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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22
政風電子報第124期
政風電子報第124期
踐行廉政倫理 推動行政透明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四期 發行日期:2016-4-22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東縣政府○○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蔡○○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計有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小時,褫奪公權貳年。
從一張民眾丟棄的閱覽繳費單,查出地政承辦人利用職務會詐取公款的弊端
蔡○○係臺東縣政府某地政事務所聘用臨時人員,自民國94年 5 月 23日起迄至 103 年 2 月 1 日止,辦理核發謄本、收費等業務。詎料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利用該所配置於縣民服務中心之電腦系統,列印地政事務所統一收據之漏洞,於 102 年 2 月至 103 年 1 月間,利用三種模式,分別以進入臺東縣財主系統輸入較低之不正確金額,產生三聯收據,利用 PDF 修改程式,修改收據,詐取新臺幣(下同)1 萬 3400 元,另以聯合收費櫃臺不在場或不注意之際,由蔡○○收取規費後,未登入財主系統輸入金額,逕以先前使用過之電腦收據舊檔,以 PDF 修改程式修改應繳金額交付申辦之民眾與房仲業者,其再銷毀該申請書而分別詐取該筆規費各 4 萬 1200 元及5490 元,足生損害於臺東地政事務所規費收入管理之正確性,其以此三種模式,利用職務上機會,共計詐取 6 萬 090 元之規費。
嗣蔡○○在其上開犯行未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由政風處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犯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卻因一時貪念而利用職務上機會犯本案,影響國家公務機關之廉能形象,惟犯後自首並自白犯行,以報繳返還詐得財物,態度良好。且其因罹患無肛症,長期接受治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情狀,分別量處所示之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使其能從中記取教訓,施以法治教育,促其悔過向善,以收矯正之效。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國稅局稅務員葉○○涉嫌圖利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務員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5年2月26日判決被告葉○○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本案被告葉○○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開徵、審核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渠明知對於配偶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自行迴避,詎葉○○為圖其配偶之不法利益,竟違背上開法令並基於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於明知其配偶受有租賃及財產交易所得,竟利用職務上審核之機會,將電腦系統所載之租賃所得額新台幣(下同)61,558元及財產交易所得額101,160元,皆不實登載為0,使其配偶因而獲得減繳所得稅8,136元之不法利益。法院審酌被告葉○○身為行使國家核課稅捐權柄之稅務員,理應戮力從公不得徇私,詎其竟圖配偶之不法利益,復於偵審期間仍無悛悔真意,惟考量其所圖不法利益非鉅,爰揭上述判決。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虛填易服社會勞動役時數,犯了什麼罪?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有新聞報導:高雄市有一名方姓男子,因觸犯詐欺與傷害兩罪,被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拘役一百天,可以用新臺幣一千元的罰金易服拘役一天,一百天全都易科罰金,需要繳納十萬元,方男因為數額過多,無力負擔。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役,經獲檢察官准許,以每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抵一日。
新聞報導將「易服社會勞動役」寫成「易服勞役」,似有誤會。因為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只有原判處的刑罰是「罰金」,才會發生罰金易服勞役的問題。方男被法院判處的是「拘役」,如不聲請將拘役「易科罰金」,直按執行一百天的「拘役」就可以了,怎有必要再回頭改為「易服勞役」。由此可知這報導是混淆了服「社會勞動役」的環節。
方男在被發交高雄市「老人活動中心」服「社會勞動」期間內,被檢察官發現其中有七天是「投機取巧」,明明是下午才到勞動場所工作,卻趁著工作場所觀護佐理員的不注意,在簽到簿上為不實的記載,虛填為上午即已到班。每天多出了四小時的服役時間,七天共虛報了二十八小時。檢察官就以六小時等於一千元的方法來計算,方男獲得不法利益是四千六百六十七元。便以「詐欺得利」的罪名將方男提起公訴。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結果,判處方男無罪。判決理由指出:方男的行為雖是使公務員的檢察官陷於錯誤,但所得的利益,是否就是「詐欺罪」所規範的「財產上不法利益」,在法理上是有討論空間。因為詐欺罪是防止民眾在私經濟領域被欺罔手段損害到財產法益;方男所侵害的是國家刑罰權執行的正確性,並非國家財產法益受到損害。而國家刑罰權與私經濟財產權有別,無從轉換。所以不能對被告方男論處「詐欺得利」的罪刑。
新聞報導又指出:檢方並不認同法院的判決,說法是過去檢方對類似案件多用「偽造文書」的罪名將被告提起公訴。法院如認為起訴的罪名欠當,儘可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偽造文書」的罪名論處被告罪刑,怎能逕對被告為「無罪」的判決?看來院檢雙方因為法律見解的不同,有可能展開一場支持自方見解的法律論戰?這裡不對院檢雙方所持見解,哪方有理由作任何評斷,只是想從簡略的新聞報導中,找出雙方不同見解的法律依據,然後加以說明,幫助讀者用心中的「一把尺」,衡量爭點的是是非非!
首先要說明的什麼是「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的法律依據訂在《刑法》分則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屬於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的犯罪。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也就是說犯罪的手法要與「上項」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有別的只是得到的是「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並非是具體的「物」。至於「上項方法」是什麼?這就得翻出上項的法條作為依據:這裡所稱的「上項」,指的就是同法條第一項規定的「普通詐欺得財罪」,簡稱為「詐欺」。「詐欺」是我們社會最常見的犯罪,犯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法定的刑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法條中所稱的「詐術」,方法別無限制,凡是用欺罔的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都屬於施用詐術詐財的範圍,「詐欺得利罪」也應該作相同的解釋。院檢雙方對於被告施用的是詐術,似乎並無爭執,有問題的是檢方的起訴書直指被告得到的是「不法利益」。但院方的判決則認為:詐欺罪所保護的是民眾在私經濟領域的財產法益;被告方男用欺罔方法侵害的是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國家的財產法益並未受到損失。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與私經濟財產權有別,二者無從轉換,因此認為不能以「詐欺得利」論罪。這種說法,很難搬出理由將其駁倒!
這件報導另指法院的判決難使檢方甘服的理由:是檢方認為縱原起訴的法條不當,法院也應該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正確的「偽造文書」罪名論處被告罪刑。怎可直接判決被告無罪?檢方這種說法,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法條是這樣規定: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所謂前條,指的是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上段所定的「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此法條的定義,法院可以變更法條,限於有罪判決或免刑的判決,但有一先決條件:就是在起訴的犯罪事實下,才可以變更檢察官的起訴法條,判處被告不相同罪名的刑罰。依新聞報導所指的被告犯罪事實:是在簽名時為不實的記載。在什麼地方簽上他的姓名,則未有說明。刑法偽造文書罪有多種犯罪態樣,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在其製作的公文書上,才構成第二百十四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方男服社會勞動役的場所是高雄市「老人活動中心」是不是執行公務的機關,新聞也未說明,就字面來看,這「中心」不是辦理公務的機關?而觀護佐理員,算不算是《刑法》所稱的公務員,都尚待釐清。
這些辦也不是,不辦又不對的社會勞動執行案件,對執法人員來說,真是一種考驗,實有檢討建立一套執行方式,作為準繩。受執行者如有違反,除逕行易科罰金或執行原處之刑罰外,涉及刑責者,也能從嚴依法追訴!
(本文登載日期為105年4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105年4月18日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資料庫的資訊安全維護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講師 )
不管是政府機關的機密文件或商業機密資料,都像我們家中的貴重物品一樣,需要特別的保護,養成好的習慣及安全防護的基本概念,就能有效遏止有心人士的不良企圖
VTech在 2015 年 11 月發現駭客入侵了該站的資料庫,造成 485 萬名家長帳號及 636 萬兒童檔案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層面包括了美國、法國及英國等多個市場的 VTech 用戶。
無獨有偶的,Hello Kitty 的 Sanrio 公司的資料庫,在 2015 年 12 月也傳出遭到駭客入侵,報載有 330 萬用戶資料可能因此外洩,外洩的資料包括用戶的名稱、性別、國籍、電郵地址和加密的密碼。
科技新貴小潘看到這些報導,想到公司近年轉型進入電子商務的領域,這些年下來,公司的資料庫中也有不少的客戶資料,萬一也被入侵、被盜取,豈不就麻煩了!
於是,小潘趁著過年期間的聚會,趕快跟司馬特老師提起他擔心的這些問題,司馬特老師喝了口咖啡後,先問了小潘一個問題:「平時你們公司有沒有對網路採取什麼防護措施?」小潘就把公司現行的網路防護措施,簡單地對司馬特老師說了一下。
司馬特老師聽完小潘的敘述後指出,一般人在網路的基礎建設上,都會把資訊安全防護措施規劃進去,但是,這樣做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因為網路攻防是沒有終止的,這是一個矛與盾的戰爭,當使用者有了好的防護後,攻擊者不久就會有新的攻擊策略出來。在這個永無止境的戰爭中,要勝出就不能只被動的防禦,
應該要有更主動的作為。
小潘聽到這裏開始迷糊了,心想,老師的意思難道是要我們主動出擊嗎?那是要我們去當駭客嗎?司馬特顯然看穿了小潘的心思,喝了口咖啡後,笑著繼續說下去。
主動的作為並不是要我們去當駭客,駭客就像小草一樣,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是攻擊不完的。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在系統建置之前,就先規劃好安全措施,除了包括前面所說的網路基礎建設的防護,還要從系統面去思考,該怎麼設計才不會讓駭客,一進到系統就如入無人之境。
就像我們家裏,為了不讓小偷進來,會裝鐵門、鐵窗一樣,但是,裝了鐵門、鐵窗以後,就保證不會有小偷進來嗎?也不盡然,所以,我們還會把家裏的貴重物品再收藏在隱密的地方,目的就是要讓小偷即使進來,也不會這麼快就找到了貴重物品。我們的資源有限,在規劃系統資訊安全時,不能期望做到滴水不漏,但是,至少要做到駭客進來後,不是那麼容易就得手。也就是說,在資訊安全上,我們雖然做不到絕對安全,也要能做到相對安全。
小潘聽到這裏又迷糊了,什麼叫做絕對安全?什麼又是相對安全?司馬特老師再喝口咖啡後,順著剛剛的例子繼續說下去,絕對安全就是百分之百不會被入侵的防護作為,以家裏的保全來說,裝了鐵門、鐵窗後,如果小偷就進不來,那就是絕對的安全,但是,真的會有這樣的結果嗎?
我們裝的鐵窗可能被小偷剪斷、鐵門也可能被破壞,而遭到入侵,所以,我們除了第一線鐵門、鐵窗的防護之外,還要把貴重的財物收藏好,不能放在明顯的地方,讓小偷即使突破第一道防線,也不能很快的得逞,如果花很多時間還找不到,為了自身的安全,他可能就會選擇撤退。
資訊安全的防護也是,既然不能百分之百的防止駭客入侵到我們的系統,就要想辦法築起第二道防線,不讓它一下就達到目的,資訊系統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架在基礎建設上的防火牆、防毒軟體…等,這些設施就像我們家裏裝的鐵門、鐵窗一樣。
第二道防線就像我們要把家裏的貴重物品收藏好一樣,從系統面來看,我們在意的貴重物品就是資料庫內的資料,所以,我們在系統的設計階段,就要設法不要讓它曝露在外,設計思維就是不要讓駭客入侵後很快就拿到。在系統設計時,可以採取 3-Tier 的設計,不要讓使用者一進入系統就有機會接觸到資料庫,把資料庫放到後方,透過 2 層的伺服器才能存取到,這樣的設計,讓駭客即使入侵到我們的系統,還不致於讓系統馬上受到損害。
當然,前提是資訊系統在基礎建設上,還是要有適當的防護作為,二者要一起作用,才能有效果,否則,就像把貴重物品放在客廳一樣,一旦鐵窗被剪斷,小偷一進來就可輕易拿走。
小潘聽到這裏,心中也開始盤算,上班之後應該要對公司的資訊系統做一個健康檢查,除了原有的防火牆之外,也要仔細的檢查一下系統架構,把有可能的漏洞趕快補強。
新春的第一次師生下午茶約會,就在濃郁的焦糖瑪琪朶香味中進入尾聲,小潘想到畢業5 年,還能每個月跟老師一起討論問題、自我成長,感到很幸福,滿載收穫跟老師互道再見,明天又是充滿工作活力的一天。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5年3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騙徒冒用空姐美照嬌求助 暖男熱心救美反被詐10萬元
網路交友應提高警覺,小心歹徒藉機詐財!從事銀行業的王姓男子日前在知名網路交友軟體「陌陌」遇到1名陌生女網友求助,聲稱有朋友在大陸突發疾病需繳交手術保證金,急需好心人幫忙匯款到大陸,款項過幾天就會全數歸還,由於女網友的照片面容姣好,身材玲瓏,讓王男鬆懈了心防,未仔細查證就熱心表示自己有親戚在大陸經商,可以幫忙匯款救急,隨即透過在大陸的親戚將21000元人民幣匯到對方提供的帳戶,不料對方不但沒有依約還錢,還把王男的帳號封鎖,王男才發現自己被騙,損失新臺幣10萬餘元。
被害的王姓男子擁有銀行「金飯碗」工作,相貌堂堂又擁有碩士高學歷,堪稱人生勝利組,日前週末休假在家使用號稱「交友神器」的網路交友軟體「陌陌」找人聊天,卻碰上歹徒冒用1名古姓美女空姐的姓名與照片搭訕行騙,誆稱有朋友在大陸急性腎結石發作需要立刻住院開刀,偏偏假日銀行未營業無法匯款,急尋擁有大陸銀行帳戶的好心人先幫忙轉帳4000元人民幣的手術保證金救急,過幾天一定全數奉還,王男被古姓空姐照片吸引而鬆懈了心防,未經仔細查證就熱心表示自己可以幫忙,隨即連絡在大陸的親戚協助匯款到歹徒提供的銀行帳戶,歹徒得手後食髓知味,加碼編造各種「醫療費用」要求王男繼續匯款,王男不疑有他,又連絡親戚陸續匯出多筆款項,不料對方到了約定還款日期不但沒還錢,還封鎖王男的帳號,原本打算英雄救美的王男這才驚覺遇上騙子,趕緊到派出所報案,總共損失人民幣21000元,折合新臺幣10萬餘元,至於名字與照片遭冒用的古姓空姐,由於外型出眾,網路知名度不低,光在臉書上就擁有超過2萬6千名追蹤者,這回卻被歹徒當成工具行騙,也大感困擾。
刑事警察局表示,網路交友固然方便,卻容易讓人陷入詐騙陷阱,通常這類假交友、假援交詐騙手法是由歹徒創立假帳號,並使用帥哥美女照片為大頭貼,透過網路聊天室、交友APP等,隨機找尋民眾搭訕聊天,等被害人有興趣回應後,再捏造以下不同情況要求被害人匯款或前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
1、援交女訴說家境貧苦,希望有人解救她。
2、遭老闆壓榨,想逃離酒店工作環境。
3、因疾病、債務急需用錢。
4、有高報酬的投資管道請被害人一同參與。
警方呼籲,透過網路平臺交友應提高警覺,對方談到錢就要仔細查證,切勿輕信對方在網路上的片面之詞,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赴日本九州熊本地區之參團旅遊,可從優解約退費
本(105)年4月16日晨日本九州南阿蘇發生7級強震,十餘次6級餘震(14日晚益城地震為前震),造成熊本機場關閉、部分道路受損及因停電某些住宿飯店營業受影響。為維護國人旅遊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已與交通部觀光局協調結果,本年4月30日前出發前往日本九州行程經熊本縣之旅行團,旅客取消行程,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下稱範本)第28條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至於前往九州未受震災影響之景點區域,則依範本第28條之1規定辦理,即旅行社除得扣除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5%旅遊費用作為補償;但若採第27條規定對旅客較為有利,則依第27條規定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迄4月16日止,交通部觀光局掌握國內計有51團1,487人於日本九州地區旅遊,該局已與各出團旅行社保持密切聯繫,並囑咐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調整行程避開地震影響區域,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至於參團旅客欲行前解約之退費處理原則,業經相關單位商定依上述方式辦理,但個別旅行社如有更優於消費者之做法,自是樂見並從其處理方式。
行政院消保處籲請近期擬赴熊本旅遊之國人提高警覺,留意餘震及交通航班等訊息,以維護自身安全及避免耽誤行程。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