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5-07-22 政風電子報第127期

政風電子報第127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七期 發行日期:2016-7-22
 
◎廉政新聞-廉政署結合「2016年國際關務研討會」向各國海關人員展現我國「透明廉能」成效
    法務部廉政署結合財政部關務署舉辦之「財政部2016國際關務研討會」(2016 International Customs Workshop),於2016年6月27日上午10時至12時,假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辦理「透明•廉能--促進海關通關便捷與課責(Transparency.Integrity - Promoting Customs Clearance Facilitation and Accountability)」專題研討。
    由法務部廉政署、財政部關務署及臺灣透明組織協會與51位來自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越南、泰國、印度、印尼、緬甸、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邦聯、菲律賓、以色列等及我國海關官員,共同探討海關透明、廉能與課責的關係及我國海關落實推動透明廉能之效益。
    會中廉政署副署長洪培根、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趙台安及臺灣透明組織協會常務理事陳俊明,分別從「我國廉政現況」、「海關通關透明化成效」及「國際海關廉政政策」三個面向,就海關落實推動行政透明之廉能效益、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海關廉政策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之要求及基隆關廉政評鑑結果,探討海關透明、廉能與課責的關係,並與現場來自不同國家的海關官員雙向交流。
    本場研討會促進各國海關業務交流,落實海關對廉能議題之實踐,同時對於我國廉政建設成就及海關行政透明措施之具體成效,發揮正面宣導效益,有助提倡透明、廉正、誠信的海關組織文化。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獅潭鄉公所清潔隊員沈○○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案」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苗栗縣獅潭鄉公所清潔隊員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乙案。查知沈○○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利用該所清潔隊隊長指示沈○○將廢鐵載運至該所資源回收場堆放之機會,沈○○竟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財物之犯意,將所載運之廢鐵侵占入己後,逕自載運至民間資源回收場變賣,因而獲利。
    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5年6月30日判決被告沈○○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  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差旅費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張○○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差旅費案。查知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3年1月間起至104年6月間止,利用其出差訪視案件當事人得申請出差費之職務上機會,以不實之日期、事由、地點等事項申請出差,並申請新臺幣(下同)550元及400元不等之出差費,使新北地院不知情之人事、會計人員等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張○○確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訪視公務,計33次,共核撥1萬5,150元出差費予張○○,致生損害於新北地院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
   全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張○○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
檢舉事實與判決事實不符者,原則不給予檢舉獎金;檢舉事實對貪污瀆職案件查獲確具實質重要幫助者,得例外酌給10分之1檢舉獎金。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公告發布施行,本次主要修正重點首先列舉6款不給獎事由,分別為「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及「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或受委託而檢舉」等,檢舉人如有上述6款情事,原則不給予獎金。
   其次,廉政署基於鼓勵檢舉、有效打擊貪瀆之目的,並兼顧實質有效檢舉人之權益,新增第7條第2項之例外給獎規定,亦即檢舉事實雖未經判決有罪,但檢舉人所提具體事證,對於發動偵查,據以強制處分等偵查作為及貪污瀆職案件之查獲,確具有實質重要幫助者,於貪污瀆職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經法務部審查會審核同意,參酌與檢舉內容相涉之判決情形,酌給10分之1檢舉獎金,以鼓勵有效檢舉並維護檢舉人權益。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警藏他人皮夾內現金,犯了貪污重罪!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以前,一位好心的李姓民眾,在宜蘭縣的礁溪五峰旗風景區遊覽時,拾獲一個他人遺失的皮夾,打開一看,皮夾內存放有現鈔與名片,便照著名片所載的手機號碼撥電話與失主聯繫,結果沒有回應。只好將皮夾送到當地的礁溪派出所招領。坐在值班檯上的一位邱姓警員似乎懶洋洋地打不起勁來辦事,沒有當著拾得人的面清點皮夾內的財物,也不掣據給拾得人,隨即將皮夾收進自己辦公桌的抽屜內,就要拾得人離開。
    失主在一小時後發覺皮夾遺失,便到礁溪派出所報案,值班的邱員竟謊稱沒有人撿到皮夾。失主只好無奈地離開。回家後發現手機有陌生人來電,去電聯繫後才知道是那位好心人李先生的來電,告訴他有拾獲皮夾,皮夾中的錢都在,已送到礁溪派出所招領。
    第二天失主再去派出所認領,邱姓警員還是推說沒有人撿到皮夾。失主只好用電話與李姓男子聯繫要他出面指證,李姓男子打電話給邱員,說明確有將拾得皮夾送交他招領。邱員見無可抵賴,擔心事跡敗露,不敢再隱瞞,但仍財迷心竅,將其中現金四千元抽出入己後,才再將空皮夾交還失主。還安慰失主說:「錢不見是小事,再賺就有了!若執意要找回,他可以幫忙,只是有點困難而已!」失主見邱員話藏玄機,覺得可疑,便向主管機關警政署檢舉,經過調查,發覺邱員確有侵吞遺失物罪嫌,將他以侵占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後被依貪污罪中的侵占財物罪名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他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邱員因此還受到服務單位的停職處分。
    他不服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當天因為身體不適,精神欠佳。忘記有人撿到皮夾送來招領這回事,才會一連串出錯!高院法官審理後沒有聽信這派胡言,認為撿到皮夾送請招領,與失主報案中間只差一小時,遺失與撿到的地點都是在五峰旗風景區,哪有可能忘記?二審法院不採上訴人所作此項抗辯,並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想要將這種論斷推翻,也難!
    一般人撿到他人的遺失物,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將其據為自有,對於個人的人格,雖然造成瑕疵,但在刑事責任方面,只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給予懲罰的只是科處輕度罰金,繳了罰款也就沒事了,不算是什麼大不了的事件!
    為什麼邱姓警員侵吞了別人送來招領的遺失物皮夾內的四千元現款,會被判處如此重刑?問題出在邱姓警員身為公務員,以公務員的身份,侵吞了經手的他人財物。必須要適用刑事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來處斷。
    「公務員」三個字,在《刑法》上的定義,依此法第十條第二項的立法解釋,是指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的前言說法:是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其中的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的便是「警察制度」。所以不問是中央的警察機關,地方的警察單位,在這些機關、單位內執行職務的警察人員,都是《刑法》所稱的「公務員」。政府為了嚴懲貪污,澄清吏治,制定了《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特別法,專門對付那些見錢眼開、魚肉人民的「公務員」,以及與「公務員」中的敗類朋比為奸,共同實施犯罪,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平常老百姓。通常一般人犯下與財產有關的罪行,適用普通《刑法》的結果,刑責都不會很重。原因是這些犯罪行為,只是關係到個人的財產問題,不能與那些殺人放火奪人性命的重大罪行相提並論,所以不能將刑罰定得太重!可是對於身居「公務員」的人來說,就不能站在這些角度來考慮了,因為公務員們身為國家賦予執行公務的重任,竟不知潔身自愛,仗著「公務員」的身分循私謀利,那就不值得同情與原諒了!給予重刑嚴懲,並不為過!
    就拿《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普通侵占罪為例來說,無「公務員」身分的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成立了這個罪名。法定本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侵占的標的,是公務上或者公益上持有的物,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本刑最高也只能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懲處,同樣的侵占罪名,所要接受的刑罰,那就大不相同了!「侵占」的標的倘是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依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法定本刑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侵占的標的屬於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犯罪的情節輕微,犯罪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又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依這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可以「減輕其刑」。邱姓警員的所為,是與這法條的規定相符,法官根據這法條的規定,給他減輕刑度後,才可以判他二年十個月的徒刑,已經是法內施仁了!
    另外依刑法這第十七條的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被褫奪公權的人,依《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在褫奪公權期間,是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了。新聞雖沒有提到此點,但丟掉飯碗,則是必然的事實。身為公務員的人,「貪」字千萬碰不得!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105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天上掉下來的賺錢機會?小心其實是詐騙陷阱
    時機歹歹,如果有高報酬、低風險的投資機會在眼前,想必大家一定會心動,等等,先別急著匯款!詐騙集團利用社群網站找尋被害人,假借交友名義跟民眾聊天,過段時間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假稱有內線消息邀請參與投資,有民眾因此受騙上當新臺幣300萬元。
    臺北市蘇小姐在家中瀏覽臉書時,和一名自稱宋一航的網友互相加為好友,雙方相談甚歡,不久後對方便表示自己任職於香港廣發證券的VIP客戶部門主管,有內線消息可供投資,但是礙於身分關係,必須找海外客戶才能投資,且表示獲利可觀,邀請蘇小姐合作投資一起賺大錢。蘇小姐聽完心動不已,便依據對方指示先匯了美金1萬元到對方指定帳戶,過4天後,宋男向蘇小姐表示投資已經獲利美金87萬元,邀請蘇小姐繼續加碼,蘇小姐便在3個月內陸續匯出7筆共計11萬美金,等到後來要拿錢回來時都聯絡不上對方,不敢置信自己居然被騙了。
    另辛小姐也是在臉書上被該名網友加為好友,因辛小姐的興趣是舞蹈,詐騙集團便順著辛小姐的興趣攀談聊天,過一段時間後便表示有內線消息的投資管道,邀請辛小姐投資,辛小姐便前往銀行匯款。但詐騙集團為了避免銀行關懷提問,甚至指導被害人,如果遇到行員詢問金額用途時,只要簡單說明是匯款給海外親人,不得提到投資事宜,辛小姐便依照詐騙集團指示,陸續匯了5筆共計美金10萬元。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近1個月期間以相同手法進行詐騙的案件數共計37件,詐騙金額自新臺幣數萬至數百萬元不等,詐騙管道以臉書為主。此類假交友投資的詐騙手法,被害對象以女性為主,年齡介於35至55歲之間,歹徒與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後,再打著投資名義要求被害人匯款。警方呼籲,網路交友無論是借錢或是投資,只要談錢就要格外小心,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的問題,都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赴土耳其參團旅遊,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解約退費
    土耳其當地時間7月15日晚間11時起,土國叛軍封鎖伊斯坦堡連接歐亞間之兩座跨海大橋及伊斯坦堡國際機場,航班均停止起降,並一度宣告掌控政府,事態似有持續延燒之態勢。為維護國人旅遊安全及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經與交通部觀光局協調結果,即日起出發前往土耳其之旅行團,旅客解約退費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據交通部觀光局初步統計,目前尚在土耳其旅遊之旅行團有30團,共計675名旅客,所有人員均平安,其中滯留在伊斯坦堡機場計有5團101人,外交部已協調長榮航空公司提供安置;另交通部觀光局亦已請各出團旅行社囑咐領隊注意當地情勢,維護旅客安全。至於參團旅客欲行前解約之退費處理原則,業經相關單位商定依上述方式辦理,但個別旅行社如有更優於消費者之做法,自是樂見並從其處理方式;另消費者如欲延後行程或轉團,仍得洽商旅行社辦理,以降低因必要費用之損失。
    此外,在個人旅客部分,長榮航空公司已宣布8月16日前出發前往土耳其者,可於7月31日前辦理退票或改票,免收手續費。行政院消保處另已促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調另一家飛航土耳其之土耳其航空公司,亦就此突發事件研議適當之退、改票作業辦法。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7月16日外交部已調升土耳其旅遊警示燈號為「紅色」,在當地商旅之國人應特別注意安全,切勿前往群眾聚集地點,並建議國人暫勿前往土耳其。如發生消費糾紛,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飛航服務總臺©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594 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地理位置圖)

政風檢舉專線:(02)87702059、87702054、87702147

Email:ethics@ms1.anws.gov.tw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