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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2 政風電子報第141期

政風電子報第141期

政風電子報第一四十一期 發行日期:2017-11-
 
◎廉政警示站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巡查員鄞○○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鄞○○係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墾管處)約僱保育巡查員,緣民眾陳○○所有之屏東縣恆春鎮水泉段200地號土地,因屬墾丁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在上開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應取得墾管處之建築許可後方可動工,然陳○○卻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在該土地上新建房屋。詎鄞○○明知其違建查報業務已於98年8月交接,其並無決定查報拆除權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協助辦理違建查報業務之職務上機會,趁陳○○至墾管處陳情之際,向其誆稱墾管處部分伊會幫忙處理,使其可以繼續施工等語,並以手勢「OK」暗示需要花錢處理,另指示陳○○準備「東西」(指現金)交由王○○轉交,致陳○○誤以為鄞○○有審核違建應否拆除之權限,遂於98年12月20日依鄞○○指示聯繫王○○,雙方約在屏東恆春第三核能發電廠附近路邊見面。陳○○到場後即將一只裝有新臺幣(下同)7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王○○,嗣後王○○聯繫鄞○○約在屏東縣恆春鎮之不詳地點轉交上開款項,鄞○○因而詐得7萬元。
 
全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通姦若除罪,衝擊家庭和諧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刑法第 239 條的通姦罪除罪化,20 年前曾喧騰一時,後來因為反對的聲音很大,倡議者覺得當時的環境還成不了氣候,也就偃旗息鼓不積極進行了。今年 5 月間,司法院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所屬的第 5 分組開會,有人認為,目前家庭、親屬、性平等法規已趨完善,通姦罪的存在正當性已屬薄弱。由於通姦罪的存在,一些受到性侵害的女性甚至不敢提出告訴,深恐一旦證據不足,不但告不成對方,反而被對方配偶告成通姦罪,因而隱忍不告。另有國外人權專家來台考察人權時亦指出,司法介入私領域範圍對情感完全沒有幫助,也建議應該將這個罪從刑法中刪除。爭議不斷的我國刑法通姦罪,規定在第239條,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從法條的內容來看,法條共含有兩個罪名,通姦罪與相姦罪。通姦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與配偶以外的人和姦,與有配偶姦淫的人,不以知道對方為有配偶身分為必要,如果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仍貪歡自願與對方行姦,這就構成了上述法條中的相姦罪。通姦與相姦兩罪法定本刑雖然規定的都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只要法院在六個月以內量刑,通姦也好,相姦也好,都可以易科罰金,不必進入監獄吃牢飯。這樣輕的犯罪,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多人站出來要求除罪化?
 
問題出在刑法第 245 條第 1 項所定的第 239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這種犯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訴追,法院方可以判處罪刑。一般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凡是犯罪的被害人,都可以提出告訴,唯獨通姦罪依同法第 234 條第 2 項所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有權告訴的配偶如果事前「縱容」,也就是對配偶的通姦行為視而未見,或者事後「宥恕」曾表示不想追究通姦罪責者,依刑法第 245 條第 2 項的規定:「不得告訴」,也就是配偶所特有的告訴權就此喪失。夫妻之間雖然沒有刑法所定不得告訴的情事,但一個美滿的家庭如果一家之主的男主人不能恪守本分,在外有了小三,夫妻的兩人世界一旦有第三者介入,配偶的一方怎能忍受,憤而提出通姦罪的告訴,此際被提出告訴的配偶自知理虧,便放下身段,低聲下氣向配偶表明要與小三斷絕往來,要求配偶原諒並撤回告訴,以免事態外洩,
影響名譽,害及家庭與事業。這一套頭頭是道的說詞,讓提告的妻子心軟,表示配偶部分可以考慮撤回告訴。至於介入的小三則要告到底,老公見老婆已經回心轉意,心中不免暗喜,至少自己可以免去牢獄之災了!一般告訴乃論的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只要告訴人對告訴的共犯中的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即及於全部。通姦罪在刑法中屬於必要共犯,必須要有兩個人共同犯罪才會成立。不過上述法條有一段但書,載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這位向老婆低頭的老公雖然逃過了通姦的罪責,那位與他相姦的小三可沒有那麼幸運,必須單獨面對相姦罪的懲罰。就是這一點,引起不少女性的反感,認為這是法律在為難女人,大聲喧嚷要求通姦除罪化。
 
不過,法律條文的刪除,不是少數幾個人聲音大、舉個手就過了,必須要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程序,才能完成修法。根據新聞報導,有關機關曾經就通姦除罪化進行民調,結果有 8 成的民眾表示反對,這可能與我國民風保守,固有的道德觀念深植民心有關,未來這案件送進立法院,立法委員基於民意,想要順利過關,並不容易!就算順利修法成功,通姦沒有了刑事責仼,丈夫一旦劈腿「小三」,或者妻子出軌愛上「小鮮肉」,一旦事發,雖然口口聲聲向對方保證不再犯,也只是私下告白,縱有違反,亦無刑責可究。
 
夫或妻既然心中另有所愛,便失去了家的向心力,在這種心態下想回復往日甜蜜的家庭生活,幾乎是緣木求魚。此際該是夫妻情義已絕,勞燕分飛的日子來到了。我國民法關於終結合法成立的夫妻婚姻關係,定有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兩種方式,兩願離婚的法定方式,規定在親屬編第 1050條,內容是「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就此法條觀察,兩願離婚有四個要件:第一、須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第二、必須製作書面文件,也就是離婚的契約書,書面文件的格式與內容,法條並無規定,只要載明男女雙方合意離婚的意旨,就符合了要件;第三、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在書面文件上簽名,證人不限於與當事人相熟,但必須是親身見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第四、離婚當事人必須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否則不生離婚的效力。
 
判決離婚的要件規定在同編第 1052 條第 1 項中,共列有 10 款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的事由。其中的第 2 款係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說男女結婚成為配偶後,又自願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至於非出於本人意願的性交則排除在外,像被人強制性交就不得作為這款離婚的原因。另外離婚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同法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只准許他方可以請求離婚,像身為丈夫的人,自己在外有小三,反而起訴要與妻子離婚,這就是法所不許!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11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總臺及法務部立場。
---(本文轉載106年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網頁)---
 
◎資安新聞­—資安趨勢與發展藍圖
                                    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 簡宏偉
 
資安的概念就是風險管理的概念。通常人都會認為資安應該是要做到滴水不漏,沒有發生任何資安事件,才是好的資安,但是就如同網路長城一樣,再怎麼強大的防護,攻擊方總是可以找到漏洞,進而侵入系統。一個好的資安管理應該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經由審慎地評估與辨識,找出整個環境中最應該保護的核心系統,並經由管理的強化和新技術的導入,而將風險降到最低,讓受保護的標的在完整性、可用性,和機密性的考量下,能維持正常地運作,在受到入侵時即能正確感知,同時更進一步地化為主動防禦。
 
「情資分享」是資安事件處理中重要的一環:資安防護可以區分為早期預警、持續 監控、通報應變,一直到協處改善等四個階段,而這四個階段也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理念進行循環,其中「通報應變」是最 重要的一環,藉由即時迅速的通報機制,將所發的資安事件情形,藉由標準化的通報訊息,快速地傳遞給主管機關,不僅可 以防止事件擴散,更能經由即時地通報,讓其他機關可以有警覺,並能進行防禦, 而且經由快速的通報機制,也可以讓主管 機關掌握事件的影響面,以確認是單一事件或是大範圍的攻擊,這對於資安防護都有重要的影響。例如以今年的 WannaCry 勒索病毒為例,經由事前的通知及提醒各政府機關應注意的事項,再加上病毒擴散期間各政府機關即時地回報,讓行政院資安處可以掌握最新的情形,將影響降到最低。而在事後,TWCERT/CC也將相關的訊息經由國際連結管道,傳遞給其他國家,透過國內政府機關內的縱深防護,到跨機關的資安訊 息交換,乃至跨國間的資安聯防,使得資安事件的影響可以降到最低,不致造成重大的損害。
 
我國資安推動四大策略:我國因政治情勢特殊,曾經在一個月內遭受到超過 2 千 4 百萬次來自境外的攻擊,這些攻擊樣態的樣本數遠多於其他國家,同時境外惡意組織經由攻擊我國所累積的經驗,進一步調整及優化後,轉而攻擊其他國家,因此許多國家都很希望和我國在資安方面進行合作,希望能取得並分析這些攻擊的行為與模式,而這也是我國長期累積經驗所取得的優勢。但是也由於我國內需市場中的資安產業規模不足,以及缺乏長期的資安人才培育制度,使得不管是政府或是民間產業,都有資安人才不足的危機,而這也是政府必須以整體面來思考,從資安通識人才的培育、到資安專才的養成、職涯的發展、以及高等資安技術的研究等進行規劃與推動。也就是說從教育體系、研究體系、國防體系、政府體系,以及就業體系等,必須有一長程且完整的規劃,以培育資安人才。目前行政院已經規劃了第 5 期的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期程從106 年到109 年,希望以打造安全可信賴的數位國家為願景,並以厚植自我防護能量,保衛數位國家的目標,逐步建構一個安全可信任的數位基礎環境。為達成這樣的願景與目標,我們擬訂 了四大推動策略,分別是完備資安基礎環境、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提升資安產業自主能量,以及孕育優質資安人才等策略。在完備資安基礎環境部分,考量每個機關的業務特性不同,所要保護的客體和風險管理的重點不同,我們將建立資安治理成熟度的框架,律定風險管理架構,經由 4 個構面 19 項評估原則,由機關依據實際需求,逐年提升資安治理成熟度。在建構國家資安聯防體系的部分,經由組織內的縱深防禦、擴大到跨機關的聯防、並進而擴張至跨國資安情資交換,讓資安防護從點到面,從內部到國際合作;此外,並以會影響國家社會安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為優先,要求水資源、能源、通訊傳播、交通運輸、緊急醫療、金融與經濟、高科技園區,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等八大關鍵基礎設施,建立資安訊息分享及聯防機制,以保護並維持國家的基礎運作。而在提升產業自主能量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建構資安的生態鏈,讓資安產業和產業的資安需求能夠銜接,再藉由關鍵基礎設施的場域,使國內資安業者有機會發展新型態的資安顧問與諮詢服務。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人才培育,希望經由學校、研究單位、業界和政府的合作,為我國培育資安產業所需的資安人才,解決各方欠缺資安人才的問題,並完善國內資安自主產業生態鏈,確保各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自主性。
 
結論:資安即是國安,新型態的戰爭中,無實體攻擊所造成的破壞遠遠超過傳統實體攻擊所造成的破壞,例如利用網路攻擊癱瘓金融體系、交通運輸,乃至水電的供應等,這對現代化國家而言,資訊系統一旦出了問題所造成的影響,將導致社會的運作不穩定,而國家的防衛也難以為繼,因此資安不再只是個人或是組織的安全防護而已,更涉及到國家整體的安全及生存。我國資安未來的發展藍圖,將打造一個安全可信賴的數位國家為願景,並以厚植自我防護能量,保衛數位國家安全為目標,從法規標準到資安聯防,建立自主資安產業到培育人才,期望經由此四個推動策略環環相扣,讓民眾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下,安心使用科技所帶來的便利與服務。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6年11月號)---
 
◎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摘取自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新興詐欺手法專案報告—不肖歹徒盜用交易個資,網購族慎防網路詐騙!
 
最近通訊軟體「LINE」傳出有不少連鎖賣場(好市多、家樂福)帳號發訊息表示,分享訊息給好友或LINE群組,就可以獲得賣場百元到千元不等禮券,現在連台灣高鐵也被冒用,近日就有「台灣高鐵10年活動」帳號聲稱分享訊息就可獲贈免費禮券,許多民眾依照指示分享後,根本沒拿到禮券,才發現自己被騙。
高鐵公司昨日發布聲明鄭重澄清,高鐵公司從未成立任何LINE官方帳號,也無舉辦相關活動,呼籲民眾不要輕信來源不明帳號或點選不明連結。
台灣人使用LINE的頻率越來越高,但其實LINE上常有許多不實的訊息,小編提醒大家,帳號中文名稱前面的盾牌顏色可以分辨身分,綠色盾牌就是LINE官方帳號本尊,而淺灰色盾牌則是一般帳號,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不用審核的帳號。如果發現山寨帳號可以直接檢舉,讓該帳號停權。此外,對於不明的連結也不要輕易點選,以免手機遭惡意程式入侵竊取個資。
----摘取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防制詐騙中心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五星級旅館業附設餐廳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本(17)日公告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國際觀光旅館外,新增五星級旅館業者,旅館內附設餐廳應有1廳以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下稱HACCP),導入預防性之食品安全管理概念,強化對食品安全的重視。
 
為提升旅館業餐飲衛生安全之管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3年5月9日公告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有1廳以上實施HACCP,因應各界對五星級旅館提昇餐飲衛生安全管理之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2項,於本(17)日公告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持續要求國際觀光旅館內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擴大要求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評鑑為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實施並符合HACCP之業者,將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表示,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資料,目前計有79家國際觀光旅館;68家五星級旅館(其中46家為國際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或五星級旅館除提供客房及餐飲服務,其餐飲部門亦擴及婚(喜)宴市場。本次公告要求業者確實建立並運作HACCP,管制餐飲在製程中物理性、生物性及化學性危害,提供消費者衛生安全的飲食環境,以落實國際觀觀光旅館或五星級旅館所代表提供盡善盡美、精緻、高品質之服務。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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