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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7 政風電子報第150期

◎法治視窗—六歲童要悶死嬷,行為不罰!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一名居住在臺北市的6歲小男童,平日父母都上班去工作,只留小男童與他的老阿嬤在家,小男童閒著無事,整天與電玩與伍,滿口都是「殺死你」「爆頭」等自電玩遊戲中聽來的暴力言語,他怎知道電玩中的角色,縱然被殺死,只要一按按鈕,已死的大將,就會重現江湖,奮勇殺人。這只是電玩遊戲中的情節,但真實世界並非如此,人只要沒有了那口氣,就是一命嗚呼,再也活不過來!小小年紀的男童,哪裡知道這人間事!
這天,小男童從午睡中醒來,一睜眼看到年邁的老阿嬤,因為工作太累了,倒在他經常打電玩的長沙發上睡著了!心中十分氣憤,就想要結束老阿嬤的性命,便跑進房間內,搬出一床棉被,將棉被掀開蓋住老阿嬤的頭部,自己再跨坐在上面,用這方法要將他的老阿嬤悶死。睡夢中老阿嬤因自己口鼻被棉被蓋住,無法呼吸而驚醒,幸好老阿嬤人雖已老了,身手還很矯健有力,於是發揮她求生的本能,奮力掙扎,小男童無法在她頭上坐穏,從上面摔了下來,老阿嬤才掙脫了壓在頭上的棉被,呼吸到新鮮的空氣。
小男童想用棉被將他的阿嬤悶死,老阿嬤是他的祖母,是小男童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依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是一種刑罰很重的犯罪。已著手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卻沒有將直系血親尊親屬殺死,這在刑法上稱作未遂犯,未遂犯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可以按照既遂犯規定的刑罰來減輕處罰。刑法第272條第2項就規定這罪要處罰未遂犯。也就是要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來處罰,不過想悶死老阿嬤的小男童只有6歲,而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6歲的小男童雖有殺人的行為,但不負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另外還有專門對付不聽管教的小傢伙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小男童也差1歲,才能接受到法律的處罰。
如此說來,小男童想要老阿嬤死的惡行,法律既不能處罰他,那只好任他逍遙法外,快樂渡過他童年的日子了!
刑罰方面,小男童雖然因年齡問題得以倖免,但還有民事問題需要解決。小男童想殺死阿嬤的行為,係屬不可原諒的事實,此項事實不只是老阿嬤向小男童的父母哭訴指證外,連小男童自己也承認確有其事。則小男童有殺人的故意與殺人的行為,至為明顯,這種隱藏在內心裡的殺人故意,最為可怕,一有外來因素,瞬間即會爆發,老阿嬤與小男童在家朝夕相處,難免會有不如小男童意的瑣事發生,這些防不勝防的事情,如果再度引發小男童殺人的惡意,他可不會像前次一樣利用棉被作為殺人工具,很有可能是家中隨手可得的水果刀、菜刀等作為凶器,六歲的小男童年紀雖小,如有兇器在手,只要給老阿嬤輕輕地刺上一刀,老阿嬤便會因失血過多而命赴黃泉,原因是他們家中只有小男童與老阿嬤,別無他人可以給老阿嬤及時的救助。
小男童與老阿嬤之間所存的心結,必須設法解開,否則老阿嬤的生命就一直處在危險狀態中,解開這心結的責任,就落在小男童的父母身上,因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由這2條法條來看,小男童縱然頑皮不成體統,身為老一輩的老阿嬤並無權管教小孫子,只有把小男童頑皮的狀況告訴他父母,讓有權管教的父母好好地教訓他們的兒子,不過管教的方法還要拿捏得當,不可氣頭來了動手亂打,使小孩受到傷害,否則打人的父母也要吃上刑事官司!在這種情形下,為人父母者,只有靜下心來,好言開導小男童,仔細地說明,小孩子在家中,要尊敬長輩,這樣長輩才會喜歡你,在長輩的愛護下,壯大成人,且要告訴他不可將殺字掛在口中!使小男童徹底知道與人相處的道理,這個家才會和睦安寧!
備註:
一、本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法務部立場。
 
---(本文轉載107年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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