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期 發行日期:2014-06-18
◎廉政警示站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望安航空站主任林○○等 6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望安航空站員工林○○等 6 人,明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須按實報支差旅交通費,亦明知自身實際出差時往返望安鄉與馬公市間所搭乘澎湖縣公共交通船係支付較低價之優待票價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檢附較高價之民營公司船票票根,以低報高之方式,向該機關申請報領差旅交通費用,致該機關負責人事、會計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發。
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 103 年 5 月 13 日判決林○○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其餘吳○○等 5 人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因渠等 5 人係主動自首,且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詐得溢領款項,爰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各處有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至拾月不等,均緩刑貳年。
二、臺北市大同區公所里幹事李○○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乙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李○○自民國 98 年起擔任臺北市大同區公所里幹事;緣於 99 年至 102 年間,李○○明知依「臺北市政府里幹事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規定,臺北市政府里幹事駐里事務費(下稱駐里事務費)應核實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同一消費不得重複核銷駐里事務費及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用,且女性手錶、化妝用品、健康食品及保養品等個人用品非屬駐里事務費可支用項目,竟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重複核銷駐里事務費及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用及將上開女性手錶、化妝用品、健康食品及保養品等偽以防曬乳或方巾之名義核銷駐里事務費,使大同區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上開駐里事務費撥給李○○,李○○共計詐取 15 次駐里事務費金額新臺幣 2 萬 2,748元。
本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 5 月 7 日判決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2年,緩刑 5 年,褫奪公權 2 年。
◎法治視窗—訴願權可以保留嗎?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一家以F開頭的公司戴姓董事長原係「大陸籍」,2006年戴某放棄了大陸國籍,取得菲律賓的國籍。因此,便用「外國公司」的名義向「股票上櫃買賣中心」申請公司股票上櫃買賣。有關戴某已無大陸國籍,今年初,內政部移民署對其查證,也認為戴姓董事長已不具大陸國籍,「櫃買中心」對申請案件審查後同意過關,也就是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上櫃買賣的申請。但是在報請「期證局」核准時,卻以這家公司負責人住在大陸,所有經濟活動也都在大陸,不能因為負責人換了一個國籍,就可以用外國公司名義上櫃買賣股票,要求「櫃買中心」重新審查。「櫃買中心」再審查以後,推翻了原先准予股票上櫃買賣的決定,將這家公司的申請案退件。這可惹毛了被退件的公司,對外發表聲明,表示要「保留法律訴願權」,不排除向主管的「期證局」及「櫃買中心」採取法律行動,據理直爭。
這件新聞報導還提到:想要股票上櫃買賣的公司,「槓上」主管單位,「創下台灣證券史首例」。這件立場不同的爭議,說是「台灣證券史首例」,個人實在難以苟同。想要股票上櫃買賣的公司與「櫃買中心」,同意或不同意股票上櫃買賣,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關係,當事人在簽訂契約的談判過程中,產生不同的意見,該是常見的事!不是一方提出申請,他方就得全盤接受。只是有的公司處事低調,申請案雖然被他方所拒絕,也不會大張旗鼓,對外張揚。不能斷言這種事情為前所未有,指這件紛爭就是首例,說法未免過於武斷!不過,「保留法律訴願權」這句話,倒是第一次聽說!
這裡不談論那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紛紛擾擾實體上問題,純只聊聊「訴願權」,在法律上可不可以保留的相關問題?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是《憲法》第十六條明定的人民在行政上的受益權。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是公司法第一條所稱的「社團法人」。「法人」依《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外,在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人既然與自然人一樣是享受權利的主體,當然可以行使訴願權。為了便於人民對「訴願權」的具體行使,我國制有《訴願法》來規範,人民想循訴願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都要遵循這法規定,依法行使。
什麼是「訴願」?依照訴願法的第一條第一項賦予的定義:是指「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這法條的定義來看,可以知道訴願是人民不滿政府機關「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什麼是法條中所稱的「行政處分」?訴願法的第三條也有立法說明,這法條指出:「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在這法條的規定下,可以了解「行政處分」為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的要素,對外表達意見的行為。至於表意的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有無逾越職權行使的範圍?那便是訴願程序要探討的問題。
行政機關無法在訴願程序中將引起爭議的行政問題慎妥解決,訴願人不服訴願程序的最後決定,還可以依訴願法第九十條規定,得於收受訴願決定書後的兩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說雖然是行政問題,到頭來還是有賴司法機關的「行政法院」用判決來判斷誰是誰非。
這件申請股票上櫃買賣紛爭,新聞報導只提到被退件的這家申請上櫃的公司,不排除要對「櫃買中心」及「期證局」採取法律行動,在新聞中無從得知是不是就是「訴願」?真的是「訴願」程序的話,在程序上就得要先行推敲要提的訴願是不是合予訴願法第一條的規定,也就是訴願的對象必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訴願的機關所為的處分是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事先沒有將這兩個問題分析清楚,匆促地提起訴願,就有白忙一場的可能!
從新聞報導提到的股票上櫃買賣手續,要經過「櫃買中心」與「期證局」兩個不同的單位的准許,我不瞭解詳細的程序。不過「櫃買中心」的全名,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只是簡稱。一個單位名稱被冠上「財團法人」四個字,在民法上與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都是平起平坐的「法人」,沒有誰大誰小,誰得管誰的問題。如果一方認為他方有侵害權益的情事,要循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不是訴願程序的對象。「期證局」的正確名稱,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轄的「證券期貨局」是訴願法第一條所稱的「中央機關」,如不服這機關的行政處分,是可以提起訴願來救濟。
訴願的提起,依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期間在法理上稱為「不變期間」,不容許利害關係人自行任意延長或縮短,當然談不上可以「保留」的問題,超過三十日才提起訴願,便是不合法的訴願,在程序上就受到駁回的命運,想要「保留訴願權」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找不到根據的。
----(本文轉載自103年6月16日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使用網路多注意 文/施雨宏
何謂資通安全?顧名思義就是「資訊」與「通訊」的安全。資訊與通訊的保密關係到很多層面,從國家安全到個人隱私都有可能被有心人士竊取並加以利用,故而政府、軍隊、各公司機關都以「保密」為其重點,所以資通安全已為現今重大的課題。
資訊安全,亦可為「資訊保安」,意為保護訊息及訊息系統避免受他人隨意獲取、使用、破壞、修改、公開、記錄及銷毀。政府、軍隊、企業、金融機構、公司行號積累大量有關的機密訊息,絕大多數的訊息被蒐集、產生、儲存在電腦內,並透過網路傳送到別的電腦。假如一家企業的客戶資料、財政狀況、新產品機密等訊息落入其競爭對手或有心人士的手裡,這種保安性的喪失可能會造成經濟及商譽的損失、法律的訴訟,甚至是企業的破產。保護機密的訊息不僅是商業上的需求,在許多情況中也是道德上和法律上的需求。
資訊保安的領域在最近這些年,經歷了巨大的成長和進化,有很多方式進入這一領域,並將之作為一項事業;它提供許多專門的研究領域,包括:保安的網路和公共基礎設施、保安的應用軟體和資料庫、保安測試、訊息系統評估、企業保安規劃以及數位取證技術等等。
為什麼資訊安全那麼重要呢?因現今資訊流通相當發達,網路科技日新月異,加以政府部門、企業及個人,遭網路駭客侵擾或竊密之資安事件也日漸增加,造成機敏資料不斷外洩及財產、商譽的重大損失,甚至會危及國家安全。雖目前各國也因網路犯罪制定相關法律,但是這些手法不容易防範,且大多數察覺後都已受到傷害或已造成損失,所以並不能完全遏止這些事件的發生,最好的作法當然是能防患於未然,諸如:定期更新病毒定義檔、不隨便開啟來歷不明的文件等。
資訊安全的問題大多來自網路,但網路攻擊手法層出不窮,最常見的有:電子郵件夾藏陷阱、網路釣魚、網路廣告等,這些都是利用被攻擊者的好奇心,點選後隨即被置入惡意程式。我有一位朋友的FB筆電帳戶被盜用後,對方即冒充他本人要求幫忙用手機驗證,但其實是用手機來詐騙遊戲點數、金錢、購物等,這是最近常發生的事。
現今大多數人手上都有一支智慧型手機,或者擁有一部個人電腦,於是有心人士便利用應用軟體市集(如Microsoft Store、App Store等)、線上遊戲外掛程式、免費工具、檔案、圖(影)片或遊戲軟體為幌子,誘騙使用者下載或安裝後,植入惡意程式或後門程式。另外,常見因為使用一些公開網路而造成資訊外洩,避免之道當然是不隨易輸入個人資訊、密碼,且不要於公用或非個人電腦上輸入任何重要資訊,如:網路銀行、網頁郵件、社交網站等之帳號密碼,以防個人相關資訊遭側錄盜用,且要小心要求輸入資料或確認的視窗,並養成使用完畢後登出個人帳戶,同時消除使用紀錄的習慣。
無論處於任何環境下,個人的資訊應有自我保護的警覺,並遵守各個場所設立之資訊使用規定,養成良好的電腦使用習慣,才能避免被駭客竊取資訊。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3年6月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惡意程式簡訊詐財猖獗,呼籲民眾小心防範!
手機惡意程式不斷變種,手機一旦中毒後,簡訊除會被攔截傳至駭客伺服器外,也可從遠端控制手機發簡訊!歹徒從去年10月起,以不同理由傳送含有惡意程式連結的Line(APP)簡訊,收件人一旦點選或配合操作後,手機即遭安裝木馬程式,並由駭客自遠端執行小額付費扣款詐騙。最近因LINE公司積極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修補帳號登入的漏洞,針對不同裝置登入加入身分驗證機制(換機密碼與Pin Code),使駭客不能像過去輕易利用竊取之LINE帳號密碼登入,無法再透過冒用好友帳號濫發惡意簡訊,卻將矛頭轉向傳統簡訊,誘騙民眾點選,藉由控制不知情民眾的手機,以新的名目發出大量釣魚簡訊,繼續實施上述詐騙,請務必提高警覺。
根據統計,102年詐欺件數發生18,772件,相較於94年最高峰43,023件,下降24,251件,下降56.37%,為近10年來最低;102年詐欺案件財損金額37.06億元,相較於95年最高峰185.9億元,減少148.84億元,下降80.06%,亦為近10年來最低;惟近期簡訊詐騙案件有持續增加的趨勢,102年手機簡訊詐欺案件發生272件、財損金額2,456,199元,103年1至4月發生497件、財損金額3,150,293元。詐騙集團利用通訊軟體系統防護措施不足、智慧型手機作業軟體安全漏洞及電信業者小額付款機制欠妥善等情況下實施詐騙。詐騙方式原先以「這是上次聚會的照片」、「這是那晚你沒來的照片」等為由,後續又轉變為「宅急便快遞通知」、「電費網上支付」等誘騙被害人點選連結,民眾若點選連結即遭植入木馬程式,造成被害人個資與手機通訊錄資料外洩後,會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歹徒持向電信業者進行小額付費交易詐騙。
為能解決此類惡意簡訊詐騙案件,內政部警政署透過跨部會合作,建立以下防制措施:
一、強化手機小額付費管理機制:協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各電信業者,從接收簡訊改成雙向簡訊認證;對於未使用該項服務者應預設關閉及採臨櫃申請,避免手機暴露在未知風險當中;也要求各電信公司與本署165專線建立惡意網址進行阻斷,防止駭客繼續從特定IP向國內用戶攻擊。
二、持續與Line公司合作:請Line公司與警方配合追查,發掘駭客攻擊來源;提供內政部警政署165專線一組官方帳號進行犯罪預防宣導;設立用戶問題反應表,即時協助處理用戶帳密被盜問題,迅速重新奪回個人Line帳密,希望帳號停權能於24小時完成;於今年3月起陸續增加「Pincode」、「換機密碼」、Line版本更新等安全管理防護措施
三、建立遊戲點數儲值與交易規範:利用手機小額付費詐騙取得的遊戲點數,必須經由儲值再上寶物交易網(國內最大8591)交易變現,刻正協請經濟部與金管會建立相關管理機制,避免淪為洗錢管道。
四、加強宣導作為:為加強民眾的防範意識,減少詐騙案件發生內政部警政署已於四月請各電信公司發出Line宣導簡訊1千5百餘萬通。此外,運用代言人魅力,邀請知名藝人Janet進行犯罪預防宣導,並拍攝微電影影片,預計7月間於網路及其他人潮聚集處所進行播映,以強化民眾防詐意識。
另外警方呼籲,簡訊連結請切記勿直接點選,並注意手機帳單有無異常,檢查是否為簡訊費用暴增或有小額付費,如有,手機已遭感染,請立即應向電信公司反映查證,避免權益受損,亦請將手機重置還原及將作業軟體升版到最新,另對於沒有上架於Google play應用市場(android系統)的應用程式因未經安全審核,風險極高,切勿下載使用,如誤觸下載則不要執行並盡速移除。遇到任何與詐騙相關的問題,請多加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行政院消保處公布市售咖啡之赭麴毒素及標示抽測結果!。
咖啡已成為國人經常飲用的產品,人手一杯咖啡景象隨處可見,但咖啡豆(粉)是否含赭麴毒素關係消費者健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3)年5月間於台北市等6個縣市,針對咖啡店、咖啡工廠、網路與賣場等通路進行採樣咖啡豆及濾掛式咖啡粉,共抽驗查核44件檢體,查核結果品質檢測部分全部合格,標示部分則有9件不合格。
由於咖啡豆中有赭麴毒素黴菌的存在,可能會產生赭麴毒素,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市售咖啡豆(粉)赭麴毒素A及標示進行檢驗查核,會同地方消費者保護官及衛生局人員至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地咖啡店、咖啡工廠、網路通路與賣場購樣,共計44件烘培過的咖啡豆及濾掛式咖啡粉進行品質及標示查核。
依據現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3條規定,烘培咖啡豆(粉)赭麴毒素A限量5ppb以下。行政院消保處委託全國公證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食藥署公告之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之赭麴毒素A之檢驗,以高效液相層析螢光檢測儀(HPLC-FLD)分析。44件樣本全部符合規定。(40件未檢出赭麴毒素A,其餘4件在規定值以下。)
至包裝及散裝咖啡豆(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經食藥署進行判定,30件標示合格(5件因至工廠抽樣相關檢體消費者無法購置該食品,不予判定),9件標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類型為(詳如附表):
一、未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2件(編號2,4)
二、未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地址:6件(編號2,3,4,5,15,20)
三、 未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電話號碼:2件(標號3,5)
四、未標示內容物名稱:3件(編號5,6,15)
五、未標示原產地(國):5件(編號2,4,5,26,33)
六、未標示淨重、容量:3件(編號4,6,15)
七、未標示有效日期:7件(編號2,3,4,5,6,15,20)
對於本次查核結果顯示業者對於標示仍有改進之空間,已請食藥署儘速督促地方衛生單位進行複查。又本次標示查核結果發現7件網路拍賣產品就有4件標示不合格;32家實體店販售的咖啡豆(粉)也有5件不合格,顯見業者對於咖啡標示的認知有所欠缺;故請食藥署同時加強教育業者落實產品標示義務,與消費者應選購標示明確的咖啡食品。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喝咖啡應適量,參酌咖啡因紅黃綠標準(咖啡因含量標示措施『紅色』標示代表咖啡因含量為201mg以上;『黃色』標示為咖啡因含量101~200mg;『綠色』標示為咖啡因含量100mg以下),且為了避免咖啡產生赭麴毒素,應購買有真空包裝的產品,並將食用未完的咖啡豆(粉)密封妥適保存並儘速食用完畢。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資(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