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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7 政風電子報第112期

政風電子報第112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二期 發行日期:2015-04-17
 
◎廉政新聞—召開 104 年第 1 次廉政審查會,發揮外部監督功能,公開、透明施政作為
法務部廉政署於 104 年 4 月 1 日下午召開廉政審查會 104 年第 1 次會議, 由賴署長哲雄親自主持會議,會中分別就「法務部廉政署『推動廉政評鑑方案』委託研究案辦理情形」、「『正本專案-重大工程執行情形』清查成果」及「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研提報告,並就本期存參案件預審結果暨提會審查案件進行審查。
法務部廉政署於 103 年 9 月起辦理「推動廉政評鑑方案」委託研究案,研究團隊臺灣透明組織目前業召開 2 次焦點座談會,藉由實務專家、學者之意見交流,期能建構全國(含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廉政共通性之評量機制,研究團隊亦將就整體效益及未來全面推廣可能窒礙因素進行評估,提出具體建議及可行作法,促使行政機關以「自我檢視」之方式,有效評量機關廉政風險,達到預防之效果。
另法務部廉政署與臺北地檢署於 103 年 5 月共同偵辦桃園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採購工程貪瀆弊案,引發國人關切政府重大工程採購之品質與廉潔度,法務部羅部長爰責成廉政署研擬「重大工程採購執行情形專案清查計畫」,由法務部廉政署督導 38 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清查包含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的巨額工程採購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法令以公私協力模式興辦的公共建設等,共計301案。清查結果,疑涉不法情事者計 9 案,業由法務部廉政署立案調查或移請檢察機關偵處。行政違失部分計 81 案,違失態樣 45 種,法務部廉政署並就前開違失事項研提 28 項興革建議,提供各該辦理機關作為後續策進之參考。本次清查透過預防性及系統性的稽核,有效積極防制貪瀆不法,會中獲得多位委員肯定。 另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第 2 點規定,本次會議增列「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議程,由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研提報告,分析其無罪理由。會中委員就本案所涉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未遂犯之成立等法律實務見解討論,均有助於爾後相類似案件之偵查參考。
最後,本次會議案件審查程序係由全體委員就本期 108 件存參案件進行預審,經選定 30 案提會討論,其中 2 案將續處後於下次會議報告,其餘案件均同意列參存查。會中各委員對於廉政工作之寶貴建議,法務部廉政署將立即研擬精進作為,使廉政業務之運作更加公正、透明,達成社會大眾對廉政工作之期待。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警示站
一、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利用擔任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等職務期間,於辦理「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及「八德合宜住宅」等開發案之機會,涉嫌向得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藤雄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乙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將葉世文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判處有期徒刑19年,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藤雄、副總經理魏春雄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4年。
判決書指出,葉世文歷任營建署署長、桃園縣副縣長等要職,深受國家栽培,職司國土資源規劃、利用及管理,理應廉潔自持,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先後共收受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藤雄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賄款,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職務廉潔性之信賴,並加深國民對於國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板負面印象,且對於高達3,300餘萬元之不明財產拒絕說明來源,亦嚴重破壞陽光法案要求公務員應誠實申報財產之義務,爰判處有期徒刑19年、併科罰金3,317萬5,000元及沒收犯罪所得2,000萬元;遠雄建設公司董事長趙藤雄對於公司在事業版圖擴大之際,竟不思正派經營以回饋社會大眾之企業責任,於事前期約賄賂主管公務員、得標後交付鉅額之賄款,亦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職務廉潔性之信賴,且戕害政府興建合宜住宅照顧弱勢之為民政策,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90萬元,該公司副總經理魏春雄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資懲儆。而擔任本案白手套之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蔡仁惠因案發後坦承犯行,配合司法機關調查,適用證人保護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規定,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花蓮縣消防局辦理100年度緊急避難包採購收賄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副局長林○億等4人。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林○億等貪瀆一案,經調查發現,林○億與吳○標為舊識,吳○標遂請託林○億協助此案,瞿○飛乃與朱○明謀議借用捷士登皮件行名義投標,林○億明知上情,仍於評選會議中以手勢等方式,明示、暗示評選委員特定廠商捷士豋皮件行之售後服務、履約實績等紀錄良好,藉此影響評選結果,使捷士豋皮件行在評選委員確有受林○億前述行為影響下評分果得以順利得標,而使該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使瞿○飛及朱○明等人不法獲利約 650 萬元,嗣林○億並收受吳○標交付 90 萬元之賄款。全案經調查完竣,於 104 年 2 月 17 日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偵辦。
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 104 年 3 月 19 日偵查終結,認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林○億、廠商吳○標、朱○明、瞿○飛等 4 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收賄、政府採購法借牌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牌投標、刑法偽證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嬰兒不是物,怎可作買賣標的?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有新聞報導,英國廣播公司(BBC)日前播出一則新聞:報導大陸的非法販賣嬰兒市場的蓬勃發展,甚至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公開販售,該公司的一位記者就在是在網路看到有人為了籌集「育兒費用」,要將一名八個月大健康情形良好的女嬰出售,喊價人民幣二十萬元(約合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廣告。這位記者佯裝有意購買的買主,透過「即時通」與賣主聯繫,對方告訴記者說:她原已有一名三歲大的女孩,後來又生下雙胞女胎,因為自己是個單親媽媽,無力養育三個女兒成長,願意將一個小女嬰賣掉,集中力量扶養二個女孩子成人,出售嬰兒雖然讓她心痛,但為了小孩子的前途,也只好如此做了!記者為了要證實出售女嬰的真實性,還要求對方透過Skype在電腦的螢幕上見面,並要聽到嬰兒的哭聲。對方為了促成交易,也都配合記者的要求。只是,記者的目的是在調查真相,並不是存心要買小女嬰來養育,交易當然告吹。這宗「假買賣、真調查」的經過,這位記者還特地告知了大陸的官方當局,結果卻沒有下文,小女嬰後來接受什麼命運?花落誰家?也就無由分解了!
如果這件上網買賣女嬰的事情,發生在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的區域內,權責機關主管的官員就不可以這樣視而不見,擺出淡然處之的輕鬆態度了!因為我國的《刑法》就有禁止「買賣人口」的明文,法條是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的第一項,內容是這樣規定的:「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買賣人口的對象如果是意圖用為供「性交或猥褻」者,那就屬於同條第二項的「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買賣人口的過程中,如果是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來犯罪,依同條第三項的規定,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自己手中沒有人口可供買賣、質押,只是動動口、跑跑腿,替一些有這些不當需求的人「媒介、收受、藏匿」那些被作為買賣、質押的人,就算沒有從中得到任何好處,也要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要依據這些犯罪所定的刑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的犯罪行為就算沒有成立,同條第六項規定,也要受到「未遂犯」的處罰,只是應受的刑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可以減輕而已。
處罰人口「買賣、質押」的《刑法》法條,並不是我國《刑法》於民國二十四年間制訂公布之初就有的原始條文,而是立法院在民國八十八年增訂,並經總統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這法條的立法背景是當年的色情犯罪甚為猖獗,一些不肖之徒想盡辦法至經濟條件較為落後的窮鄉偏僻地區,誘騙一些只顧自己私利的父母,出賣自己親生骨肉的未成年少女,作為他人的搖錢樹。讓被出賣的女兒過著悲慘的非人生活,這才會有「人口買賣」行為的單獨處罰法條出現,並對色情行業中的人口買賣,加重處罰,以遏止類似案件成為風氣的一再重現。在《刑法》增訂法條以前,買賣人口的行為雖然沒有專用的處罰法條,但細心的執法人員仍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從《刑法》其他法條中找出合於處罰要件的依據,像第二百四十一條的略誘脫離家庭罪與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的略誘罪,只是法定處罰的刑罰標準沒有新增法條的重,罪和罰的分類也沒有新增法條那麼詳細。
新增法條的犯罪要件中的「買賣、質押」名詞,分別來自民法的債編和物權編,買賣的意義則見諸於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由此定義來看,一件買賣的成立, 必須有出賣人表明所擁有的某些物品,要以某種價格出售他人,同時要有相對人 也就是買受人表明,願以某種價格購買某種物品,出賣人與應買入雙方對於買賣 的標的和價格合致以後,這件買賣契約便告成立。買賣的價款有沒有付清,買賣 標的物有沒有交付,那都是買賣成立以後的事,要循其他的方法來解決。新增法 條並沒有釋明條文所定買賣的意義,但是從民法來看,買賣必須要有出買人和買 受人的合意才能成立,不是一個人唱獨腳戲就可以成功,刑事方面也應當作相同 的解釋。「質」字在物權編中,指的是動產質權而言,也就是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所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 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至於「押」字在物權編中應該指的是不動產抵押 權,人不是不動產,當然不發生抵押權的問題。在「質」字下加面加個「押」字, 很有可能只是行文順遂,沒有特別的意義!
新增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法條中所定的犯罪,並沒有因為被害人的年齡,作出任何特別的規定,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名稱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像這篇報導中的小女嬰,只有八個月大,什麼事情都不懂,就被母親當作貨物般出售,她的母親就是對其犯罪者,依上述法條規定,除應負的刑責以外,還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留意偽冒Gmail名義發送「已攔阻可疑登入」釣魚信件   
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近期接獲民眾檢舉,指稱其Google電子郵件(或稱Gmail)接獲疑似假冒以Gmail公司名義發送之釣魚信件,內容為「已經成功攔阻帳號免遭到駭客入侵,並明確標明入侵時間、IP與地點」,要求郵件使用者點選信件下方【重設密碼】選項,實為竊取民眾帳號、密碼。由於近年Google服務跨越電子郵件、行動電話作業系統、行動軟體(Google Play)及電子錢包(Google Wallet)等領域,均由帳號、密碼控管,遂成駭客覬覦目標。
本次所發現之網路釣魚信件,不僅可躲過Gmail系統垃圾信攔截偵測,且利用Gmail電子郵件本身有攔截異常登入行為,透過變造類似內容來取信民眾,此手法早期係由外國駭客產生並演變,當民眾Gmail帳號密碼遭到竊取後,駭客便利用該帳號設定之信用卡支付購買商品(如APP軟體或遊戲寶物等)或竊取電子郵件內容向第三人發送詐騙信件,目前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雖未接獲因Gmail遭竊取後衍生之詐騙個案,惟仍呼籲民眾應多注意可疑電子郵件,避免受騙。
當民眾接獲異常登入訊息之電子郵件,首先可透過Gmail電子郵件瀏覽頁面最下方【上次帳戶活動時間】及點選【詳細資料】,以瞭解最近登入的IP與使用瀏覽器情形,核對帳戶是否遭到入侵,另外也可使用Gmail所提供之免費『兩步認證』工具,透過帳號、密碼外之第三道動態密碼安全機制,防止遭到入侵。另外若民眾發現疑似接獲釣魚電子郵件時,可前往官方網站(https://support.google.com/accounts/answer/6063333?hl=zh-Hant)查證並對於惡意電子郵件進行申告停權,切莫未經查證貿然連結陌生網址並輸入個人帳號、密碼,造成後續隱私及財產權遭受侵害。
近期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針對最新詐騙手法建立多元宣導管道,民眾可透過165 LINE官方宣導帳號(@tw165)、165反詐騙臉書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165bear) 或165官方網站(www.165.gov.tw)查詢最新訊息,以提升全民反詐騙意識,降低被害風險。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日本核災區食品改標事件之退貨訊息!!
針對日本核災區食品改標在台銷售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立即協請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要求業者積極協助消費者辦理退貨,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截至4月27日,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已主動邀集四家進口商(盛裕、勵拓、上煬、太冠)召開消費者退費會議,各家業者均願意提供消費者退費,共識結果如下:
(一)於各購買營業處門口或官網公告退費方案。
(二)即日起受理退費。
(三)憑2011年3月11日以後商品發票或商品至購買營業辦理全額退費。
(四)各廠商為表示負責態度,承諾成立專戶基金。
另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除已協調新光三越百貨、遠東百貨、太平洋SOGO百貨、微風廣場及日藥本舖等5家通路商下架回收問題產品,並協助消費者辦理退貨外,刻正協調轄區進口貿易商提出退費方案。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應隨時注意政府發布退貨訊息,如因本次事件權益受損,除可向原購買商家辦理退費外,亦可向進口商辦理退費,倘發生消費糾紛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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