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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31 政風電子報第70期

政風電子報第70期

 ◎政令宣導 — 法務部訂定「司法脫胎 除民怨」計畫

法務部積極推動「司法脫胎 除民怨」,革新事項計有六大層面,包括「廉政新象,全民反貪」、「檢察改革,貼近民意」、「追訴犯罪,排除民怨」、「矯正創新,精進教化」、「法制更新,維護權益」、「司法保護,關懷弱勢」。
 
◎法治教育 — 「告訴乃論」,話題正夯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報上出現兩則內容截然不同,分別由立法委員推動修法的新聞,這些不同的修法主張,都是圍繞著刑法上的「告訴乃論」制度在打轉,其中的一方是主張擴大告訴乃論的適用;另一方則是主張縮減適用的範圍。
 
主張擴大告訴乃論適用的一方,是有立法委員認為目前社會上不斷傳出值得大眾關懷與同情的少年竊盜案件,例如:今年一月間,因為父親在外地打工賺錢,只有熊姓少年與妹妹在家,由於家貧經常三餐不繼,挨不住肚餓,前往大賣場偷竊麵粉、糖與茶飲等食物被扭送派出所。警方人員非常同情他的處境,除了依法辦理外,還動用派出所內的公積基金購買麵粉、泡麵等食物送給他;二月間,發生與車禍重傷,失業在家的父親同住的女童小岑,到書店偷畫具遭到逮捕。她的境況,也賺得辦案的警員、法官同情,紛紛解囊資助,並促使花蓮縣的傅縣長在大賣場提供免費文具券給學童購置文具的措施。九月間又有小六女童小茹,為了要圓智障哥哥渴望騎腳踏車的夢,家中無力購置,只好下手竊取。這些層出不窮讓人同情的案件,實有考慮情與法平衡的必要性,因此要在立法院提案,將未成年人的竊盜,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避免一些偶然犯錯而事出有因的未成年人不致一有竊盜行為,必須一律移送法辦,讓他們留下終生難以磨滅的烙印!
 
另一方主張修法取消著作權法中有關盜印書籍罪須告訴乃論的規定,這部分活動是由〈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所發起,也得到部分立法委員的支持。這協會日前在立法院向各界呼籲修法以外,還要求支持他們發起的「有料愛正版」活動,原因是國內的大學生盜印教科書,罔顧智慧財產權的積習已久,近年來更是猖獗,依據該協會的估計,盜印業者每年獲利就近六億元。某些影印業者還毫不顧忌地編印盜印書籍目錄,供顧客參考,真是目無法紀!因此要求修法,將原列為告訴乃論的盜印罪,改為普通犯罪,擴大懲處範圍,以杜絕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歪風!
 
這兩股醞釀中的修法活動:未來若都如主導者意願,獲得立法院的通過,在普羅大眾的眼中,所看到只是告訴乃論適用範圍,有消有長,不增不減,告訴乃論的制度,還是停留在一定的程度。感覺不出它的改變,不過,這些小小的改變,影響到社會層面可就大了!不知道未來會有多少尋常百姓,挺身而出,指著依法行事的無辜執法人員,稱他們是「恐龍警察」、「恐龍檢察官」、「恐龍法官」,以及更多的…「恐龍」官員。
 
要將這些修法影響所及的問題說清楚,先要說明白為什麼刑法會有告訴乃論制度的建立?對犯罪有何影響?
 
犯罪,依被害的法益來區分,可以分成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以及個人與社會都受到侵害四大類型。有關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受到侵害,都是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行使犯罪的追訴權。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只是提供追訴犯罪的線索,縱然沒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憑其他資料,知道有人犯罪,依然可以實施偵查、起訴。絲毫不受影響。如果犯罪被列為告訴乃論,情形就大不同了!因為告訴乃論的犯罪,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將告訴列為追訴犯罪的條件,行為人犯了告訴乃論的罪,沒有合法的告訴,檢察官是不能對犯這罪的人作出處分,法院也不可以對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犯罪是不是需要告訴乃論,要看刑法分則或者特別刑法中所列的罪名,有沒有特別註明「須告訴乃論」。有的才是告訴乃論,沒有便是普通犯罪。
 
犯罪會被列為告訴乃論,原因都是犯罪性質與一般犯罪不同,或者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所以將犯罪要不要告訴,由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來決定。像刑法上部分與風化有關的犯罪,為確保被害人的隱私,定為須告訴乃論;特定親屬間的財產上犯罪,為維護家族間的和諧,也定為須告訴乃論。犯罪被定為告訴乃論以後,的確會使這類案件數字下降,原因是犯罪被害人不想多事,對於可以提告的案件不告,檢察官明知有人犯罪,由於有權告訴者不願告訴,只好任其逍遙法外!而且告訴乃論的犯罪,可以為告訴的人,必須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告訴即屬不合法。此種情形,也使不少案件消失!
 
主張修法增加告訴乃論的一方,是針對未成年人觸犯竊盜罪所發動,在現行法制下似乎缺少了必要性,因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以及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之一的規定,都要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只有少年犯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才由少年法庭裁定移送檢察官偵辦。犯了刑法上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最重本刑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由少年法庭依據少年保護程序處理,不可能受到刑事案件的追訴。擴大竊盜罪告訴乃論適用範圍,對少年犯來說,不具任何意義,何必大費周章去修法?如果對少年保護措施也感到是多餘,執法人員只有眼睜睜看著一些難以管教的小霸王橫行社會,那時候不招致民怨才怪呢!
 
大學生擅自以盜印方法重製他人著作,通常只是供學業上使用,情節不重,國外甚多國家都不認為係犯罪,僅給予民事懲處,我國則須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並沒有輕縱,實無必要將此類單純盜印的告訴乃論規定取消。致於以此為營利行為,那就另當別論了。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 — Android 應用程式內含惡意程式
知名資訊安全廠商趨勢科技,最近在中國的 Android 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發現一個藏於「Coin Pirate」手機遊戲中的惡意程式。以往攻擊Android平台的惡意程式,為了避免受害者懷疑其手機遭到感染,多採用攔截訊息的方式進行資料竊取,但這次發現的惡意程式攻擊方式不同於以往,是透過監控簡訊中的特定關鍵字並上傳至特定伺服器、轉發簡訊,使受害者付出大筆的簡訊費用。 趨勢科技偵測到的這隻木馬程式名為ANDROIDOS_PIRATES.A,會隨著使用者下載這款遊戲程式感染使用者的智慧型手機。過往類似的惡意程式會使用原始碼過濾受害者手機接收的簡訊,而這次的惡意程式透過監測簡訊中特定關鍵字,上傳特定簡訊、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與國際行動用戶辨識碼(IMSI),相較於以往的惡意程式更具有針對性。除此之外,這隻木馬程式還會從受害者的智慧型手機自動發送簡訊至特定電話號碼,待受害者收到電信帳單將發現簡訊費用大幅增加,並將特定網站以書籤的方式標註於手機網頁瀏覽器上,這些特定網站中不排除藏有其他惡意程式,恐增加受害者瀏覽後中毒的機率。
 
目前隨著智慧型行動裝置的日益普及,針對各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如Apple iOS以及Google Android所製作的惡意程式也隨之大幅增加。使用者在下載安裝應用程式時,應特別注意仔細閱讀程式說明,確定此程式要求使用者授與的權限是否合理,並儘量只下載經官方認證的應用程式。據國際數據資訊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 , IDC)的估計,可存取網際網路之行動裝置將於2013年突破十億,除了各路業者積極爭取商機外,網路罪犯更是覬覦這塊大餅,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智慧型行動裝置的安全防護,已成為各國在資訊安全防護領域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摘取自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資安新聞----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 幫忙代收手機簡訊? 小心提防「小額付費」詐騙!
王小姐(28歲)5月20日下午5點左右在公司上網,突然收到表弟傳遞MSN訊息給她,說網路購物需要手機接收認證密碼,但電話螢幕突然壞了,請王小姐提供手機門號及身分證字號,以幫忙代收簡訊。王小姐詢問為何代收簡訊還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但表弟回答這是網購程序的一部分,下次有時間再當面解釋,王小姐遂不疑有他,直接給了上開資料,之後收到智冠科技小額付費認證簡訊,也立即將簡訊內容的認證碼給了對方。
 
後來王小姐收到電信公司傳來小額付費1,000元扣款成功的簡訊通知,得知該筆款項將列入下個月電信帳單內支付,王小姐正要MSN詢問表弟怎麼回事,表弟卻推說下次再一併解釋,並拜託王小姐再次代為接收簡訊,王小姐覺得很奇怪就直接打了電話給表弟想問個清楚,表弟告知MSN帳號已遭盜用,王小姐才驚覺自己遭到了詐騙。
 
預防之道
警方呼籲歹徒盜用MSN帳號詐騙時,經常會以手機沒電、壞了或不方便電話聯絡等理由為藉口,牽制被害人使用即時通傳送聯繫訊息,因此接到親友網路求援代購遊戲點數、借錢要求匯款或代收簡訊等訊息,應即時提高警覺,並撥打電話聯絡確認,以防被騙。如有任何疑慮,最好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廉政歷史小故事 — 一代名將左宗棠也要繳「紅包」
大家都知道,清朝名將左宗棠曾平定新疆回亂,為國家收復廣大失土。皇帝特別下詔召見他,當他到了宮廷外,內侍卻向他索賄八萬兩,左宗棠無法繳納〈因他已將所有家產投入平亂所需〉,也不願繳納,以至在京城滯留數月,直到皇帝想到這件事再次諭令他進宮,但左宗棠確實無力繳納,最後還是靠皇后及諸大臣幫他籌錢,始得覲見。孰知他進宮向皇帝報告緣由後,皇帝卻回答說:「這是由來已久的規矩,即使總督和大將軍也不例外…。」
 
試想,連一代忠臣良將也得繳「紅包」,更遑論是小臣百姓了。或許「紅包」之害正是造成清朝亡國的一項重要因素吧!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身為後輩的我們,不得不加以深省之!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http://168.motc.gov.tw/----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 — 購買預售停車位將更有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維護消費者購買預售停車位之權益,業於行政院消保會第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主管機關內政部「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修正重點如次:
 
刪除停車位容許誤差規定
 
為避免建築投資業者,藉由容許誤差,從而減少消費者所購買之停車位面積,或造成消費者之車輛停放後,無法開車門之窘境,致生消費爭議。本次修正刪除容許誤差之規定。(修正前:平面式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高未逾五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機械式停車位其因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五公分、寬未逾二公分、高未逾二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
 
增加最低繳款期間
 
考量多數購買停車位之消費者多為領取月薪之族群,因此為減輕消費者繳款負擔,本次增訂停車位付款條件為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增訂石綿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許可之目的用途
 
配合行政院環保署99年公告石綿為列管毒性物質,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增訂石綿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賠償。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草案經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因該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將可進一步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會也將持續促請內政部落實審核建築施工品質及公共安全等把關工作,並請其積極針對業者是否遵守該項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加強查核以及強化教育宣導等,真正守護消費者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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