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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24
政風電子報第133期
政風電子報第133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三期 發行日期:2017-1-24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簡○○涉嫌侵占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代收款項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簡○○於民國 99 年 9 月 13 日至 103 年 8 月 27 日間,在臺東縣立新生 幼兒園(下稱新生幼兒園)擔任護士,經幼兒園園長指派兼辦出納業務,負責幼兒園內之現金收付,所收款項繳入新生幼兒園所用臺灣銀行 94754 號公款帳戶內,係從事業務之人。其自 101 年 3 月 3 日起,明知收受共 17 筆款項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儘速解繳公庫,竟因個人開銷超支及債務等因素,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收款後未按規定依 限將其所收納之各筆款項解繳公庫,反而易持有為所有,分別將之侵占入己,總計新臺幣 461,527 元。嗣因廠商向新生幼兒園請款及新生幼兒園主 計人員於 102 年 9 月、10 月起發現上情,經新生幼兒園園長進行清查,並要求簡○○繳回侵占款項,簡○○始分別籌款將各筆款項繳入公庫。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以簡○○犯業務侵占共 10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捌月至拾月不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二、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協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處理廠映○公司實際負責人謝○得等人涉嫌 詐欺等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全案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映○公司實際負責人謝○得等人因無法循合法管道去化映○公司所處理產生之焚化爐底渣資源化產品,故有下列不法行為:壹、於公共工程以底渣混充天然砂石詐取公共工程款共新臺幣(下 同)6 千 2 百餘萬元。貳、偽造 5 千多筆出貨單向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彰化 縣政府環保局、嘉義市政府環保局、嘉義縣政府環保局、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詐領處理費用共計1億 8,312 萬 1,616.6 元並以網路申報上萬筆不實資料。參、冒充天然砂作為瀝青原料,向臺南市政府工 務局詐取貨款 2,506 萬 7,798 元。肆、載運至魚塭回填,再向各縣市環保局申報使用於特定工程,共向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及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詐領處理費用共 1 億 1,086 萬 4,472.48 元,不法所得約 3 億 8 千 1 百餘萬元。另施○龍等人收受映○公司焚化爐底渣 87,536 公噸,苗栗長○公司焚化爐底渣及人工粒料共 10,512.9 公噸、臺中全○英公司之焚化爐底渣共 22,742.54 公噸、臺南頡○公司之氧化碴、還原碴共 9,000 餘公噸、雲林宏○公司之燃煤飛灰與燃煤底灰共 15,000 公噸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共計收受 14 萬 4 千 7 百餘公噸等事業廢棄物,連同其他不詳來源之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同掩埋堆置 在施○龍所借得或租用之魚塭,經查獲者即有 4 處,堆置回填面積逾 5 萬平方公尺,施○龍等人共牟得 3,342 萬 6,847.5 元之不法處理費用。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以謝○得等 9 人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8 條、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等罪嫌提起公訴,並依據沒收新制之規定扣押映○公司及其他被告之銀行存款 3,163 萬 2,311 元及不動產 18 筆、債權 3,978 萬 6,959 元,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加價轉售火車票,要受刑事處罰了!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光陰如箭,一轉眼,民國一百零五年的365個日子,就這樣悄悄地溜走了!過了新年,接著來臨的是國人最渴望的農曆新年,也就是一年一度的春節假期,遠在外地謀生與就學的年輕一代,都會設法趕回家去,與家人歡聚一起,過個團圓年。回家過年的願望,對住在臺灣島內縱貫鐵路線附近的人來說,都不成為問題,就算是高鐵與臺鐵都買不到票,還有高速公路可供選擇,雖然路上車輛擁擠,想快也快不了,只要慢慢地隨著車隊前進,遲早都可以回到溫暖的家。家在臺灣東部的花蓮或者臺東地區的人就沒有那麼幸運,雖然橫貫東西兩地,也有臺鐵與蘇花公路可供通行,空中還有定期航班,班機飛行時間雖短,但進出兩地的機場和候機就耗費不少時間。加上經濟因素,一般人都不大樂意選擇。至於蘇花公路是穿山越嶺的險峻公路,除了車速無法提升以外,易受到氣候不良的影響,坍方與落石常使公路封閉無法通行。通常來往花東兩地的人,都以鐵路交通為首選,只是鐵路的班次有限,車票並不好買,尤其是過年過節,車票更是不容易買到,近年來鐵路主管當局,為了方便民眾,開放網路購票,只是每次上網購票,總是被人搶先一步。想購票的人還是買不到。可是網路上或者在火車站的售票口附近,居然有人在兜售窗口買不到的車票,票價至少得加上原價好幾成。那些需要趕路的人,只有忍氣吞聲地多花錢買了所謂的「黃牛票」。
家住臺東,人在臺北做事的汪阿土。以前在年節的時候,為了回家煞費心機卻無法買到火車票,最後只有多花錢從「黃牛」手中拿到了票,這事一直讓他耿耿於懷難以忘記,排隊買票被前面的人捷足先登,那只能責怪自己去得太晚!網路售票落空,該是自己電腦技術落在人後?想到這裡突然想起國中同學高天生,這位仁兄絕頂聰明,唸的是資訊系,大學畢業以後就靠著電腦吃飯,若得到這位高手傳授幾招,不只是自己買車票不生問題,可以多買幾張的話,說不定還可以將被「黃牛」賺去的錢賺回來!主意一定,便去臺北市近郊去找高天生,這位老同學聽了汪阿土說明來意以後,不但沒有傳授他捷徑,反而當頭淋他一盆冷水。他說:「你要電腦輸入的速度變快,把輸入法練熟就可以了!至於想利用電腦在網路上多買幾張車票加價轉售,這壞念頭還是趕快打消吧!因為把買來的火車票加價出售,那是一種犯罪行為,我是不想教你電腦害你去坐牢的!」汪阿土一聽這話人就呆住了,心想只是要賣幾張火車票,怎麼會成為刑事的罪犯呢?脫口而出說「你有沒有搞錯,事情有這麼嚴重嗎?」高天生又說「難怪你不知道利害關係,連我也是幾天前才看到法律定有刑罰的規定。我要說的法律名稱是《鐵路法》,《鐵路法》本來是規範鐵路事業的一種法律,怎麼會蹦出一條刑事罰來,將火車票加價出售的人被稱作「黃牛」,原因是什麼我都不清楚?不過,你不要去幹這種勾當那就對了!」
高天生說的一點都不錯,《鐵路法》的內容,應該是規定鐵路從業人員辦事的準繩,怎麼會出現刑罰的規定?我國的《鐵路法》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制定公布的,當時全文只有六十四條,並沒有加價出售火車票要受處罰的法條。後來因為「車票黃牛」猖獗,經常插隊買票,真正有需求的人循正常管道反而無法買到票,以致人民怨聲載道,政府不得不修法列入刑罰的法條,希望藉由刑罰來遏止此種擾亂大眾公共運輸秩序的行為,直至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修正法條公布,此時才出現第六十五條的刑罰法條,當時的刑罰很輕,只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法條施行至民國一百零三年,相關單位深入檢討,各方咸認為原法條所訂的罰則過輕,有加重處罰的必要,乃對第六十五條大刀闊斧加以修正,修正法條於同年六月十八日公布,將原訂的刑罰改為行政罰鍰,但罰鍰的金額卻大幅提高。並將法條分為二項:第一項是用通常手法「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第二項是順應電腦時代潮流,火車票已可以上網購買,特訂明「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罰則係屬行政罰,那些被稱為「車票黃牛」之流者對於罰錢了事並不害怕,逢年過節照常活躍於網路,利用惡意程式搶購火車票,為確保民眾購票權益,交通當局又再進行修法,祭出刑罰重懲破壞交通秩序者,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公布。修正法條在文字上與舊條文相較出入不大,但第一項的罰鍰,則提高為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如此的重罰下,今年春節購買車票,應該不致會像以往那麼困難了!
加價出售火車票的人被稱作「黃牛」,原自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大陸上海,當時正因戰亂,物資缺乏。很多人失業避難上海,這時購買日常用品都需排隊,一些閒著無事的人,便以替人排隊、跑腿賺些小錢來餬口,上海人俗稱這些人為「黃牛」,從此以後,凡是壟斷和銷售限量參與權以及代人買賣商品圖利的人,均被稱作「黃牛」,後來又延伸至為人仲介辦事,從中圖利者,亦被稱作「黃牛」,像自詡熟悉法律,神通廣大,可以替人打通司法關節從中詐財的人,也被稱作「司 法黃牛」。
備註: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106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隨機發放「鑰匙圈追蹤器」是網路謠言喔!
自己的LINE帳號被盜,小心害自己的家人被騙錢!1名林姓家庭主婦收到親妹妹傳LINE表示急用錢,於是把2萬元家用全部轉帳給對方,沒想到原來是妹妹的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了。刑事警察局呼籲,民眾應妥善保管自己的LINE、電郵信箱和臉書帳號,才能避免讓親友陷入詐騙圈套。
林女(52年次)表示,跨年夜突然收到妹妹的LINE訊息,向她借款3萬元,她想問妹妹到底怎麼回事,用LINE打電話給對方卻兩度被掛掉,心想看來真的是很緊急,於是把家裡準備好1月份的家用2萬元,全部拿出來轉帳到對方指示的帳號,再撥打妹妹的手機,結果妹妹告訴她自己的LINE被盜用了,2萬元變成了詐騙集團的跨年經費。
刑事警察局表示,盜用LINE假冒親友詐財的案件數仍高,詐騙集團有可能藉由竊取電郵信箱通訊錄來加入LINE好友,因此民眾應加強自己的信箱密碼強度並妥善保管,避免使用易遭破解的密碼(如生日、1234等)且切勿告訴他人,慎防自己的電郵帳號被盜;此外,亦可透過LINE設定來避免自己的LINE帳號被盜或被不明人士加入好友,接到好友的借錢LINE訊息更應以電話查證,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標準檢驗局提醒民眾注意「電暖器具」之使用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時節入冬,遇到寒流來襲時電暖器具即成為熱銷商品,消費者往往因急需使用,忽略閱讀使用說明書以及相關應注意的事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消費者切勿購買使用未經檢驗合格之電保暖器具,並提醒民眾注意電暖器具使用安全,以保居家平安。
標準檢驗局指出,電暖器、電毯等電保暖器具皆已列入應施強制性檢驗範圍,進口或國內產製之電暖器具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由於未經檢驗合格之電保暖器具往往安全性不足,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故該局呼籲民眾選購及使用電毯、電暖器等電暖器具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並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標準檢驗局表示,取得「商品檢驗標識」之電暖器具商品代表該商品符合相關檢驗標準的要求,但民眾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所記載注意事項謹慎使用。如對商品是否經過檢驗合格有疑問時,可洽該局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7123)。
該局提醒民眾使用各種電暖器具時,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前先檢視產品使用說明書,並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二、使用電暖器時,勿在密閉空間使用,因部分結構之電暖器會有耗氧之情形,應維持室內適當之通風,以免室內缺氧,造成使用者之危害。
三、電暖器出風口溫度較高,使用時應保持適當距離,並注意避免讓小孩觸碰,以免燙傷。
四、切勿在電暖器上覆蓋或烘烤布料衣物,且應與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距離,尤其是壁紙及窗簾,晚上睡覺時也不可近距離面向床邊棉被,以防火災發生。
五、電暖器之消耗電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避免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
六、應時常注意清潔電暖器具濾網,避免灰塵、棉絮累積,造成灰塵影響電器散熱功能及棉絮易引燃起火。
七、糖尿病等慢性病患,因末梢神經感覺較為遲緩,建議依醫生指示下使用電暖器具。
八、使用電毯時,切勿過度彎曲、摺疊、擠壓電毯,該動作易引起隱藏於電毯內之電熱線故障,以致產生過熱現象,發生危險。
九、不使用電暖器或離開使用地點時,應關閉電源並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以避免發生短路或觸電的危險
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將電暖器具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拆開修理。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