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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6 政風電子報第212期

強力打擊詐欺犯行-淺談打詐五法修正重點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副處長-李志強

詐欺犯罪氾濫猖獗,並且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

詐騙橫行

  行政院於2023年5月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跨部會合作打擊詐欺,同時進行打詐五法修法,立法院已於同年三讀通過《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修正案。在此提醒,切勿因一時貪念淪為詐欺共犯或者被害人,兩者後果均得不償失。

刑法

  詐騙集團以求職為由利誘國人進行不法行為頻傳,甚至加以囚禁、凌虐致死,引發社會震驚。本次《刑法》修正係以「擴大處罰」及「加重罪責」為核心,重點如下: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

  對於3人以上共同犯罪者;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之行為,處1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5至12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詐欺類型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即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處1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落實保護民眾個資之責任,本次修法旨係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並有助於政府推動打擊詐欺相關政策,重點如下:

一、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

  明定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藉以呼應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要求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之意旨,以解決目前分散式管理之實務監管問題,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二、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資檔案者,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未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者,違者處2至20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至1,500萬元罰鍰。

洗錢防制法

  由於人頭帳戶係詐騙集團主要犯罪工具,為阻斷詐欺、洗錢等不法金流源頭,本次修法採取「全面防堵」、「標本兼治」方向,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

  此針對收簿集團訂定獨立刑事處罰規定,如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下列行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等情形者,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罪

  違反規定(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除外)而有下列行為者: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此乃為避免處罰法網過密,且衡平刑罰之嚴厲性,故採「先行政後司法」立法模式。此外,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戶之功能控管,如關閉、暫停或限制該帳戶(號)之功能,使業者從管理面著手,以降低再犯風險。

三、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

  為能從源頭打擊詐騙集團,並阻斷藉境外收受人頭帳戶、收簿犯罪之效,新增法人罰金與國人在域外涉犯時,得適用本罪等相關規範。

人口販運防制法

  為防制國人受騙至柬埔寨等外國淪為豬仔遭遇不人道凌虐事件再度發生,以強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犯罪等新型人口販運態樣,藉之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本法大幅度修正,其中攸關民眾權益者如下:

一、增訂鑑別不服異議制度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應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核心,本法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

二、保障被害人權益

  本法明定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含疑似者),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人身安全保護、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詢、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安置服務等。

三、加強保護兒童或少年

  被害人若是兒童或少年,經查獲疑似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疑似上述行為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予以安置保護。

四、保護被害人個資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之姓名、照片等個資者,應予保密,而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亦不得揭露前項個資。另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原則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資,除非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人口販運被害人死亡,但以上例外條款不適用於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

五、避免二次傷害

  因考量被害人身心受創,其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醫師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另對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六、擴大嚴懲人口販運惡行

  如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6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罪者則處1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等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罪者則處1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前述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者(此包括利用未滿18歲之人),處1至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而違法者,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者訂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凡摘取他人器官者,若是以前述方法(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處5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或對未滿18歲之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因而致人於死、重傷者,則另有加重其刑規定。

七、增強政府採購連結

  為接軌國際採購貿易協定、強化人權保障,並促進產業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增訂犯人口販運罪而有罪判決確定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判決有罪確定者之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鑑於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假借名人招攬或引誘投資,經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俾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義務,期能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之投資環境。本次修法重點:

一、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之廣告行為類型

  例如不得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顧問等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時,不得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等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述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此外,明定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開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已依規為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二、增訂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反規定之罰則

  業者若違反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12至60萬元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2至5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詐欺圈套停看聽

  據報載,手握1,000億元資金規模之澳豐金融集團宣告倒閉,引爆臺灣史上最大金融詐騙案,國內高達1萬多名投資人受害,可見打詐工作已是刻不容緩。我國政府現正從懲詐、堵詐、阻詐、識詐等4個面向全面進行區域聯防,但根本之道莫過於國人均應提高警覺,切勿因一時輕信落入詐欺圈套,以致人財兩失。




---本文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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