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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0 政風電子報第151期

廉政警示站—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臺東縣政府主計處課員陳○○涉嫌詐領公款2千多萬元,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年。

陳○○係前臺東縣政府主計處課員及臺東縣消防局會計室科員,負責開立付款憑單、支出傳票、整理原始憑證送審及預算審核等政府會計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任職期間為下列之行為:(一)虛製付款憑單向臺東縣政府詐取支付款項;(二)詐取臺東縣消防局離職人員繳回之溢領薪資;(三)虛製付款憑單向臺東縣消防局詐取支付款項;(四)詐領臺東縣消防局應繳回臺東縣政府之代辦經費賸餘款;(五)詐領臺東縣消防局員工薪資;(六)詐領臺東縣消防局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2,638萬7,693元,並於犯後自行向臺東縣政府繳回2,699萬8,817元。
 
案係陳○○由臺東縣政府政風處人員陪同向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業於107年7月31日判決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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