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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1 政風電子報第73期

政風電子報第73期

 ◎ 政令宣導—法務部將持續加強廉政革新及打擊貪腐
  
             我國國際廉政評比從2008年起排名連續向上提升,並突破6分大關,顯示政府近年來致力反貪腐的策略與改革作為已展現成效,法務部將持續加強廉政革新及打擊貪腐相關作為。

  今天(12月1日)「國際透明組織」公布我國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評比,我國排名第32名,分數6.1分,較去年進步0.3分,且首度超過6分以上,係自該指數1995年公布17年以來的最佳成績。但從17年來之分數與排名趨勢圖可看出,我國的受評分數始終在5分上下區間徘徊(平均5.55分),但 馬總統上任以來,厲行廉能政治,已展現出具體成長,一舉突破6分而達6.1的歷史新高分數。因此,「國際透明組織」東亞暨南亞區高級主任廖燃先生在接受中央社專訪時強調,今年臺灣跨入6分的行列意義重大。
  法務部表示,我國評比排名從2008年起4年以來連續進步,顯示我國反貪腐整體成效已逐漸向上提升,以及政府近年來致力反貪腐的策略與改革作為已展現成效。
  近二年來法務部所屬政風機構主動發掘貪瀆不法,如:偵辦海關人員涉嫌集體貪瀆案、故宮研究員涉嫌擅自重製國寶光碟案、地檢署檢察官涉嫌收賄包庇業者案、地方政府建照協審委員涉嫌索賄案、研究機構實驗室涉嫌詐領補助費案及公立醫院醫師涉嫌虛報手術費用詐領健保給付案、國中小學營養午餐學校人員涉嫌收賄等重大貪瀆案件,不怕家醜外揚、絕不護短以展現防貪、肅貪的決心,未來打擊貪腐相關作為將會持續進行。
  另在法治興革方面,目前法務部廉政署已進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的研議,「我國獎勵保護檢舉貪瀆制度改進」之研究案亦即將完成。另配合「貪污治罪條例」增列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刻正檢討修訂「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期將行賄之舉發納入獎勵保護項目,以健全廉政法制。
  法務部認為,以我國整體競爭力的表現,打擊貪腐,落實廉能政府仍有提升空間,因此除將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容及行政院所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繼續推動各項廉政措施及健全廉政法制,並就「反貪腐法律」、「確保資訊公開」、「防止利益衝突」等面向,加強社會參與,落實跨域合作,結合民間團體、企業等協力加強廉能與誠信治理,秉持「防貪、反貪為主,肅貪為輔」的策略,落實「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保障人權」三大目標,持續努力加強廉政革新的深化與精緻化。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未成年人怎可作保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一家平面媒體用全版的版面報導:公股占大比例的一家銀行,與客戶的保證人間引發保證契約有無效力的民事紛爭,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多年以前,這家銀行以近似兒戲的態度,接納一對只有七歲與四歲的小兄弟作為貸款客戶的連帶保證人。當年的小兄弟,目前都已成年,老大且有豐厚的工作收入,被這家大魚可以視為不見,小魚絕不放過的銀行發現,憑著幾年前取得的法院執行名義,就積欠債務餘額新臺幣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部分的債權,聲請法院對兩兄弟為強制執行。可能是兩兄弟別無耀眼的財富,只對目前有工作收入的的大哥哥扣押薪資收入的三分之一,由這家債權銀行收取,一直要到全部債務還清為止。
  對當年債務一無所知的兩兄弟當然不服,向法院對債權銀行提起「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之訴,日前已經得到法院認為有理的勝訴判決,如果銀行方面自認理虧而不上訴,判決就此確定,這對兄弟就不必再受保證債務困擾之苦了!
  這對兄弟的連帶債務的發生,要從民國八十一年間說起,當時他們的父親,開設一家產製滑雪手套外銷的公司,缺乏周轉資金,用公司名義向這家銀行貸款三千萬元,銀行方面認為公司的資力不夠健全,要有連帶保證人作為補強才願貸款。當時這對兄弟雖然小小年紀,卻被父親列為公司的股東,就以公司股東的資力,作為公司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其實這幕A銀行錢的鬧劇,都是這對兄弟的父親自導自演作的「好事」,只是銀行承辦人看不出鉅款被A的後果,仍然接受這不能算是補強的「補強」,讓十九年前三千萬元的貸款被輕易取走。還好經過四年的努力,收回一千八百十五萬元的本金,還有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無法收回。這大把鈔票,眼見著就像鹽一般撒在水中消失不見了。
  兩兄弟提起的「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的訴訟進行中,這家銀行也振振有詞提出二點理由來答辯:第一、兩兄弟是公司股東,公司借到錢,兩兄弟也間接獲利;第二、本件債務曾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應由兩兄弟返還借款礭定,可以證明連帶保證契約有效。從銀行辯解理由來看,似乎是在找當年接受七歲與四歲的小孩為連帶保證人是正當的下台階,只是法院對這些說詞,並沒有給予肯定。新聞報導提到判決理由指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所為的保證契約,是一種效力未定行為。為什麼同是兩兄弟年幼時替人作連帶保證的事實,一則判決認為連帶保證有效,兩兄弟要替老爸開設的公司還錢;一則判決則以當年老爸代訂的保證契約,屬於效力未定行為,認為保證契約不生效力。兩判決對當事人來說,真有天壤之別!其實二判決都各有理,只是適用法則不同。這裡依據與判決有關的民法法條加以說明,來為大家解惑。
  先從保證契約有效的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說起:為人作保,在我國民法上是一種契約行為,要具有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作出法律行為來簽訂。民法將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分成三個階段:滿二十歲的人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為「成年」人。成年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隨心所欲作出任何法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可見兩兄弟當時都沒有獨立簽訂契約的能力。因為簽訂契約,是一種可以變動權利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作為要素。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不能對外為意思表示,也不能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如果做哥哥的也未滿七歲,他們的父親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便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無行為能力的小兄弟,作出任何法律行為。至於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若「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所作的法律行為,只是涉及債的問題,不對特有財產為處分,過去司法實務上認為仍在法定代理權限之內,所為的連帶保證行為,法律沒有禁止規定,依法應屬有效。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三年台上字二六一一號判例,高雄地方法院為銀行勝訴的判決,或許是本於這種見解判決銀行勝訴。
  這次法院針對「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的訴訟,跳脫了舊有前例的思維,作出創新的見解,不再在法定代理人的行為是否有效或無效上鑽牛角尖,引用民法第八十一條作為立論依據,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法條中所謂限制原因消滅後,指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因為結婚成為成年人,對於未成年前所訂的契約未為承認,此際契約相對人可以定期催告他答覆是否承認。若逾限不為確答,亦視為拒絕承認。這件案件未經催告程序,而且提起確認之訴,當然是拒絕承認,契約不生效力,較能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軟體智財權管理分享
 
前言
 
  智慧財產權(簡稱智財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我國以立法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
  在資訊安全的管理範疇,除了保護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外,遵守相關法規法令的要求,對機關而言同等重要。倘若機關違反法規要求者,可能造成機關財務上、業務上或名譽上的損失,因此不得不重視。本文主要探討智財權之於電腦軟體的要求,以及如何進行軟體管理以確保法令的遵循性。
軟體智財權之著作權
 
  本文所討論的軟體意為電腦軟體,包括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電腦軟體在智財權的分類屬於電腦程式著作;以資訊安全的觀點,電腦軟體之智財權,主要以「著作權」的使用安全為主,為確保機關取得合法授權與侵權免責的保證為核心。我國著作權法定義的「電腦程式著作」者僅有電腦軟體中的電腦程式部分(亦即狹義電腦軟體之概念),只要它是「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且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者,就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著作權(Copyright)是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於其所創作的著作之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它是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則可透過讓與、授權等,使著作人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利益,得以維持生活或促進創作意願。
軟體智財權管理方向
 
  機關在軟體智財權管理上應注意軟體的採購、建置及授權。採購電腦軟體的型式大致可分成三種:從無到有的重新開發的軟體專案、以既有軟體進行客製化或部分新開發功能,以及單純採購既有軟體之利用授權。不同型態的採購,須配合機關的需求,依個案約定智財權的歸屬、讓與或授權條款。 
  假設機關之軟體需求是從無到有的軟體開發,而委外開發的對象為個人者,建議可約定著作權屬於機關方;倘若委外開發的對象為公司或法人者,則須透過讓與著作財產權方式要求,如此對於機關而言較為「安全」,因為可以行使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自由利用著作,亦可「授權」其他人利用著作。而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授權,實務上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方式進行。
  另一種情況,則是既有軟體的採購,通常是以取得授權的方式處理,包括單純使用的授權(如作業系統程式或應用軟體的採購),或使用加改作的授權(如特殊應用軟體的建置);另外要注意原始碼的取得並不代表取得其著作財產權,若需要自行或委託他人修改程式,或有資訊安全檢查之需求時,須取得原始碼改作的授權。
軟體智財權管理責任
 
  智財權的法律,原則上處罰行為人,若安裝未經合法授權的軟體,則實際從事安裝之人,即屬於侵權的行為人;若是將未經合法授權的軟體上傳至機關伺服器,則上傳人為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人;另外幫助、教唆者亦屬於行為人的範圍,代表人或部門主管若知悉侵權情形,亦會被認為屬於前述行為人。侵害智財權的民事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相同,無論是故意或過失皆須負責,數個侵權行為人間,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了民事責任外,若行為人有故意的情形亦將受處罰,而故意的認定,並不需要明確知悉侵權行為且積極去執行或是對於法律很熟悉,只要認識侵權行為的存在,並有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即有可能構成侵權的故意。 
  機關內可能會發生軟體智財權的問題,大多為軟體授權數不足或不符、下載安裝未經合法授權的軟體、授權人未具合法授權地位、破解防拷措施等等。而這些問題多為系統性的問題,機關如何避免因管理不當而受影響,可透過建立智財權管理的作業規範,施行教育訓練並實際執行。當侵權問題發生時,以機關的角度確實已盡管理與監督之責,以求降低因個人因素可能帶來的連帶民事或刑事責任。
機關應如何透過管理來降低侵權的風險?
 
 
一、建立電腦軟體管理與使用須知:
 
(一)列出機關內之電腦軟體清單,並清楚了解各項軟體使用的智財權益,以及目前軟體的使用狀況,統一管理電腦軟體之授權文件、購買證明、序號及原版光碟等。 
(二)訂定機關內軟體使用規範,說明軟體管理程序與申請流程,並告知需求者應配合的事項。例如:公告允許機關人員個人安裝之電腦程式表列,若有其他需求,需填寫軟體需求表單,經一定的核可程序始得使用,不得自行透過網路下載或安裝。
(三)定期查核機關所屬電腦內安裝之軟體是否合法授權,軟體管理員應定期執行對於機關人員之軟體使用狀況進行抽查,並彙整抽查報告向主管呈核。
(四)若有軟體備份需求時,於軟體複製前需詳閱軟體之版權資訊確認可合法備份軟體;而個人使用者嚴禁自行複製軟體備份。 
 
二、建立侵權處理的作業流程:
 
   若有著作權人主張機關內使用之電腦軟體,侵害其智財權,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確認機關內是否使用該電腦軟體與使用情形;確認該電腦軟體之取得來源,是否有相關資料證明軟體為合法使用。 
(二)若經查證確有疑義時,機關應先立即移除或停止使用該電腦軟體,以待智財權釐清後再使用較為妥當。
(三)倘若確認為侵權使用,則必須確認最終應負侵權責任之人,可能是管理疏失,可能是個人行為或者是廠商的過失;確認後再思考如何處理。
(四)若情況嚴重者,必須討論是否和解與相關內容,最後再追究應負責之人。

結 語
                   違反智財權法律亦是資訊安全風險的一環。大部分的電腦軟體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機關倘若觸法,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嚴重者可能受刑法的處罰,連帶可能使機關名譽受損。因此建立軟體資產管理,並融入智財權的規定,提供軟體的管理者、使用者,或採購人員相關行為的準則。基本上,機關必須對智財權法律與契約文字有一定的了解,在行為上不安裝未經授權證明的軟體、清楚軟體授權安裝數量、其授權範圍及限制,並定期檢視現行狀況,充分掌握資源情形,以避免遭受侵權帶來的法律困擾。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操控大樂透開獎?網路交友遇詐騙!
 
  彰化縣李小姐今年7月在尋夢園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任職於電子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師的高姓男子,兩人透過網路即時通攀談近3個月間,幾乎每天上線聯絡,高男不時於言談間展現自己優渥的生活條件,更積極表示對李女的欣賞與好感,希望李女願意當他的女友。高男於10月間的某次聊天中,提及在澳門出差時認識一位賭場的蔡副理,是負責操控臺灣大樂透開獎的重要人員,可以拜託他暗中操作讓李女及自己中獎。 
  透過高男轉介,李女與蔡副理聯絡上後,蔡副理表示得獎前須先繳納領牌費及電腦卡費,李女經與高男協商共同分攤繳納後,爰不疑有他將自已分擔的部分費用,於11月某日聽從指示匯款了11萬元給對方。事後李女卻接到另一名自稱周經理的男子來電,告知其非公司會員不能領牌,隨後蔡副理匆忙來電表示只要李女匯2萬元紅包讓他疏通管道,就可領到牌,李女遂再依指示匯款。然而蔡副理幾日後卻再度打電話給她,表示還是得請其繳納25萬元費用加入會員後,才能領牌。李女感覺事有蹊蹺,上網查詢發現165網站所公布反詐騙宣導資訊中確有類似情節的案例,才發現自己被騙了。
預防之道
  歹徒經常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且難以查證的特性,在網路聊天室物色詐騙被害對象,一旦有人上勾,即哭窮裝可憐借錢、佯稱遭黑道控制賣淫須贖身、利誘參與高報酬投資或邀約進行投機取巧中獎操作,以遂行詐騙。警方呼籲,網路交友危險多,攀談中遇網友請求金援或邀約金錢交易,務必查證對方身分真偽及其說詞,以免被騙。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喬縣令巧斷訟案
 
  清朝有個讀書人叫作喬世榮,長得其貌不揚,不拘小節,但卻精通詩書,頗有文采。某年大考中第,到吏部候職時,因無餘銀「上貢」,所以坐了好久的冷板凳,最後終獲分發為一小縣的七品縣令。正當走馬上任,在途中碰到二人在激烈爭吵,一問之下才知道,其中一老者因拾獲年輕者之錢袋,因心地良善,於原地等候遺失者前來認領,殊不知那遺失錢袋的年輕人,反而一口咬定錢袋裝有五十兩銀,而不是現在的十兩銀,圍觀的民眾也替老者報不平。這時喬縣令首先向老者問話:「你撿到這錢袋,都沒離開原地?」老者答:「沒有。」喬縣令又問:「可有人見證?」部分圍觀民眾紛紛願替老者做證。喬縣令於是已有定見的說:「這就對了,老者撿到的錢袋,是裝十兩銀,那就不是你的五十兩銀的錢袋。老者拾金不昧,判將十兩銀的錢袋一併賞你,至於年輕人的五十兩銀錢袋,則由你自己再行尋找吧….。」這時圍觀的民眾都異口同聲稱讚喬縣令是個好官啊!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http://168.motc.gov.tw/----

◎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行政院消保會提醒赴港旅遊購物,提防受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頃獲悉香港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消委會)發布新聞公布兩間位於尖沙咀的影音店:(1)時尚數碼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80號金鑾大廈地下B舖,(2)日東公司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36號至44號重慶大廈地下二號A舖,以外地遊客為目標,使用餌誘式及誤導手法行銷3C高價商品(如相機及配件或電腦產品)。該會並表示自去年1月以來共接獲143件投訴上開2店家爭議案,且投訴個案所涉及爭議款額累計竟高達1,609,000港元。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香港消委會所列舉4個案例僅為外地人赴港遭詐騙事件之冰山一角,且由上述案例之爭議處理過程可知,出國旅遊發生消費糾紛,除有申訴無門之苦,且需付出額外之時間及費用支出,其代價不可謂不大。鑑於國人常去香港旅遊購物,故行政院消保會籲請國人赴港旅遊購物時,應選擇香港旅遊協會的會員商號消費較有保障;尤其是所進入之商家店員多為男士且人數較多,或所擬選購的產品又都剛好缺貨時,就要格外小心及三思,不要隨意聽信店員介紹的產品;另國人在國外刷卡消費時,亦應特別注意簽單上之消費金額及單位是否正確無誤,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及匯差損失。
  國人赴港旅遊如遇有任何消費問題,除可在當地洽請陸委會香港事務局協助處理外,亦可向香港消費者委員會(申訴專線8522929-2222)或香港旅遊業議會(申訴專線8522807-0707)申訴。至國人回台後始發現之消費問題,可經由行政院消保會於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之「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申訴;行政院消保會將轉請陸委會協助處理。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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