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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8
政風電子報第136期
政風電子報第136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六期 發行日期:2017-5-8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竹林派出所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謝○○係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竹林派出所(下稱竹林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犯罪偵查之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鄭○○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東勢森林 警察分隊(下簡稱東勢森林警察分隊)隊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之公務員。劉○○為苗栗縣卓蘭鎮白布帆部落人士,且與警員鄭○○為多年好友,其友陳○○為竹林派出所警友會會員,與警員謝○○交好。緣吳○○與其子在苗栗縣卓蘭鎮白布帆大橋下,欲撿拾因颱風沖刷漂流之漂流肖楠木,惟發現有警員在該址巡邏,渠等恐遭查緝,即向劉○○聯繫求助。劉○○乃通知陳○○、周○○前往查看狀況,發現前往巡邏之警員為謝○○,陳○○及劉○○乃達成將其中 1 塊肖楠木切成椅子料贈與謝○○作為對價之合意,由陳○○告以謝○○通融不予查緝其友人撿拾漂流木,並將致贈上開椅子料作為謝禮。詎謝○○明知當時並非苗栗縣政府公告許可撿拾漂流木之期間,撿拾漂流木係犯罪行為,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放任吳○○等人違法撿拾漂流木,嗣後由陳○○及周○○載運以上開拾得之其中 1 塊肖楠木所鋸成之 5 塊椅子料交與謝○○。
鄭○○明知東勢森林警察分隊隊員值班服勤勤務狀況及查緝盜採林木之值勤時間、地點等消息,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且其身為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竟基於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告知劉○○有關東勢森林警察分隊值班勤務分配內容之應秘密之消息。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分別處謝○○有期徒刑 2 年 10 月,褫奪公權 3 年;鄭○○有期徒刑 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通霄鎮公所鎮長徐○○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法務部廉政署於民國 103 年 6 月間偵辦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所涉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認事證明確而移送苗栗地檢署,於 103 年 8 月 27 日經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對徐○○等人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於 106 年 2 月 17 日判決徐○○等人有罪。 徐○○自民國 99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對於通霄鎮辦理之公共工程相關採購案預算及底價訂定、招標、決標、驗收、結算、付款等事項具有主管及監督之權,其於任職期間亦為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案經本署中部調查組偵辦發現,其於 101、102 年間與廣○公司等廠商,共同以借牌投標等不法方式,違法投標通霄鎮公所公共工程採購案,而圖得特定廠商之不法利益,經苗栗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及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罪,判決徐○○應執行有期徒刑 18 年 6 月,褫奪公權 8 年(另所犯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6 月)。廣○公 司等業者或其代表人另成立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本案獲法院判決有罪,有助提昇政府採購標案之公平公正,並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法務部廉政署將賡續查察,嚴懲不法,以正官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電腦程式,怎可亂植害人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新聞報導:深受各地民眾歡迎的「微笑單車」(YouBike),去(105)年的8月31日凌晨,全台各地的系統異常,造成大當機,已借的人不能還車,想借的人 也無法借車,讓有需求的民眾怨聲載道。這當機案件經過臺中地檢署與警方半年 多的積極偵查,查明微笑單車公司的借車還車電腦控制系統,係由臺中市微程式 資訊公司所承攬。微程式資訊公司的工程部門有一位廖姓系統工程師因公司將他 排入夜班輪值而心生不滿,受到公司主管關切,對公司產生懷恨,利用臺中市、 彰化縣YouBike的車柱控制器韌體「正式更新」的機會,在去(105)年的8月30日植入他自己撰寫的惡意自動排程程式傳至主機,並設定在凌晨12時55分執行,以致造成當天的系統大當機。廖姓工程師經傳喚到案,承認是他幹的好事!檢察官已將他依「妨害電腦使用罪」提起公訴。 廖姓工程師在去(105)年案發後,即被雇用他的微程式資訊公司解聘,微笑單車公司也表示將對廖姓工程師提出營業損失、設備損失及商譽損失共約二千二百餘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這位電腦系統工程師,年輕氣盛,還不懂古人留下的諺語「小不忍則亂大謀」的道理,小小的挫折,就讓他無法忍受,尋求惡意報復,以致捅到馬蜂窩,不只是自己的飯碗不保了,還要面對刑事與民事的官司。未來的日子對他來說,顯然不會好過!
妨害電腦使用罪在我國刑法史中,算是一種新的犯罪,民國92年6月25日才經總統公布施行。在此以前,並無法律可以懲罰妨害電腦的犯罪。翻翻電腦的歷史,我國所訂的妨害電腦刑罰,起步還不算是太慢!因為電腦的誕生,到現在也只有71年,我國刑法在電腦誕生的第57年就有了妨害電腦犯罪的處罰了!立法可以說是趕得上時代。只是電腦科技的研發,目前已堂堂邁入第5代了,十多年前增訂的法律,未來是否能應付創新與變異的電腦犯罪,還有賴執法者發揮他們的智慧了!
電腦的發展,雖然只有短短的71個年頭,但可分為5個時代:
第 1 代電腦 : 美 國 賓 州 大 學 的 毛 琪 雷 (Dr.John W.Mauchly) 與 愛 克 特 (J.Presper Echert),於1946年製造了第一部以真空管為電子元件的自動電腦, 稱為ENIAC(即Electronic Numerical Integrator And Calculator的縮寫),體型龐大,長50呎,寬30呎(佔地約42坪),重30噸,電腦內共使用了18800個真空管,所以又稱為「真空管時期」。ENIAC處理資料為打孔卡片,計算機讀進卡片的形式,遵循人類給予指令流程去做,但因人類可給予機器的指令種類及數量是有限制的,因此無法要求電腦處理高水準的工作。
第2代電腦(1958~1963)--電晶體電腦時期:隨著電子科技的飛躍進猛,電子元件由真空管進步到電晶體(Transistor) 大小只有真空管的二十分之一,耗電量及散熱量都少了很多,信賴性也比真空管高出100倍,記憶單元使用磁心,為本時代的電腦特徵之一。另編寫程式系統的出現,使指揮電腦運轉的程式更為容易。第2代的後半期,更出現了資料通信系統,例如火車和飛機座位的訂票系統,人造衛星追蹤系統等均屬採用資料通信系統。利用資料通信系統,作即時的資料處理者,稱為線上即時處理。
第3代電腦(1964~1971)--積體電路時期:1964年4月1日,美國IBM公司向全 世界宣佈,積體電路(IC,Integrated Circuit)研製成功IBM 360型電腦,是第 3代電腦的開始,電腦的速度快了幾百倍。積體電路為一個大小約1公厘(mm)四方 的東西,其中排組了電晶體或二極體(Diode)電阻等電路,電腦的體型便顯得輕巧玲瓏了。更大的優點為促進電腦的高性能化,高信賴化,動作的高速化。
第4代電腦(1972~)--超大型積體電路時期:由於電子工業的技術突飛猛進,積體電路也不斷的改良,一片積體電晶片(Chip)原先只能容納數十個電子元件的功能,稱為小型積體電路(Small Scale Integrated Circuit,簡稱SSI)。後來一片積體電路晶片能容納數百個電子元件,稱為中型積體電路(Medium Scale Integrated Circuit,簡稱MSI)。一片積體電路晶片能容納一千多個電子元件,稱為大型積體電路(Large Scale Integrated Circuit,簡稱LSI),大型是指容量大,而不是體積大。1970年以後,己經能在一片積體電路晶片上容納數千個甚至數萬個電子元件,就稱為超大型積體電路(Very Large Scale Integrated Circuit,簡稱VLSI),1970年以後使用VLSI的電腦稱為第4代電腦。
第5代電腦(1990以後)--未來:目前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正在研究可處理聲音,具有人工智慧,能夠累積知識。此代的電腦屬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的時代,又稱超導體電腦時代。
我國在民國92年間於刑法中增訂妨害電腦犯罪的法條,規定在分則新增的第 36章中,共有6條法條,其中的第362條妨害他人電腦使用罪,犯罪要件為:「製 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廖姓工程師製作的惡意電腦程式,植入服務公司的電腦中,在他設定 的時間內讓電腦發生大當機,使他服務的公司及社會大眾蒙受重大損害,已達到 致生損害於公眾與他人的地步,所犯行為與這法條所訂的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要 面對的是這罪的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的處罰。能夠寫出指揮電腦惡意程式的年輕工程師,對電腦應該有相當研究,如 果在強化和創新電腦方面貢獻心力,前途應該大有可為,竟因小事捨此而不為, 埋首撰寫害人又害己的惡意電腦程式,使人生道路愈走愈狹,真是讓人嘆息!
---(本文轉載106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小心!駭客正在誘騙你的機密資料─真實案例改編 文/和 風
現代化的保防觀念,就是加強機關自身的「免疫能力」,也只有機關內部同仁都有健全的保防意識,才能避免敵人趁虛而入
志杰是某中央部會的業務承辦人,高考及格擔任公職6、7 年以來,以其優異的外語能力,加上思路清晰、動作敏捷,深獲主管嘉許,司裡幾個專案列管的大案子,都是由他負責承辦,尤其是他最近提出研究報告,言簡意賅、分析透徹,完全掌握問題的核心,呈給上級長官無不稱讚,儼然該部明日之星。如果硬要從雞蛋裡挑骨頭,志杰在公文處理方面或許還不夠細心,有時候數字少了一個零,有時候誤植同音錯別字,直屬長官陳科長仍需在他的公文品質上把關。
「520」政府交接後,該部會新任部長到職,隨即指示司長對於新政府施政方針的幾大案件必須專案列管,每週向政務次長報告進度,如執行上有滯礙難行之處,跨部會協調由政務次長負責聯繫。司長回到辦公室後,立即找來陳科長與志杰,轉達了上級的工作指示,希望同仁們全力以赴,圓滿完成這次任務。
時間過得很快,志杰接專案工作已1個多月,期間開了2 次跨部會協調會議,還有1 次會議是由院長主持,專案進行的十分順利,部長、次長對於部內同仁的表現非常滿意,認為該部今年列管案件可以順利達標。7 月初,志杰一如往常早上7 點40 分就到辦公室,打開電腦看一下當天的行事曆,接著收電子郵件,竟然有一封政務次長早上5 點50 分寄來的「高重要性」電子郵件,志杰嚇了一跳,因為自從次長到任以來,除了開會時的接觸,這是第一次直接下指示。志杰仔細看了e-mail 內容,「次長」指示讓他在當日下班前將列管專案的會議資料、與會人員名單、具體數據及預擬講稿,先以電子郵件傳給次長過目。
志杰雖然不是承辦公文新手,但接到「次長」重要指示,時間又這麼急迫,仍感到有些壓力。8 點整陳科長到了辦公室,志杰立刻向他報告「次長」的幾項指示,科長請志杰將「次長」寄的e-mail 列印出來,以便大家一齊分工,並準備向司長報告。
為了準時完成工作,志杰中午只喝了1 杯咖啡,配上2 片吐司,不敢出去用餐。下午4 點10 分,志杰將「次長」要的資料先拿給陳科長過目,科長仔細校對了會議資料、與會人員名單及每一項數據,並發現了幾處錯誤,請志杰立即修正,志杰手腳也很快,不到幾分鐘,整份資料已經完成,兩人帶著資料一同到了司長辦公室。司長說,今天次長好像很忙,一直沒見到面,接著又與他們兩人討論資料內容及專案未來準備的方向。下午5 點整,陳科長為求慎重起見,拿起桌上電話,直撥次長室吳秘書,請她向次長報告,相關「書面資料」都已備妥,並請示是否附上「電子檔」。吳秘書告訴陳科長,次長一整天都在花蓮、臺東視察業務,還沒進辦公室,也未交待這件事,她稍後會問清楚,再回科長電話。陳科長掛上電話後覺得有點「怪怪的」,但說不出什麼地方怪。接著拿出早上志杰列印的「次長」e-mail 內容,仔細檢查寄件時間、寄件人、收件人、交辦事項等,似乎沒有什麼異常。與此同時,次長室吳秘書來電,告訴陳科長,剛才打電話問過次長,今天早上沒有交辦任何事,「書面資料」密封後交給吳秘書,電子檔先不要寄,等他今晚回辦公室再處理。晚上6 點多,整幢聯合辦公大樓燈火通明,次長剛進辦公室,立刻請吳秘書通知司長、陳科長、志杰等專案小組成員,10 分鐘後到三樓小會議室開會。
次長一進會議室就跟大家說,志杰準備的資料他看過了,除了幾個數據還要再確認一下,其餘都十分詳盡。但問題是他今早並未交待準備這些資料,專案列管的案件有其機敏性,在政策正式形成之前,必須遵守工作紀律,嚴格保密,相關資料若是不慎外洩,遭有心人士利用,勢將引起國內不小的風暴。這時候看到陳科長緩緩舉起手來,次長請他表示意見,陳科長說,今天早上8 點一進辦公室志杰就跟他說了準備這些資料的事,由於是「次長」要的,指示的內容與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息息相關,時間又很急迫,他就立刻向司長報告並且與志杰一起著手準備,下午5 點左右在與吳秘書聯絡過後,才覺得好像有一點「怪怪的」,因為次長520 到任以來,從未跳過司長直接交辦任何事情,況且這個專案的機敏性大家都知道,並不適合以電子郵件傳送,等他把志杰列印的「次長」e-mail 拿出來仔細檢查,才赫然發現寄件人的e-mail address 有問題,次長的電子郵件地址是英文字母小寫的「l」,但寄件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是阿拉伯數字「1」,其他幾乎都一樣,這才驚覺可能是被駭客入侵了。還好在志杰完成彙整工作前,他及時與次長室吳秘書聯繫,再次確認,才避免了機敏資料外洩。
會議持續了近半個小時,次長在總結時說,專案列管的案子當然有其特殊性與重要性,部內近期為了配合新政府的施政作為,各主政司、處同仁都非常辛苦,經常為了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加班到深夜,但是在工作忙碌之餘,千萬不能忘了資訊安全與保防意識。今天發生的「駭客」事件,正好可以當作案例提醒同仁,他會要求資訊室立刻向資安辦通報,並且協助釐清寄件人的背景及目的,更重要的是必須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志杰回到辦公室後久久不能自已,原來今天白忙了一整天,還差一點因自己一時大意造成機敏資料外洩,如果事情真的發生了,後果實在難以想像。陳科長發現志杰在會後一直呆坐在位子上,隨即起身到他桌旁。科長告訴志杰,剛才司長已經轉達了次長的指示,次長對於科裡承辦的專案業務非常肯定,尤其是志杰在簡報資料及英文翻譯所下的功夫,長官們都很清楚,希望他繼續加油,今天發生的事只是虛驚一場,我們只要提高警覺,更加謹慎細心就好,千萬不要因此而感到內咎。
翌日適逢部務會議,次長趁機向與會人員說明了昨天發生的駭客事件,並且要求各級主管務必向所屬同仁轉達,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駭客行為無孔不入,保防工作不限於以往的「保密防諜」,現代化的保防觀念,就是加強機關自身的「免疫能力」,也只有機關內部同仁都有健全的保防意識,才能避免敵人趁虛而入。「提升保防意識,加強資訊安全」是一切業務的基礎,千萬不能因一時疏於注意,讓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功虧一簣。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6年3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色字頭上一把刀 5旬男遇假援交詐騙損失30萬元
55歲的宋姓男子透過Line與正妹「琳兒」結為朋友,對方自稱在酒店上班,願意「出場」做「全套服務」性交易,但必須先購買遊戲點數做為財力證明,誆騙宋男交付9萬元遊戲點數。之後自稱「琳兒」的老闆「菜頭」來電怒嗆宋男惹到大哥女人,恐嚇如果不付錢就要對他不利,宋男心生恐懼,陸續依對方指示購買遊戲點數,最後連「琳兒」的影子都沒見到,就買了37張遊戲點數,被騙走將近30萬元。
詐騙集團常用美女照片當作大頭照,透過Facebook、Line、網路聊天室、交友APP等管道,隨機找尋民眾搭訕聊天,誆稱有在做援交並要求以購買遊戲點數付款。隨後還會佯裝黑道幫派恐嚇被害人,若不繼續購買遊戲點數交付,就要讓被害人身敗名裂或對其家人不利。
提醒大家,在Line或臉書接到主動搭訕的訊息時,應提高警覺,可以取消Line的「公開ID」、「自動加入好友」功能,避免陌生人亂加好友。此外,交友談錢很可能是詐騙手法,不要依他人指示操作ATM及購買遊戲點數,以免情財兩失。
----摘取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防制詐騙中心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租借掌握四訣竅,騎乘自行車更有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檢視近年來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行車租賃消費申訴案資料時,發現「租借費用資訊不明」、「票卡遺失如何計費」、「還車後,票卡卻被鎖」、「騎乘時發生跌倒,該如何處理」等議題,為其常見之爭議;為讓租賃資訊更為充分揭露,契約雙方權益更趨明確與衡平,交通部研訂「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本契約規範),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1次會議業已審議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由於本契約規範是適用於U-bike、河濱租借、風景區租借等場域之自行車租賃,其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契約規範所稱之「自行車」,係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至於其他慢車之租賃,亦準用本契約規範。
二、業者應於契約中載明與揭示租賃之「承租費率」、「因故無法依約歸還時之運費計算」、「保險資訊」及「還車資訊」。
三、業者亦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例如身高、年齡、使用須知;又自行車車體應揭示業者之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業者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並提供消費者取車後至少5分鐘之自行車檢查時間;消費者如於檢查時間內發現車體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五、業者不得於契約中有「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變相或額外加價」、「免除或減輕相關法律義務」等之約定。
六、租賃期間內,如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發生違反交通法令、或有自行車擦撞毀損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權益受損、或遺失自行車者,消費者應負繳付罰鍰、損害賠償責任等相關法律責任。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各自行車租賃業者,於交通部公告本契約規範後,應確實遵循,以避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面臨主管機關之命限期改正、罰鍰處分。
同時,也提醒自行車租借與使用者,在租借自行車時,要掌握「四訣竅」!訣竅一,租車前要先看清楚租借條件;訣竅二,取車時,要檢查車輛狀況;訣竅三,騎乘時,要遵守交通安全;訣竅四,還車時,要確認已完成還車程序。這樣才能真正享受到「點到點的交通便利」與「在地風光」的騎乘樂趣!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