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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24 政風電子報第177期

劃時代的里程碑,《國民法官法》正式起步

大學講師 趙萃文
 
立法院於本(2020)年7月22日通過《國民法官法》,讓一般民眾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特殊刑事案件,預計3年後實施,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迄今最重大之改革。
 
立法院於本年7 間通過《國民法官法》,讓成為國民法官的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特定刑事案件,並一起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刑度。預計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事實上,司法院自 1988 年召開全國司法會議即倡議國民參與審判,至 1999年政策上改為推動專家參審制,惜均未完成立法。依照《國民法官法》,被告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才會啟動國民參審,比如強姦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撕票等,案件其實極其有限,日常生活大多數案件仍委由職業法官審理。

 

外國立法例比較

 

我國刑事法長期繼受自德國與日本,國民參與審判如此重大刑事訴訟法修正,自然會比較德國、日本立法例。

 

一、日本裁判員制度

日本明治維新前大量吸收中華文化,自詡為「小中華」,深受傳統中華儒學文化影響,國情民俗與我國最為接近。日本為回應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與訴求,於1999年內閣設立司法改革審議會,經過多次邀集有識者開會討論,2004年5月21日經參議院通過《裁判員法》,並於2009年5月開始施行至今,已有11年審判歷史。適用裁判員案件為死刑、無期徒刑(懲役、 禁錮)之罪,或在法定合議案件(亦即最短有期徒刑1年以上),因故意犯罪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日本的合議庭原則上由職業法官3人、裁判員6人所組成,但若是以下3種情形之一,則可由法官1人、裁判員4人組成: 一是對於公訴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二是經過公判前之爭議點整理程序後,法院認為適合的情形;三是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都沒有異議時。

 

二、德國參審制

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部分規定,屬於刑事案件之管轄。地區法院是由1位職業法官及2位參審員組成參審法院,審理預期有期徒刑4年以下之罪之第一審程序。對該判決不服則上訴到邦地方 法院,由1位職業法官、2位參審法官組成「小刑事庭」審理。較重大犯罪(如殺人)之第一審審級,由邦地方法院管轄,由3位職業法官、2 位參審員組成 「大刑事庭」審理(亦稱法國式陪審法院 Schwurgericht)。對判決不服則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5位職業法官組成)。至於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第一審,則由各邦高等法院管轄,由5位職業法官審理,不採人民參審。

 

參審員係由年滿25歲德國國民產生,除不符合要件而被排除外,任何國民皆有參審義務,為榮譽職(第31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不能被選任為參審員之情形,如未滿25歲或超過70歲、未居住於該行政區、因健康因素、聯邦總統政府閣員等。法律也賦予個人有申請拒絕擔任參審員之權利,如聯邦參眾議會議員、醫生 護士、因參審恐無法照顧家庭或對自己生 活造成嚴重危害等。由於德國刑事訴訟之人民參審已行之久遠,其人民皆已熟稔制度,臺灣社會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尚屬陌生,情況迥然不同。

 

我國法制史上考察

 

在我國法制史上,清末變法修律時, 修律大臣沈家本即主張:由於法官社會知識不足,應導入人民參與陪審,我國軍事審判亦曾於1956至1999年實施長達43年的軍官參審制度,此皆為《國民法官法》的先驅。2012年馬政府時期,司法院提出所謂「人民觀審制」,一方面要求人民 聽聞審判程序,另方面卻又拒絕人民就判決結果有參與決定之權力;即觀審員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表示之意見,與法官不同且居多數時,法官仍不受拘束,於判決理由內載明不採之理由即可自為認定,最終決定權仍掌握在職業法官手中。

 

事實上國家權力來自全體國民,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之一,自不能免於民主原則之拘束,而國民本有參與司法之正當性。司法權之行使乃國家權力的行使,基於司法民主化的理念,讓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世界法制先進國家的共同趨勢。其實,不論是陪審制、參審制,在促進審判公開透明,抑制司法官違法濫權,並藉以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目標是一致的。少數司法官、法律學者因本位主義,不斷以憲法未明文規定平民能參與審判,而指責《國民法官法》違憲,不無昧於事實,令人遺憾。

 

《國民法官法》未來展望

 

觀諸《國民法官法》第1條明確揭櫫:希望「真正能達成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 解及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立法目的光明遠大。美國施行陪審制下,前已有因司法疏忽所鑄成死刑誤判的記錄,以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為例,炸彈客於 2015年在陪審團建議下被判死刑,美國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於今年7月31日認定地方法院未公正篩選陪審團成員,因陪審員立場偏差而推翻原判。說實話,本次《國民法官法》通過,仍有許多不足處,且預計仍要 3 年後才能實施,相較日本於2009、韓國於2012年實施國民參審,明顯落後許多。但萬事起頭難,執政者以「超越藍綠」的格局,拉出一條讓國人可期待的司法光譜,寄望司法當局能在摸索中前行,邊修邊改,把國家帶向更公平正義的美好境界;果如是,或能讓滿意度持續低落的臺灣司法能藉由國民參審而重獲新生。

 

---本文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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