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2-10-21 政風電子報第94期

政風電子報第94期

◎廉政新聞—廉政署推動「廉政新構想」獲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代表團肯定
       法務部廉政署於102年10月7日上午10時至11時許,假華泰王子飯店3樓會議室接待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NACC)代表團,交流廉政工作經驗及會商合作之可能性。
       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NACC)所轄之國家反貪腐學院(Sanya Dhammasakti National Anti-Corruption Institute),針對司法、廉政相關公、私部門之高階主管(官員),舉辦「反貪腐策略管理主管培訓課程」,由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NACC)委員Mr. Vicha Mahakun率領該課程學員共80人,於102年10月6日抵臺考察訪問,汲取我國廉政、司法工作經驗,並尋求合作之可能性。該代表團首先特別安排(102年10月7日)參訪法務部廉政署,顯見法務部廉政署之工作成效已受國際間肯定。
       法務部廉政署成立迄今已逾兩週年,朱署長坤茂於本次交流會議中,提出法務部廉政署兩週年報告,並說明其上任以來推動之「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之具體策略及作法,指出政風工作應從過去揭弊往前拉到預警。泰國代表團成員針對廉政相關議題踴躍交流,並提出「廉政署職權與義務」、「調查方式與技巧」、「預防貪瀆的方法」、「資產調查程序」、「廉政行銷宣導素材考量學童之理解及接受度」、「工程綁標如何防止」、「公、私部門協力反貪之作法」、「有無建構私部門人員共犯貪瀆之刑事訴追法令之必要」及「廉政署推動再防貪之具體規劃及作法」等議題。朱署長坤茂除表示法務部廉政署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建立採購稽核平台,希望找出異常採購案件積極查辦外,並針對前述議題逐一回應,部分議題亦與「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具體策略及作法不謀而合,均能從中發現解決方案。
       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NACC)係依2007 年泰國王國憲法及2007 年反貪腐組織法設立之獨立機關,其主席及8 位委員由參議院(Senate)建議、國王任命,並擁有對公部門貪汙案件之糾問(詢問) 權、落實防貪專案、調查政治人物與高階官員之資產及負債等權限。
       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NACC)代表團成員就法務部廉政署之友善接待、意見交流之完妥回應及交流活動圓滿完成,皆感到滿意。泰國國家反貪腐委員會(NACC)委員Mr. Vicha Mahakun 於會後特別指出,對朱署長坤茂報告之預警案件印象深刻,相信此行是兩國廉政業務交流之開端。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什麼是仲裁?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近幾年來我國的經濟,一直處於悶經濟的階段,依據主計總處在上月底發布的最新統計資料,今年第二季經濟成長率(GDP)由於消費與出口的數字雙雙成長,拉動GDP向上調升至2.27%。今年全年的經濟成長率達到預估的2.4%,應無問題,至於能否跨過3的門階,則仍待大家繼續努力!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最近我國整體經濟陷於「轉不動」的困境,據經濟學者與專家的把脈,咸認「悶經濟」與幾年前「金融海嘯」帶來的世界性的經濟停滯至有關係,要衝破此項困境,除民間企業要拓展多元化的出口業務以外,政府方面也要全力推動鞏固經濟基礎、調整經濟結構、經濟自由化與經濟信心重建的重大工程,才能擺脫悶經濟的困境!臺灣的企業家們為了全力攘助政府推動這些經濟建設的重大工程,上月底在台北市成立了「兩岸企業家峰會」,作為兩岸民間企業界經貿交流的平台。前副總統蕭萬長當選為創會會長,台灣的重要企業的負責人,幾乎都網羅為會員,連多年未過問工會事務的鴻海集團的郭董也在百忙中抽空參與,並當選為常務理事。在這多位企業界的大老們積極運作下,將有助於掀開臺灣悶經濟的鍋蓋,為國人帶來無比福祉。
       這裡暫不多談企業家峰會未來的願景。先聊聊新聞報導提到的這會新科常務理事郭董,在成立大會中大聲疾呼,要從速建立兩岸「仲裁機構」,這呼籲出自在大陸投資有成,擁有龐大企業的郭董之口,可見問題的急迫性。他還說:兩岸企業與企業間的交流,由於利害所在,難免發生紛爭,這些紛爭政府也不好介入,最好是由民間專責的仲裁機構來處理,否則未來問題會層出不窮!
       由於要設立的仲裁機構,目的是要解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紛爭,想當然會牽涉到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這裡先對「仲裁」的意義作個交代:單純的「仲裁」兩字的文字上意義,是指由中間人出面替發生爭議的雙方排解紛爭、判斷是非。講求效率的大企業家們心目中的「仲裁」,應該是指可以替代民事訴訟,具有法律上效果的一種程序,這時的「仲裁」就不止是一個普通名詞,而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名詞。談到這法律名詞,就得簡略地介紹一下我國的《仲裁法》,仲裁法原名是《商務仲裁條例》,在民國五十年一月二十日就制定公布,施行後由於範圍侷限在商務仲裁,功能不展。民國八十七年間對這法作通盤修正,名稱改為仲裁法,適用範圍擴大至一般案件,法條也由三十六條擴增至五十六條,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公布,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在第一條的第一項中說明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在解決當事人間的現在或將來的民事上爭議。當事人可以不必經由繁瑣的民事訴訟程序,藉由仲介制度的介入來平息爭議,就企業來說紛爭能夠透過仲裁,得到一勞永逸的解決,不必受到訴訟的拖累,可以全力投入企業的經營。仲裁結果雙方必須讓步,可能失去某部分利益,但在企業運營下可以獲得其他利益來彌補。甚之有可能所得利益,遠超過所失。所以把爭議交付仲裁,對企業來說,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仲裁的當事人之間,必須要有仲裁協議的訂立。這是仲裁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用以顯示當事人都有意願將爭議交付仲裁,因為仲裁類似民事訴訟程序上的和解,必須當事人對於爭點,都有退讓的打算,否則各持自見,對爭議強爭到底,那只有讓民事法院以公權力介入,用判決來判斷誰是誰非就是了。不必在仲裁程序上浪費金錢與時間!
     「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必須要用書面來訂立,以示慎重。但這不是唯一的要件,就當事人之間往來的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的通訊,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有仲裁的合意者,同法條第四項規定:「視為仲裁協議成立。」就用不著另訂書面協議了!
       在一些專業的定型化契約中,經常發見有涉訟時合意審判籍的約定。若當事人合意不經司法審判,就可以將合意審判條款改為合意仲裁協議。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依這法第三條的規定,仲裁條款的效力,應獨立認定;不受契約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的影響。如有爭議發生,還是要交付仲裁來解決。
       當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的方式,由仲裁人單獨一人主持仲裁,或者由單數的多數人組成仲裁庭來仲裁。
       仲裁人要由已經成年的自然人,而且是信望素孚,具有法律背景、或者是有專業學識或經驗的公正人士來擔任。仲裁法在第六條至第八條中訂有嚴格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像曾經犯過貪污、瀆職的罪經判刑確定。或者其他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的人,都不得出任仲裁人。除了具備一定的資格者以外,仲裁人還要經過訓練,取得合格證書才可以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任仲裁人。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這是仲裁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仲裁人擔任仲裁事件,對於職務上行為,如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情事,本身雖然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也要受到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瀆職罪的處罰,違背職務的瀆職行為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用以維護仲裁案件的公正!
郭董期望設立的「仲裁機構」,在仲裁法上是辦理仲裁事務的單位,依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都可以申請設立。企業家峰會是社會團體,想為企業設立仲裁機構來排紛止爭,只要主其事者登高一呼,就能水到渠成!
----(本文轉載自102年8月13日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認識雲端服務與安全
       雲端服務是一個大家目前耳熟能詳的網路名詞。這一朵原本只存在網路拓樸圖上的雲,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與革新,已經慢慢地擴大到我們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中了。
  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是一項結合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雲端儲存(Cloud Storage)、網路連線與管理的新時代網際網路服務。國際研究暨顧問機構Gartner對雲端服務的註解為:雲端服務是大量且具有可擴充性的資訊資源,透過網路以服務的方式提供給使用者存取。舉凡影音娛樂、文書處理、收發電子郵件、訊息交換、瀏覽網頁等日常的網路行為,以至於醫療機構為居家照護患者所提供的遠端醫療服務、教育機構的遠距教學平臺等公共服務,都在雲端服務的範疇之中。
  美國國家技術標準局提出雲端服務應具備的五種性質:
  一、隨需自助服務:在使用者需要雲端服務時,可在不透過其他系統維運人員的協助之下,於任何時候自行存取所需要的服務內容。如此一來,雲端服務就能協助企業或組織提升服務效率,增加使用者的滿意度,同時也可以降低互動時間以及服務成本。
  二、網路服務連線:由於網際網路技術的進步和無線網路建設的普及,雲端服務已能讓使用者在地球上任何一個角落,透過網路通訊標準進行服務存取。
  三、資源共享:透過虛擬化及其他綠能科技的協助,雲端服務可同時將運算和儲存資源分享給許多使用者,如此一來,即可大量減少硬體閒置資源的浪費,也可透過專業化的集中管理,降低服務成本。
  四、彈性部署:可彈性化部署的伺服器群以及網路儲存設備提供了雲端服務高度的服務彈性化,使用者可以依據自己的需求,進行服務的增加、刪除。
  五、量化服務:雲端服務可以根據資源的使用,進行量化指標的監控,包含CPU數目、記憶體使用量、儲存空間的使用量、網路頻寬的使用量等;這樣的特色有助於幫助管理員監控服務的即時狀態,也能針對各種服務的使用狀況進行資源最佳化的分配。
  當雲端服務越來越普及時,其所衍生的資安問題將會是下一波被大家重視的課題。謹就雲端安全聯盟(Cloud Security Alliance)提出的七大雲端威脅分述如下:
  一、雲端運算的濫用:資訊的進步除了提供使用者更便利的生活,同時也會造成新的資安問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網路犯罪者已開始透過雲端服務來進行不法行為。例如利用殭屍網路(Botnet)作為 訊息交換的中繼站,建構在雲端服務商所提供的系統平臺上,藉由正常雲端服務的網路流量,隱藏殭屍電腦的通訊行為,並躲過偵查。此外,雲端運算也已被利用來提供密碼破解的服務,只要有心人士取得系統的帳號密碼資料檔案,並將其中的MD5雜湊值(Hash value)取出,透過現成的雲端服務,即可分析出該雜湊值所代表的可能密碼組合,進而取得系統內部的任何帳號密碼。
  二、不安全的通訊介面或是應用程式:使用者使用特定的通訊介面與應用程式存取雲端服務,因此,當通訊介面或是應用程式發生安全漏洞時,都會影響服務存取的安全,造成資料在未經授權的狀況下,遭到第三人存取或是修改。
  三、內鬼難防:當所有的資訊服務都移轉到雲端空間時,管理的責任同時也部分移轉到雲端服務供應商身上。因此,若雲端服務供應商內部存有居心不良的使用者,便可能對存放在雲端服務平臺的資訊造成危害。這方面的風險,是使用者無法預測與轉嫁的。
  四、資源共享造成的潛在問題:資源共享雖可節省閒置資源的浪費,達到節能省碳的目的,但同時也衍生資料保密的問題。雲端服務使用虛擬化的技術,將實體的資訊資源同時分配給多位使用者存取,雖然每一位使用者都是使用獨立的運算空間,但若其實體隔離機制出現漏洞,有心人士確實可以藉此影響其他雲端服務,甚至讀取其記憶體或是儲存空間的資料。
  五、檔案遺失或資料外洩:雲端服務供應商在資料保全上所提供的安全防護機制,也必須要能確保使用者的資料不會受到未經授權的存取;若發生資料毀損的狀況時,雲端服務供應商也必須要有完善的資料備援機制,才能降低資料遺失的風險。
  六、帳號或服務挾持:雲端服務的認證機制主要係透過網際網路的方式,藉由輸入帳號密碼來進行身分確認。一旦使用者帳號遭到竊取或是資訊傳輸的過程,連線遭到中間人攻擊重設,都會導致第三者取代原使用者而取得該系統的完整控制權。由於使用者無法透過重設實體系統(本機終端機登入或是切斷網路連線)來進行緊急應變,所以一旦帳號密碼外洩或是服務被挾持了,其損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可說是無法評估。
  七、未知風險:雲端服務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也在不斷地改變其服務型態,所以未知的困難以及可預見的資安問題將會越來越多。
  雲端服務改變了以往資訊服務的面貌。透過網路,使用者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雲端資源,組織單位也可以透過雲端服務,降低服務建置與管理成本。但隨著服務型態改變所衍生的資安問題,並不會同時全部移轉到雲端服務提供者身上,凡是資訊擁有者、使用者與雲端平臺管理員都必須了解網路攻擊的趨勢,掌握最新的雲端威脅,才能確保資訊服務的安全。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2年8月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於知名服飾網站購物小心分期付款詐騙
       網路購物已成為國人常見的消費模式,詐騙集團亦經常鎖定安全性不佳之網站,盜取客戶資料來進行詐騙。近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資料庫發現,短時間內有數名民眾遭自稱「○○日系」銷售人員來電,稱因作業疏失要求配合取消分期付款而受騙之案例,從9月8日至20日,計13日,有45位民眾遭到詐騙出面報案,遭騙最高金額為28萬元,財損總金額為172萬餘元。 
宜蘭林小姐今年8月26日在「○○日系」網站購物,再選擇貨到付款,9月11日晚上8點多,接獲顯示「+」符號的來電號碼,自稱「○○日系」拍賣店家,指林小姐當初在簽收衣服時,一時不察簽到12期付款,要林小姐購買8萬元的遊戲點數,並提供序號及密碼,如此帳戶方不會遭到凍結,林小姐即依指示辦理。隔日,一名自稱郵政人員,同樣以「+」符號的來電號碼,要求林小姐將帳戶提空,各匯款10萬元至指定的郵局帳戶及1家銀行帳戶,之後再以未收到款項為由,要求林小姐再匯款一次,此時林小姐察覺有異,撥打165,方知受騙,共計遭騙28萬元。另一名住在新北市的賴小姐,同樣也是接到詐騙集團以解除分期為由,先詢問帳戶銀行的電話,之後假冒銀行人員來電,要求操作提款機解除分期,先轉帳近6萬元,之後以轉帳程序有誤,銀行跟遊戲點數公司有合作為由,要求賴小姐購買遊戲點數並提供序號及密碼,賴小姐共買15萬5千元點數,返家後發覺有異,總共遭詐騙21萬餘元。 
       警方呼籲網路商店除了在自己網站向客戶宣導反詐騙資訊外,更應積極加強自身網站防駭措施,確實保護客戶個人資料安全。「解除分期付款詐騙」、「購買遊戲點數」案件向來為常見詐騙手法之榜首,再次提醒大家自動櫃員機絕對沒有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的功能,遊戲點數無法作為帳戶擔保,「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回沖帳戶金額」、「購買遊戲點數」等均為詐騙歹徒說詞,請民眾勿輕易上當,有任何與詐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爛一個盤子》
清朝時有一個縣令,在赴任之前,就對上天發誓說:「如果我當官收人家的錢,右手收則爛右手,左手收則爛左手。」過了不久,某個案子有人相求,送了一百兩黃金來打點。他怕收了會爛手,不敢直接用手來接,可是心裡卻想得慌。這時候師爺講話了:「如果老爺用個盤子來接,不就爛不到手了嗎!」這會兒縣令便心安理得的對眾人說:「如果老天有知,就應該爛掉盤子,可跟我的手沒關係啊!而且我收的是黃金,可不是當初發誓所說的『錢』喔!」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廉政警示站—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原○○涉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案已起訴。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原○○涉嫌不違背職務行賄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原○○提起公訴。
       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原○○,因知悉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將辦理市地重劃案,先於101年5至6月間多次至新竹市政府地政處副處長李○○辦公室,藉洽詢有關土地開發相關事宜之機會攀交關係,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將新臺幣30萬元裝入茶葉罐內後,邀約李○○至新竹市「多那之咖啡」見面,隨之將上開內置30萬元現金之茶葉罐交付與李○○,希李○○利用職務上之權責不要刁難,使送審之土地開發案順利通過;嗣李○○回到辦公室發現原○○所交付之茶葉罐內裝有現金,始將茶葉罐及現金交由政風單位處理。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本案原○○明知李○○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提起公訴。
----摘取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站----

飛航服務總臺©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594 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地理位置圖)

政風檢舉專線:(02)87702059、87702054、87702147

Email:ethics@ms1.anws.gov.tw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