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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21 政風電子報第90期

政風電子報第90期


◎政令宣導—法務部於102年6月18日舉辦「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有無修法必要公聽會」,各界對於相關議題熱烈討論,提出諸多建言


    法務部為了解社會各界對於圖利罪是否導致公務員消極不作為,影響行政效率,有無修法必要之看法,於102年6月18日上午9點30分,在法務部5樓大禮堂,舉辦「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有無修法必要公聽會」,由吳政務次長陳鐶主持,針對「從外國立法例談圖利罪之可罰性」、「我國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是否明確」、「圖利罪是否導致公務員消極不作為,影響行政效率」等議題,廣邀立法委員、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各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媒體代表與會,並開放民眾自由參加,共有414名到場與會,熱烈提供各項建言,公聽會於11點55分左右圓滿結束。
  
    今日出席公聽會的包含立法委員蔡正元、專家學者含公務機關、審、檢、辯、學者及媒體之代表,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許福生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楊雲驊副教授、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陳俊明副教授、世新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葉一璋副教授、朱前副人事長永隆、最高法院法官吳燦、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溫耀源、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施俊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朱朝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許永欽、汪南均、羅明通律師、方伯勳律師、尤伯祥律師、中央社記者蔡沛琪、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飛碟電台記者吳銘峰等人,另有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廉政署、調查局、矯正署、行政執行署、各級法院檢察署、縣市政府機關代表,以及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臺北市記帳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記者協會等民間團體代表、學習司法官及部分民眾與會。


    本次公聽會針對上述議題,有主張圖利罪乃是制裁惡性貪污案件的有效途徑,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應維持圖利罪,其刑度乃係立法裁量問題。有建議廢除圖利罪,至少應修改法律將裁量權濫用排除於違背法令之外。或有建議廢除貪污治罪條例,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有認為現行條文已明確,圖利罪定罪率低,問題關鍵在於法律的適用,因重罰致使法官不敢重判,心證益加嚴格,與其要求修法,不如要求判決標準一致化、明確化。亦有主張貪污、圖利傷害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均應判刑,且應提高刑度,不應下修。亦有主張圖利罪於98年修法後,起訴率已下降,定罪率亦已提升,可見檢察官對於偵辦圖利案件係審慎的。另有認為圖利罪之「不法利益」用詞不明確,且無立法解釋,為實務見解不一之主要原因,可比照對「違背法令」見解不一之修法方式,將「不法利益」定義於貪污治罪條例之法條中。而圖利罪起訴與判決落差之原因,有認為乃主觀犯意「明知」未能證明;檢察官與法官對於違背法令之「法令」認知有落差;最高法院對於「公務員」、「不法利益」見解不一,未能統一見解,致檢察官無所適從,亦是造成無罪之重要原因。亦有建議修法仿外國立法例將民意代表假藉職權或身分之圖利行為所依據之「法令」加以明確化。至圖利與便民之界限,有認為已明確,不致使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而延滯行政效率。有主張圖利罪之定罪率低,法務部應檢視其原因,避免公務員寒蟬效應。惟另有主張定罪率低乃係貪瀆白領犯罪所使然,主要為加強偵查技巧,而如認為公務員動輒有違背法令之虞,係主管機關應修正公務員職務有關法令之問題,而非圖利罪規定問題。也有認為公務員行政效率低,非圖利罪規定問題,應加強公務員對圖利罪認知之宣導,落實行政機關法律認知之普及性,並加強防貪、反貪相關配套措施。


    法務部對於各界之意見至為重視,將完整蒐錄於會議紀錄中,且持續對於此一議題,審慎研議及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非正當取得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的新聞報導:新竹縣竹東鎮一棟出租套房的鄭姓住戶,去年四月間在短短十天之內,接連發生二次被闖空門的失竊案件,向當地的警方報案後遲遲未能破案。不過,警方極度懷疑這案件該是案發時曾經與妻子租住過同樓層的張姓男子幹的。事後張姓男子因為另案進入新竹監獄服刑。兩位承辦員警憑著警方公文向監獄借提張姓男子調查,張男到案後否認這兩件竊案是他所為,警方便多次用電話與張男的妻子聯繫,要她前來警局協助警方辦案,張妻來到分局後,張男態度軟化,說出兩件竊案是他所為。事後兩位員警大開方便之門,允許這對夫婦前往汽車旅館休息,讓他們享受片刻溫存後,才將張某解回監獄。


    由於張男已經自白犯罪,案件旋即被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沒有詳細推敲,憑著自白將張姓男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這案件的時候,張男突然翻供說:那兩件竊案實際上不是他幹的,在警方詢問中,所以會說成筆錄所記載的事實,完全是員警在他上廁所的時候和他溝通,要他承認幹下那兩件案子,只要他承認,警方就會給他和妻子到汽車旅館休息的機會。為了貪圖這點好處,才照著員警告訴他的內容,承認自己犯下那兩件竊案。法官傳訊提解張某調查的兩位員警,他們在法庭上否認有與張男套招的情事,說是張男苦苦哀求,一時心軟,才答應張男夫婦到汽車旅館去休息片刻,絕對沒有與張男有任何條件的交換。

    審理的法官,在被告與員警各說各話的情形下,最後是聽信被告的說詞,將兩件竊盜案都判決無罪。理由是在整個案件中,除了被告的自白犯罪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竊案現場也沒有發現被告入侵犯案的痕跡,所以不能以唯一的有瑕疵自白,作為判處被告罪刑的證據。


    這則新聞報導中,一再出現「自白」這兩個字,究竟代表什麼意義?有必要在這裡先作說明:自白是《刑事訴訟法》上一個專用名詞,意思是指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的時候,承認自己所為的全部犯罪事實或者是承認一部分自己所為的犯罪的事實。所以自白是被告對於自己不利益的供述,如果是對自己利益的供述,就不能稱作自白。偵查中的被告自白,應包括被告在有調查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時的承認犯罪在內。


    被告的自白在刑事訴訟中,不只是犯罪的重要證據,而且被告自白犯罪,審案的法官若認為被告犯罪後的態度良好,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可以依自白的程度,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另外在特別法中,也有自白必須減輕的規定。舉個例來說:被告犯了貪污重罪,在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將犯罪所得繳出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要「減輕或免除其刑」,減輕是指將處罰行為的法條所定的刑度減輕,最多可以減輕到原訂刑度的二分之一。像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對於本身應該做的職務上行為收個小紅包。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罪,法定最重本刑本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後,最重只能判處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免除其刑」是指被告的行為雖然成立犯罪,但不必給予刑的處罰,將刑罰的懲處免除了。是比「減輕」的規定更跨進一個層次!應該給被告減輕或者免除其刑,要由承審的法官依自白的程度與其他情況來決定。


    法律之所以會給自白犯罪者許多刑罰上的恩惠,無非是案件有了被告的自白,可以及早發現刑案的真相,減少不必要的調查,節省司法資源。但是被告的自白必須出自內心的任意性,也就是說不能有一丁點的外在因素介入,否則就是非任意性的自白。非任意性的自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不能作為證據的,什麼是非任意性的自白?《刑事訴訟法》為杜絕在解釋上產生爭議,特在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中列舉六種不得介入自白的情形,所列舉的情形中任何一種介入自白,這自白就是非任意性,不得作為被告犯罪的證據。列舉事由的條文內容如下:「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由這法條的內容來看,除了正面表列的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六種情形以外,還加上一項概括的規定,那就是「其他不正之方法」,只要有類似列舉情形的行為,都可以認為是不正方法,所取得的自白,就不得作為證據。


    條文中列舉的「強暴」:是指對被告施用強制的方法,求取自白,例如對被告拳打腳踢,拷問凌虐都屬之;脅迫:是指對被告為惡害的通知,使其產生畏怖心,所用的方法不問是明示、暗示、言語或文字,都可以作脅迫的工具;利誘:是指用金錢或財產上利益或非財產上利益,誘使被告自白。如果將法律上已有規定自白者可以得到減輕刑罰上的好處告知被告,讓他權衡得失要不要自白,這就不能算是利誘;詐欺:是指用欺罔的手段欺騙被告,使其自白犯罪,像騙說同案被告已經供認犯罪,讓被告失去心防而吐露實情便是;疲勞訊問:是指用各種不當方法,讓被告得不到休息,像多數人輪班連續日以繼夜對被告訊問,使其精神不支下作出自白;違法羈押:是指非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等所規定的程序對被告為羈押,被告在這種違法羈押下作出的自白。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提出他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抗辯,為了避免被告權益受損,檢察官、法院都應先於其他事證作調查。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所規定,審理張男案件的法院,就是依據這法條的規定優先調查,才查出這件利誘被告自白的真相。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6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不斷電系統的安全管理


    剛過完農曆年,當大家還沈醉在歡樂的氣氛中,2月底的某一天,不但網際網路上的入口網站極不順暢,連部分移動網路也都受到影響;看了新聞才知道原來是位於內湖某大公司的機房著火,遍及整棟大樓,間接造成全臺用戶遭受池魚之殃。


    科技新貴小潘公司的機房,恰巧也在那棟大樓內,火災當天,公司的業務受到不小的影響。就在小潘正焦頭爛額地忙著善後時,他的主管小強氣急敗壞地打電話質問他:「我們公司不是有裝防火牆嗎?怎麼會燒到?」小潘一臉無辜,心裡想著:防火牆是用在防止網路的不當入侵,跟火災有什麼關係?
 在被不明事理的主管指責後,陽光男孩小潘想到的是:下次再遇到這種狀況,應該怎麼處理,才不會重蹈覆轍呢?在下午茶的約會中,小潘把這個想法提出來跟司馬特老師討論。


 根據報導,事發當天,該大樓正在進行例行性不斷電系統(UPS)的檢修,在更換設備的過程中,導致不斷電系統串接的高壓電池溫度過高,甚至產生悶燒的情形;一瞬間濃霧竄出,造成整棟大樓必須跟著啟動消防作業流程而中斷電力,資訊服務也隨之停擺。


 不斷電系統是一種供電設施,它可以在正常電力中斷時,提供設備所需運轉的電源。基本上它是由若干的電池以串聯、並聯的方式所組成;機房為了讓系統在供電中斷時仍能運作,都會裝置不斷電系統。


    在初步了解不斷電系統後,小潘提出他的問題:是不是機房只要裝了不斷電系統,就可以不怕停電?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接著回答:機房不是裝了不斷電系統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電池的壽命很容易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電池出廠後,保存在企業機房內,機房內的溫、濕度,甚至是空氣中的粉塵等因素,都會影響電池的壽命;此外,如果電池沒有定期充電、放電,電池內的電池液也可能會老舊,而導致電池續電量不足,使得電池在重要時刻失效。不斷電系統為了維持正常運作,儲存的電量也是不少,一般企業為了配線及管理方便,都會把它放在機房裡面,所以不斷電系統的安全就會影響機房的安全,就像這次的個案。


    機房的不斷電系統雖然不是每天都會用到,但是不能因為未使用而誤認為可以長期使用,它的電池跟食物一樣,都有其保存期限。電池的壽期到了,雖然使用的時間不長,但它的蓄電能力已經下降,為了確保使用時能有足夠的電力,還是要定期更換。一般來說,測試、生產設備都應定期保養維護,不斷電系統雖然跟生產、測試無關,但是一旦在運作時故障,將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所以,企業應該要求資訊部門,在每季或每個月檢測機電設備時,最好設定標準作業程序(SOP),照著檢測步驟確實執行,才能避免因人為的疏失而釀成機房意外。


    除了電池設備外,不斷電系統內也有精密的交流定電流和定電壓設備,這些設備原本就很容易在機器操作的過程中釋放熱氣,而導致電池液溶解,甚至蔓延到不斷電系統內,造成系統損壞,這也必須放在標準作業程序中確實檢查。不斷電系統其實就是一個大的帶電源,在火災時要特別小心,一般的灑水系統可能會引發觸電的危險,所以在規劃消防設施時,應考慮採用乾粉滅火器或海龍滅火器等消防設備。不斷電系統除了要定期保養、維護外,平常就要有監控機制,監測其充、放電狀態及電池性能,有問題的電池必須立即更換。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說明,緊接著又問道:不斷電系統的充、放電狀態及電池性能要如何監控呢?司馬特老師喝完咖啡接著說:坊間很多公司都有電池管理系統(BMS)的產品,可以選擇現成的市售品,亦可要求不斷電系統的廠商提供相關服務。


    經過今天的下午茶約會,小潘對不斷電系統的安全管理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也深深體會司馬特老師時常提到的:資訊安全不只是資訊系統維護,周邊設備的安全管理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 
(作者為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強迫申辦門號又以協助解約名義詐騙,被害人被剝兩層皮!


    邇來接連發生3件被害人接獲歹徒電話,聲稱可協助解約先前以強迫推銷方式申辦的手機門號,但須先代墊溢繳金為由行騙,並利用宅配公司到府取貨服務,降低出面取款曝光之風險。 


    新竹葉先生於去(101)年9月接獲自稱臺灣大哥大電信經銷商的行銷電話,表示可免費贈送手機,但對於資費方案卻模糊帶過,在半哄半騙的情況下葉先生簽收了手機並簽署申辦同意文件,事後想取消門號,對方表示通話過程均有電話錄音,若要取消門號必須支付高額違約金,葉先生因此作罷。今(102)年4月一名自稱電信公司人員致電,表示因日前經銷商強迫推銷門號,已收到300多件投訴,因此以專案處理協助受害客戶解約及賠償事宜,惟需先代墊溢繳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800元及解約金8,600元,以及解約用之身份證影本,待解約完成後再退回給本人,將會請宅配人員到府收取,另外,他還特別囑咐葉先生要用信封袋裝好,不能讓宅配人員知道是現金,否則宅配人員會沒收金錢。其後,歹徒來電表示因宅配人員發現是現金,因此已遭沒收,要求被害人再寄送一次並指導其以紙盒包裝,當被害人向對方要求至直營門市辦理解約時,對方以「此為專案處理,透過宅配人員處理是規定程序」為由拒絕,被害人察覺有異,經上網搜尋發現有類似詐騙新聞,於是出面向警方報案。

    另一位被害人李小姐亦遭相似手法詐騙,自稱遠傳電信的代表陸續以宅配公司發現、入錯帳戶、國稅局課稅等名目,不斷要求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因已身無分文,向老闆預支薪水,同事聽聞後向其關心瞭解,提醒她可能遭到詐騙,才報警處理,總計損失9萬6,500元。
 
    根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3起被害案件總計損失金額為15萬餘元,被害人先前均曾透過「辦門號 送『山寨』手機」的電話推銷手法申辦門號,而後又接獲假冒電信公司員工來電,以協助取消門號為由進行詐騙,因歹徒清楚掌握被害人名下門號等相關資訊,不排除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係於先前申辦門號時外流而遭不法利用。


預防之道


警方呼籲,如有取消門號之需求,務必至電信公司之營運據點申辦,勿聽信「無須付違約金」等藉口,而透過不明人士代辦,另外,不肖業者常以送手機名義推銷門號,但手機品質不一,對於資費方案亦說明不清,民眾對於此類行銷手法務必提高警覺。有任何與詐騙相關之問題,請多加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小故事—廉泉讓水的典故


    「廉泉讓水」是一句成語。在南北朝宋明帝時,梁州官吏叫做范柏年者,某次奉詔與皇帝商討國事,偶然談到在廣州有一「貪泉」,明帝一時興起,便問范柏年,那天下有無叫做「廉泉」的呢?范柏年答覆說:「在我的家鄉就有二條著名的河流,一曰『廉泉』,一曰『讓水』〈均在今陜西境內〉…。」范柏年講這段話,就是在強調其家鄉人民都是操守廉潔,懂得尊重禮讓的意思。後來的人,於是就用「廉泉讓水」這個成語典故,來比喻廉潔和禮讓的人。所以現在如果有官員升遷異動,就可以將「廉泉讓水」這句話鑲裱起來送給他,意喻其廉潔可風。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
本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是否有鼓勵公務員收受鉅額餽贈之嫌?



(一)本點規範目的
1.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遇有受贈之財物,知所因應及進退。


2.引導廉潔自持: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公務員應清廉、儉樸,重視外界觀感,以贏得尊重。


(二)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重點
依據本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際,自當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

不當聯想。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推動賣場單位定價標示,提供消費者最優惠之選擇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鑑於國外有75%消費者會靠陳列貨架標示的單位定價,進行商品價格比較,進而選擇較為優惠的產品。因此,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請通路商在陳列貨架上,就相同種類的商品標示單位定價,消費者可從貨架上的標示瞭解散裝產品是否比包裝產品價廉、大包裝商品是否比小包裝更經濟、特惠產品是否比無特惠產品便宜,或者A品牌的價格是否比B品牌更優惠。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所謂單位定價係指各賣場就其貨架上陳列的商品,按屬性分類,相同種類的產品,均以相同的法定度量衡為計價單位,並標示該單位售價,以作為比價之用(例如同為沐浴乳均以「毫升」為單位、同屬麵條類即以「公克」為單位)。而且架上標籤則建議應標示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如係優惠商品並標示特惠單位定價、總價及期限。


    行政院消保處分別於去(101)年9月及今(102)年1月邀請大賣場、超市業者及主管機關開會,以行政指導方式,推動通路商單位定價機制,以利消費者選擇。經瞭解相關賣場及超市業者迄今辦理情形如下:
一、台糖、大潤發、家樂福、遠百愛買、全聯等5家賣場,對於可用法定度量衡計量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已完成單位定價標示。


二、好市多的部分生鮮、蔬菜及食用油等產品已標示單位價格,其他產品大部分為單一品牌,無從比較。


三、惠康因更新採購系統之故,預定於明(103)年第一季才能完成;松青在單位定價系統及促銷商品已全部完成,其他商品則陸續在更換陳列標籤時,逐步於102年6月30日完成。


    另外,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經濟部已公告洗衣用清潔劑(限淨含量5公克至10公斤之包裝內容物屬固狀、粉狀之定量包裝商品)及肥皂(限淨含量5公克至10公斤之包裝內容物屬粉狀、絲絮狀之定量包裝商品)為「定量包裝商品」,且自本(102)年1月1日起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希望各通路應檢視相關產品之標示,俾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目前單位定價已陸續在8家大賣場實施,希望能逐步拓展到地方性大型賣場或區域之連鎖店;因此,已請經濟部及相關機關研議各賣場橫向間,同種類商品一致性的單位定價,以及各賣場與上游供貨商及下游各通路間的垂直單位定價整合。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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