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7-01-22 政風電子報第143期

政風電子報第143期

政風電子報第一四十三期 發行日期:2018-1
 
◎廉政警示站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技工黃○○、王○○等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黃○○、王○○均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技工,辦理該處採購案之公文簽辦、驗收查驗及委外監造管理等業務,竟多次接受思○公司副總經理李○○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以包庇該公司承攬水利處「文山區興隆路3段185巷等涵管改善工程委託監造工作」、「全市河濱公園疏散門及相關設備整件工程(第2標)」、「全市堤防美化工程(第4標)委託監造工作」等3件標案,未確實派員執行監造工作,使思○公司違背契約僅以「人頭報核」卻仍得請領款項。又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與李○○,妨害偵查機關調查。
 
另黃○○於辦理景美溪(萬芳交流道至萬芳路段)右岸堤防新建及河道整治工程-萬芳交流道至捷運橋段」採購案期間,明知本標案變更設計、工期檢討、結算等事項均為其職務,不得藉此收受廠商賄賂,竟於收取得標廠商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員工王○○及下游廠商茂○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李○○交付之新臺幣25萬元賄款後,即於職務行使範圍內,踐履收受賄賂之職務上對價行為等業務。
 
全案經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黃○○、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分別處以並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電業法雖無竊電刑罰,仍得依法處斷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民國36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的【電業法】,許多年來雖有多次小幅度修正,但都未影響到這法的完整架構。直至去(105)年底,立法院為了迎接未來核能發電終止後的無核家園,以及強化再生能源的營運,對【電業法】作出前所未有
的大規模修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6)年1月26日公布,共有97條,其中的第6條第1項,自公布後6年施行,第45條第2至4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其他法條都自公布日施行,並在第95條第1項中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一般法律的修正,都是針對原有法律條文的缺失進行添補,所以條文應是越修越多,唯獨【電業法】這次大修法,條文非但未有増加,反而為之減少,主要原因是修法者認為【電業法】性質上為行政法規,不宜夾雜有刑事處罰的規定在
內,因此將舊法罰則內與刑罰有關的法條全都刪除。光從【電業法】來看,好像偷電行為目前已無刑事處罰,因此有人以為就算是霉運當頭,偷電時被當埸查獲,最多在民事上賠些金錢,事情也就了結。不會像過去有刑事處罰時,情形嚴重的甚至被送進監獄內吃牢飯。
 
如果有人真的抱有這般看法,那就大錯特錯了!電能企業經營者花大錢投資設備,購買能源,雇用大量人力與使用物力,才能使發電機轉動,發出電力供工業、事業與家庭等客戶使用,豈容不法之徒任意竊用。因此,在【電業法】制定
之初,即有第106條竊電行為應予處罰的明文。法條中訂有6款的竊電情形,有其中之一情節者便是竊電,茲引述如下: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
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
數或仟伏安數者。
 
竊電的法定刑罰,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竊電行為被查獲後,不只是由法院判刑了事,最主要的是要竊電者賠償竊用的電費,並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處理竊電規則】,在這規則中,規定竊電處罰的方式和範圍。
還規定電業檢查有無竊電時,如遇到抗拒,電業還可以逕行停止供電。這次【電業法】修正後,經濟部也依【電業法】第56條第2項修正為【違規用電處理規則】,並已於今年的8月2日公布施行。這規則第6條明定按竊電狀況及追繳電費方式和數額,電業可以逕行停止供電的不合理規定,也被取消。
【電業法】修正前第106條所列6款竊電情況,雖在修法時自【電業法】中刪除,但在經濟部修正【違規用電處理規則】時,已將其全部恢復,列入這規則第3條,作為違規用電也就是偷電的定義。
 
前面提到【電業法】刪除刑罰後,籲請有心人士不要太過於高與,原因是【電業法】雖然沒有刑罰,可是其他法律仍然有處罰竊電的罰則存在,那就是現行【刑法】第323條,這法條原始文字規定「電氣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謂的
本章,指的是【刑法】第29章的竊盜罪章,這法條曾經過兩度修正,現行條文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電能,本是【電業法】的用語,【刑法】為求法律用語趨於一致,修法時將電氣修正為「電能」,所謂「電能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是因為「電」本身雖然是一種自然物,但經由科技與人力加以控制開發,已可有效運用在工業、農業、家庭照明和調節室溫等等,用途甚為廣泛,現代人的衣、食、住、行幾乎都不能缺少它。電既然為社會多數人所需求,用電人就應該給付電業合理的報酬,電業才能日以繼夜不斷地供應各方用電。不過,社會上有少數沒有良心的人,既要用電,又不想支付電費,在這種情形下,想要兩者兼得,那只有用偷的,竊取他人電能的行為,早就可以適用【刑法】來處理偷電案件,為什麼一直沒有人因為偷電而被法院用【刑法】竊盜罪判處罪刑的新聞傳出?原因是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普通竊盜罪,所處罰的犯罪,是竊取他人的動產。摸不著、看不到的電能,在被定位為「以動產論」後,雖可依竊盜罪論處,惟在【電業法】定有刑罰期間,內容又係規定電業運營的一切事項,所定竊電刑罰的處罰,刑度又未低於普通法的【刑法】,所以是【刑法】的特別法。在特別法有效期間內,所有特別法所定的罰則,在法理上都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普通法的【刑法】,這時就應停止適用。【電業法】修正後既刪掉了刑罰,若有偷電行為,自應回歸普通【刑法】來處斷!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12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總臺及法務部立場。
 
---(本文轉載107年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網頁)---
 
◎資安新聞­—網路攝影不設防,直播主角換你當
 
國外網站《Insecam》全天候播放來自世界各地的網路直播畫面,前陣子也有臺灣女生的寢室曝光,致其個人隱私全被看光光,這猶如電影《楚門的世界》般的情節正在現實中上演,你是否已經成為最佳男(女)主角了?
 
「出門在外,想關心一下家中的長輩,於是登入居家安全系統來查看家中的情 況」;「炎炎夏日,在外勤奮地跑了一天的業務,為了回家時能有一個舒服的環境, 於是遠端啟動家中的冷氣機」;「出門旅遊,看見難得的美景,為了讓親朋好友也 能立刻欣賞到相同的景色,所以拍照留念 並立刻打卡上傳雲端」;這些在現代看似理所當然的服務,皆拜現今網路發達及科技進步所賜,讓我們平淡無奇的生活處處充滿了便利,但是,在這便利科技的黑暗面中,隱藏了什麼樣的危機呢?
 
許多人都知道,現在居家防護系統非常多樣化,除了租用保全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外,熟悉電腦及網路架構的用戶也可以購買相關設備,自行架設一套自己的防護系統,但這些保護居家安全的雲端設備,該由誰來保護它的安全?近年來,網路攝影機遭駭事件層出不窮,國外號稱擁有最多線上攝影機的網站《Insecam》,光是監看臺灣的攝影機就有四百多部(其中二百多部是落於臺北市區),而這個網站甚至依據攝影機的廠牌、架設地區、城市,以及時區等項目進行分類,讓有特殊興趣的人士可以隨時選擇他們想觀看的鏡頭。那麼,當我們使用這些設備時,為避免隱私外露,該採取哪些保護措施?建議各位最基本一定要做到的,就是將登入系統的密碼更換為高強度密碼,另外亦需不定時地更新系統軟體,以及檢查連線紀錄,以避免遭人監看而不自知的情況發生。
 
其次聊聊雲端家電的便利與風險,可連接雲端的家電,除了最常見的冷氣之外, 現在亦有廠商開發電動門、智慧電表、空氣清淨機、電鍋等智慧型連網裝置。這類家電的確可以為我們的生活帶來相當程度的便利,達到節電、省時並提供舒適的生活環境,但若此類系統設計有缺陷,難保駭客不會運用這些設備來進行惡意攻擊。 例如,在寒冷的冬天啟動冷氣並將其溫度調降至 19 度,進行無意義的惡搞;或是竊賊趁家中無人時透過遠端搖控開啟電動門,趁機入侵住宅搜括財物,相信無人願意上述情況發生。那麼,我們該如何善用這些設備,而又不用擔心它可能隱藏的危害呢?商品生產者當然需要背負最大的防護責任,定時檢測並更新相關系統軟體,而使用者務必保護控制裝置的安全。舉例來說,若透過手機使用雲端 APP來控制家中的冷氣,那麼,這部手機就不要安裝太多應用程式;再者,家中的智慧型裝置若是透過 Wi-Fi 進行連線,則 Wi-Fi 密碼也不應該設定的太過簡單,以上兩點防護作為無需高超的電腦功力,一般人應該都可以做到。至於即時分享旅遊美景這類的行為,究竟隱藏了什麼樣的危機呢?首先我們該考慮到,有哪些人可以看到我們上傳的照片,如果隨意一個路人都可以存取我們的照片,那我們就不該上傳較隱私或者是背景為機敏地區的照片。此外,亦應留心提供服務的供應商背景,還有使用前應詳讀使用合約,因為某些公司在合約條款中提到,客戶上傳照片後,版權就屬於該公司所有,他們可以任意使用,這類型的合約非常不合理,但多數使用者均未查覺,致損害了自身的權益。另外,若決定使用這類型服務時,仍應注意登入服務的密碼設定是否安全,照片中是否夾帶 GPS 資訊等等,才能達到較佳的保護效果。整體而言,智慧型裝置已為現代生活帶來了相當程度的便利,只是身為使用者的我們,除了懂得如何「用」以外,更該瞭解安全防護做法;好好保護自身隱私,就不會成為最佳男(女)主角而不自知!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雙月刊)---
 
◎消防安全—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3.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4.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內政部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授消字第一O二O八二五九二八號公告):
         (1)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
         (7)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8)高速鐵路車站。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摘取自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新興詐欺手法專案報告—六大特徵,破解一頁式廣告詐騙!
 
近期臉書、Line及各大網路平臺上出現許多一頁式網路購物廣告,因為商品價格比市價低了好幾倍,許多網購族因而下標購買,收到貨品後才發現與網頁所刊登的東西根本不符,驚覺受騙上當。 小編提醒,一頁式詐騙廣告有六大特徵,請大家一定要提高警覺:
特徵1:網頁上沒有標明公司地址、客服電話。
特徵2:售價下殺1折、3折,明顯低於市場行情。
特徵3:以倒數計時吸引民眾,但時間永遠倒數不完。
特徵4:免運費,且號稱有7天鑑賞期。
特徵5:只能使用貨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
特徵6:網頁常有簡體字或大陸用語。
請大家提醒大家,網路上充斥許多詐騙陷阱,網購時不要因貪圖便宜而利用臉書或LINE私下交易,以免匯出款項卻沒拿到貨品。應在具有第三方支付的網購平臺下標,利用第三方支付機制,確認貨品沒有問題再付款,並選擇評價良好、具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交易安全才有保障!
 
----摘取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防制詐騙中心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衛生局追查本市2家業者委託宜農公司製造軟糖共下架621.29公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月18日上午接獲通報臺中市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逾期原料蘋果汁、柳橙果汁配料再製成「優格柳橙風味QQ」及「魚油水果果膠軟糖」分別為本市崴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統記食品有限公司委託宜農公司製造,即刻派員稽查責令涉案產品不得販售,並通知下游廠商回收,截至1月18日下午18時共下架621.29公斤,相關稽查資料將函知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做為違規業者不法所得裁罰依據。
 
經衛生局追查結果,崴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委託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製造「優格柳橙風味QQ」(有效日期2018/12/12)共進貨307.4公斤,庫存23.29公斤已下架,餘284.11公斤皆售予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已責令崴達公司通知下游廠商下架回收,並通報寶雅總公司所轄衛生局協助監督下架回收。
 
另查統記食品有限公司106年9月委託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製造「魚油水果果膠軟糖」(有效日期2018/07/12)計820公斤,已全數零售及售予臺南及本市診所;另一批有效日期2018/11/29於106年7月購入598公斤,已於107年1月16日全數退回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業者如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經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命停止販賣而不遵行,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呼籲業者亦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衛生局將持續追蹤廠商回收情形,以維護消護者食的安全。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飛航服務總臺©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594 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地理位置圖)

政風檢舉專線:(02)87702059、87702054、87702147

Email:ethics@ms1.anws.gov.tw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