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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22 政風電子報第217期

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解析我國配套保護法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風室主任-李志強

為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我國於2022年間由總統公布修正《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等法律,以防杜及嚇阻外國或敵對勢力竊取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藉以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確保我國產業實力。

訂定配套法規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依據(國安法),為有效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主要乃規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之認定、變更及其他審議事項之辦理程序。

二、〈兩岸條例〉修正新增「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且「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關鍵技術人員,赴大陸地區應申請許可;鑑此,國科會訂定《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且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研究計畫,始控管相關人員赴陸。

三、為周延保護營業秘密,我國於2023年8月30日修正施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不法態樣並加重刑責,*且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配合〈國安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於同日亦修正施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同時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要求。

界定重要概念

一、所謂「關鍵技術」,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中雖無明確定義,然從(國安法)修正內涵,應係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等其中之一者。

二、所稱「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此於《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明文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二)執行前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

設置專責單位

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明定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下稱關鍵技術審議會),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國科會就(一)補助、委託、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代表;(二)依法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公立研究機關(構)代表;(三)國防、情報、治安、大陸事務及司法機關(構)代表;(四)具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科技政策、產業分析、法律或其他相關專業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五)具領導型技術或對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之產業專家等人員聘(派)兼任之。足見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涵蓋產官學研相關領域專家,不僅專業而且多元。

二、為協助關鍵技術審議會長期持續追蹤研析關鍵技術,爰參考美國現行作法,設置關鍵技術辦公室,研編關鍵技術項目,及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能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各機關(構)提報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前,應設專家審查會協助審查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並由各機關(構)自訂委員資格及會議規則等事項。

三、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立研究機關(構),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定期盤點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並經專家審查會審查後變更。

建立審查機制

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除規定關鍵技術審議會召開之程序外,並明定機關(構)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應檢具(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應包括技術之描述、特徵及功能等;(二)敘明所提報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之說明;(三)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四)其他參考資料,經關鍵技術辦公室提報關鍵技術審議會;關鍵技術辦公室自行提報者,亦依前項規定辦理應檢具資料。

二、明定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經行政院公告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是否屬於該關鍵技術項目之疑義。技術主管機關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若符合持有關鍵技術者請求或產業環境或技術發展已變化之情形,得經專家審查會審查後變更。上開辦法另規定機關(構)為提報認定或變更關鍵技術項目,所設置專家審查會之召開方式。

三、考量相關機關(構)盤點等相關流程較為繁瑣,為具備充分作業時程以因應關鍵技術審議會定期會議,《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規定,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3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3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為確認前述條件,應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5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相關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四、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經審查認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應解除列管者,計畫執行單位應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名單予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科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

善盡保密義務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及《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均明揭參與相關會議之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對於應予保密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落實迴避條款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規定,若認定之關鍵技術項目,涉及參與相關會議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自行迴避;會議主席於知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時,應令其迴避。而《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於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達一定基準之計畫認定相關會議,對參與計畫認定之人員比照訂有相同之迴避條款。

公告技術項目

一、依據國科會說明,相關修法旨在確保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優勢,針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加強保護,避免非法外流侵害國家與產業利益,其並不影響合法商業行為及技術交流。國科會及各相關部會後續將配合技術發展變動,持續廣納意見並滾動檢討。

二、關鍵技術審議會於112年12月間召開第1次會議,經審查決議並由行政院於同年月5日公告共22項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此次公告內容以具主導優勢與保護急迫性之技術為第一波清單,說明如次:

(一)國防科技、太空領域:主要基於國家安全考量,且政府已投入大量資源,其技術發展已具自主性,且涉及如《瓦聖納協定》等國際公約規範。

(二)農業領域:涉及糧食安全及民生經濟,且為我國出口外銷主力之一,具備產業競爭力與領導型技術優勢。

(三)半導體領域:全球市占率第一,高度連動相關產業鏈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具高度影響性。

(四)資通安全領域:為國家安全及數位科技之核心,並涉及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我國產業已具技術能量,故將之相關技術納入保護範疇。

三、本次核定之國家關鍵核心技術項目,按主管機關區分,計有國防部6項、國科會8項、農業部3項、經濟部2項、數位部3項。

結語

  為防止我國重要經濟命脈,也是攸關國家安全與國家競爭力基礎之關鍵技術,遭到境外敵對勢力竊取或侵害,政府積極建構層級化保護體系,邀集相關領域代表透過審查機制框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同時落實保密及迴避條款,並由行政院公告清單;後續也將適時滾動式修正,且據此加強控管相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最後淺見,若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與業者合作開發技術,建議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明列有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以免事後衍生爭議。



---本文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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