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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7 政風電子報第110期

政風電子報第110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一○期 發行日期:2015-02-17

◎廉政新聞

2015 年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我國廉潔度評價進步!

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與「華爾街日 報(The Wall Street Journal)」於 104 年 1 月 27 日聯合發布 2015年經濟自由度(2015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報告,臺灣經濟 自由度連五年上升,在全球 186 個受評比國家中排名第 14 名。其中 我國在「免於貪腐的自由」﹙Freedom from Corruption﹚方面分數是 61 分,較 2014 年 59.7 分有些微進步,顯示我國在國際間廉潔度評價尚稱穩定,也說明只要用心努力,國際評比就會進步。

前述 2015 年「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中指出,臺灣大企業與政治之間雖仍存有貪腐問題,在 2014 年發生高階官員收受建築公司賄賂,但政治與大企業連結已不如過去普遍;司法獨立且法院體系免於受政治干預;財產權一般均受保護,司法也能有效確保契約的履行。基此,端正政治風氣並加強企業誠信仍為重要課題,而法務部廉政署 (下稱廉政署)偵辦重大貪污案件,凸顯政府堅定打擊貪腐的決心,或 有影響受訪者對政商關係的觀感,但我國廉政狀況仍持續進步中。

「經濟自由度指數」報告有關「免於貪腐的自由」一項分數,是 引用國際透明組織所公布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下簡稱 CPI)分數建構而成,而在 2014 年 CPI,我國分數為 61 分(滿分 100 分),在全球 175 個受評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 35名, 名次進步 1 名,連續 2 年向上提升,勝過八成納入評比的國家。

要提升我國在國際間的評價,法務部將賡續協調各公務機關,由廉政署落實執行行政院頒訂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所列各項廉政建設工作,包括防杜企業與公部門之行受賄、利益衝突、違反政府採購法等不法行為,也會加強國際交流合作,透過出席會議、參訪、刊物等各式管道,傳達我國廉政建設成果,促進國際社會及各項國際指標對我國的瞭解,使我國國際評比持續進步。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警示站

一、花蓮縣消防局辦理 100 年度緊急避難包採購案改採異質最有利標並內定特定廠商捷士登皮件行得標,得標廠商採購大陸地區劣質之緊急避難包供該局用以發送全縣民眾避難所需,圖利朱○明、吳○標、瞿○飛等人案。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共同偵辦花蓮縣消防局辦理 100 年度緊急避難包改採異質最有利標並內定特定廠商捷士登皮件行朱○標得標後,採購大陸地區之劣質緊急避難包供縣民避難所需。本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毛有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羅美秀指揮廉政署廉政官 50餘人,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上午,同步搜索花蓮縣(市)、高雄市、臺中市、桃園縣等 11 個處所,並約詢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林○億、經辦陳○銘、林○宜、廠商朱○明、吳○標、瞿○飛等10人。廉政署調查,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自 96 年起至 102 年間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服裝採購案,均由吳○標所實際經營之久登公司、亞希羅公司以最有利標之方式標得。林○億與吳○標為舊識,林○億恐前開緊急避難包之採購案,如再以最有利標予吳○標恐遭人非議,吳○標乃與瞿○飛謀 議以共同借用捷士登皮件行名義投標,林○億明知上情仍將 標案內定予捷士登皮件行,且為確保捷士登皮件行能標得該案,遂指示陳○銘將此標案由最低價改為最有利標決標,並配合更改延長交貨期間;以及於評選委員評審時,刻意護航並誤導評選委員之評分,藉使該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使吳○標與瞿○飛等人不法獲利近千萬元。林○億等人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廉政署另就花蓮縣消防局等公務人員是否亦涉不法或共犯部分,將賡續擴大追查,嚴懲不法。

二、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陸軍後勤指揮部、兵整中心人員及益志公司、敏昌公司員工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於今日執行搜索並約談相關涉案人員。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共同偵辦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及益志公司、敏昌公司人員疑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刑法偽造文書及政府採購法圍標等罪嫌。於今日由法務部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新北地檢檢察官李巧菱指揮廉政官、新北市憲兵隊、宜蘭憲兵隊人員共計80 餘人,同步搜索涉案軍職人員及廠商辦公處所及住家等共20處,並約詢涉案犯罪嫌疑人9人(5人為現職軍方人員)及證人4人共13人到案說明。

廉政署前於102年偵辦「台電變壓器弊案」過程中,發現軍方現職人員疑與投標廠商異常往來,洽請國防部協助清查,國防部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函送部分事實予廉政署偵辦。經查,101年間益志公司及敏昌公司人員疑涉與其他廠商共謀圍標,並勾結現職人員以綁標方式取得上億元之國防軍品採購標案。另查該二家公司可能涉及行賄陸軍 兵工整備發展中心等單位,多次勾結軍士官以抽換文件、履約督導或驗收不實等行徑,非法取得軍品認識製合格證,再藉此資格投標軍品 採購案,其不良履帶軍品,易造成卡帶、斷裂等,嚴重影響了軍中戰甲車軍力,初查,5年內該二家公司標得軍品購案達93案,得標金額 新台幣15億以上。本案是否有其他人員涉案,廉政署將賡續擴大查察,嚴懲不法。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廉政新知—公務員保密範圍探討                                                                                                                                                                                                                                                                                                                                                                 文/李志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科長)

壹、前言

國內媒體曾大幅報導某公務員將上級機關的公文傳真給受稽查的廠商,當事人指稱該公文並未標註機密等級,係屬誤傳且否認洩密。此不禁令人好奇,公文書若未註記密等,一旦洩漏出去是否就非屬洩密行為;換句話說,公務員之保密義務是取決於公文書上有無註記密等?還是應從公文書之實質內容來認定?以上種種疑慮,其關鍵在於究竟哪些屬於保密範圍。由於保守公務機密是公務員應盡之義務,而且洩密還將面臨刑事、行政等相關責任之追究,因此,所有公務員對於保密範圍均應建立正確認識,以免一時不察以致洩密,後果不僅將造成個人權益受損,嚴重者還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有鑑於此,本文將從相關法令及實務層面歸納分析公務員之保密範圍。

貳、保密範圍探討

首先說明,〈文書處理手冊〉明定: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而各政府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以下分成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說明:

一、國家機密

法務部函釋,國家機密應同時具備形式及實質之概念要素,前者指政府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須由法定有權責之機關及人員將其核定為國家機密之等級,如「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後者指被列為國家機密之政府資訊,必須是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亦即在實質內容上必須具備值得保密之必要性,例如軍事計畫、武器系統、外國政府之情報組織及其活動、政府資訊之保密技術、外交或大陸事務等。在此特別提醒,凡是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以及前述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若欲出國,應於出境20日前檢具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出境。

二、一般公務機密

依〈文書處理手冊〉之定義,此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所稱法令之範圍非常廣泛,現行法條內容中定有保密規定者多達四百餘種,若再加上各機關就其主管業務,依法規自訂應保密之具體事項,其範圍恐怕難以估算。在契約部分,如政府機關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生產、營繕、銷售或保管文件,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保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歸納常見之公務員應保密事項如下:

(一)採購資料

為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設有保密規定,如公告前的招標文件、受評廠商資料、開標後至決標前的底價資料、於開始評選前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各出席評選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採購稽核或工程施工查核資料等,除有法定例外情況外均應保密。(註:對此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作者於本月刊第19卷第7、8期發表之「淺談採購業務之保密規定」乙文。)

(二)個人資料

由於政府機關持有龐大的個人資料,在處理涉及個資時,常會困擾是否應以密件為之,有幾種常見情形:若是陳情人資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在處理時應不予公開;若是檢舉人資料,受理檢舉機關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於檢舉人及檢舉有關資料應予保密;若是納稅義務人之財務狀況資料,稅捐稽徵人員依《稅捐稽徵法》,對於其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另若屬前述以外之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保密之規定,僅明定公務機關對於個資檔案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非公務機關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其目的係防止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然為避免不當洩漏引致責任,政府機關現行多以密件方式處理。此依作者淺見,若個資不列密件亦可,但因其具機敏性質,建議在相關資料上以戳記或浮水印註明「本資料因涉個人資料,請依法妥善蒐集、處理、利用及保管。」等字樣,不僅可發揮提醒及警示作用,同時也免除密件文書的處理程序。

(三)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客體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必須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及保密性等要件。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故此自屬公務員保密事項。(註:可參考作者登載於本月刊第22卷第7期「淺析營業秘密法」乙文。)

(四)工商秘密

《中華民國刑法》第318條定有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工商秘密之刑責規定,但由於相關條文對於工商秘密並無明確定義,故其與營業秘密之概念似為相同。作者認為,公務員若洩漏營業秘密,自應依《營業秘密法》從嚴論處;惟雖不構成營業秘密卻涉及工商秘密者,則以本條文論斷。

(五)人事作業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以及甄審委員會選務等相關人員,不得洩漏秘密;而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此在《公務人員陞遷法》有所明定。

(六)政府資料

此可分成三部分說明,首先在《行政程序法》明定,除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外,凡是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或有侵害第三人權利、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皆屬政府機關拒絕提供或公開之資料。其次,除上述以外,《政府資訊公開法》另將以下列為豁免公開情形,例如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者;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相關對象之資料;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最後,《檔案法》將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亦列為各政府機關得拒絕人民申請之範圍。綜上,為避免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遭受不當干預或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公務員處理或知悉上開事項均應保密。

參、疑義解析

首先,《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政府機關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可見承辦人員具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也因此,公務員對保密範圍建立正確認識亦相對重要。若為他機關來文,則得建議來文機關依本手冊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收文機關絕不可恣意變更密等或擅自解密。

再者,規範公務員洩密行為之規定,除《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外,主要是《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其條文為「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俗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是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顯見保密範圍絕非以有無明文規定為準,必須端視其內容有無保密之必要而定。最後附帶一提,本條文不僅處罰過失犯,即使非公務員,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應秘密之資料而洩漏或交付者,亦屬不法行為,由此可見保密並非專屬公務員之義務。

肆、結語

從上可知,機密種類若屬國家機密,其保密程序較為完備嚴謹,惟國家機密以外之一般公務機密事項,不論是認定標準或保密程序都存有灰色地帶,尤其是承辦人員擁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然而透過本文讀者可以清楚了解,到底哪些屬於公務員保密範圍,並非單純以法令明定者為限,也不能僅依公文書上有無核列密等來決定。是以,公務員除可依據法令或各政府機關自訂之保密範圍進行認定外,對於個案若認為有保密必要者亦可以密件處理。尤其在資訊發達、高度倚賴電子設備的今日,若稍有不察,洩密事件恐將引發雪球效應一發不可收拾,因此所有公務員均不可不慎。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4年2月號)---

 

 

資訊安全宣導—電子商務做得好、資訊安全不可少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約莫二十年前柯林頓將網際網路開放商業化後,電子商務就一直是個熱門的話題,但卻一直沒有普及,期間讓很多人懷疑其可行性。2014年電子商務的最大話題就是阿里巴巴在美國的公開上市案,不但造就了中國大陸首富馬雲,也在立法院掀起第三方支付以及阿里巴巴在國內申請專利的話題,這些問題間有沒有什麼關聯性呢?科技新貴小潘思索很久,想趁著這個月的師生下午茶約會,跟司馬特老師好好討論一下。

在濃濃的咖啡香中,司馬特老師首先把這些關係釐清,電子商務要能正常運行,物流、金流、資訊流這三流缺一不可,除了物流是經由實體通路達成外,其餘二流都跟資訊科技的發展密不可分。就以阿里巴巴為例,僅在2014年光棍節這一天的交易額就超過1,400億人民幣,所產生的貨物需要14家物流公司、125萬名物流人員才能完全消化;這些購物消費的活動,從消費者操作電腦開始,直到收取所下單的貨物,一連串的程序都要靠著資訊流、金流、物流環環相扣,才能順利完成。

小潘聽到這裏,突然有個疑問,亦即這些交易過程所涉及的資訊流、金流有沒有可能在網路中被惡意竄改,造成錯誤的交易,這應該是所有電子商務業者最擔心的問題。司馬特老師邊喝著咖啡、邊點著頭認同小潘所提的問題,資訊安全的確是電子商務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網路交易的最大盲點是交易雙方互不認識,交易的物品事先也看不到實品,只能透過網路表達購買的意思;資訊在往來過程如果被惡意竄改,輕者造成買賣雙方的爭執,重者則會影響整個產業的發展。

網路交易的雙方最大問題在於買賣雙方的身分認證、交易的不可否認性及資訊的一致性,這些問題在資訊科技發達的今天,都有了適當的解決方案,我們可以看看阿里巴巴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既然立法委員質疑阿里巴巴來臺申請專利的問題,司馬特老師就從專利來看看阿里巴巴在資訊安全上使用了那些技術,順便對小潘施以機會教育。於是,就在咖啡館內用他的4G手機上網連到智慧財產局的公開資料庫,檢索出阿里巴巴在國內申請的專利資料。在阿里巴巴申請的專利技術中,與資訊安全有關的技術可分為資訊流和金流二部分,在資訊流方面,前述擔心的買賣雙方身分認證問題,阿里巴巴已有多個關於身分認證技術的專利,用以解決身分被冒用的問題,包括隨機問一個事先存在系統中,與使用者有關的個人問題,藉此避免第三者隨意使用他人帳號進行交易的問題,甚至可讓使用者事先儲存經過旋轉某一角度的圖片,在使用者登入時,隨機取出讓使用者辨認旋轉角度,以確認身分。以上種種做法,都是為了避免仿冒使用者身分而設計的驗證機制。

除了交易雙方的身分認證外,金流也是電子商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阿里巴巴在支付安全、交易認證、線上支付、離線加值…等技術,都有相當的著墨之處,而且已將行動裝置的支付也納入。消費者對於電子商務的最大疑慮還是在金流的安全性,阿里巴巴也深知消費者的顧慮,所以在金流上除了導入傳統的公開金鑰加密機制外,還透過圖片的方式,將隨機金鑰一起加密交給用戶確認,以增加安全性。我們使用IE時,很多網站都會結合SSL加密;阿里巴巴則研發出一項類似的加密方法,但只對網頁中的部分資料進行加密傳輸,消費者收到再解密。

對於第三方支付,阿里巴巴也有相關專利技術來確保支付寶的安全,不但可提供消費者多次支付的功能,也可以減少伺服器的負載;該技術可用於固定裝置亦可使用於行動裝置,同時也研發出離線加值的技術,提供行動裝置在離線狀態下也能安全地加值。

看完阿里巴巴這些技術,小潘甚為驚訝,原來電子商務在資訊安全上的技術如此多樣!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看著滿臉訝異的小潘,接著繼續說,電子商務的環境要好,除了大家爭議的第三方支付外,其實資訊安全是更重要的基礎建設,而這種基礎建設是不能仰賴政府或者其他業者來從事,畢竟資訊安全最好是操控在自己手上。從時間點來看,阿里巴巴自2007年開始,就已經到臺灣布局其專利技術,迄今已超過五年;而我們到現在才開始要談第三方支付,顯示國內的業者看到的商機已晚了好久,技術的著眼也大不相同。

小潘在司馬特老師機會教育的帶領下,親眼看到阿里巴巴專利技術的廣泛,除了一般網路使用者體驗的各項技術外,在資訊安全上不遺餘力地發展各種技術,真正應驗了「電子商務做得好、資訊安全不可少」這句話!。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2月號)---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警局專線有密碼?退休師險遭詐 一度欲輕生泣訴全都錄   

「假檢警」詐騙手法老梗出新招!新北市周姓退休老師接獲詐騙集團假冒「高雄市王警官」來電,對方要她先自行打查號臺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的電話再撥打,但接通後卻要她「輸入密碼」再掛斷電話,等「警方」回電,藉此取信於民眾。周女雖因友人阻止而及時打住未有財損,但思及世態炎涼,一度感到對人生絕望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氣,幸在轄區員警的鼓勵下振作起來,更親自現身拍攝影片提醒民眾詐騙集團的可怕。

家住新北市的周女(70歲,退休人員)今年1月底接獲詐騙集團假冒健保局來電,稱其健保卡遭盜用並已報案云云;接著再由自稱「高雄市王警官」來電,對方竟模仿警方宣導「查證」的步驟,要她打105查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的總機號碼,自行打電話過去,但電話接通後卻要輸入「密碼」2578並掛斷電話,接著「王警官」就回電表示這是偵辦詐騙案件專線,要求立即製作「電話錄音筆錄」,並開始套取其帳戶資料,還說隔天早上10時將再來電。

周女信以為真非常緊張,趕緊致電律師友人詢問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始知遇詐。隔日「王警官」再度來電,周女表明已報警,不料下午竟又接到自稱「165專線人員」來電瞎掰已接受永和分局委託調查本案,企圖繼續行騙。周女沒想到詐騙集團如此險惡,心灰意冷之下竟產生「我真的不適合活在如此可怕的世界」的念頭。所幸就在此時,轄區分局及時派員至其家中給予安慰和鼓勵,周女說:「我從來沒想到原來世界上還有這麼溫和、有耐心的警察先生」、「我決定要振作起來…用我的餘生幫助一些可憐的老人不要受到傷害」。她除了請里長廣播相關資訊外,並將詐騙過程寫下來,親自送至刑事警察局,更接受刑事局的邀請拍攝影片,在鏡頭前娓娓訴說自己的遭遇,呼籲年長民眾慎防詐騙。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機票退費免付手續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04年2月11日上午邀集交通部觀光局、民用航空局、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等單位,針對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退費問題進行協商,並取得共識如下:消費者欲取消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行程者,自即日起至本(104)年2月16日止,可至原購買旅行社辦理退費,該機票費用毋需支付手續費,但其他旅遊行程費用,仍須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計算違約金。

不少消費者早已規劃利用春節前往國外旅遊,因此復興航空加班機及包機原是熱門選項之一。復興航空於GE235班機發生空難事件後,雖已於本年2月6日官網中發布:自即日起至2月13日止受理全航線定期航班(國際/兩岸/國內)退票免收手續費之訊息。惟因加班機與包機行程係由旅行社銷售且屬含旅遊服務之套裝行程,故有消費者因心理因素不願搭乘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行程而衍生退費爭議。針對此類消費爭議案件,行政院消保處為衡平消費者與業者之權益,乃邀集相關機關協商溝通,並取得共識。如消費者欲取消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行程者,自即日起至2月16日(星期一)止,可至原購買旅行社辦理退費,旅行社針對機票退費將不收取手續費,但其餘費用仍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規定計算違約金【例:消費者購買復興航空5萬元包機旅遊行程(內含機票費用1萬元),除機票費用全額退費外,其餘4萬元行程費用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規定比例計算違約金,並辦理退費】。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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