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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28 政風電子報第76期

政風電子報第76期

 ◎ 政令宣導—無毒有我‧有我無毒 法務部第三場反毒教育
  法務部為強化反毒教育宣導工作,101年規劃辦理「無毒有我‧有我無毒」反毒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巡迴活動,分北、中、南、東四區舉辦,第三場的南區培訓活動在慈濟高雄靜思堂舉行,學員來自檢察、矯正機關、毒危中心、慈濟以及各社會階層,超過500名學員參加。同樣地邀請具有醫師身分的慈濟大學王本榮校長、數年前在河濱公園遭毒癮發作更生人楊振堂用棍棒打死的台大副教授謝煥儒的妻子張美瑛老師,家中有二位弟弟吸毒的曾梅華老師,以及由鄭文堂導演,演譯戒毒者生命歷程「破浪而出」電影的主人翁蔡天勝、林朝清先生出席擔任這場培訓活動的講師。

  毒品防制,是一場永無止境的戰爭,為深化、拓展反毒教育宣導成效,必須針對廣大的社會群眾與校園師生,進行延續性的反毒宣導教育推展計畫,以發揮更大的集體力量,進一步防範毒品危害國人健康與社會、校園安全問題。因此,法務部於99年開始就跟慈濟合作,運用「逆子」、「破浪而出」2部描寫毒癮更生人戒癮成功心路歷程的影片,展開超過4千場次的全國電影特映會。為延續及擴大「無毒有我特映會」宣導成效,建構全國性更加綿密緊實的社區、學校反毒教育宣導網絡,法務部特別再規劃與慈濟合作,集結全國有志從事反毒教育宣導的人士,辦理反毒人才培訓課程,希望這股向下紮根與向外擴展的反毒力量,能夠鼓動風潮,讓反毒的意識,擴散到社會每一個角落。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脫產躲小債,值得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臺東縣一位尤姓男子,向一家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五年前不知什麼原因停止繳款,積欠銀行卡債及現金借款一共新臺幣十九萬元不還,發卡銀行不斷向他催收,他都置之不理。
  去年五月間,這家銀行調查他的財產狀況,查出他在臺東市擁有一棟至少價值新臺幣三百萬元的房屋,竟然在停止繳納卡債以前,將其過戶給親人「阿梅」,阿梅又將房屋設定三百萬元的抵押權給張姓男子,不到一個月,又以同樣的價格將房屋轉售給劉姓友人。讓人驚訝的是這一連串的買賣、抵押經過,彼此之間都查不到有金錢的流程。因此讓發卡銀行起了疑心,認為尤姓男子的處分財產動作是刻意造假,目的是在逃避卡債的履行,便一狀告到地方法院,要求將這些買賣、抵押關係撤銷。法院通知尤姓男子開庭審理,他也不到庭答辯,便作出原告銀行勝訴的判決,將這些買賣與抵押權登記全都撤銷。
  也許有人看到這則新聞後,覺得難以理解。因為在一般人的觀念裡,都認為一個擁有完全房屋所有權的人,對這房屋就享有處分權,想將這房屋送人也好,出賣也好,誰都干涉不了!為什麼法院會依這家銀行的要求,將尤姓男子的出賣房屋行為,以及這房屋的轉得人「阿梅」與人設定抵押權,又將房屋再行出售他人的行為撤銷呢?在短短的新聞報導中,是無法知道法院作出判決的詳細理由,不過,從新聞中隱約地看出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結果。民法不是講求權利、義務的對等的法律嗎?怎麼會允許債權人擁有高於債務人的權利,將債務人的行為撤銷呢?要將這問題說清楚,追根究柢還是要從尤姓男子積欠卡債這件事說起。由於尤姓男子違反了他與銀行的約定,不去繳納應繳的卡款,使原先處於契約衡平狀態下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為不平衡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由債務人積極地減損他的財產行為,對債權人來說並不公平。民法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清償,在民法債編通則中訂有「保全」的程序,容許債權人在特定的狀況下,可以對債務人的權利作出一些限制,用來維護自己的債權。
  有關債權人可以行使的撤銷權內容,規定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中,條文共有四項,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分別規定在第一、二項中,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二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一項法條是針對無償行為所作的規定:所謂「無償」,是指債務人在沒有任何對價關係下,便以法律行為將財產移轉給他人。最常見的「無償」行為便是「贈與」,也就是白白地將財產送給他人。債務人採取這種方式用法律行為移轉財產,只要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將他的法律行為撤銷;第二項是債務人基於有償行為,也就是取得他人的對價,將財產移轉與他人,像買賣便是一例。因為收取了對價,牽涉到第三人的權益,所以內容比較複雜,不是債權人隨隨便便想要撤銷就可以撤銷的。依法條的規定,必須債務人在作出法律行為當時知道這種行為會損害到債權人的權利,相對的受益人,在受益的時候也知道有這種情事,債權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且這種情事也得提出相當的證據,不是說說就算的。臺東這位尤姓男子的房屋一再轉手,可能就是沒有透明的金錢流程,而被認定並非真實的買賣或者借錢的緣故。
  為了要躲避債務,來移轉不動產為他人所有,其實並不是明智之舉,因為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設定抵押權,都必需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登記,每次辦理,都要按標的價值的一定比例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這些專業性的事務,通常都得委託代書辦理,代書要收取費用。每辦理登記一次,代書費加上規費,要花費一萬元左右。以這位尤姓男子為例,辦理三次至少花掉三萬元的登記與代書費用,夠他還銀行一成多的債務了。
  房屋的移轉登記被法院判決撤銷以後,移轉出去的房屋所有權又回到債務人的名下,如果沒有將銀行債務清償完畢,這房屋仍然難逃被查封拍賣的命運。這樣的結局還算是幸運的,至少所欠的銀行債務可以順利解決。如果所託非人,後果真難設想。因為不動產一旦辦妥移轉登記在別人名下,在民法上便是登記名義人所有,這人若心存不良,將房屋出售,所得價款進了自己荷包,想要他吐錢歸還,幾乎是比登天還難。更可怕的是受託的人欠了大筆債務,被他的債權人知道他名下多出這筆財產,聲請法院對這房屋強制執行,原所有權人除了跳腳以外,也沒有好方法用來對抗,眼睜睜看著房屋被拍賣,價款卻被與自己毫無關係的人瓜分。自己欠銀行的債務卻無法清償,這便是脫產躲債招致民事上痛苦的後果。
  用這種不實的移轉登記方法脫產,追究起來還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事責任。因為明明知道雙方沒有買賣關係,卻使地政事務所的公務員用買賣作為登記原因,登載在登記簿上,就成立這犯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在串通作假買賣的時候,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或裁定等執行名義,在強制執行以前,隱匿了供執行的財產,又要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損害債權罪,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運用競業禁止維護資訊安全
  高科技產業界連續兩年能在過年後掀起話題的人物,非宏碁公司前執行長蘭奇(Gianfranco Lanci)莫屬了。去(2011)年3月他自宏碁離職,據報載他在離開宏碁時,除了領有高額離職金外,還簽有競業禁止合約。
  去年9月蘭奇被聯想公司網羅擔任該公司的業務顧問;今(2012)年1月,聯想公司地區業務部門進行重組,蘭奇又被任命於4月2日出任歐洲、中東及非洲主管職務。然而,就在這項人事案生效之前,宏碁卻在2012年2月7日向義大利米蘭法院提訟,指控蘭奇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並要求賠償。 
  在高科技產業工作的科技新貴小潘也注意到這則新聞,想起自己在初到公司時,好像也有簽下這種條款。但是,這種「競業禁止」是什麼東西?為什麼離職或就職要簽這種條款?一連串的疑問無法解答,這時,他想到博學多聞的司馬特老師。 
  就在每個月例行的下午茶時間,小潘一見到司馬特老師,就迫不及待地提出他的問題,司馬特老師先以案例回答第一個問題。
  每個公司都有它做為競爭優勢的機密資訊,這些機密如果外洩,將會危及公司的營運,因此,如何維護公司的資訊安全,是件很重要的事。像聯發科就曾因員工離職後將公司內部的機密資料洩漏給晨星公司,因此控告該離職員工;又如鴻海集團的富士康,也曾發生員工離職後到比亞迪任職,引起兩家公司間的營業秘密訴訟;而鴻海公司也有員工離職後自己經營一家公司,因而提出競業禁止的訴訟,並聲請假扣押該公司的資產。 
  而所謂的競業禁止指的是: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其員工於在職期間或離職期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工作。這裏所說的商業機密不只是技術方面,像客戶資料、經營模式等,只要能為公司創造競爭優勢的,都可能是商業機密。 
  以聯發科及鴻海的案例來看,它們的離職員工洩漏的部分,可能以技術資料為多;但在蘭奇的案例中,他所知道的可能不是製造或研發電腦的技術,而是客戶或市場等營運上的機密。一旦這些機密資訊落到競爭對手的手上,勢必對公司的營業利益有所影響,所以,原公司在員工離職時,才會要求他們簽訂競業禁止合約。 
  經過司馬特老師的解說,小潘才恍然大悟,原來競業禁止條款是企業用來保護公司機密資訊的一種方式。接著小潘又提出第二個問題:機密資料都有保密期限,而員工的專長可能只有一種,像聯發科的員工,專長就是IC設計,如果怕機密資料外洩,因禁業競止而不能到其他IC設計公司工作,對員工不是很不公平嗎?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後,點頭稱許小潘的舉一反三能力,然後又以蘭奇的案例加以說明。競業禁止條款其實也不是無限上綱致使員工不能工作,它也是有限制的;競業禁止合約也要考慮員工的生活,所以競業禁止的時間、地點都有限制,不能無限上綱,而且在這段競業禁止的期間內,應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所需。根據報紙的報導,當初蘭奇離開宏碁時領有一筆離職金,即是其在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金,讓他能在這段競業禁止期間內維持生活。至於他的競業禁止期間有多長?從近來的報導我們可以推測應該是1年,因為蘭奇是在2011年3月31日離開宏碁,而他本人也知道競業禁止的問題,所以先在聯想擔任顧問,直到2012年4月2日才正式就任新職,正好可以避開1年的競業禁止期限。 
  小潘仍有疑問:究竟哪些機密資料需要用競業禁止條款加以保護呢?司馬特老師回答說,競業禁止的標的,除了要考慮雇主有無被實質保護的利益外,如果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義的營業秘密,也可能會是競業禁止的標的。 
  小潘聽著聽著又迷糊了,怎麼又跑出了一個營業秘密?司馬特老師一眼就看出愛徒的迷惑,喝口咖啡接著解釋。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需符合(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等三項要件。所以,競業禁止的標的,不只限於技術資料、客戶資料及經營管理的方法等,只要是能讓企業擁有競爭優勢的資料,都可以說是競業禁止的範疇。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說明,也提出自己的看法:雖說競業禁止合約可用來約束員工不要輕易將秘密資料外洩,但這畢竟只是消極的做法,對於祕密資料的維護,我們還是要從源頭做起,平時就要注重各項保密作為。司馬特老師邊喝著焦糖瑪琪朵邊點頭,最後也說出他的結論:資訊安全其實不限於數位資料的安全,還有很多非數位型式的資料,對企業也是很重要的,絕對不能輕忽,所以,保密作為應該運用各種可能的工具,才能達到滴水不漏的最高境界。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Linsanity球迷網購遇詐騙,假賣家、假退費、騙帳號全都來!
  歹徒在網站上佯裝賣家,要求被害人先行匯款卻未寄出商品,此類假賣家詐騙手法時有所聞。本月發生相似詐騙手法的案件,詐騙集團以假賣家手法詐騙被害人得逞後,再以「退還詐騙金額」為由誘騙被害人操作ATM轉帳,進而要被害人提供網拍平台帳號密碼等個人資料,最後慘遭冒用。 
  嘉義林先生於本月在網拍平台上,向賣家officeg*go購買920元的林書豪球衣卻沒收到貨,隔幾日後就接到自稱網拍客服人員來電,稱先前遭詐騙金額已取回並可以退還,行政院經管會的人將主動與其聯絡,5分鐘後自稱金管會韓專員來電,稱必須透過當時匯入帳號的金融機構ATM,才可查詢帳款並確認身分,林先生不慎匯出1萬2,345元,此時假冒專員續稱被害人匯出去的錢會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必須提供其拍賣網站的帳號、密碼、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並要求被害人1週內都不可以登入;林先生於翌日接到買家來電,才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預防之道
  提醒民眾,對於遭到警示之人頭帳戶,帳戶所屬銀行會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程序,將匯入款項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絕不會由金融管理委員會人員出面處理,詐騙被害人如有任何相關退款問題,可逕向匯入帳戶所屬分行洽詢,千萬不要聽信任何人指示操作自動存(提)款機。另個人帳號密碼包括網拍、即時通、臉書等,為重要個人資料,切勿提供他人以免遭冒用,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播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人不如蝗蟲
  有一個讀書人叫作皇甫德,進士及第後便發派到江蘇如皋縣當縣令。其為官清廉,不興賦役,頗獲老百姓的愛戴。有一年,數月不雨,旱災嚴重到鬧起了蝗災。鄰縣泰興縣令為了隱瞞災情,故意上報朝廷說該縣一隻蝗蟲也沒有。過了一段時間,蝗災越來越嚴重,上級特別派了欽差來調查,結果發現泰興縣令匿報災情。這個泰興縣令為求自保,乃自圓其說道:「本縣本來沒有蝗蟲,最近卻從如皋縣飛來許多蟲,所以應從如皋縣治起…..。」殊不知上級欽差素與泰興縣令交好,於是下公文給如皋縣令皇甫德:「請嚴加捉捕蝗蟲,勿使其再侵害鄰縣。」皇甫德接到公文,哭笑不得,於是也給泰興縣發了一道公文曰:「蝗蟲本是天災,並非縣官無才;既從我縣飛去,還請貴縣押來。」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面對H5N2禽流感疫情,消費者日常生活須知
  近日台南及彰化養雞場發生H5N2高病原性禽流感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惟依據各國調查證據顯示,H5N2雖可傳播至人,但至今沒有人類確診病例。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籲請消費者不必過度恐慌,並提醒消費者注意下列事項:
一、儘量購買CAS優良肉品標誌或冷凍肉品,因CAS認證的工廠及 其產品,均需通過政府評鑑及查驗程序,品質較有保障。
二、到傳統市場購買溫體雞、鴨時,應目測肉品的色澤、彈性及市 場環境衛生,倘肉品色澤白晳或灰暗並有藥水味、肉質缺乏彈性或環境衛生不佳,則應避免購買。
三、禽流感病毒不耐高溫,雞、鴨肉及蛋食品煮熟即可破壞病毒,故應煮熟方可食用。
四、於觀光地點旅遊時,應儘量遠離家禽、鳥類;如欲餵食,亦應保持適當距離。
五、家中飼養家禽或鳥類,應避免接觸野生禽鳥,並注意環境衛生,以免感染禽流感病毒。倘衣物、身體不慎沾到鳥糞,應洗淨甚至消毒。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禽流感相關資訊,可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或撥該局防疫專線1922;亦可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http://www.baphiq.gov.tw)或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39-131洽詢。另如遇消費爭議時,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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