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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26 政風電子報第119期

政風電子報第119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九期 發行日期:2015-11-26
 
◎廉政宣導—『反賄選 斷黑金』
第九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任正副總統選舉反賄選宣導將於明(105)年1月登場,為端正選風,有效打擊賄選,呼籲所有選民一起拒絕賄選,共同攜手打擊賄選、檢舉賄選。不要被一時的利益所迷惑,勇敢的向賄選說「不」,不投票給賄選的候選人,並勇於出面向檢調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賄選。乾淨選風,公正優質的選舉,就從你我做起,讓我們人人扮青天,家家反賄選,共同維持選舉純淨。檢舉賄選專線:0800-024-099 撥通後再按4。
 
◎廉政新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政府國防廉潔指數」,我國被評為 B 級「貪腐風險低」
國際透明組織臺灣分會「台灣透明組織」本(11)月 4 日公布 2015年亞 太地區「政府國防廉潔指數」(Government DefenceAnti-Corruption Index , GI),我國在亞太17個國家中與澳洲、日本與新加坡被評列B級「貪腐風險低」,僅次於被評為A級(貪腐風險很低)的紐西蘭,顯示我國國防廉潔在亞太地區居領先地位,持續受到國際肯定。
本次「政府國防廉潔指數」報告指出,亞太地區許多國家能確保軍事的財務控制,我國與紐西蘭、澳洲、日本、新加坡和韓國均不允許有預算以外的支出,對國防資產的處理有獨立監督機制;「台灣透明組織」於2013年1月曾舉辦「政府國防廉潔指數」工作坊,邀請國防部及國際透明組織在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分會代表參與研討。相關人員當時參加在台舉辦首次公布「政府國防廉潔指數」記者會後,由法務部、國防部、廉政署陪同晉見總統,總統親自接見國際透明組織(英國分會) 國防安全計畫研究團隊負責人馬克‧白曼(Mark Pyman)博士等一行,顯示政府高度重視這項評比。
我國2013年在國防部設立總督察長室與全文職之政風室,以複式布網方式強化國軍廉潔、透明、課責機制,已產生正面效應。法務部廉政署表示,為審慎因應本次「政府國防廉潔指數」評比,去(2014)年10月安排國防部於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3次會議提出「政府國防廉潔指數評鑑整備工作」報告,國防部並成立專案小組,針對評比各項指標檢討相關策進作為,配合評比提供充足資訊,讓國際更完整瞭解我國政府在國防及採購的透明、課責等廉能治理機制。
本(2015)年為「政府國防廉潔指數」第2次發布,全球納入評比國家計 140餘國,2013年首次公布時,我國在全球82個納入評比的國家中,名列國防貪腐風險較低的9個國家之一,與美國、英國、韓國等6個國家同列為 B級(即貪腐風險低),優於八成九納入評比國家,本次評比我國獲穩定評價,顯示我國在國防領域的廉能透明機制與努力,整體而言獲得正面肯定。
「政府國防廉潔指數」合計 77 項指標,涵蓋「政治」、「財務」、「人事」、「執行」(或稱「軍事行動」)及「採購」等 5 個領域的貪腐風險,依評分區分 A 級至 F 級,A 級代表風險很低,F 級代表風險極高。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幫工程司林○○、廠商陳○○、許○○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案。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共同偵辦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下稱一工處中和段))幫工程司林○○,自103年起承辦中和段台9線、台9甲線災害搶修、山區公路設施及路面改善等工程標案,因承攬廠商陳○○、許○○為能順利取得標案,以及後續施工時偷工減料,而為免遭逾期罰款,乃以招待林○○至有女陪侍場所接受招待等不正利益方式行賄林○○而通過驗收取得工程款項。今日由新北地檢署派駐廉政署檢察官卓俊吉及朱立豪檢察官指揮50多名廉政官,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憲警約30人,同步搜索公務員、廠商之辦公處所、住家及案關有女陪侍之酒店等共計9處,並約詢涉案公務員、廠商等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12 人到案說明。
經廉政署調查,一工處中和段幫工程司林○○負責監督、驗收多件由該段發包工程之鋪設路面、護欄施作及蘇迪樂颱風災後搶修等工程,竟接受得標廠商茂○營造有限公司、永○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招待飲宴、喝花酒,並在驗收時放水,協助通過驗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
本案係由交通部主動發掘,並向廉政署告發因而查獲,經初步清查承攬廠商 100 年迄今得標一工處各項工程總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 6億 7 千餘萬元,本案是否有其他人員涉案,廉政署將賡續擴大查察,以嚴懲不法。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洪○○涉嫌收受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賄賂案。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共同偵辦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洪○○涉嫌收受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賄賂案,於今日由臺北地檢署蔡偉逸及江貞諭檢察官指揮廉政官及檢察事務官搜索洪○○及案關人員住居所及辦公處所計 11 處,查扣相關證物,並帶回洪○○等犯罪嫌疑人及證人計 11 人到案說明。
洪○○原係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緣該分署受國防部委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核屬大面積依法標售處分案」期間,洪○○竟涉嫌於民國 102 年 11 月至 103 年 5 月間,收受遠○集團賄賂,並協助其得標相關眷村改建標售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
本案涉及都市更新等活化市容政策,為落實居住正義,避免參與都市更新業者獲取不當利益,並轉嫁開發成本,不當抬升建物價格,廉政署廉政官將依檢察官指揮,進行調查以釐清案情。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
一、借「牌」投標!你知多少                    文/許文忠(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政風室主任)
借牌投標乃廠商間合意且具高度隱匿性,採購人員需謹慎防範。
阿如準備國考多年,終於榜上有名,並且分發到市政府某區公所承辦採購業務,但是在上個月審查工程採購時,卻發現廠商的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情形,於是趕緊報告標案主持人暫停開標程序,並由政風單位移送地檢署偵辦。後來才知道,原來那家廠商是借牌投標。不過,什麼是「借牌投標」呢?法律責任為何?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為確保廠商具有足夠履約能力、專業技術與施工品質,得依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投標文件訂定參標廠商基本資格,若屬特殊或巨額採購,還可訂定特定資格,但倘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資格之廠商,向符合資格之廠商借用相關證件,並以該符合資格廠商名義投標,這就是所謂「借牌投標」了!
借牌投標違法了嗎?是的,違反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投標廠商如果有「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情形,押標金得不予發還或追繳(採購法第31 條第 2 項第 2、8 款)、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決標並得追償損失(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項)及列為不良廠商名單(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6款、第 103 條第 1 項)。此外,如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行為人除有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外,並另針對廠商科以罰金(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第 92 條)。
雖然違反的法律效果處罰相當重,然工程會統計 103 年之採購爭議案,在受理申訴列為不良廠商 472 案中,因借他人名義投標(含容許借用本人名義)而刊登採購公報,即高達 196件,借牌投標似乎非常普遍。故機關發現借牌投標,應依法追繳押標金、刊登採購公報及移送地檢察署偵辦,倘機關認為事實尚待查證,則可憑地檢署或法院審理結果處斷,實務運作上,並應注意工程會作成的相關函釋:
一、招標文件未載明不予發還及追繳押標金規定,可否依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為之?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得」規定不正行為等不予發還及追繳之情形,倘招標文件規定須繳納押標金,卻漏未載明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之情形,致廠商無從所得預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僅不得追繳押標金,亦應查察有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2 條及第 13 條之規定。
二、廠商涉嫌借牌投標罪,惟經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採購機關後續處置作為為何?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2 款之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有是類情形,應依該條款為停權之處分,並通知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倘有繳納押標金者,並應追繳之。
三、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惟二審有罪定讞,機關得否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處分?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廠商犯第 87 條第 5 項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機關即應依規定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第一審雖為無罪之判決,後經判決有罪定讞者,基於舉輕明重原則,亦應審視有無符合第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並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免失衡並有違公共利益。
四、機關為追繳押標金及刊登採購公報,其處分性質及時效為何?追繳押標金係屬管制性不利處分,採購法並未規定行使時間限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 1 項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第128 條前段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停權處分(除第 6 款外,其他款未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屬《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 3 年裁處權時效,應依第 27 條第 2 項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借牌投標乃廠商間合意且具高度私密及隱匿性,實務上常以查無主觀上不法意圖而予不起訴處分,採購人員只能從客觀事實進行判斷,不易取得行為人主觀犯罪故意。本文最後提出三點建議,期能有效事前防範與遏止:
一、加強審標及履約管理:廠商借用他人證件參標,於投標或履約過程中,多有跡象可循,如有工程會所稱投標文件或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備具或繳納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於履約期間,並應注意廠商有無違法轉包、代表出席會議非得標廠商員工、技術設備欠缺或履約能力不足,或對於機關人員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形。
二、建立定期清查之機制:法務部雖曾於 103 年 9 月 17 日以法檢決字第 10304542420 號函,請各檢察機關將涉及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惟機關仍應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固定時間自行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向地檢署洽索緩起訴處分書,以免裁處權罹於時效而消滅。
三、檢視其他法律之適用:借牌投標之廠商除適用採購法外,若為營造業者,亦適用《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及第 2項,若為技師者,則適用《技師法》第 6 條第 2 款及第 19 條第1 項第 1 款,此外,倘係對於公務員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者,更應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處斷。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11月號---
 
二、淺談公務人員之復職                    文 / 劉昊洲(考試院保訓委員)
公務人員之所以要復職,是因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等原因消失,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所謂復職,是指離開職務,但仍保留身分的公務人員,在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依一定程序而回復其原職或相當職務之謂。公務人員在考試及格分發任用,並到職服務後,依法即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受到永業任職的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其身分。故除非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等嚴重事由,經權責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免除職務、撤職或免職之情形外,公務人員均可任職至自請辭職、資遣、退休或死亡撫卹為止。
公務人員辦理復職的前提是「離開職務一段期間,但仍保有身分」。如不離開職務,只是不上班執行勤務,核屬請假或曠職之情事,只要銷假上班即可,自非復職。如已離開職務,且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如辭職、資遣、退休或免職者,再憑其原具有之任用資格覓得職缺而重新任職之情形,則屬再任,亦非復職。是復職者,依現行法令規定,僅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滿或原因消滅時始能辦理。
休職,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係公務員因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經監察院或主管長官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核予其休其現職的懲戒處分。休職期間原僅有六個月以上的低限規定,惟民國 104年 5 月該法修正公布後,已明定高限為三年以下。休職期滿,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復職規定予以復職;即應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內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機關人事單位負有查催之責,經查催後仍不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人員,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停職,乃公務員因違失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令其暫時地、持續地停止執行職務之人事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停職有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兩種情形;就實務以觀,停職處分可類分為免職確定前的停職處分與重大事件待調查的停職處分兩種。在停職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規定,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停職事由消滅或停職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者,許其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未領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但在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惟停職之後不一定能復職,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經議決予以免除職務或撤職、休職者,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而予以免職者,則不能復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機關人事單位負有查催之責,經查催後仍不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至於依法提起救濟而被救濟機關撤銷原停職處分者,亦同。
留職停薪,係因公務人員具有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法定事由,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之人事處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依其事由可分應予留職停薪與得申請留職停薪兩大類,應予留職停薪各款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情事,屬羈束處分;得申請留職停薪各款事由,除育嬰外,屬裁量處分。留職停薪期間,除特殊事由外,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申請復職,並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期間屆滿前原因消失者,亦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申請復職,機關並負有查處責任。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綜上述之,公務人員之所以要復職,是因先前受到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之處分。這三種處分的性質有諸多不同之處,其共同點則是「離開職務一段期間,但仍保有身分」。正因保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許其復職;休職與留職停薪二者屬確定處分,在正常情況下均可復職,但少數逾期不申請者,則視為辭職。至於停職處分乃屬不確定的不利處分,停職期間久暫須俟後續處分而定;停職人員依法雖有復職之機會,但多數停職人員因後續被撤免職而無法復職,亦有極少數因逾期未申請,經查催後仍未申請復職,而被視為辭職。
要之,不論公務人員復職之前端事由為何,一旦復職到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即與正常公務人員無異,可以執行職務,並依法享受權利與恪盡義務矣!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11月號---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中古車里程數是真是假?「監理服務APP」免費查
消費者購買中古車後,發現里程數疑似被不肖業者調表的情事時有所聞,也引發不少消費糾紛。為強化中古車行駛里程數的揭露,並便利消費者查詢,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的協調下,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已強化「監理服務APP」的汽車里程數查詢功能,自即日起,只要輸入「車牌號碼」及「出廠年月」等2項資料,即可查得最近2次辦理檢驗時的里程數,且是免費的服務,消費者不妨參考利用。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里程數對於中古車交易價格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然而消費者在決定購車前,通常只能依據儀表板上的里程表及車商的宣稱了解現況,但是否是實際行駛的里程數?多不易查證,往往事後才發現疑似遭調表,成了冤大頭,類此消費糾紛約佔中古車買賣爭議比例近一成。行政院消保處為改善此問題,經多次協調,公路總局已於102年9月起在「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開放查詢汽車於最近一次檢驗時之里程數;惟該網需申請成為HiNet用戶或購買HiNet點數卡始可查詢,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可能有不方便的感受。
為利消費者查詢,自本(104)年10月1日起,公路總局於「監理服務APP」推出汽車里程數查詢服務,消費者藉由方便的手持行動裝置,即可查得最近一次檢驗里程數,大為提升操作的便利性。然而,考量此可能遭有心人士利用里程數只顯示最近一次資料特性,誤導消費者,在行政院消保處的建議下,公路總局進一步強化「監理服務APP」新功能:自本年11月20日起,除顯示最近一次檢驗里程數外,再增加顯示前一次檢驗的里程數,並標明檢驗日期,更提升資訊的透明!
依據公路總局統計,目前全台汽車約有769萬輛,扣除未達定檢年限的新車,已有逾八成、約630萬輛已登錄辦理檢驗時的里程數。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在選購中古車時,可善用「監理服務APP」這項利器,查詢監理單位於驗車時所註記的行駛里程數,再比對中古車儀表板上顯示的里程數,就可大致判斷該車的里程數是否有被動過手腳;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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