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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1
政風電子報第120期
政風電子報第120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O期 發行日期:2015-12-21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幹事劉○○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罪。
劉○○自民國94年起,擔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等2村之村幹事,負責辦理上開 2 村公務及保管支用村辦公費之業務。詎劉○○明知不得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核銷村辦公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擔任梅山鄉公所○○村等 2 村村幹事得逐月報支村辦公費之職務上機會,將業已申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統一發票共 5 紙,黏貼於該 2 村之「○○村辦公處支出憑證」上,持向梅山鄉公所申請核銷 100年 11 月等 4 個月份之村辦公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核銷並撥款,劉○○以此方式重複請領 2,698 元。嗣經劉○○於 103 年 1 月 14日向本署自首,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該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林○○涉嫌收賄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林○○明知崴○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崴○公司)未向新竹市政府申請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不得利用其職務擅自代崴○公司清除處理,詎林○○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崴○公司負責人郭○○謀議為崴○公司載運每趟次廢棄物,郭○○應交付 1 條香菸與林○○作為賄賂代價。林○○遂分別於民國103 年 11 月 14 日、11 月 19 日及 12 月 12 日,駕駛新竹市環保局車輛,私自將崴○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新竹市環保局之掩埋場倒置。林○○共計收受郭○○交付之七星牌香菸 3 條及鋁箔包飲料一箱。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認事證明確,將林○○及郭○○所涉前揭罪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林○○、郭○○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交付賄賂罪嫌提起公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104 年 10 月 23 日判決林○○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褫奪公權 1 年;郭○○應執行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褫奪公權 1 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視窗—加強查察賄選淨化選風並深化民主政治 文/陳炎輝(法務部檢察司專員)
深化民主與杜絕黑金向來是政府部門重要施政方針,唯有公正執法方能導正政治風氣,並獲得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與信賴。另民主政治之基石係建立在公平、公正與公開的選舉機制,政府須確保民眾能在公平競選的活動過程中,挑選適當優秀的人選來擔任公職人員。倘若候選人是以賄選方式尋求當選,可想而知,其為回收選舉期間所付出之賄賂財物,就任後勢必利用權勢圖謀不法利益,除導致賄選與貪瀆形成惡性循環,亦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正因賄選會影響選舉公正性與社會善良純樸風氣,實係敗壞選風及政治清廉之根源,各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賄選犯行,莫不懸為厲禁,積極偵辦,除全面防杜遏制外,並嚴懲不貸。
就以 103 年 11 月 29 日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而言,該次選舉是我國地方自治史上最大規模的地方選舉,應選出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區長、縣市議員、鄉鎮市區民代表及村里長共一萬一千餘名,將近兩萬名候選人登記參選,種類之多、規模之大,前所未有,具有選區大小不一、單一名額選舉及比較多數選舉制度摻雜等特性。為確保選舉所產生公職人員清廉執政與問政,法務部已採取有效的反賄選宣導及縝密防制措施,並督導檢警調機關強力查察,積極嚴懲金錢與暴力介入選舉。經統計該次九合一選舉,截至 104年 10 月 31 日,計受理妨害選舉案件八千八百餘件,其中賄選案達六千餘件,賄選案占妨害選舉
總件數近七成。
選舉權乃是人民參政基本權,民主法治國家莫不將選舉權以自由權之形態加以保障,簡單說,選舉權之行使固然有助於民主政治發展,但人民行使或不行使其選舉權,除國家不得加以干涉外,任何人亦不得以賄選等不正手段影響之。為昭顯賄選行為之惡性,並有效嚇阻賄選犯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條明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金;若有預備行賄之行為,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因應總統立委選舉頒定查察工作綱領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4 年 3月 17 日召開會議通過: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 105 年 1 月 16 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本次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二合一大選,將為國家選出擘劃政策的領導者與決策者,關係著全民的未來。正因本次選舉具有非常重要性,可預期各政黨競爭將相當激烈,加上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制,在現今多黨林立的政治環境下,各選區都由具有全國知名度的政黨推薦者參選,各候選人在執法機關和對手陣營的嚴密監視下,即便要採取賄選手段以達當選目的,勢必會以相當隱密之方式私下進行,故本次大選具有競爭激烈、候選人較少與執法查緝困難等特性。
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為中央層級選舉,與地方層級選舉相比,候選人之人際網絡更清晰,若有不法,較有利於向上溯源。最高法院檢察署已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5 條等規定,施行《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除由檢察總長督率檢察官分區查察妨害選舉之刑案外,並召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機關,成立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藉以聯繫溝通並協調執行端正選風事宜。此外,各檢察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成立「分區查察」聯繫中心,設置專線電話、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以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
105 年 1 月 16 日 二 合 一 大選,國人將選出國家領導者及主導修憲之立法委員,攸關我國憲政未來運作走向,影響深遠至關重要。其中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須有政黨之支持方具有參選實力,可預期本次選舉仍是政黨對決的態勢。至於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無不希望在本次選舉中勝選,力求取得執政權及修憲主導權,更有寸土必爭之壓力,可想像本次競選熱況將更勝於以往。在政府嚴密查賄形勢下,本次二合一選舉,賄選手法必將更為隱密,且有可能提早進行,賄選對象應以具有高度信任之親朋鄰里關係為主,加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已使查察賄選工作備加困難,為確保選舉公正及平和進行,國人應全面防範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
為因應 105 年二合一大選,法務部於104年5月4日頒訂「第14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通函各檢察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司法警察機關,遵照目標指示24 法令天地及工作進程,積極偵辦以金錢、暴力、幽靈人口及選舉賭盤等不法行為介入選舉之犯行,並全力落實投入查察賄選。本工作綱領並明定選舉查察之原則為「公平」「嚴密」與「迅速」,公正執法為各相關機關之最高指導原則,對於有高度以金錢、暴力介入選舉可能之人或區域,施以嚴密之監控;一旦獲悉有不法行為介入選舉之訊息,應立即著手調查偵辦,彰顯政府維護選舉公平與乾淨之效率與決心。
檢察機關因應大選啟動選舉查察機制
公正選舉是民主政治健全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最高法院檢察署業於 104 年 8 月 17 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正式啟動 105 年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機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並同步運作,全面展開 105 年二合一選舉查察工作。法務部頒定選舉查察工作綱領,另設定三項工作目標;第一是查的深:要順藤摸瓜,向上溯源偵辦,犯案者全部繩之以法。第二是辦得準:充分掌握具體證據,準確追訴,對於犯罪嫌疑不足,但有構成當選無效之事由者,仍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第三是判得重:凡提起公訴之案件,要讓法院「判得重」,對於手法惡劣不知悔改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沒收不法所得,宣告褫奪公權,斷絕其僥倖之心理。
本次大選深受國內外各界矚目,如有金錢或暴力介入,勢將成為新聞媒體焦點。另外,賄選具有隱匿性、特定性、地域性、組織性與即成性,故查察賄選之重心在於情資蒐集,而民眾乃是最重要情資提供者。有鑑於此,最高法院檢察署於 104 年 10 月7 日,於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檢警調政風高層首長選舉查察座談會」,並由查賄表現卓越之代表,就實務查賄經驗及查察技巧提出分享,讓檢警調及政風人員更能推動選舉查察工作。綜上,為落實選舉查察工作,檢警調機關以嶄新思維建構多元情資管道,因地制宜地擬訂完善計畫。民眾若遇有賄選情事,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24-099,撥通後再按 4 提出檢舉,立法委員檢舉獎金最高可獲 1,000 萬元;正副總統檢舉獎金最高可獲 1,500 萬元。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12月號---
◎資訊安全宣導—行動裝置的安全議題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當行動裝置的功能如同電腦,且員工習慣用自己的行動裝置上班時,資訊安全就變成一個不易控制的怪獸。
由於行動裝置的普及,不但企業把它拿來做管理的工具,政府機關也不落人後,紛紛以通訊軟體進行單位間溝通作為先進的指標。不過也因為不熟練,意外頻生,顯現資訊安全產生問題的先兆。據報載,某單位高層於上班時間跟太太談論股票買賣,結果誤傳到群組上,讓全部的人都看到;同時間,有人用手機的通訊軟體關心朋友分發工作的事情,皆激起了不小的漣漪。
科技新貴小潘看到這些報導,想到自己的公司也是行動裝置的重度使用者,會不會發生類似的事情?如果行動裝置一旦被駭客入侵,連到了公司內部的系統,豈不是機密全都露了?但是一味防堵、不准使用,似乎也不是辦法,有什麼方法可以確保資訊安全呢?
趁著師生下午茶約會,小潘迫不及待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娓娓道來,行動裝置看似輕薄短小,但其實就是一個微型的電腦,從事資訊的人不能再把它視為手機、PDA 之類的裝置。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行動裝置資訊安全風險的高低,其實跟使用者的使用習慣與方式息息相關,一個行動裝置的重度
使用者經常會下載各種應用程式、上網、使用社群通訊軟體等,這些都會使資訊安全的風險增加。
當使用的 APP 變多,加上行動裝置都具備上網功能,難免會有一些惡意程式跟著來,如:蠕蟲、木馬、間諜程式等,除了這些惡意程式之外,當行動裝置的功能跟微型電腦一樣時,自然也會面臨遭受網路攻擊的機會。所以在電腦上的各種防護措施,在行動裝置上亦不可少。小潘聽到這裡,立刻聯想到上一次公司業務出差時弄丟電腦,就讓資訊部門兵荒馬亂了好幾天,行動裝置比電腦更輕薄短小、更容易弄丟,尤其是智慧型手機,一旦這些行動裝置遺失,裡面的機密資料不就隨之曝光了嗎?但是又不能不給業務人員配備行動裝置。
司馬特老師喝完咖啡繼續說下去,的確,資訊安全不可因噎廢食,不能因為有危安疑慮就捨去不用,而是要設法排除障礙。以行動裝置遺失而言,資訊部門在配發行動裝置時,就要跟電腦一樣設定開機密碼及螢幕鎖定功能,在閒置一段時間後,系統即自動鎖定,一旦裝備遺失,撿到的人沒有密碼,也不能輕易打開。
由於資訊技術越來越進步,讓資訊產品的淘汰也越來越快,加上最近企業考量汰舊成本,流行讓員工使用自己的設備上班,往好的方面看,企業可以節省資訊設備的購置、維護成本,但是這個措施同時也讓企業曝露在資訊安全的風險中,當行動裝置成為風潮之後,要面臨的問題就更複雜了。
同時,由於行動裝置的容量有限,大多會另行增購 SD 卡,這也是一個可能洩密的管道,在配發行動裝置給員工時,應安裝加密程式,萬一遺失時,撿到的人也無法拿到其他裝置上去讀取。
其次,要持續對使用者做教育訓練,不要隨便下載 APP,以免惡意程式進駐。根據知名防毒軟體公司 McAfee 的調查發現:2013 年 Android 的惡意 APP 數量 是 2012 年 的 3 倍, 而 且 有82%的 APP 會追蹤個資。較常見的惡意 APP 型態有:山寨版的遊戲或付費 APP、色情 APP、假的防毒 APP、號稱可以賺錢的APP 等。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一席話,體會到行動裝置的資安課題,顯然只有從管理層面去改善,才是所有問題的解決起點。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12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你有一條新留言」 點閱簡訊連結信用卡遭盜刷
收簡訊也可能會被盜刷信用卡!一名莊姓男子的手機收到一則簡訊,內容為「你有一條新留言」和一個連結網址,不疑有他點進去看,沒想到接著就陸陸續續收到銀行通知信用卡消費簡訊,總共被盜刷了2萬4,000元。警方表示,目前手機綁定信用卡的支付方式非常普遍,但一不小心點選了來路不明的網址,卻會讓自己深陷被詐騙集團植入木馬程式後盜刷的風險。
莊姓被害人(67年次,服務業)今(104)年11月6日晚間收到詐騙簡訊「你有一條新留言 http://cht.tw/n/6qa39」,由於網址開頭看起來很像某電信業者的簡稱,而他剛好不久前才剛申辦了另一支手機,便誤以為是電信業者的回復訊息而直接點選連結。點了之後,手機開始自動下載一個安裝程式,莊男還猜測是電信業者贈送的遊戲軟體,安裝後也不以為意。沒想到隔天凌晨3時,手機忽然叮咚叮咚響個不停,陸續收到共8則訊息,內容全都是銀行通知他使用信用卡消費了3,000元,總共刷了2萬4,000元,莊男當場傻眼,連忙打24小時客服專線辦理止付,卻仍輾轉難眠,撐到天一亮,立刻跑到派出所報案,才確認自己誤點了詐騙簡訊的惡意連結。
刑事警察局表示,過去被害人點選這類惡意連結並下載木馬程式後,詐騙集團即取得被害人手機收發簡訊的功能,並以此透過手機小額付費機制購買遊戲點數,其後在警方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電信業者合作下,將小額付費機制預設為關閉,成功阻擋是類詐騙氾濫。然後近來手機結合金融卡的支付型態越來越盛行,許多民眾手機門號皆有綁定信用卡卡號,當誤點惡意連結後,詐騙集團隨即透過木馬程式盜取該卡號及其他個資,並以此盜刷遊戲點數,更可惡的是,歹徒慣於刻意利用深夜民眾熟睡之際犯案,讓許多被害人在睡夢中不知不覺中遭盜刷,無法及時辦理止付,等一覺醒來發現被害已來不及。警方呼籲民眾,切勿點選來路不明的連結,以免誤入詐騙或釣魚陷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熱膳危機~請小心使用具高揮發性及易燃性的酒精膏(塊)產品!
為考量寒冬季節國人食用鍋物之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協助研訂酒精膏(塊)商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請衛生福利部據以輔導餐飲業者落實職場安全之維護,並請經濟部辦理市售酒精膏(塊)之標示查核,該部於本(104)年第3季已查核163件市售酒精膏(塊)商品,其中151件合格、12件因未標示製造日期、原產地及保存方法等判定不合格。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近日低壓冷空氣接踵而至,小火鍋店業者生意絡繹不絕,為保持食品熱度,業者常會提供持續加熱的設備,而酒精膏(塊)即是小火鍋及外燴業者青睞的加熱用品;惟在享用熱膳美食之際,常讓人忽略該產品是以甲醇、乙醇及工業酒精等化學原料製作,具易燃性且火燄無色無味,因此服務人員常在填加酒精膏(塊)時,不慎使用,導致消費者遭受嚴重灼傷意外。
為保障民眾用餐安全,行政院消保處特別提醒消費者在食用這類以「酒精膏(塊)加熱」的食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自身安全:
1、請業者或操作人員以長型點火槍點燃,避免使用一般打火機或火柴棒。
2、酒精膏(塊)不足時,請要求業者直接更換器皿,千萬不可貪圖方便,讓操作或服務人員直接加注於正在燃燒之器皿中;另於添加酒精膏(塊)時,應確定器皿內已無餘火。
3、因酒精膏(塊)燃點低,添加過程中如發現有外溢或污染情形時,一定要要求業者直接更換器皿或先將器皿擦拭乾淨後,才可點火使用。
4、勿移動燃燒中的酒精膏(塊)煮食器具,避免翻倒釀災。
5、使用時如不幸遭遇酒精膏(塊)釀災,應手持乾粉滅火器朝向火源根部左右移動撲滅火勢(嚴禁用水滅火),千萬不要在情急下用手或物品拍打,以免擴大燃燒面積,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