辦警員經勸阻無效,以妨害公務犯罪嫌疑人將憤怒哥帶往警局製作筆錄,案經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刑事判決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並得易科罰金。
叮嚀事項
  隨著民眾權益意識高漲,透過不滿與批評等方式訴求,乃民主社會之常態,若與民眾發生爭執衝突情事,處理過程應圓融、講求技巧,並有危機意識;因為,類此事件處理不當,衍生民眾申訴、抱怨,甚或請願、陳情活動,都足以招致撻伐和譴責,影響機關聲譽及行政業務之推動。對於實務上遇有「爭執衝突」事件,公務員應適切扮演「中立第三者」立場,非但有助於與民眾溝通,更能爭取信任。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 怎可用非法手段討債?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媒體報導:台南市一位沒有正式工作的劉姓男子,平日靠著打零工維持生活。手頭吃緊的時候,就向一位黃姓朋友借錢花用,這位黃姓朋友也是一番好意,先後借給他新臺幣三萬元。可是向他要回這筆錢就令人火大了,一次又一次都是空手而回。其實劉男也有實際困難,手中沒有錢要他拿什麼還給人家?只有施出「拖」字訣,拖過一天是一天。
  這天,黃姓男子又去劉男家中要債,沒有遇到人,黃姓男子滿腹怨氣無從發洩,上街買了一罐紅色噴漆,回到劉男的住處,在他家的大門外牆上噴上「你去死啦!」、「還錢!」的字。劉男回到家中,看到紅色噴漆的字,心中便悶悶不樂,既然有人對他用了一個「死」字,就萌生一死了之的念頭,第二天便自殺身亡。
  劉男的家人對他的往生,當然心有不捨,認為罪魁禍首,便是黃姓男子,若不是他用漆噴字,劉男過的日子雖然苦,也不致於會選擇死亡,就一狀告到檢察官那裡去,黃姓男子在訴訟過程中,雖然用盡理由為自己抗辯,但都不為法院所採信,最後的確定判決仍然判他有罪,用的是刑法上恐嚇與毀損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六月。黃姓男子在這件刑事判決確定以後,擺在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第一條路是乖乖地進入監獄去服刑,熬過六個月的刑期,恢復自由身以後又是一條龍。另一條路是不想去坐牢受罪,這就得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因為他所犯的罪名是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又是受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原則上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不過代價並不便宜,如果判決宣示的是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天,六個月共是一百八十天,全部繳清要花上新臺幣五十四萬元。三萬元的債沒有要到不說,還得貼上五十四萬元,這筆帳再怎麼算,對黃姓男子來說,他都是個大輸家!
  一個人的行為是好是壞,都只是一念之間,當時黃姓男子沒有遇到欠債的劉男,如果能忍下心中那股怒氣,不去做那於事無補,卻傷透他人尊嚴的魯莽噴漆行為,改用平和而積極的手法來討債,劉男很可能不會走上絕路,不但欠債有望收回,自己也不致背上刑責。
  在他人的牆上噴漆,為什麼會給自己招惹刑責呢?這裡依據媒體透露出來的罪名,從刑法所定的犯罪要件加以分析,來為大家說明解惑。先從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要件說起,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現提高為三十倍,單位改為新臺幣)。」
  由上述法條規定來看,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共有三點,第一點是指行為人要有恐嚇的行為:刑法上的「恐嚇」指的是什麼?一般說來,所謂恐嚇,是指將未來要加害的事,通知對方,使受到通知的對方內心感受到恐懼。通知的方法並無限制,直接的通知固然是通知,間接的方法讓對方知道也是通知。只是在外面揚言要加害某人,沒有要特定的人替他轉告,就不算是通知。在他人進出家門必經的門外牆上,用漆噴上含有通知意義的文字,他人進出家門必定會看到,文字內容如有一定的意義,等於將信件貼在受信人家門口一樣,應該算是具有通知的功能。第二點:恐嚇的內容限於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用不屬於法條所列舉的事由來恐嚇,是不會成罪的。黃男在債務人家的牆上噴的文字有兩句,其中一句「你去死啦!」、句中的「死」字,當然與人的生命有關,所以會為確定判決認定是以加害他人生命的事恐嚇而成立犯罪。至於「還錢!」兩字,因為要債務人還錢,是債權人權利的行使,沒有「恐嚇」的刑事責任問題。第三,行為人的恐嚇要致生危害於安全。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是指行為人的恐嚇程度,已經讓被害人產生了畏怖心,影響到他的安全。但不必發生客觀上的危險,祇要一般人的觀念上認為已達到危害安全程度也就夠了!
以恐嚇的罪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通常都會問上一句「被告恐嚇你,你怕不怕?」如果告訴人充好漢,硬是說自己才不怕呢,這案件也不必告了,因為被告縱有恐嚇的行為,由於被恐嚇的人沒有產生畏怖心,就不具備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犯罪要件,檢察官就會以不起訴處分終結這件恐嚇案件。
  由上面這段犯罪事實的說明,看起來黃男只有噴字恐嚇他人的一個行為,為什麼法院的判決還指他觸犯了「毀損」的罪名呢?問題出在黃男是在他人的牆上噴漆的緣故。牆,雖只是房屋的一部分,具有遮擋風雨,隔絕內外的功能以外,還有美觀的作用。一堵粉白粉白的牆,會為人帶來愉快的心情,一旦為人在上亂塗鴉,這美觀的功能,便告消失。刑法上的毀損罪,共有三條罪名: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他人的文書罪:第三百五十三條毀損他人的建築物罪。毀損的如果不是屬於這兩條法條所規定的物件,這就成立第三百五十四條所定的「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黃男在他人牆上噴漆,看起來雖然只有一個噴漆的行為,卻同時觸犯了毀損與恐嚇兩個罪名,這種情形屬於刑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的想像競合犯,法官要選擇刑度比較重的罪名來處斷。不過,毀損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須告訴乃論」。沒有犯罪被害人的告訴,檢察官是不能提起公訴,法院也不能為有罪的判決!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 從分層授權談資訊系統的權限管理
 
  「小威呀,偷偷跟你說,我前幾天在公司的系統裡面看到我們經理的薪資耶!」小威一聽到馬上露出不可思議的表情說:「怎麼可能?薪資資料在公司屬於機密文件,非相關作業人員或主管是無法查看的,你既不負責教育訓練,又不是薪資作業人員,為什麼你能看得到呢?」小文神秘兮兮地說:「雖然我不是薪資作業人員,但我們使用同一個應用系統執行日常作業,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一樣的資料啦!」 
  聽完上述的對話,您是否有發現不合理的地方呢?一般來說,公司企業會依據業務特性分別使用不同的系統,例如業務單位使用客戶(會員)管理系統、物料管理單位使用進銷存管理系統、人事單位使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即便使用同一系統,也會因職務權責而開放不同的權限,例如財務部門使用的是財務和會計的模組,人資部門使用的是人力資源的模組,不同部門間,是無法看到彼此的資料;而主管和其所屬員工使用的權限,當然也不同。所以在系統權限的設置上,大致可以分成下面幾種:
一、使用者權限: 使用者為使用系統的人員,每位使用者都有一組屬於自己的帳號密碼,在使用前必須先透過帳號密碼加以認證,通過認證後,系統會賦予該使用者應有的操作權限,限制哪些為可以使用的功能,哪些為無法使用的功能,這個過程稱之為「授權」。
二、使用者群組權限: 使用者群組為同性質使用者所組成的集合,使用者可以同時屬於多個群組,例如業務人員都會加入「業務群組」,這個群組的人員透過自己的使用者帳號登入後,僅能使用業務群組所授權使用的功能;而業務部門的主管除加入業務群組外,同時也會被加入管理職人員所組成的主管群組,使用主管群組擁有的權限。
三、權限等級: 權限等級為系統的操作功能。首先系統管理員可以使用權限等級的定義,來區分每個角色可執行哪些操作,例如「MIS」的權限可以使用A、B、C三個模組的功能,「Sales」權限可以使用D、E的功能,「管理職」可以使用F的權限,這些定義可視為一個基本的授權單位,權限等級即是由這些基本單位所組成。而一個使用者群組也可以擁有多個功能權限,例如先前提到的業務部門主管,可能擁有「Sales」加「管理職」的權限,當他使用自己的使用者帳號登入系統時,既能使用Sales可使用的模組功能,也能使用主管所屬的管理職模組功能;而其他非管理職的業務部門同仁使用自己的帳號登入後,僅只能使用Sales的功能。這種對應關係可以稱為「權限指派」,每位使用者只能依據其權限所定義的操作權限操作系統。
四、讀寫的權限: 資訊系統中最重要的是儲存資料的資料庫,資料庫內容的良窳,將影響資訊系統的正確性。因此,資料庫讀寫權限也是很重要的議題。例如會計系統的第一線使用者,他的工作就是輸入各種原始憑證、傳票的資料,並且要對其正確性負責;因此,系統管理者就會賦予他寫入的權限,而且寫入的權限即同時包含讀取的權限。但是,各階主管的權限等級,只能擁有讀取資料的權限,而沒有寫入資料的權限。這樣的設計最主要的考量就是權責分明。試想,如果第一線承辦人員所輸入的資料,其長官都可以任意修改,當出現問題時,責任應歸屬誰?因此,資訊安全必須透過讀寫權限來加以確保。 
  以前述故事來說,小文雖然和薪資人員使用同一套日常作業系統,但以系統權限的設定與管理原則言之,應將權限細分為「薪資權限」及「訓練權限」,如此一來,「薪資權限」只能使用和薪資相關的模組設定,而「訓練權限」登入後,也只能看到員工的基本資料及相關受訓紀錄等資料。所以小文的使用者權限應該被設置為訓練的權限,當她使用自己的帳號登入系統後,只能使用系統裡定義的訓練權限所使用的模組,並不能看到其他人的薪資資料。 
  總之,分層授權不僅是作業面上的口號而已,更應落實在資訊系統的權限管理,其最高指導原則為:「不讓與業務無關的人,看到與其業務無關的資訊。」如此方得以確保資訊系統的安全。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愛情公寓」交友陷阱多 英雄救美被騙60萬!
 
  歹徒隱身「愛情公寓」交友網站,假藉男女交往關係向被害人借錢,或以援交名義須查證身分為由要求購買遊戲點數,而遂行詐騙的案件時有所聞,165專線統計101年4月迄今已發生了42件被害案件,財損金額累計已達158萬餘元。 
  被害人陳先生(38歲未婚)於去年底在愛情公寓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自稱安妮的女網友,由於情投意合相談甚歡,雙方認識沒多久後即互認男女朋友,天天網路熱線聊天,但從未真正謀面過。今年1月份開始,女方表示因父母經商不善發生財務問題,全家得躲到大陸避債且急需用錢,開口向男方借錢。陳先生心生愛憐不忍拒絕,前後共交付對方11筆款項,安妮以躲債不便露面為由,每次均透過黃姓友人向陳先生領取借款,共計詐騙了60萬餘元。安妮聲稱躲往大陸後即斷了消息,陳先生察覺有異,隨後於4月中旬接獲該黃姓友人來電告知安妮已病逝大陸,佯稱只要交付1萬元便可給予遺物作為紀念,他才懷疑自己遭受詐騙並向165專線報案,並與警方合作協力逮捕詐騙車手一名。 
預防之道
  提醒民眾,歹徒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且難以查證特性,看準宅男熟女渴求感情依靠的弱點,在聊天室物色詐騙對象,一旦有人上勾,即哭窮裝可憐借錢或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以遂行詐騙。刑事局呼籲,網路交友危險多,攀談中遇網友請求金援或要求購買遊戲點數,務必查證對方身分真偽及其說詞,以免被騙,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播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 你猜中了
 
  以前有一個人在大街上擺放燈謎徵答的攤位,並且在桌子兩旁各豎立一根竹竿,一根竹竿掛一個小孩的臉譜,一根竹竿則掛了十兩銀,中間擺了一個謎底說道:「以左右兩物為謎面,猜一俗語。猜中者以十兩銀相贈。」當時圍觀者眾,但均無人得以猜出答案。忽然有一身著官服者踉蹌走來,吆喝眾人閃開,二話不說便把那十兩銀取走。正當轉身離去時,眾人發出不平之鳴曰:「沒本事猜謎底,倒無理把錢賴走了。」誰知謎攤主人卻笑著對眾人說:「諸位鄉親,你們誤會了,他猜對了,謎底就是『要錢不要臉』。」眾人聽了,都會心一笑的離開了。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室內裝修範本有保障,施工設計好放心
 
  不論新屋舊宅,為了建構良好舒適的生活空間,國人經常藉由室內裝修來滿足所需的生活機能。不過,室內裝修的設計與施工,涉及一定專業知識技能,且費用不低,倘遇到不肖的黑心業者,消費者往往成了冤大頭。例如近來有媒體報導,消費者買了內湖區的豪宅,支付了300萬元的設計費與工程費,業者不斷要求追加費用,並且施工有嚴重瑕疵,不知如何解決。另統計去(100)年度消費者申訴案件,「室內設計及裝修」類的糾紛達226件之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了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導正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市場秩序,日前已經審議通過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研擬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草案」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草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儘速函請內政部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預計最快可於6月上路實施,新訂內容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之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業者為空殼公司,欠缺室內設計及施工專業,明定業 者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如有違反,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二、為避免業者於施工後漫天要價,本契約範本明定工程範圍、內容及價款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增減。
三、為避免業者拖延工程進度,明定業者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應按日給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得由消費者於應支付給業者之工程款中扣除。
四、為避免業者要求消費者一次繳清費用後延宕設計服務期間,明定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並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得請求給付相當比例之服務費用。
五、為避免業者未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或經雙方驗收發現瑕疵而拒不改善,明定消費者如遇前述二種情形,除得要求限期完工或限期修繕(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修繕,消費者可委託第三人修繕,所生費用由尚未撥付之款項支應)外,消費者亦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與業者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得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未能獲得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又本契約範本另明定,消費者亦得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法院調解,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以解決相關消費糾紛。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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