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5-03-17 政風電子報第123期

政風電子報第123期

踐行廉政倫理                                推動廉政透明
 
政風電子報第一二三期 發行日期:2016-3-17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10 月,緩刑 5 年。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第四工程段勞檢人員林○○,涉嫌利用職務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被告林○○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本案被告林○○職司鐵改局勞檢人員,負責鐵路改建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災害防救應變等工安查核,明知與得標承做之廠商間有業務上監督關係,竟就其工程勞安稽查之職務範圍內,減少查核強度及標準,給予便利,而接受廠商邱○○、李○○等不當招待飲宴,出入有女陪侍之娛樂場所,其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共計新臺幣7500元,被告林○○因一時貪念,未能廉潔自持,有悖官箴,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形象,貪污收受不正利益事證明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惟考量其不法所得金額非鉅,係屬一時失慮誤蹈法網,諭知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以勵自新。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幹事劉○○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劉○○自民國94年起,擔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村等2村之村幹事,負責辦理上開 2 村公務及保管支用村辦公費之業務。詎劉○○明知不得以同一消費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並核銷村辦公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擔任梅山鄉公所○○村等 2 村村幹事得逐月報支村辦公費之職務上機會,將業已申請公務員國民旅遊卡補助之統一發票共 5 紙,黏貼於該 2 村之「○○村辦公處支出憑證」上,持向梅山鄉公所申請核銷 100年 11 月等 4 個月份之村辦公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核銷並撥款,劉○○以此方式重複請領 2,698 元。嗣經劉○○於 103 年 1 月 14日向廉政署自首,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復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該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決劉○○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該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 2015 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全球排名第 30 名為近 10 年來最佳成績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公布 2015 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下簡稱 CPI),我國分數為 62分(滿分 100 分),在全球 168 個受評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 30 名,分數較去(2014)年進步 1 分、名次進步 5 名,連續 3 年向上提升,勝過八成二納入評比的國家,為自 2005 年以來最佳排名。
我國 2015 年 CPI 在亞太地區次於紐西蘭(第 4 名,88 分)、新加坡(第8 名,85 分)、澳大利亞(第 13 名,79 分)、香港(第 18 名,75 分)、日本(第18 名,75 分)及不丹(第 27 名,65 分),亞太地區排名第 7 名,評比名次從2008 年第 39 名首度提升至第 30 名。亞太國家中,紐西蘭、澳大利亞及日本 CPI 分數呈現退步;新加坡、香港 CPI 名次亦下滑,多數亞洲國家有退步跡象的同時,臺灣尚能穩定就 CPI 分數與名次同時進步,實屬難得。
與 2014 年 CPI 比較,專家評估方面,全球透視機構(GI)、貝特斯曼基金會(BF)、經濟學人智庫(EIU)及政治風險服務組織(ICRG)評比維持與 2014 年相同分數;企業經理人問卷方面,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調查之分數進步 8 分,世界經濟論壇(WEF)調查之分數進步 2 分,惟國際管理學院(IMD)調查之分數較 2014 年 65 分退步 5 分。就前述對企業經理人同質性調查結果,我國共計 2 項評比進步、1 項評比退步,整體而言對我國仍維持正面的評價。
考量 2015 年 CPI 採用資料分數有增、減的項目,主要是來自於企業經理人對我國廉政的觀感,故應加強企業經理人對我國推動廉政決心、行動與具體成果的認識,並著力於降低貪腐對企業活動的不利影響,即防杜潛存在企業與公部門之行受賄、利益衝突、政府採購及公共建設之貪腐行為,包括違反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公、私協力的不法行為,以落實利益迴避及加強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宣導及查辦。
2015 年臺灣 CPI 排名係自 2005 年近 10 年來最佳成績,此項成果絕非單一政府部門所能完成,顯示政府各部會近年重視廉政,師法高廉潔度國家推動廉政工作漸受國際肯定。我國已於 104 年 12 月 9 日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亦著手研修「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法務部將責成廉政署,賡續協調各機關落實執行符合公約精神方案所列各項廉政建設工作,並加強國際交流合作,透過出席國際性會議、舉辦論壇等各式管道,傳達我國廉政建設成果,促進國際社會及各項國際指標對我國的瞭解,使我國國際評比持續進步。
國際透明組織分析本次 CPI 評列高清廉度的國家或地區特性,指出該等國家及地區具備新聞自由、預算公開、執政者清廉及司法獨立,我國 2015年 CPI 的成績顯示在這些面向的作為尚有成就,也是未來仍需持續努力的方向。特別是,要能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的種種舉措,最終仍有賴於政府各級首長清廉執政的決心。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無律師資格的人,怎可為人亂擬書狀?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有多家新聞報導:臺北市的刑事警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有人架設網頁,在著名的遊戲網站上設置連結點,點入之後出現「加路那克免費法律諮詢」網頁,雖然號稱「免費」,但如上網者有進一步撰寫民刑書狀或行政書狀的需求,便要收取一至三萬元不等的費用。在網上稱自己並非律師,所為的是超越律師水平的服務,收取費用只及於律師四成的標準,但代撰的書狀勝率都在八成以上。以此為號召、搶奪正牌律師的生意。該局接到民眾檢舉後,積極從網路上進行搜證,查得架設網頁者為住在屏東縣潮州鎮的曾姓男子,隨即南下執行搜索與逮人。
被查獲的曾姓男子大學時期唸的是電機系,畢業後因對法律有興趣,上網自習法律並鑽研各類書狀書寫格式,稍有心得後即自行架設網頁,宅在家中做起「黑牌律師」來,除替人撰寫各種書狀外,還紙上談兵,進行自己毫無經驗的上法庭應對技巧教學。由於生意不錯,兩年來已用種種不當方法賺進數百萬元。惡行被查獲後,已被警方依違反律師法以及詐欺的罪名移送檢察官法辦!
為人撰寫各類書狀,為什麼會招致刑責上身?原因是我國的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法律會有此種刑事處罰的規定?追本溯源,是我國的律師是社會上地位崇高的執行法律業務人士,素有在野法曹的稱謂,律師執行的業務範圍,與民眾的法律上的權益,息息相關。稍有逾越,即會危害到人民的權利,因此訂有《律師法》,將執業的律師納入規範。並在這法的第一條中開宗明義指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為了達成此項律師應盡的使命,律師的一舉一動,都應本於自律自治的精神,誠實執行職務,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因此,律師的身分特殊,不只是要精通法律,還要砥礪品德,具備高尚的人格。一般人想當律師,並不容易,必須依《律師法》第三條規定應「律師考試」及格,並應經訓練合格者,方得充任律師。如果具備一定執行法律事務的公務員資格,像曾任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在公私立大學教授法律科目達到一定年限的教授、副教授,才可以不經律師考試,用檢覈的方式取得律師資格。有了律師資格以後,想執行律師業務,還要受到《律師法》的諸多限制,例如:要在某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執行業務,先得在該地設立事務所,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辦理登錄,以及加入當地的律師公會為會員,才可以在這法院的轄區內的法院、檢察署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收取案件的酬金,也要受到律師公會章程依第十七條第六款所訂的酬金標準的限制。如果漫天喊價,破壞收費行情,就得依《律師法》接受懲戒。不像一些「黑牌律師」可以宅在家中,透過網路,遊走四方,寫件狀紙就狠狠地收取數萬元天價的報酬。反正他不是律師,一些正牌律師不敢碰、有辱律師品德的非行,在沒有被查獲移送法辦以前,都可以不受拘束任意胡為。反是正牌的執業律師,必須遵守《律師法》所訂種種維護律師聲譽的嚴格限制,深恐逾越律師角色,被移送懲戒,辛苦經營多年的律師業務有可能被毀於一旦。為了防止無律師資格的不法之徒,違法經營律師業務,對外招搖撞騙,不僅打擊律師聲譽,擾亂社會安寧秩序,縱未查獲有涉及其他犯罪,也要受到《律師法》特別刑罰的制裁。
正牌律師雖有律師光環護身,可以自由進出司法機關執行職務,並可閱覽案卷,熟悉案情。如果不潔身自愛,想從承辦案件中謀取不法利益,一旦東窗事發,便要面對刑事處罰,身為律師的人知法犯法,法官鐵定會從重量刑。如果經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所犯罪名又足以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的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作出「除名」的處分。依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便永遠不能再充任律師。所以律師不得作出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的行為。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的事件,也不得有不正當的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否則縱不受刑事處罰,也得受懲戒的處分。律師的懲戒,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分為四種:最重的處分就是上面提到過的「除名」,最輕的是「警告」。另外兩種是「申誡」與「停止執行職務二年以下」。這些處分對一般人是無關痛癢,但對律師來說,就算是小小的「警告」處分,也會給律師生涯,留下污點。影響顧客上門。其他的就不必細談了!
那位被警方移送偵辦經營「黑牌律師」業務的曾姓男子,移送的罪名,除「違反律師法」以外,還有一個罪名是「詐欺」,至於如何詐欺報上沒有說明。詐欺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的罪名,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詐術的方法並無限制,凡是以詐騙方法得人錢財,犯罪即告成立。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遠較違反律師法為重,司法實務界對於利用訴訟案件詐欺,統稱實施犯罪者為「司法黃牛」,法界對於危害司法聲譽的「司法黃牛」案件,一向深惡痛絕,若查有實據,必定從嚴懲處。曾姓男子雖然熟諳法律,想要輕鬆為自己脫身也難!
(本文登載日期為105年3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105年3月14日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網路謠言滿天飛  165教你終結謠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澄清:本署刑事警察局165並未發布以下訊息:「一陌生男子遞含有藥物成分的名片導致女姓昏迷」,再次提醒民眾此則訊息已經證實為謠言,並勿再轉傳該則訊息。
時下通訊軟體LINE、WECHAT和網路社群軟體FACEBOOK已成為最夯、使用最頻繁的社群工具,民眾每天接到各類大量資訊,傳遞訊息也在瞬間,然大部分的民眾卻忽略轉傳的資訊是否正確。近日有一網路謠言是署名「警政署165關心您」,並告訴大家最新的犯罪手法如下:有位年輕女性駕駛,在加油站加油時,有一陌生男子靠近她,遞給她1張廣告名片,她不好意思拒絕,就接過來握在手裡,立即回到車裡開車並離開加油站。女性駕駛從後視鏡看到遞名片的男子進入一旁的車輛,並尾隨在她車後,在此同時她覺得頭暈目眩喘不過氣,開冷氣也無濟於事,就在她即將昏迷前果斷將車子駛進一戶人家求助,而跟蹤她車輛的男子則加速逃逸。該女子事後表示陌生男子遞給她的卡片上含有濃烈的藥劑BURUNDANGA,是一種可使人昏迷的禁藥,並在文章的結尾請大家迅速轉貼或傳遞此則訊息。這篇短文是2008年從美國網路謠言轉化而來的,刑事警察局業已於2015年8月18日在該局165闢謠專區澄清,臺灣目前尚未接獲類似的案例發生,而文中提及BURUNDANGA藥劑係屬四級管制藥品,多用於市面上販售的止暈藥且劑量相當低,另該藥物分子結構非屬易揮發性化合物,常溫常壓下不容易揮發,名片上無法,因此本則訊息非屬正確。
分析網路謠言有以下3點常見的辨別方式:
  1. 標題聳動或是提供優惠資訊:如攸關生命財產安全或提 供民眾免費兌換商品(如:咖啡連鎖店產品買1送1等)或優惠促銷的資訊。
  2. 要求儘速大量轉傳:每篇文章的結尾通常都會要求接收訊息者迅速轉傳文章,轉傳文章或圖片雖然只是1秒鐘的時間,但資訊傳遞無遠弗屆,短時間內就可能造成社會大眾緊張、擔心。刑事警察局呼籲民眾接受到任何網路訊息,應先查證後再轉傳,並免傳達錯誤資訊。
  3. 標示錯誤公署名稱:網路謠言通常會使用「警政署165關心您!」等不完整或錯誤的公署名稱。刑事警察局在製作相關宣導圖片時,均會標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機關全銜,請民眾留意。
刑事警察局呼籲民眾可至該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官方網站所(http://www.165.gov.tw/index.aspx)為即時澄清各式各樣網路謠言而設立165詐騙闢謠專區(http://www.165.gov.tw/list_announcement.aspx)以及165反詐騙宣導FACEBOOK查證,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該局均已將網路謠言相關案例放置上述平臺,另亦提供近1年來十大網路謠言供民眾查詢。未來倘有類似謠言,該局也將即時查證並利用165闢謠專區、LINE官方帳號以及165反詐騙宣導FACEBOOK等方式澄清,並再次呼籲民眾看到類似訊息仍應再三查證,避免造成大眾不必要的恐慌!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廉航消費爭議:退票或改票、重複扣款或訂票、臨時取消或變更航班佔八成
近年隨著搭乘低成本航空公司(俗稱廉航)的人數增加,相關的消費爭議案件也隨之攀升,其中以退票及改票糾紛佔最大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已促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督導業者強化各項服務內容及限制的資訊揭露,並且研訂退票管理機制或配套措施之可行性,俾減少消費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由於廉航採取「使用者付費」的經營模式,因此機票的銷售模式及使用限制與一般傳統航空公司有相當的不同。簡單的說,就是機票價格低,服務項目較為精省,要求額外提供服務,就必須支付費用;訂票後,消費者通常不能退票或改票,即便允許退票或改票,亦須支付高額手續費。由於廉航行銷方式不同,各項服務內容及限制的資訊又未必充分揭露,經統計近3年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的消費爭議案件逐年增加:102年計47件;103年計101件;104年則激增至332件。在消費爭議類型部分,以104年而言,以退票或改票(含延誤退費)計164件最多(佔49%),其次為訂票系統異常造成重複扣款或重複訂票62件(佔19%),以及臨時取消或變更航班45件(佔14%),三者合計所佔比例逾八成。
針對消費爭議的增加及爭議的態樣,行政院消保處近年來已多次召開會議,請民航局督促業者加強對消費者的資訊揭露及對民眾的教育宣導;民航局亦於去(104)年12月召開會議,請廉航針對網路異常重複扣款等情況,應研議相關應變處理機制(如預防性檢核及退款方式等),另航班停飛時,亦應同步訂定退改票之配套方案等相關精進措施。
另為進一步維護國人搭乘廉航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已請民航局瞭解日、韓等亞鄰國家對於廉航的退票管理機制,必要時召開會議研議參酌訂定規範。
最後,再次提醒消費者,在訂購機票時,務必睜大眼睛,注意業者網頁公告的相關規定與限制,才能有一個既省荷包又愉快的旅程。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飛航服務總臺©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594 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地理位置圖)

政風檢舉專線:(02)87702059、87702054、87702147

Email:ethics@ms1.anws.gov.tw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