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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20 政風電子報第130期

政風電子報第130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期 發行日期:2016-10-20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前火災預防科科長許○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10個月。
 
法務部廉政署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共同偵辦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許○成,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102 年間收受消防設備商及建商李○彬、葉○汮、盧○川、萬○貿、賴○宏、喬○龍、周○文等人之賄款,計新臺幣 46 萬元,因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104 年 3 月 31 日判處許○成有期徒刑 11 年 10 個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5 年 8 月 24 日改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10 個月。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法務部矯正署泰源職能訓練所總務科林姓辦事員,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廉政署) 、臺東憲兵隊,共同偵辦法務部矯正署泰源職能訓練所(下稱泰源職訓所)總務科辦事員林○○,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本案泰源職訓所林○○明知並無決定符合外役監初審條件之權限,且自己亦無為他人安排外役監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協辦外役監遴選及發送文書等業務,得以進入教化區,而有接觸該監所受刑人之機會,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前某日,向受刑人吳○○佯稱有管道可使吳○○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云云,惟必須支付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作為打點相關官員代價,致使吳○○陷於錯誤,誤信林○○有管道及影響力可協助通過外役監資格審查,雙方商議將上開金額由 30 萬元降為 25 萬元,並將前金 12 萬元匯入林○○所指定之帳戶中,林○○因而詐得該 12萬元。
案經臺東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及臺東憲兵隊,針對泰源職訓所受刑人吳○○工廠、林○○之住家及辦公室等處所進行搜索,發現上開匯款帳戶及往來書信等證據,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東地檢署,經該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近期勒索軟體 Locky 活動頻繁,請提高警覺            
 
近期加密勒索軟體活動異常活躍。其中名稱為Locky的勒索軟體自2016年2月開始肆虐,因把受害者的電腦資料和網絡共享資源加密且將副檔名改為 .Locky而得名。Locky使用RSA-2048與AES-128 加密機制來加密檔案資料,所以遭到加密的檔案資料幾乎無法自行復原。Locky會根據被害者電腦的語言來顯示勒索信件內容,勒索受害者0.5至1個比特幣(一個比特幣大約等於13600元新台幣)以換取解密金鑰。
Locky的常見傳播方法是透過夾帶附件的垃圾郵件,附件多為帶有惡意巨集的WORD 或EXCEL檔案或內有惡意的.js檔案的壓縮檔。受害者會被要求開啟巨集功能,一旦開啟,Locky便會被安裝到受害者的電腦內。另外就是透過放置惡意程式在已被入侵的網站。該網站的訪客會被重新導向到另一個攻擊網站,該網站會利用訪客的系統或己安裝程式的漏洞,來安裝Locky到受害者電腦內。目前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和日本都有許多受害案例傳出,建議所有電腦使用者應提高警覺,小心防範。
建議措施:
1. 刪除收到的可疑電子郵件,特別是內含連結或附件的郵件。
2. 針對要求啟動巨集以觀看其內容的微軟Office 檔案,必須提高警覺,必要時請與寄件者確認其檔案是否含有巨集。
3. 定期備份電腦上的檔案及演練資料還原程序。
4. 確實持續更新電腦的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及防毒軟體等至最新版本。
5. 如不幸受到感染,請立即將受害電腦的網路連線及外接儲存裝置拔除。建議在清除惡意軟體前不要開啟任何檔案。
6. 我們不建議支付贖金,支付贖金只會助長勒索軟體更加猖獗。
參考資料:
https://www.hkcert.org/my_url/zh/blog/16031802
https://www.hkcert.org/my_url/zh/alert/16031701
http://www.symantec.com/connect/blogs/locky-ransomware-aggressive-hunt-victims
https://blog.avast.com/a-closer-look-at-the-locky-ransomware
http://blog.checkpoint.com/2016/03/02/locky-ransomware。
---(本文轉載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
 
◎法治視窗—獲得「緩起訴」,有再被起訴可能嗎?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酒後駕車,在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的規定下,犯罪的性質是一種「危險犯」。危險犯的成立,不以發生實害行為為必要,以「酒駕」的犯罪作為例子來說,只要有飲酒的情事,酒精值又達到法律規定標準,再加上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二者結合在一起,犯罪便告成立。一個人在幾杯黃湯下肚後,仍堅持自己駕駛機動車輛,偏偏運氣不佳,路上遇到警方的臨檢,就成為被移送檢察官偵辦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對一些喜歡喝上兩杯,又喜歡摸方向盤的人來說,酒後駕車是一種非常容易觸犯的罪。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一位將要派駐國外的高級外交官,因與友人餐聚,把持不住自己的酒量,多喝上幾杯,又自行駕車上路,半途被警攔查,吹氣的酒精值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結果被移送法辦。由於這位外交人員犯後態度良好,承認自己的過錯,又屬初犯,並願意支付國庫處分金六萬元,檢察官即宣告對他為期一年的「緩起訴」處分。在走完法律所定程序以後,自緩起訴處分確定那一天開始起算,一年以內沒有違反緩起訴處分書內所規定事項,緩起訴的案件即一筆勾消。富有人情味的緩起訴制度,因這案件又成為社會人士爭相樂道的話題了。
「緩起訴」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上,是一種起步較慢的新制度。可是國外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早已行之多年,像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及德國附條件及履行期間的暫不提起公訴制度,在轉化犯罪方面:的確具有顯著的成效,值得我們借鏡。
我國近年來社會變遷迅速,影響社會治安的事件,隨之增多,在犯罪人數只升不降的情況下,首先告急的便是監禁人犯的看守所與監獄人滿為患,亟需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增列轉化犯罪的機制,用來疏解犯罪增加所帶來的各種壓力。經過多方的慎密思考,主管機關決定參考國外的立法例,在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中,增加檢察官猶豫起訴的功能,即本應提起公訴的犯罪,在一定的條件下,暫時不提起公訴。如果行為人在所定的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應負的責任,並保持善行,所犯的罪便告消失。這種轉化犯罪的良好制度,在立法院經過漫長的立法程序,直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千呼萬喚的「緩起訴」名詞,終於出現在新增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法條中,內容是這樣規定的: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由上述法條內容觀察,並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緩起訴的,可以緩起訴的犯罪,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也就是社會大眾心目中的輕罪,才是緩起訴案件的範圍。舉例來說,單純的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依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最高的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在允許緩起訴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刑度以下。依法是可以給予緩起訴的!倘犯罪行為人因體內酒精作祟,無法控制所駕駛的機動車輛,鬧出「致人於死」的命案來!那便犯了同法條第二項所定「因而致人於死」的罪,在學理上稱這種犯罪為「加重結果犯」。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時就不屬於可以緩起訴案件的範圍。在證據明確下,檢察官唯一可做的事,便是將被告提起公訴,讓法院進行公開審判的程序!
這次緩起訴制度的修法,除了增訂規定緩起訴處分適用範圍與期間的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法條以外,還增訂幾條與緩起訴有關的配套法條,其中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是規定接受緩起訴處分的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包括檢察官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者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將一些本應循民事程序解決的事項,在緩起訴程序中一併解決。免去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了結以後,又再打一場民事官司的麻煩;沒有被害人又未發生實害的案件,檢察官也得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處分金,這項處分金,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這位外交人員是繳交國庫六萬元的處分金作為緩起訴的條件。如果被告窮得繳不起處分金,也可以要求檢察官改為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來取代。這些應履行的條件,都要載明在緩起訴的處分書中,被告不照著所定的條件履行,或者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依據增訂的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應該將緩起訴處分撤銷,繼續進行偵查或者逕行提起公訴。在這種情形下,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內,已經履行部分,依同法條第二項的規定,是不可以請求返還或者要求賠償損失。
備註: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105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網拍搶買iPhone手機,開賣至今共43人被騙
 
蘋果手機iPhone 7一開賣就造成搶購熱潮,眾多果粉還在排隊等出貨,詐騙集團看準iPhone搶手現象,利用比市價低的價格吸引民眾下標進而詐騙,短短17天就有60件因上網購買iPhone而被騙的案例,警方呼籲民眾上網購買熱門話題商品時,務必提高警覺避免被騙。
彰化李姓女子在批踢踢(PTT)上PO文徵求購買iPhone 7,有鄉民私訊李小姐表示有貨,雙方互加LINE聯絡,對方表示是為了賺信用卡點數並回饋批踢踢果粉,所以原價賣給李小姐,並傳證件以取信李小姐,李小姐不疑有他匯款至對方給的銀行帳戶,並說好當天下午寄出,李小姐為了確認對方有依約寄出手機,請對方拍貨運單收據,對方卻不讀不回,驚覺自己被騙的李小姐趕緊向警方報案。
也有民眾覺得新機太貴,趁新舊機汰換時購買二手機,沒想到撿便宜不成,反而被騙。臺北市從事服務業的王姓男子在拍賣網站上看到有人賣iPhone 6s並開價1萬2,000元,便留LINE帳號給對方,對方表示可以面交或匯款後寄出,但因賣家人遠在高雄,面交太不方便,於是與對方談好匯款後寄出。王男匯款後對方表示會立刻寄出,但到了隔天早上再次確認時,對方都沒回應,但是用另一支手機聯繫對方卻都有回應,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9月16日開賣起至今以類似手法進行詐騙的案件數共計60件(新舊款iPhone分別為8件與52件),財損金額約92萬餘元,詐騙集團除利用各大網路拍賣網站外,Facebook與PTT也是詐騙集團利用的平臺。警方呼籲,網路購物雖然方便,但也伴隨著風險,建議下標前先觀察賣家行為,如果要求私下交易,且價格顯低於市價者,就要提高警覺,建議以面交方式取貨,對買賣雙方都有保障,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的問題,都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行政院消保處就三星公司新版 Note7手機退貨方案之後續處理情形
 
對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三星公司)更換的新版Note 7智慧型手機再發生燃燒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已請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就業者提出之全面召回及退貨方案,積極監督回收進度及後續處理情形。必要時,該處將邀集通傳會及台灣三星公司開會協商進一步之處理機制。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相關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該處與通傳會即密集與台灣三星公司聯繫,要求儘速查明原因,並要求該公司應提出解決方案等。台灣三星公司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主動召回,並於本(10)月11日在其官網公布全球停止銷售Note7(台灣自9月2日後即未再銷售該款手機)和更換新機;同時新版 Note7亦將開放退貨,並提供相關換購優惠方案。針對台灣三星公司提出之退換貨方案及後續處理情形,該處於13日與通傳會開會協商結果,原則尊重,惟請通傳會積極監督業者回收進度及後續處理情形。另,倘有消費者發生退換貨爭議時,可先向台灣三星公司申訴,若未能妥處,則可再向各地方消保官申訴。屆時若有必要,該處將邀集通傳會及台灣三星公司共同開會協商,俾妥適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據了解目前待回收之Note7手機(含新舊版)約3萬6千多支,但因市場銷售通路甚多(包括大小通路商、通訊行等),銷售方案不儘相同,況且退費機制剛剛啟動,該處將密切注意退換貨狀況。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安全,應儘速辦理退貨,倘有爭議可逕與台灣三星公司聯絡(1. 專案活動專線02-7708-1466。2. 台灣三星客服中心專線0800-329-999。3.線上客服信箱:samsung@itts.com.tw。4.專人服務時間『周一周五09:00-18:00』)。若消費者發生退貨糾紛,未能妥適處理,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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