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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6 政風電子報第201期

遭到假藉檢查瓦斯安全名義,推銷瓦斯防爆器等設備後,可以要求退貨?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業者到府推銷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稱之「訪問交易」,消費者有七日猶豫期。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之內,退回商品或用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要說明任何退貨的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二、提醒您,收到商品當日並不計算在七日之內,而您在退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時,最好是以雙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發,以減少爭議。

三、解除契約後,您可直接向廠商請求退還已經付出的金額。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疑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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