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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2 政風電子報第214期

端正選風人人有責-淺析選罷法修正重點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副處長-李志強

我國於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並適用於第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

《選罷法》修法目的主要是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罷活動,同時促進選罷廣告資訊透明公開,另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影響選罷結果,藉此營造乾淨選風,以下將歸納解析修法重點。

新增排黑條款
由於黑道不肖分子介入選舉時有所聞,民眾多認為對於候選人之資格應制定更嚴格之限制。經綜合考量犯罪行為態樣、相關處罰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嚴重性等因素,本次候選人消極資格(亦即不得參選)修正如次:
一、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含受緩刑之宣告者)。
二、曾犯前述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者;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
三、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綜上,本次修法主要是杜絕黑金槍毒不法勢力介入選舉,避免不法之徒取得候選人身分甚至當選,強化選賢與能。

保障相關權利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並加深選民瞭解不同政黨理念,本次修法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另明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或發表政見;個人或團體經登記之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臺應予受理,以保障政黨發表政見權利。另鑑於數位科技普及,本次修法將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依據立法說明,此指任何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一併納入規範。

防杜境外勢力
隨著新興網路科技及社群媒體發展,資訊流通一日千里,以惡意、虛假不實或具有損害效果之資訊(即假訊息)打擊特定政黨或候選人,藉以影響選舉結果之「介選」議題,亦逐漸受到各界關注。民主國家為保障言論自由,對於媒體管制較為寬鬆,民眾容易取得及傳遞訊息,造成散布假訊息亂象日益嚴重。

為遏止境外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我國選情,經參酌《政治獻金法》有關禁止外、陸、港、澳資捐贈政治獻金之規定,本次修法課予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應進行查證,且不得接受外、陸、港、澳資直接或間接於我國刊播廣告;受他人委託刊播廣告者,亦負查證經費來源之義務,委託者並應出具切結書供媒體業者留存。若違反關於廣告應留存紀錄事項或內容之規定者,最高處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鍰。
法務部經盤點近年妨害選舉態樣,發現境外勢力介選影響甚鉅,且依過往偵查經驗,其極具隱密性,偵查難度高,可能動搖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故修正《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2023 年8 月22 日生效),境外勢力介選最高檢舉獎金達2,000 萬元,以提高檢舉誘因,期阻絕境外勢力滲透。

遏止深偽技術
2023年8月間,發生部分媒體接獲名為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抨擊副總統賴清德訪美之會議錄音檔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檢測軟體鑑別結果,其深度偽造(Deepfake)可能性極高。因應近年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趨勢,為避免深偽技術干預或影響選罷結果,本次修法,將「深度偽造」納入規範,界定此行為是指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並足使他人誤信為真之技術表現形式;另增訂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且為免經警察機關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之影音內容持續散布,致侵害擬參選人等權利及影響選罷結果,規定前揭人員應檢具鑑識資料,以書面請求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處理所刊播之聲音、影像,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業者於接獲請求2 日內,依傳播媒介屬性,應採取停止刊播、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等方式,違者最高處1,000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為利檢調機關查察散布深偽影音者有無違法情事,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應自接獲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留存所刊播聲音、影像之電磁紀錄或網頁資料,及委託刊播者資料、網路使用紀錄資料;發生訴訟時,應延長留存至裁判確定後3 個月。違者,最高處200 萬元或該廣告費2 倍之罰鍰。

另若以深偽技術偽造選罷活動相關特定對象之聲音、影像者,最重處7 年有期徒刑,而意圖營利者,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


---本文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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