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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
政風電子報第156期
廉政警示站—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稅務員王○○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及緩刑4年,
王○○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0稽徵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之收件、審查、核定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明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對於配偶黃○○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應自行迴避審查。竟於申報時故意偽填申報人戶籍,以使其以配偶黃○○名義申報之102年度所得稅案件,由系統分配至自己所負責之審核區域,嗣於審核前開所得稅案件時,復明知其所申報之「房屋租金」等均屬不實扣除額事項,依法令應予以剔除,卻仍自行審核通過,並製作102年度申報核定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且於同日自行決行,因而減少納稅義務人黃○○及王○○應納稅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0萬2,670元,致獲等額之不法利益。
案係王○○向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經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並經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王○○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及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