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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25 政風電子報第152期

廉政警示站—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橫行彰化地區某醫院保險黃牛吳○○等人涉嫌「勞農保險詐欺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下稱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共同偵辦橫行彰化地區某醫院保險黃牛吳○○等2人涉犯勞工、農民保險(下稱勞農保險)詐欺案。
 
   保險黃牛吳○○等2人明知被保險人吳○美等10人視力狀況,不符合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之保險失能補助費,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遊說被保險人吳○美等人委託其等代辦各項勞農保險之請領業務,並與被保險人吳○美等人約定,由其等抽取實際獲得保險給付之2成至3成為佣金,再由吳○○等2人為被保險人吳○美等人於彰化地區某醫院眼科門診掛號後專車接送至該醫院,被保險人等則按吳○○等人事前之指示,於眼科檢查室由檢驗師進行視力檢查時,故意隱匿實情,將視力表可清楚看到之字體,向不知情之檢驗師佯稱模糊而無法辨識,以此方式得出較實際視力為差之不實檢查結果,從而使該院不知情之眼科醫師陷於錯誤,開立與事實不符之勞農保險失能診斷書,後由吳○○等人代向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遞件申請勞農保險失能給付。
 
     案經彰化地檢署何蕙君檢察官偵查終結,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吳○○等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分別各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53萬500元;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沒收犯罪所得參拾2萬6,000元,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977號、994號判決,處吳○○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所得54萬1,500元沒收之。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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