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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4 政風電子報第135期

政風電子報第135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五期 發行日期:2017-3-24
 
◎廉政新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亞太地區調查結果 臺灣獲得正面評價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今天公布2017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 GCB)我國及亞太地區16 國之調查結果。
2017 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我國部分,是由國際透明組織委託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查。主要的問卷題目包括:民眾對國內整體及各部門貪腐程度的感受、對政府反貪工作效能的評估、受訪民眾或其家人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有行賄的經驗,以及參與反貪腐的意願。
據調查評述,我國與澳洲、斯里蘭卡為受調查國家中,在所有關鍵問題的表現最為正面,民眾行賄的比率相當低,79%的臺灣民眾認為他們能夠參與打擊貪腐並有所貢獻,僅次於澳洲的80%。調查結果略以:
  • 民眾對國內整體及各部門貪腐程度的感受:
  • 49%)、縣市議員(48%)較高,甚至超過民眾 傳統印象中之警察(18%)、一般公務員(16%)與稅務人員(13%)。但調查同時顯示,實際上,過去一年與公部門有接觸經驗民眾裡,送紅包或送 禮物給公部門人員的比例不高,平均數為 6%,戶政人員甚至為零,又如 24% 受訪者認為法官可能涉及貪腐情形,然只有 6%的受訪者「在過去 1 年,有和法院接觸的經驗」,在這有和法院接觸的經驗 6%的人中,99%受訪者回答「從來沒有」送紅包或送禮給法官或是法院人員,來得到所需要的協助。
  • 檢舉貪瀆的意願:
  • 77%的受訪者認為,如果目擊貪污事件,個人亦有檢舉義務;亦有 53%的受訪者認為,必要時即使需去法院作證,也願意挺身檢舉貪污事件。另外,47%的受訪者認為,多數人不願提出檢舉的原因,是因為擔心檢舉帶來的後果。
  • 對政府打擊貪腐的表現:
  • 54%的受訪者對政府打擊貪 腐的成效並不滿意,29%的受訪者表示滿意。此外,有23%受訪者認為貪腐情況有減少,26%受訪者認為貪腐情況有增加,相較鄰近國家如日本28%、中國 73%、香港 46%及南韓50%受訪者認為該國貪腐有所惡化的情況為低。惟這項國內民眾主觀的認知,與近期政府發佈之客觀數據容有落差。廉政 署表示,經統計我國貪瀆定罪率,自 98 年 7 月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實施 以來至 105 年 12 月為止,因貪瀆起訴判決確定者 4,783人,其中以貪瀆罪 起訴經判決有罪者 2,411 人,以非貪瀆罪起訴經判決有罪者 1,038 人,計 判決有罪者 3,449 人,定罪率達 72.11%,去(105)年 1 至 12 月則為 73.7%, 未見下滑;而在貪瀆犯罪率部分,91 年每十萬期中人口中,有 4.8 人以貪 瀆罪名起訴,97 年最高為 6.4,之後大致呈現下降趨勢,至 105 年已降為 3.3。貪瀆犯罪率下降、定罪率提升證明我國近年打擊貪腐確有成果。
廉政署表示,儘管人民的主觀看法與客觀數據並不一致,但政府仍需積極謀求改善。廉政政策與工作需要公私協力,非單一機關所能推動,廉 政署除將持續加防貪、肅貪作為,包括風險偵測管控、有效稽核與事先預警、持續反貪腐宣導、加速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及強化偵辦重大貪瀆案件之能量外,為使一般民眾瞭解反貪腐政策,並讓政策內容更周延普遍,彰顯各級政府首長清廉執政決心,將儘速邀集學者專家、機關首長強化反貪腐政策並對外說明,同時作為未來政策的指引,提高民眾對公部門廉潔印象,也回應國際透明組織對本次調查的建議與呼籲。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張姓助理工 務員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陳姓廠商與李姓廠商等人涉嫌行賄及政府採購法詐術圍標罪等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一工處)秘書室助理工務員張○○於 104 年 4 月間,基於洩漏採購案應秘密事項及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一工處「104 年道技工工作服採購案」應秘密之內容告知陳姓廠商,因而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嫌;陳姓廠商於 103 年 3 月間持裝有現金 1 萬 2000 元之信封袋行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人員之行為,涉違貪污治罪條例 行賄罪嫌;陳姓廠商另與周姓、丁姓員工、李姓廠商等人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涉犯政府採購法詐術圍標罪嫌。
全案經本署調查屬實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張員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判決陳員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20 萬元;判決李員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 支付 6 萬元;判決周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10 萬元;判決丁員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10 萬元。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
林○○係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辦理該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林○○明知依據泰安鄉公所之規定,辦理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須報請鄉長同意並確實購置物品,檢附購買單據後再送交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核銷撥款。詎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職務上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機會,自民國 99 年 5 月起至 103 年 10 月止,以偽、變造之不實收據持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共計詐領新臺幣(下同)497 萬 3,167 元。
案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提起公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判決有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106 年 1 月 25 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8 月,褫奪公權 3 年,並應沒收尚未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共計 212 萬 3,167 元。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目前仍為高雄市議會的林姓議員,在民國 94 年的年厎,以議員身分參加高雄市三民區計程車司機的尾牙餐會時,公開向與會的司機們說:「有需要我服務的地方就來找我。」有人問他,「罰單可以辦嗎?」他回答說:「拿來看看!」此後,便不斷有交通違規民眾請託他處理交通違規事件的罰單銷單,林姓議員接受請託以後,授權自己的議員服務處李姓主任或他的助理辦理,李姓主任或助理, 則將相關資料,包括車號、時間及違規地點傳真到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隊長室, 由陳姓秘書處理,陳姓秘書就轉送「逕行舉發中心」,由承辦人潘姓員警等人抽 出違規照片,用碎紙機絞碎或另行隱匿,未開發罰單。那些請託林議員的交通事 件違規的人,從此就未收到任何罰單。案件被檢察官辦理另案偵查時查獲,自動 將該案檢舉起訴。這宗在議員眼中不算是關說的關說,竟然鬧出大事來,除林姓議員須將議員寶座讓出,由同區得票次高的候選人替補以外,還連累幾位公務員因褫奪公權跟著要丟官。這件纏訟八載的貪污官司,最近才被高雄高分院更四審為有罪的判決,這位議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四年。並須支付國庫新臺幣八萬元。同案被告四人,兩人為議員助理及服務處主任,其餘銷單的二人為警方的公務人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徒刑部分雖均宣告緩刑,但均予宣告褫奪公權,並都要繳款予國庫。被告等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幾天前已被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至此確定。
這案件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是林姓議員關說銷單共有五張罰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一萬一千三百元,因此認為銷單的金額不多,惡性不算重大,個人也查無不法所得,所以給這案件的涉案者全都宣告緩刑,新聞對此已有詳細報導,林姓議員對於不讓他坐牢的緩刑判決並不滿意,因為尚有褫奪公權四年的判決在身,議員的寶座仍然無法保住,怎能令他甘服呢!因此不斷向各方喊冤,指該案件是全台首宗民代為民服務遭判刑的案例。自認並沒有對警方人員恐嚇或施壓。只是單純提供便民服務而已。用類似方式為民服務的民代比比皆是,別的民代都沒有事,偏偏要找上他!言下之意好像執法人故意對他找碴,要準備召開記者招待會進行反擊。其實執法人員辦理刑案,重在證據的蒐集,不是隨便嚷嚷就可以入人於罪。所以不能指別人關說無事,就不該找上事證確鑿的他。行為人應該捫心自問自己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刑責臨頭才來怨天尤人。
林姓議員是被法院依照刑事特別法的《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判處罪刑。新聞報導中沒有提到觸犯的法條,只說是圖利罪,圖利罪規定在上述條例的第6條第5款,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並未以恐嚇、施壓作為犯罪成立要 件,本應科處罰鍰的交通違規事件,經過關說後免罰,則縱未恐嚇或施壓,都與 成立圖利犯罪無關。因此指摘判決不當,不是持平之論。只是藉此為話題,發發 牢騷而已。
由此案被告觸犯的法條規定來看,法院所為判決,已亟盡憫恕之能事,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為了要給被告緩刑,將法定本刑一減再減,才能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至於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刑部分,則未予併科。裁判者如此用心,還是引來受判決人的不滿。主要原因在於褫奪公權部分,林姓議員等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主刑雖因宣告緩刑,免去坐牢之苦,所宣告的褫奪公權雖屬從刑,卻因《刑法》第74條第5款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主刑雖因緩刑而不必執行,但褫奪公權部分,仍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宣告褫奪公權的執行期間。 褫奪公權依《刑法》第36條規定,犯罪的人被宣告褫奪的公權共有兩種,一種是褫奪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另一種是剝奪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褫奪公權的期間分成無期褫奪與有期褫奪兩種,無期褫奪者即為《刑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有期褫奪者,為同法條第2項所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的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法院可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的宣告,國外的立法例宣告褫奪公權有義務主義與職權主義之分,我國也採相同的立法,即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採的就是義務主義,宣示被告的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就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審判法院毫無選擇餘地。不然,判決就是違法。被告若是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法院得視被告犯罪的性質,依職權作出褫奪公權的宣告或不為宣告,這就是職權主義。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必須宣告褫奪公權。這是刑事特別法所採取的義務宣告主義。審判法院所能裁量者,只是褫奪公權期間的長短而已!但不能不為宣告,否則,判決就是違背法令!
---(本文轉載106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網路攻擊的基本分類    文/林穎佑(銘傳大學國際事務與外交學位學程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追蹤網路攻擊一直是資安人員最大的難處,特別是在技術上仍難以突破,因此資安人員開始藉由受害者的類型來做出簡單的區分,期望藉此強化資訊安全
網路間諜(Cyber Espionage, CE
當前資安界大多將涉及國家安全的網路竊盜事件,皆以網路間諜(CE)為分類的代號。對國家級網軍而言,利益並不是其關注的目標,其可以不惜任何成本代價只為了得到具有戰略價值的情報。而其選取的目標也不會是具有商業價值的銀行或是一般公司企業,而是會以政府單位、關鍵基礎設施、軍火公司、重要智庫研究單位為攻擊目標。當然這些單位理論上都會有一定的資訊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對網軍而言,會為了竊取情報長期潛伏在上述單位 中,等待適當機會進行網路攻擊。甚至從組織外圍(外包商)進行滲透,只為了最終能夠得到情報。
如 2011 年,美國航太公司洛克希德馬丁(Lockheed Martin)所研製的 F-35 戰機數據資料遭網軍竊取。其攻擊的流程,便是先以洛馬所採用的動態密碼供應商 RSA 為目標,將惡意程式偽裝成 Excel 檔並以人員應徵的名義寄送至 RSA 員工信箱,取得帳號密碼竊取動態密碼的演算法相關資料,攻破最後目標(洛馬)的資安防線,竊取重要的戰機資料。類似的攻擊手法也出現在許多國安相關產業中,如能源產業、航太公司、甚至國防安全的相關學術機構等也都是網路間諜覬覦的目標。
網路戰(Cyber-Warfare, CW
有別於國家網軍所發動的間諜行為,國家級網軍從單純的竊取情資,升級成主動對政府或是媒體、企業進行大規模網路攻擊,期望藉此干擾該單位的網路系統。 類似的案例並不是首次出現,早從 2007 年俄羅斯對愛沙尼亞發動網路攻擊開始,類似的案例便層出不窮,早期可能只是單純置換官網首頁、更換領導人照片等騷擾行為,其宣示意義大於實際破壞。但隨著人類對於科技的依賴加深,網路攻擊開始透過所謂的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 attack,以下簡稱 DDoS)攻擊癱瘓目標的網路伺服器,使其失去作用。類似的攻擊手法經常出現於針對某國家政府單位的攻擊,以及一些立場相異的媒體。如 2014 年,對中國態度一向較不友善的蘋 日報,就遭到了國家級網軍有系統的攻擊,並且利用 DNS 反射與散布在各地的殭屍網路,同時發起大量的訊號,嘗試癱瘓該媒體的網路功能。
此外,隨著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觀念的興起,人們對於許多重要設施的依賴程度日益上升,而這些系統也多半利用資訊化管理,因此若是有心人士透過資訊滲透的 方式,進入關鍵基礎設施資訊系統中,適當的時機發出錯誤的訊息,或是藉機破壞資訊系統,使其失去效能,其所衍生出來的國安問題不亞於戰爭。如美國與以色列聯手開發的震網病毒(Stuxnet),便是針對伊朗核電廠的電腦系統所特別量身打造的惡意程式。先入侵工程師的家用電腦,再透過可攜帶式電腦裝置,進入機密的電腦系統,藉由干擾控制器的方式,讓核子離心機的轉速過快出現故障,成功地拖延伊朗在核子武器上的研發速度,日後的火焰病毒也有類似的模式。從上述案例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國家級網軍的行為,已超脫過去單純的竊取資訊,其造成的影響已經從虛擬走向現實,透過網路攻擊是可以直接對國家安全造成 直接的影響。這也是美國開始將網路攻擊視為戰爭行為的主要原因。
網路犯罪(Cyber Crime, CE
相對於國家級網軍造成的損害,網路犯罪集團雖然不會將關鍵基礎設施列為攻 擊目標,但其所衍生的國安問題以及造成的經濟損失,亦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而日益擴大。
對這些網路犯罪集團來說,如何獲取最大的利益會是關鍵,因此在目標選擇上, 會以保存大量個資以及金融交易紀錄的組織單位為主,如銀行、戶政事務 單位、保險公司、或是經由第三方支付的線上交易平台,都是犯罪機團所覬覦的目標。如美國知名連鎖零售商 Target 便在 2013 年遭到黑帽駭客入侵其 POS 刷卡終 端系統,竊取顧客資料、信用卡 簽帳卡號碼、到期日與驗證碼,影響一億多名客戶權益,也導致其公司執行長引咎辭職,其公司的商譽也受到嚴重的影響。雖然在各國政府的強力要求之下,許多金融單位都開始使用雙認證或是其他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消費者的資安保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網路犯罪的技術仍然持續精進,並利用人性的弱點以社交工程做為掩護,令有關單位防不勝防。
而近年又出現勒索軟體(Ransomware) 將資料加密要求使用者透過線上比特幣支付。近年受害者增加許多,讓勒索軟體都有中文版或是支付教學的說明,甚至出現所謂的早鳥票可以打折,這都代表其所帶來的暴利相當可觀。
網路激進主義(Hacktivism
有別於網路犯罪以及國家組織的網軍,近年來在網路世界中也出現了一群特殊的駭客團體,其所做出的滲透和攻擊與利益並無關係,甚至會為了理念而去對特定政府組織網站進行攻擊,但他們並無受到任何政府的授意,完全是自發性的採取 行動。
著名的網路駭客激進團體:匿名者 (Anonymous)便擁有相當高知名度,其為網路上的一個虛擬組織,只要認同其理念歡迎任何人參與其行動。雖然其最終目的標榜是為了維護網際網路自由,但隨著其名氣與實力增長,其對抗的目標除了權威政府之外(北韓、中國),也在維護正義的名目之下對參與戀童與人口販運有關的網站展開攻擊,甚至直接對 ISIS 恐怖組織宣戰,這都是其近期知名活動。雖然上述行為可能都有違法的嫌疑,匿名者團體認為身為駭客,自然要為其所做的事負責,這些行為雖可能觸法,但絕對經得起道德的考驗。
經由以上的探討,可以瞭解雖然使用網路進行的惡意攻擊手法有相同之處,但是背後動機以及組織的型態有相當大的差異。經過追蹤以及攻擊特性的分析之後, 經常可以發現,許多的網路攻擊與網軍的關係並不大,反而是企業自身的資安防護的疏失,而讓資訊犯罪者有機可乘。因此,對於名詞的使用與精確的定義是有其必要,且越瞭解自身的威脅才有助增進風險分析並擬定正確的資安策略。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6年3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我們要退費給您!」 假退費真詐財有新招
 
電信公司打電話來說要退費,小心是詐騙!1名鄭姓男子去年底申辦門號後,接到自稱電信公司的後勤專員來電,稱要退還鄭男違約金,但要鄭男先把新手機透過宅急便寄至「指定門市」,之後又用各種藉口要鄭男陸陸續續寄了7萬多元現金。刑事警察局表示,這種「假退費,真詐財」的詐騙手法屢見不鮮,但透過宅急便卻是近期才出現,呼籲民眾接到任何自稱業者來電,皆應確實查證,更勿隨意交付貨品及現金給陌生人,以免遭詐。
被害人鄭男(69年次,資訊業)供稱,電信公司人員自稱「林世傑」,表示鄭男申辦手機門號時有合約糾紛,電信公司會提供賠償,但因為鄭男想把申辦時拿到新手機iPhone7 32G換成iPhone7 PLUS 128G亮光黑,因此鄭男必須先把手機和差額1萬元宅配至新北市的指定門市,之後電信公司會把新手機連同賠償金一併寄給鄭男。隔日「林世傑」再度來電表示,公司質疑鄭男為何僅交付1萬元即可購買3萬6,800元的手機,懷疑其中差額遭「林世傑」私吞,要求鄭男補足差額來「證明林的清白」。鄭男依言寄出後,對方食髓知味,又跟鄭男收取3萬9,000元的保證金,卻遲遲未寄出退費,還用各種藉口要鄭男再寄現金,鄭男察覺有異報案,此時已損失手機及現金共約10萬元。
刑事警察局表示,此種「假退費,真詐財」的詐騙手法,過去歹徒多半冒充健保、監理、電信、稅務等機關,以退費為由要求被害人操作自動提款機,但近來卻改以宅急便寄送現金方式收取贓款,藉此取信被害人,警方提醒民眾,切勿聽信任何來電,操作自動提款機或預付款項,同時也呼籲便利超商及宅急便業者,盡量提醒民眾避免寄送現金,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使用國際訂房網站 應詳閱「常見問題」等訂房條款!
 
由於觀光旅遊風氣興盛,加上網路訂房不僅方便且能迅速進行住房比價;所以,網路訂房漸成國人訂房管道。惟查消費爭議案件亦與日俱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蒐集消費爭議原因,提醒消費者使用國際訂房網站前,宜先詳閱訂房平台之「常見問題」、「訂房政策」、「相關條款」等免費取消訂房條件(下稱取消訂房)及退費之相關規定,並確認是否能於預訂日期前往住宿。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經蒐集國際訂房網站所生消費爭議發現,大多為取消訂房及信用卡刷卡衍生之手續費等。此外,各家國際訂房網站規定也不盡相同,包括取消訂房,及價格是否含稅金或服務費等。因此,行政院消保處針對消費爭議態樣,提醒消費者注意事項如下:
一、選擇付款前,應仔細檢視訂房網頁,該飯店該房型是否提供「免費取消期限」;即使同一飯店,不同房型提供的取消訂房條件,也可能不同。消費者應評估及確認是否於預訂日期前往住宿,以免該住房無「免費取消」,而於取消訂房時,被加收費用。
二、訂房網站常推出優惠房價,但通常不提供「免費取消期限」及「延後扣款」條件,故在預訂前,應先確認清楚,以免發生取消訂房爭議。
三、部分訂房網站使用信用卡預付方式,不論是預訂國內或國外住房,都會有額外的海外刷卡手續費。但部分飯店或房型可在住宿當天到飯店刷卡付費,住宿費用不透過訂房網站扣款,可免除海外刷卡手續費。
四、消費者訂房成功後想改訂或改期,應保存取消訂房及新增訂房之確認通知(郵件),俾爭議發生時供作佐證依據,例如爭議態樣包括:
(一)消費者已訂房成功,但於預定日期入住飯店,飯店宣稱未收到訂房網站訊息(未有預訂紀錄),消費者無法入住。
(二)訂房網站已從信用卡扣款,但消費者至飯店入住,飯店聲稱未收到款項,又向消費者收取房費。
(三)訂房網站向消費者宣稱因標錯價而自動取消預訂。
五、因類此訂房平台多屬於境外公司,在台灣也没設立分公司,倘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或受理申訴之主管機關及消保官)可直接透過平台之電子信箱填送申訴資料。另消費者也可撥打平台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提供訂房代號),客服人員將協助聯絡住房業者處理消費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國際訂房網站標榜最低價保證、快速比價及特價優惠等吸引消費者訂房,但在訂房前仍應詳閱訂房平台之「常見問題」、「訂房政策」、「相關條款」等免費取消條款及退費之相關規定,並仔細評估及確認是否能於預訂日期前往住宿,才能玩得順暢又愉快。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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