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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21 政風電子報第132期

政風電子報第132期

反貪                    肅貪                    防貪
 
政風電子報第一三二期 發行日期:2016-12-21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士官詹○○等人涉嫌利用 職務機會取財物等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罪。
 
緣國防部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為確保維修人員健康及避免造成空氣污 染,於101年7月間公開招標「102-104乾式除漆(PMB)及金鋼砂棚運作設備 及維護案」,由○○企業社得標。詎承作廠商蔡○○明知上揭更換作業要 求,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2年6月間未實際更新粉塵濾心,且未依約 提供專用噴砂頭罩,竟於定期保修維護紀錄表勾選為合格,而上士班長詹 ○○明知蔡○○未依約更換、交貨,仍製作不實測試結果報告,使廠商據 以辦理驗收,足生損害於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對於涉案履約之正確性。
全案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 審判決有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詹○ ○、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詹○○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蔡○○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 褫奪公權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教育部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生活輔導委 員會助理督導許○○涉嫌侵占公有財物及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罪。
 
許○○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迄99年8月31日擔任教育部雲林縣聯絡處暨雲林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助理督導,負責辦理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各項活動採購及經費核銷支用等業務。詎許○○於上開經管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採購及經費支用核銷期間,明知公家經費均應覈實報銷,不得移作他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於雲林縣聯絡處之教育部補助款,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請廠商提供浮報數量、價額之不實發票核銷,詐領教育部補助款新臺幣(下同)2萬8,086元;另基於侵占公用財物之犯意,對於雲林縣校外會之雲林縣政府補助款,請不知情之廠商提供空白發票及收據由許○○自行填寫或以未實際購買之不實發票收據核銷,侵占雲林縣政府補助款 計4筆共11萬5,200元,足生損害於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經費審核之正確性。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18日判決許○○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10月20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侵占公有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駕車撞人,再來輾壓,犯了殺人罪!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一位剛度過十八歲生日的柯姓青年,一向做事都是漫不經心,連手握方向盤駕駛車輛也都如此。這天,他駕駛一輛半舊的自用小客車,要到鄰近的新竹市區辦事,當車行經當地鬧區的中華路時,因車速過快,又沒注意車前狀況,竟將行走在斑馬線上的田姓老翁撞倒,瘦弱的老翁怎經得起劇烈的衝撞,整個人彈飛起來,摔落在柯姓青年所開的小客車引擎蓋上,然後翻落在他的車前。柯姓青年眼見自己將老人撞倒,竟亂了方寸,只想到以後要負擔老人的醫藥費該怎麼辦?馬上將心一橫,竟不下車察看被害人的死活,反而倒車後再猛踩油門,加速向前衝撞,如此連續三、四次的衝撞,導致被害人斃命並被卡進車底,拖行了四十多公尺後才鬆開摔在道路上,柯姓青年這才加速開車逃離現場。
這宗車禍致人死亡的惡行,第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這名被告駕車肇事,不能與通常的車禍案件相提並論,一般車禍的發生,都是駕駛人不小心,沒有注意到路上來來往往的車輛與行人,所以一旦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多以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罪名論處罪刑,這名被告在撞倒老人後,不但不下車察看,反而倒車後刻意再對倒地的被害老人來回輾壓,以致被害人因而死亡,認為被告有殺人的故意,以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當時他未看到有人倒在車前,也未用車對著被害人輾壓。高等法院受理後,對上訴理由加以調查,認為被害人是先被上訴人撞飛摔落在上訴人所駕車輛的引擎蓋上,然後才翻落在他的車前,怎能說未看到被害人倒在車前?而上訴人多次將車倒退後再行反覆輾壓被害人,也經目睹現場情形的兩位證人到庭作證屬實,足見上訴人有殺人的故意,而且殺人的手段殘忍,原審以殺人罪論處十五年徒刑,並無不當。因此認為上訴並無理由,而將上訴駁回。
這用車輛作為殺人工具的判決被媒體披露後,讓許多人拍掌叫好,一個名為「砂石車被害人關懷協會」的人民團體成員聞訊後更是振奮,因為這協會的成員大都是砂石車車禍被害人的眷屬,他們親人都是砂石車的輪下冤魂,這些橫衝直撞的砂石車只要司機們把車速放慢一點,對四周狀況稍加留意,就不致發生被害人與親屬之間天人永隔的悲劇了!除此以外更有少數喪心病狂的司機,一旦發覺車輛肇事尚未致被害人斃命,為了不想負擔被他撞成半死不活的被害人日後龐大的醫療費用,反正車禍的憾事已造成,竟狠起心來猛踩油門從被害人的身上輾過,如果法院掌握不住他們殺人的事證,只有便宜了事,將惡司機從輕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罰,這種惡行得逞後,部份沒有責任感的司機竟起而效尤。類似案件多了,引起善良民眾的反感,「砂石車被害人關懷協會」就是在這些情形下組成,從事蒐集各種交通肇事的判決,詳細分析,如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雖然效果並不顯著,但是為了伸張正義,他們一直都默默地在做!這次柯姓青年被法院用「殺人」治罪,讓該會成員倍感欣慰,辛苦多年終究被他們盼到有為輪下冤魂伸張正義的判決了!如果法院都能為正義而堅持,那些不尊重他人生命的砂石車駕駛人,就不敢不顧人命在道路上橫行了。
同樣都是輪下的冤魂,為什麼有的奪人生命的駕駛人是依過失致死判刑?有的則依殺人罪判刑?原因出在那裡?殺人在刑法上雖然屬於重罪,但規定的要件甚為簡單,只在分則第二百七十一條中明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什麼是殺人的方法,法條並未一一列舉。凡是達到足以使人喪失生命的方法,便是「殺人」。過失致人於死的行為,雖然與殺人一樣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為什麼不與殺人罪一樣治以重罪呢?問題出在有沒有殺人的故意上。「故意」規定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中,並細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所謂直接故意是指第一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的故意。舉例來說,某一兇徒把握在手中的刀高高舉起,明明知道自己這舉起的刀用力砍下,站在刀下的被害人腦袋便會中分,造成死亡的結果,仍然不計後果一刀砍下。這一刀砍下會奪去被害人生命的念頭,便是所稱的「直接故意」。至於「間接故意」,是指同條第二項所定的「行為人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故意,例如駕車行經一處有很多人聚集圍觀發生車禍的路段,按照常理,此際駕駛人應將所駕車輛減速慢行,繞過人群,避免發生撞倒人群的慘劇,竟一意孤行,抱著縱因此撞死或撞傷路人,在所不顧,仍猛踩油門,快速前進,以致造成多人死傷的慘事!肇事者對於此種結果的發生,雖事先並無確定的預見,但慘事的發生,並不違背他的本意,刑法規定這種故意,為結果不確定的故意,抱著此種結果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依法就應論以殺人罪!
備註: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105年法務部〈葉雪鵬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你的LINE正在向朋友借錢?帳號被盜用,親朋好友損失慘重
 
朋友傳LINE來說要借錢有急用,千萬別急著立刻匯款!1名汪姓男子收到軍中同袍的LINE訊息,立刻義不容辭轉帳3萬元給對方,接著致電給同袍告知已轉帳,始知是詐騙集團盜用同袍的帳號借錢,所幸汪男立刻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即時將3萬元成功圈存。
汪男(81年次)表示,自己和有著換帖兄弟情誼的同袍好一陣子未聯絡,今年8月間忽然收到對方LINE訊息,說自己出了車禍,須立即動手術,但身上未帶分文,拜託汪男趕緊轉帳3萬元救急,事後歸還。汪男心想好友有難不應推託,乃火速依LINE內容轉帳至對方給的帳號,接著致電對方告知已匯款,詎料對方回答表示,自己的LINE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了,自己並未向汪男借款。汪男發現自己遭詐,連忙撥打165,所幸錢尚未被領走,經警方透過金融聯防平臺立即圈存,保住汪男近1個月的薪水。
此類詐騙集團盜用LINE帳號,假冒親友借錢的案件近期有增加的趨勢,LINE公司於12月6日發出官方聲明,告知用戶:經由簡訊所傳送的四位數認證碼(SMS認證碼)如同任何帳號密碼一樣重要,不應幫人代收並不可告知任何人,一旦驗證碼遭詐騙集團利用,詐騙集團即利用您手機號碼註冊新的帳號,冒用您的身分進行詐騙,您原本的帳號將無法使用。
刑事警察局表示,詐騙集團盜用您的LINE帳號後,便開始群發LINE好友,以急用為由要求親友匯款,親友們一時不察且未致電向本人求證,立即透過ATM轉帳每日最高上限3萬元為單位造成財損,遭盜用帳號的LINE主人則渾然不知。在此呼籲民眾應加強防護自己的LINE帳號密碼安全,且LINE絕對不會出現要求代收簡訊認證碼之情況;若接到親友傳LINE借錢或要求代購遊戲點數,千萬別急著義氣相挺,務必直接致電本人查證是否確有借錢情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復興航空公司停航,持信用卡消費之消費者應儘速辦理申請爭議款項
 
有關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興航空公司)停航致生損害消費者權益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持續接獲地方消保官反應有消費者詢問持信用卡購買機票費用是否應繳納之疑義。經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表示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消費者未獲搭機服務提供,應先向復興航空公司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消費者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發卡機構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程序辦理,並得暫停付款。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自復興航空公司停航事件發生後,為迅速疏減申訴案件,已請復興航空公司增設申訴專線,並增加人力處理持信用卡消費之消費者臨櫃刷退程序。截至目前為止,已受理49件申訴案件,其中多為信用卡刷卡購買機票,因復興航空公司停飛後,搭機服務未獲提供而發生消費爭議。經與金管會銀行局聯繫後取得共識,請消費者儘速先向復興航空公司辦理退費,倘無法解決,消費者應儘速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簽帳單、購票證明及未使用服務之證明等,向發卡機構主張將該筆交易列爭議款項,並得暫停付款。經收單機構同意,消費者免予付款;倘收單機構不同意,消費者可於45天內補具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發卡機構請求繼續協助爭議款項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倘仍有消費糾紛發生,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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