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5-06-17
政風電子報第126期
政風電子報第126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六期 發行日期:2016-6-17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海巡署北巡局宜蘭查緝隊前分隊長沈○○等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檢舉獎金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前分隊長沈○○、前隊長張○○、查緝員游○○、游○○、羅○○、臺北機動查緝隊前查緝員江○○及線民等人共同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檢舉獎金、偽造文書等案。經查,沈○○等人明知查獲載運私菸案件,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除查緝機關可申請查緝獎金外,另可為檢舉人申請每案最高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檢舉獎金,其等利用海巡署對於查緝私菸檢舉獎金發放審核機制欠佳之機會,自民國 98 年 12 月起至 102 年 9 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偽造文書之犯意,多次以線民擔任人頭檢舉人,藉以向查獲地之縣市政府申請詐領查獲私菸檢舉人檢舉獎金共計 8 次,詐領金額共計 1130 萬 408 元(扣稅後為 904 萬 327元)。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本案沈○○等人犯罪事證明確,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沈○祥等 7 人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涉犯刑法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第 216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予以提起公訴。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矯正署屏東監獄監所管理員馮○○及民眾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受賄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監獄監所管理員馮○○及民眾吳○○涉嫌行、受賄案。經查,吳○○明知受刑人之家屬無法將任何違禁物品擅行攜入監獄內傳遞予受刑人持用,然吳○○為使收容人林○○得在屏東監獄內吸食香菸及泡飲茶葉,分別於104年6月至7月間等日,與馮○○見面謀議將上開違禁物品攜入監內予林○○。詎馮○○明知監獄管理人員依法不得為受刑人傳遞違禁物品之規定,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暨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雙方期約由吳○○以不詳之金額作為賄款,馮○○應允,復基於使林○○獲得持有「峰牌」香菸及茶葉等違禁品利益之犯意,承諾利用其值勤之際數次夾帶「峰牌」香菸及茶葉交予林○○。雙方謀議既定,馮○○即對於其主管之事務,違背法令接續於104年9月至10月間等日利用巡查舍房之際,各夾帶峰牌香菸及茶葉,予林○○持用。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偵辦。
本案馮○○及吳○○犯行明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馮○○及吳○○二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及第11條第1項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蠻幹手段逼房客搬遷,房東招來刑責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年初有新聞報導:基隆市一位藍姓男子,前年與謝姓女子簽訂租約,將位於暖暖區一幢公寓的一樓和地下室,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出租給謝女居住,租期一年。謝女與家人一共六口遷入後,發現房屋破損,不堪居住。要求房東藍男修繕,藍男卻不理會。謝女便以拒繳租金為手段,想逼迫房東修理房屋,藍男要求謝女遷出,謝女也相應不理。雙方都不按照民法債編所訂的有關房屋租賃契約的法律規定行事,各自憑著個人的意思蠻幹。房東對付房客不照約定繳納房租所使出的手段,是不管出租給謝女的房屋內有沒有人在使用,去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招來鎖匠在出租房屋的大門和地下室出入的門,裝上四組鎖扣,然後將這些門鎖住,使房客和家人無法進出。謝女與家人被困在承租的屋內達十六小時之久,經過報警,請來鎖匠開鎖後才恢復出入。不料兩天後藍姓房東又重使故技,換了新鎖再度將門鎖上,並將屋內電源切斷。謝女又再報警,經鎖匠開鎖後才脫困。謝女因房東一而再的鎖門並斷電,她的家人中有人患有氣喘病。必須插電用霧化器幫助呼吸。斷電致使患病的家人生命陷入危險。因此出面控訴房東「妨害自由」與「殺人未遂」。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藍男鎖門,只是想阻止房客繼續居住,並無「殺人」的故意!因而就「殺人未遂」部分,對藍男為不起訴處分,只對他鎖門的行為,以「妨害自由」的罪名提起公訴。
房屋所有人對於自己的房屋,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本來就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想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不想使用「鐵將軍」,任門把閒置,也是他的權利,他人不能橫加干涉。因為這都屬於房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的事,但一將房屋出租他人,承租人依據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契約」,就有使用承租範圍內房屋的權利。就算是房東,沒有正當理由也不可擅自踏入一步。
什麼是《民法》所稱的「租賃」呢?依這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的第五節「租賃」中的第四百二十一條賦予的立法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法條中所稱的「物」,依總則編的第六十六條規定,指的是「土地與定著物」的不動產,以及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與土地分離者,屬於不動產的部分,與第六十七條所定,除不動產以外的物,都為「動產」。房屋便是定著在土地上的「不動產」,可以作為出租標的物,房屋一旦與人簽訂了租賃契約以後,俗稱為房東的「出租人」,以及俗稱為房客的「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所定的有效期限中,雙方都要受到契約的拘束,除契約有特別約定以外,必須遵照法律所定的契約效力行事,不容許任何一方用橫蠻的手段脅迫他方行無義務的事。
房東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這是法律所定出租人應有的義務。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又規定:「租賃物如果是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房客在終止租賃契約後,因與房東已無租賃關係,就得自行搬家。租賃的房屋發生的瑕疵,如果未達到上述法條所定的程度,房東依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的定,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負有修繕的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的必要,應由房東負擔者,房客依第四百三十條規定: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房東未在期限內修繕時,房客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房東償還支出的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逕行扣除。
房客與房東訂了租賃契約以後,支付約定的租金是房客的主要義務,應付的租金如有遲延,依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房東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給付租金,房客不在房東所定催告期限內給付積欠的租金,如果欠租金額達到二個月以上,房東這時可以終止契約。租賃契約終止後,房東就沒有義務讓房客繼續使用房屋,馬上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與給付積欠的租金,以及終止租賃契約後繼續使用房屋到交還房屋為止,相當於租金數額的損害金。房客如果不自動遷出及交付所欠的租金與損害金,房東可以憑著法院的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先行墊繳一筆該由債務人負擔繳歸法院的「執行費」,向當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強制賴著不搬的房客搬離與給付判決書上記載准許執行的租金與損害金。照著法律規定的步驟來走,不論是房東不修房屋,或者是房客欠租不付,都可一步一步地把問題解決!犯不著憋住一肚火氣去蠻幹。結果不但問題無法解決,反要負起刑事責任。新聞報導中沒有指出觸犯的刑事法條,只提到「妨害自由」的罪名,就房東鎖門使人無法出入的行為來看,已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的犯罪,這罪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算輕!放著可以合法解決的途徑不走,用「蠻幹」手段換來刑責,真是何苦呢!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105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冒充金管會或多益!警籲慎防ATM解除分期詐騙
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冒用機構不斷翻新!一名年底即將結婚的林小姐,網購後接到詐騙集團假冒賣家、銀行來電謊稱交易誤設重複扣款,又稱金管會懷疑其遭盜領,擬列為警示帳戶,前後共詐騙林女100多萬元;預計年底結婚的林女,報案時忍不住哭訴:「結婚基金都被騙光了!」此外,詐騙集團冒用多益英語測驗代理公司名義誘騙考生操作自動提款機,短短5天已有36人受騙報案。
被害人林女(74年次,金融業)表示,自己在購物網站刷卡1000元購買號稱「臺灣狂銷,每3秒鐘賣掉一件」的女用內褲,沒想到成了噩夢的開始。詐騙集團取得林女的網路購物資料,假冒該購物網站致電林女,以業務疏失重複扣款為由,必須「關閉個資」,在假冒銀行吳專員、楊主任,要求她操作多部提款機,共轉帳18萬元到對方提供的帳戶。
詐騙集團食髓知味,疑似從對話中發現林女還有為數不少的存款,乾脆由另一人自稱業務主管李襄理,表示林女依楊主任指示操作程序錯誤,且金管會發現她操作涉及太多銀行,懷疑遭到盜領,擬將之列為警示帳戶並凍結,因此要把錢全部轉到「信託帳戶」,在2小時內清查完畢後才會把錢還給她。林女信以為真,在兩天之內用轉帳與臨櫃方式將100多萬元的存款全部匯給了對方,之後「李襄理」說已完成程序,下午就會派員前往林女公司請她簽名開戶,但林女始終等無人,撥打李襄理的電話竟變成空號,始知遭詐報警。
此外,歹徒冒充多益英語測驗代理公司致電考生,指因報名操作問題導致多報名一次或重複扣款,必須操作自動提款機來解除設定,得逞後更再誘騙考生購買遊戲點數「回沖帳戶」,根據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165統計,自105年5月25日至29日,短短5天已發生36件是類案件,初估財損上百萬。
刑事警察局表示,詐騙集團掌握網路購物、網路報名等交易資料,冒充交易機構客服人員,以重複扣款、操作ATM解除設定、購買遊戲點數回沖交易等話術詐財,甚至結合假冒機構的「凍結帳戶」、「監管帳戶」話術,將被害人的存款詐騙一空。警方已與各網路交易業者聯繫,要求其建立應變機制、保存相關紀錄已供追查,並延長客服時間供民眾查詢,更進一步針對客戶加強反詐騙宣導。如今正值報稅季節,警方再次呼籲,ATM自動提款機沒有解除任何設定、退稅或退費的功能,陌生人來電要求操作自動提款機、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都絕對是詐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消保處協調四大超商 寄杯咖啡没有領取期限
豔陽高照,來杯冰咖啡,消暑又提神。因此超商不定期推出第二杯咖啡享折扣等優惠活動,並提供寄杯等配套服務,吸引消費者,但是如果寄杯因為超商限制領取期限,甚至逾期領取時,即拒絕兌換,消費者的小確幸就變成大傷感了。行政院消保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者的寄杯咖啡悄悄消失,特邀集四大超商、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學者專家等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以第二杯享折扣的方式促銷咖啡以及提供寄杯服務,具有增加來客率與降低進貨成本等營業利基,不應以僅屬於企業經營者片面提供消費者優惠服務的觀點看待,所以企業經營者辦理咖啡促銷活動,應以平等互惠的理念處理寄杯的消費者保護事宜。
二、消費者預付費用後寄杯,企業經營者限制消費者領取期限,並於逾期後不提供兌領,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有關日前報載全家便利商店限制消費者寄杯須在一周內兌換一節,經該公司表示加蓋期限章的用意,只在於善意提醒消費者儘早使用,為避免爭議,該公司表示將協調取消期限章戳。四大超商也都說明,不會限制消費者咖啡寄杯的領取期限。
三、企業經營者如果以發行禮券的方式促銷咖啡時,應遵守禮券相關規範,除了應提供履約擔保外,若有優惠方案使用方式(例如優惠期間和優惠差價等),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使消費者在交易的時候,能作正確的判斷與選擇。
四、其他咖啡連鎖店,若有類似咖啡促銷活動,應依上述結論所揭示的原理原則辦理。
此外,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寄杯咖啡多以發票作為憑證,而列印發票的小白單會有日久褪色的情形,消費者應儘早兌換,避免發生日後不易辨識的問題。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