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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30 政風電子報第161期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民眾林○○涉嫌行賄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期使配偶陳○○免於廢棄物清理法移送法辦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

      

       緣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檢舉指稱臺中市太平區○○段○○○地號土地有違法傾倒廢棄物情事,遂指派稽查人員於民國10612月29日到場稽查,並發現上開土地有掩埋營建廢棄物情形,且行為人陳○○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卻逕行從事營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6條第4款規定,即當場告知陳○○違反前開規定須移送法辦之要旨,並記錄稽查情形及拍照存證,詎陳○○之配偶林○○在稽查過程中,當場央求稽查人員給予通融未果,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將裝有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紅包袋,乘機放入稽查人員駕駛之公務車內,希求稽查人員勿將陳○○移送法辦,迨稽查人員稽查結束駕駛公務車離去時,始發現上開紅包袋,經打開檢視內有現金12,000元,旋依規定陳報所屬主管,始查悉上情。

        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嫌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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