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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02 政風電子報第74期

政風電子報第74期

◎ 政令宣導—暢談法務革新、關心民主法治與人權公義,咱們空中見
  法務部爲讓全國民眾對我國法務業務的內容與推動現況有深入了解,並強化法務革新業務之推動,維護人權公義與民主法治發展,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自101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每雙週四16時32分至17時,於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全國調頻網(北部地區為FM101.7),製播「教育百分百-法務漫步」節目。

  由法務部所安排的受訪主題與人員將以分享及提供實際工作案例的方式,用最生活化的語言來介紹法務部各項革新業務以及重要政策的推動情形。竭誠邀請您準時收聽,共同關心我國民主法治與人權公義的發展。若錯過收聽時間,也可以在節目播出後60天內,經由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網站「網路電台」項下「節目線上收聽」--教育百分百"點選所欲收聽日期與節目名稱,即可收聽完整內容。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為了錢財,手都不要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媒體報導:一位經商的江姓男子因為投資失利,造成一千多萬元的資金缺口,竟然異想天開,想用詐騙保險金的方式來填補缺口。為了達到目的,不惜「血」本,在民國九十七年間與陳姓友人共謀,願用金錢酬謝要陳姓男子砍下自己一隻手,以便以手為人砍斷的意外理由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同年八至十月間,江姓男子先向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鉅額的意外險,總金額近新臺幣一千萬元。是年的十一月八日晚間,共犯陳姓男子依事前約好先往台北市萬華區等候江姓男子。雙方見面後,陳姓男子隨即出手毆打江姓男子,江某裝模作樣略作抵抗,就被陳姓男子兩三下撂倒在地,隨即抽出攜帶的開山刀,將江某的左手掌砍下,拾起地上斷掌,帶同凶刀揚長而去!
  
   第二天深夜,陳姓男子還到醫院探視住院醫治手傷的江姓男子,江某也依約定,給他砍手的酬勞十萬元。江姓男子於一週後憑著被人砍斷手掌的事實,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保險金的理賠。江某原以自己的詐財計劃天衣無縫,失去手掌雖然讓他痛得死去活來,但是想到這痛能換來近千萬元的保險金,心情還是歡喜以對。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位機關算盡,還甘願失去一隻手的江姓男子,原以為千萬橫財,穩可得手。萬萬沒想到手掌被砍斷以後,警方認為發生重大刑案,迅速到場蒐證,在現場發現一枚與砍手的陳姓男子同去友人留在現場的指紋,憑著這枚指紋,抽絲剝繭查出陳姓男子涉案,再由陳姓男子追出主犯江姓男子。這件犧牲自己手掌詐領保險金的案件,才告真相大白!
  
  在檢察官偵查中,財迷心竅的江姓男子因為眼前的證據確鑿,無可抵賴,坦承所有犯行。承辦的檢察官宅心仁厚,體諒到江姓男子要詐騙的錢財並未到手,犯罪仍屬未遂,卻讓自己失去金錢無可購買的一隻寶貴的手,這對他的教訓已經夠大了!諒他在短期內也不敢再萌為非作歹去犯罪的心,給他緩起訴的處分,讓他有機會改過自新;至於那位為了錢財可以狠起心來砍下友人手掌的陳姓男子,則被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治罪。
  
  法院對於陳姓男子被起訴的案件審理結果,認為江姓男子是與陳姓男子共同謀騙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雖然江姓男子詐騙行為被發覺,保險金沒有到手,詐欺行為仍停留在未遂階段,而以共同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砍斷江男手掌部分,則依受囑託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兩條罪的刑合併在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當時為了十萬元錢財砍下他人手掌,若不想去坐牢,全吐出來繳罰金還不夠!這兩個存心不良,想得非分之財的人,在這件案件中都是大輸家!
  
  也許有人覺得這件詐領保險金案件,起意詐財的是江姓男子、為自己投保意外險者也是他、要陳姓男子幫忙砍下手掌也是他、向保險公請求理賠的也是他。陳姓男子只負責砍下手掌,其他行為都沒有參與,為什麼起意詐財者沒有事,反而只有砍人手掌的陳姓男子扛起所有詐欺責任?
  江姓男子其實不是想像中什麼事都沒有,而是檢察官對他的詐欺犯行,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量刑應審酌的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給他在一定期間的緩起訴的處分。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另犯他罪,或者違反緩起訴應遵守的命令或者條件,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將緩起訴處分撤銷,繼續偵查或者提起公訴。所以案件在緩起訴的期間內,不是沒有事,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至於陳姓男子雖然沒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詐騙,但是他明知江姓男子砍下自己手掌是要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金,而且自己也有好處可拿,始答應為江姓男子圓詐財的夢,幫他砍下手掌,這砍斷手掌的行為,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所稱的「詐術」,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的理論,只要有犯罪意思的聯絡,犯罪行為的分擔,都是正犯。不必每個犯罪細節,都要全程參與。所以會被依詐欺未遂罪的正犯判罪科刑,是因為他知道砍斷手掌目的是在詐財,仍然參與實行,當然脫不了詐欺的刑責。
  
  使人失去一隻手掌,就毀敗了他人一肢的機能,是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的「重傷」。使人受重傷,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不過,陳姓男子是受到江姓男子的囑託砍下他的手掌,惡性沒有一般重傷害罪重大,刑法就這種情形在第二百八十二條訂有較輕處罰的加工自傷罪,凡是「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陳姓男子就是受到江姓主犯的拜託,才砍下他的手掌,所為行為便與法條中所定的受「囑託」傷害,致成重傷罪相當,依這法條判他刑罰,可說是罪有應得!
  
  自願毀掉自己的手或者身體其他部位,目的是在逃避男子漢應盡服兵役的義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依情節輕重,定有各種不同的刑罰處罰,不具這種意圖,法律尚無處罰自殘身體的明文。江姓男子為了妄想非分之財,甘願失去受之父母的手,雖然法律沒有處罰他的行為,但是每天讓他面對斷臂,抱恨終身的痛苦,比起坐幾個月的牢更讓他難受呢!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資訊安全不只是電腦
  小潘在某國立大學資訊研究所畢業前,即以優異的成績被新竹科學園區的高科技公司錄取,預計畢業後進入該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當同學都還在忙著找工作之際,7月間小潘畢業後即在眾多同學羨慕的眼神下,到公司報到。 
  
  小潘一進到公司,即被門口的櫃台小姐要求將手機置於櫃台邊的手機櫃中;這個要求立即給小潘一個震撼教育,為什麼在學校的時候沒有教過上班不能帶手機?為了工作,小潘只好遵命辦理。到了人力資源部門,小潘填妥了個人資料後,承辦人又拿出保密切結書、競業禁止合約給他簽名,這下子又讓小潘迷糊了,直覺研發工作跟這些有什麼關係?由於是社會新鮮人,也不敢多問,於是帶著疑問到了工作的研發部門。到了自己的座位,領了工作用的電腦,資訊人員又告訴他:「公司的電腦不能把檔案copy出來,如果有將檔案copy到行動碟的行為,系統會將訊息傳到資訊中心,公司有議處的相關規定。」同時又給他填了一張同意書,同意公司監看其電子郵件。此時小潘的疑問又來了,心想:公司怎麼管這麼多,以前在學校實驗室做不完的作業,都是copy檔案回家再接著做,老師也沒規定不可以,為什麼公司不可以copy檔案回家做?還要監看我的電子郵件?
  
  下午人資部門通知小潘繳交畢業證書的影本。小潘走到影印機前,發現影印機要輸入工號才能印,而且印出來的紙上還有浮水印的編號,小潘又覺得納悶了。這在做什麼啊?以前在老師的實驗室中,資料想印就印,影印機也不需要密碼管制,更不會印出難看的浮水印,這公司在搞什麼啊!到了下班時間,主管特別對小潘說:「下班前要把文件收到抽屜,電腦關機後才能走。」同時也告誡小潘以後離開座位要把文件收好,而且電腦要設螢幕保護程式,密碼要定期更換。小潘此時只能點頭如搗蒜,帶著一臉狐疑地走出辦公室,到門口櫃台領回早上寄放的手機回家,結束他社會新鮮人的第一天。 
  
  好不容易捱到週末,小潘想到了博學多聞的司馬特老師,應該可以解答他的疑問;於是就跟老師約了星期六中午喝下午茶,想請老師解答心中的疑惑。星期六小潘帶著束脩去見司馬特老師,就把他的新鮮人初體驗一五一十地跟老師報告。博學多聞的司馬特老師從企業的角度,針對這些現象,一一對小潘做了深入淺出的剖析。
  
  一個企業的研發部門是競爭力的核心,首重機密的保護,各種作為也是在這個指導原則下所發展出來的;不能帶手機入內是因為現在的手機都具備照相的功能,可以隨時把重要的資料照下來帶出去;為防止員工無意地洩密或商業間諜有意地蒐集資訊,因此,需要斷絕任何可能的洩密途徑。企業投入大量資源進行研發,即是希望透過研發掌握技術的發展,進而在產業中取得競爭優勢,所以要求員工簽下保密切結書,即是希望讓員工在法律的壓力下,時時警惕自己不要因為疏忽而承擔法律的責任。因為研發人員每天接觸的工作,都是公司的前瞻技術;而競業禁止合約則是希望員工未來在離職後,不要把公司的技術帶到同業競爭的公司去使用,以免造成公司競爭優勢的散失,這些所為都是必要的積極措施。 
  
  公司的各項研發產出(例如:設計圖、電路圖等)都已電子化;然而,凡事都有一體二面,有利就有弊,電子化給人們很多方便,但相對地,當有心人要竊取時,也較以往容易,而電腦的USB port則是最容易輸出的管道,因此,很多公司都會在資訊部門自行放置木馬程式監控輸出,以防資料流出。至於電子郵件,在電腦的USB port被管制後,它就成了數位資料流出的重要途徑。資訊部門的郵件伺服器(Mail Server)通常都會記錄送出的郵件檔(Log),做為異常追蹤之用;而員工使用的電子郵件是公司的資源,理論上應是處理公務之用,為避免日後爭議,大多會要求員工同意授權監看內容。 
  
  公司的研發機密,除了數位資料外,也可能有實體紙本,如研發紀錄簿等;為防止實體資料被有心人複製帶出,故亦需管制可能的輸出管道,而影印機就是一個可能的洩密管道。因此,使用影印機時輸入工號即可記錄何人、在何時去影印;現在有的影印機可以把影印的資料記錄下來,這些都有助於日後的追蹤。至於浮水印則是每台機器不同,可以追蹤資料是從何處流失出來的,有助於日後的亡羊補牢。 
  
  下班或離開座位時把資料收好,電腦螢幕設螢幕保護或關機,都是為了防止有心人士竊取資訊。對商業間諜而言,任何資訊都是有用的,研發人員絕對不可掉以輕心,在日常生活中就要養成隨時小心的習慣。 
  
  聽著司馬特老師的諄諄教誨,讓小潘對資訊安全有了深一層的認識。原來資訊安全不是只有在學校所談的檔案、資料加解密、防毒軟體、防火牆…而已,舉凡跟企業競爭力有關的資訊,都是每位員工要注意的;不是只有數位文件才是資訊安全的標的,書面的實體資料,也是資訊安全重要的一環,絕對不可忽視。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網路博弈下注遇詐騙,資金有去無回!
 
  新北市李先生(30歲,工程師)去年10月初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在香港工作的許姓女網友,兩人透過網路即時通聯繫相談甚歡,兩週後許女介紹他一個專營網路運動博弈的「鑫辰運動網(http://www.sports699.com)」,指稱該公司負責操盤者係其親戚,可暗中幫忙讓他們贏錢,慫恿他加入會員,一起進行外國球賽博弈的投資下注。 
  李男依照許女指示上網申請帳號及登錄會員,之後接獲一名自稱該網站客服人員陳姓男子的來電,要求他繳納40萬元的會員開戶費,經與許女討論後,雙方議定各自分擔及匯款20萬元,以完成開戶手續。後來許女打電話給他,說要增額投資才能賺得比較快,遊說他加碼下注,由於李男手頭並不寬裕,最後僅匯款增額10萬元。歹徒透過網站偽造賽事結果,對李男謊稱下注賭球贏得2000多萬元,並以稅金及擔保金等名義,要求李男匯款30萬6000元以結算領取獎金。李男向銀行辦理小額貸款後,聽信操作陸續分匯3筆金額至對方指定帳戶。嗣後詐騙集團又以繳交臺灣所得稅要扣2%稅金為由,欲再次進行詐騙,李男察覺對方有意找藉口推延,心生懷疑撥打165專線查詢,才驚覺被騙。
預防之道
 
  歹徒經常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且難以查證的特性,在網路聊天室物色詐騙被害對象,一旦有人上勾,即哭窮裝可憐借錢、佯稱遭黑道控制賣淫須贖身、利誘參與高報酬投資或邀約進行投機取巧中獎操作,以遂行詐騙。警方呼籲,網路交友危險多,攀談中遇網友請求金援或邀約金錢交易,務必查證對方身分真偽及其說詞,以免被騙。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大小之諷
 
  從前有二個小官吏走在路上,後面跟著一個樵夫。由於夏日炎炎,一個官吏打著傘,一個官吏搖著扇子;打傘的官吏賣弄風雅地說了段俏皮話:「傘撐開來大,收起來小;雨天用得多,晴天用得少。」搖扇的官吏也不甘示弱地說道:「扇子打開來大,收起來小;夏天用得多,冬天用得少。」只見樵夫在後頭接著說:「你們在老百姓面前大,在上司面前小;天天吃飯多,日日做事少。」頓時只見二官吏面面相覷,臉紅著離去!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行政院消保會提醒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收取定金不可超過總價10%。
 
  今年恰逢龍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保障計劃於今年生育龍子、龍女的民眾,業已審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所研議之「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定型化契約),並經衛生署公告。因此消保處呼籲想好好調養身體與照養嬰兒的產婦,於預訂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特別注意下列重要內容: 
一、定金之收取是否太高:
  為避免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收取高額定金,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如需收取定金,定金收費不可超過總費用10%。如業者收取的定金超過上述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主張超過部份無效。
二、慎選業者:
  請特別注意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之建物及設備,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規定。 
三、業者有無提供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
  業者應提供預定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如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者,除消費者可解約外,業者應應加倍返還所繳交之定金。
四、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前有解約權:
  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如果因為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接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時得解除契約;此時業者應將所收取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除前面原因外,於產婦或嬰兒進住前亦可解除契約;但應依下列規定,賠償業者損害:
(一)於預定進住日之前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
(二)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1日至3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20%)。
(三)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日至2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30%)。
(四)於預定進住日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50%)。
(五)於預定進住日當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0%)。
五、產婦或嬰兒於進住後亦有解約權:
  (一)產婦或嬰兒進住後,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契約規定: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將定金抵充作報酬費用之ㄧ部分,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二)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業者終止契約: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另外,業者可向消費者請求契約終止後,依未住滿之日數費用百分之○(但不得逾10%),作為損害賠償。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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