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104-01-20 政風電子報第109期

政風電子報第109期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政風電子報第一○九期 發行日期:2015-01-20

◎廉政警示站

一、福建省金門縣○○里里長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

金門縣○○里里長辦理「金門縣家戶配(售)酒實施計畫」,應按「家戶配酒作業費支給標準」明訂之核銷項目,確實填製支出項目於印領清冊,據實報領作業費。詎該里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詐欺取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製作印領清冊之機會,偽以未從事家戶配酒作業之黃○○、蔡○○等 7 人之名義為搬運工,登載於印領清冊上,向○○鎮公所請領搬運費,致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撥。

案經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該里長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 條、第 213 條、第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務文書等罪,予以提起公訴,以正官箴。

二、「正○土木包工業工地主任許○○詐領新竹縣尖石鄉公所工程款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

許OO係正O土木包工業之工地主任,緣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於民國 100 年間辦理「100 年度原住民族集居部落主要聯外道路改善計畫-尖石鄉新樂村1-10 鄰道路改善工程」採購案,由正O土木包工業得標,許OO於查估施作材料數量時,明知上開道路混凝土鋪設之設計規範厚度為 15 公分,竟意圖為正O土木包工業不法之所得,進貨不足量之混凝土原料施作,以減省材料費方式獲取利益。許OO於 101 年 2 月 2 日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申報竣工驗收後,嗣於同年月 19 日前往位於新竹縣尖石鄉,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 99 年間施作之「新樂村水田地區野溪即崩塌地整治工程」擋土牆上,鑽取直徑 5.5 公分、厚度 15 公分之圓柱型試體共 29 個,其中 6 個試體置入新樂村道路改善工程中羅信農路(水源地)0K+160、0K+100、0K+040 及羅信農路0K+040、0K+080、0K+120 等 6 處樁號位置,致新竹線尖石鄉公所建設課技士陳OO於同年月 21 日辦理驗收時陷入錯誤,以為現場路面取出之試體為自許OO舖設新樂村道路改善工程路面所鑽取,而予以驗收合格。並將剩餘試體送至不知情之實驗室取得合格之試驗報告後,由不知情之正O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楊OO製作結算驗收證明書向新竹縣尖石鄉公所請款,並獲核撥工程款新臺幣 406 萬元。案經調查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判處許OO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

三、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約僱人員黃○○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乙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黃○○自民國 93 年起擔任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約僱人員迄今,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對於該縣違章建築負有查報、認定及拆除等權責,竟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明知職務上對違建戶呂○○及鄭○○有開具查報單及執行強制拆除等公權力,竟先利用桃園縣縣政信箱匿名檢舉呂○○及鄭○○住家違建情形,致該等違建戶經桃園縣政府查報後,進而向呂○○及鄭○○分別要求新臺幣 1 萬 2,000 元至 1 萬 6,000 元不等之賄賂,作為其違背職務不予舉發該等違章建築案之對價,以獲取利益。

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 3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7 月至 2 年 10 月不等,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8 月,褫奪公權 3 年。

 

◎法治視窗—袒護部屬,害得自己緩起訴。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新北市汐止警察分局所屬的一處派出所,有一位陳姓警員,曾經向所方反映轄區內有一戶五口之家三餐無以為繼的情形,得到所方允許,將所內午、晚餐的剩菜、剩飯打包轉送濟貧,因而獲選為警界的「忠義楷模」。

由於他的愛心過於豐富,工作中竟愛上由他負責輔導的一名非行少年的唸國中姐姐,又在跑步運動中,結識另一位也是唸國中的女生,經常與這兩名女生攪在一處,因而被人檢舉帶這兩名女生「開房間」、「車震」、甚至在派出所的廁所內「做愛」。經過調查陳姓警員被移送法辦,他在法官面前坦白認罪,得到法官的原諒,以妨害性自主罪判他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

事情本來應可告一段落。但警方忽又接到檢舉,指陳姓警員的直接主管,派出所的陳姓所長在奉令調查陳姓警員犯行時,訪談被害人也就那兩名女生的「訪談筆錄」中動手腳,將少女所說與陳姓警員發生性關係的經過,一概改成「親吻」、「擁抱」不著實際的字句袒護陳姓警員,並要少女們未來在女警製作「詢問筆錄」時,配合「訪談筆錄」的內容來作答。

陳姓所長在檢察官偵辦他循私犯行時,也坦白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陳姓所長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畢竟不是為了個人私利而觸法,情有可原,決定給予緩起訴。徵得被告陳姓所長的同意,由他支付公益團體新臺幣八萬元後,給予緩起訴的處分!

緩起訴,顧名思義是指檢察官對於觸犯刑章的被告,本應及時提起公訴,聲請法院治以應得之罪。有了「緩起訴處分」的制度,檢察官可以暫時不將被告提起公訴,在一至三年的猶豫期間內,被告已經洗身革面,不再惹事生非,也履行了檢察官所定的緩起訴條件,期間一過,原先被檢察官認定的犯罪行為,便一筆勾消,不能再行訴追。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本來沒有「緩起訴」制度,但是鄰國的日本以及歐洲大陸的德國都已採行多年,日本的緩起訴名為「起訴猶豫制度」;德國則稱作「附條件及履行期間之暫不提起公訴制度」。對於合於條件的刑事犯在檢察官偵查中就給予轉化改過向上的機會,頗具成效。我國近年來由於人口增加,犯罪數字也隨之飆升。若讓一些輕微犯罪或偶發案件全都進入審判程序,不只是審判案件的法院不勝荷負,對於減少犯罪更無助益。主管刑事訴訟制度的司法院為了使有限的司法資源作有效的運用,與及時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在民國九十年間決定參考國外已具成效的立法例,建立緩起訴制度,相關法條經過立法程序,九十一年的二月八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到現在已有十二年歷史,立法的效益如何?雖未見有關單位研究分析,但因緩起訴繳給公益團體的處分金,已經讓一些公益團體受惠,有能力舉辦多種公益活動,並紛紛向各地檢署表態,要求分得一杯羹,顯現的邊際效益,是立法者所始料不及。

犯罪可以為緩起訴的依據法條,是新增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分析這條文,檢察官要對被告為緩起訴,必須符合下列二個要件:

第一、被告所犯的罪,法定本刑非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些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犯罪,都不包括在內。像殺人罪的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將人打死的傷害致死罪,法定本刑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都不可為緩起訴處分。不過,刑法上的財產上犯罪,包括竊盜、詐欺、侵占等罪名,法定最高本刑全屬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都符合緩起訴的條件。

第二、要審酌被告的行為,對於公共利益,有無重大影響?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主要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如果被告的行為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有嚴重的影響,檢察官不予追訴,豈非有虧職守?至於如何審酌被告的行為對公共利益有影響,法條明定是要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刑法第五十七條是法官對被告量刑應參考的法條,所列十款注意事項,包括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所用的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知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與損害,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等。緩起訴是檢察官偵查中的處分行為,與量刑無關。法律所以作此規定,無非是期望檢察官在緩起訴前先瞭解這些與被告犯罪有關的事項,慎重作出緩起訴處分的決定。

檢察官在緩起訴的處分書中,要表明緩起訴期間的長短,也可以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經過被告的同意,命令他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或向公庫或檢察署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被告不履行處分書中所規定的事項,或者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以及在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檢察官都得以職權或依告訴人的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逕行起訴!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你用的雲安全嗎?                                                                                                                                                                                         文/魯明德(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雲端是近年的顯學,企業沒有用雲端、個人不知道雲端,好像就落伍了;很多企業為了顯示自己跟得上時代的潮流,不但號稱資料放在雲端,甚至連資訊系統都在雲端運作。

就在雲端概念風起雲湧之際,據報載某水果牌手機推出的雲端服務iCloud遭到駭客入侵,大量好萊塢女明星儲存在iCloud的私密照被盜,甚至一些已經刪除的照片都被駭客盜取,並在網路上流傳。

看到這則新聞,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小潘,馬上想到自己公司所用的企業資源規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ERP)系統,也是一個放在雲端上的系統,這樣做到底安不安全呢?在這個月的師生下午茶約會中,小潘決定把雲端的安全問題拿出來跟司馬特老師討論。

在充滿焦糖瑪琪朵咖啡香的週末下午,小潘一見到司馬特老師,就迫不急待地提出他的疑問:水果公司當初在建置iCloud系統時,難道沒有考慮到資訊安全的問題嗎?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娓娓道來,不要認為有了防火牆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我們應該認知:沒有一個資訊系統是絕對安全的,所以要養成一個習慣,不要把重要的資料放在自己無法控制的地方。

iCloud的安全機制怎麼運作?到底有多安全?我們都不知道,甚至於像這次的事件是怎麼發生的?系統的漏洞在哪裏?我們也不知道,相信他們也不會告訴我們。所有的使用者都只能從他們的官網上獲得安全相關訊息。

從官方網站公布的資料來看,使用者上傳過程跟儲存在iCloud的文件,都是以128bit的金鑰用AES方式加密;官方的APP也有身分驗證機制,會確認用戶的帳號和密碼,而發送給第三方服務的訊息也是用SSL處理。至於使用者所用的帳號密碼,系統也要求要包含數字、大小寫字母,且至少要8位字元。至於在系統的使用上也有雙重認證的機制,以降低用戶因帳號資訊被盜而遺失資料的風險。當用戶首次使用手機和平板電腦登入iCloud時,系統會發出一個4位數的驗證碼至用戶的手機,驗證成功後授權該裝置可以登入用戶的帳戶,並在其他曾使用該帳戶的裝置彈出通知,告知用戶該帳號在何時何地登錄iCloud。

小潘聽到這裏,直覺的反應是:既然iCloud有這麼完善的安全機制,為什麼又會造成照片外洩呢?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後笑著說,系統的漏洞很多時候是人為因素造成的。以這次事件來說,危安的系統因素還不明朗,但雲端資料的安全議題可分為幾類:第一類是個人密碼的問題,使用者設定的密碼若安全性不夠,就容易遭到駭客的暴力破解;其次,很多人為了方便,所有系統都用同一個密碼,只要一個密碼被破解,就全部淪陷了,所以比較重要的密碼,還是要另外設定,不要跟e-mail信箱用同一個。第二類則是系統資訊安全的問題,iOS一向給人的感覺就是資安問題沒有Windows這麼多,所以很多iOS使用者的戒心就降低很多。一般資訊系統雖然都裝了防毒軟體,然而資訊安全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偶而還是防不勝防,像木馬程式可能會把存在電腦中的帳號密碼,在你不知不覺中傳了出去;還有一些釣魚程式會偽裝在郵件中,使用者不知情地打開,帳號密碼就有可能被竊走。

小潘聽到這裡,想著如果不用雲端運算,是不是就比較安全呢?司馬特老師似乎看出小潘的心思,接著表示:我們生活在科技時代是不能當駝鳥的,以為把頭埋在土裡就安全了,事實上資訊科技是用來幫助企業做管理,給我們更方便的生活,我們不必因噎廢食,畢竟任何事情都有風險,端賴我們事前縝密的風險管理;在追求效率與便利的需求下,雲端運算應是一條無可避免的不歸路,然而,面對不斷推陳出新的危安事件,我們應該要有風險意識,要隨時檢討各種危安因子,並採取有效的阻攔措施,以降低其發生的機率;而這些措施不能是一成不變的,當敵人越來越厲害的時候,我們的防禦工事也要相對地與日俱進,才能有效防止危安事件的發生。

---(本文轉載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購買詐騙演唱會門票,讓你心酸流淚又失財。   

聽歌一直以來均是民眾最喜歡的休閒活動,尤其能聽到現場演唱的更是令人陶醉,近日許多天王天后級歌手競相舉辦演唱會,吸引民眾瘋狂搶票,詐騙集團相準門票一票難求的情形,開始在網路上假借轉賣票狠狠撈了一大筆。

家住新北市的張姓婦人,年輕時就是張惠妹(阿妹)的歌迷,平時即會購買唱片回家聽,這次聽說2015烏托邦世界巡城演唱會是最盛大的演唱會,心想帶著老公及2個孩子一起去聽,無奈門票於103年12月28日一推出12分鐘就被秒殺,於是想說碰運氣到知名拍賣網站看看是否有人割愛或黃牛票,剛好看到2位賣家願意賣,但均表示拍賣網站交易成功需抽手續費,而且還沒辦法立即拿到款項,希望透過通訊軟體私下交易,其中一位甚至願意用拍賣價格每張折讓400元,張婦立即加入2位好友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但之後回傳匯款單據影像後,賣家就完全失去聯絡,過了一天才驚覺被騙,趕緊向警方報案,遭騙新臺幣2萬3,200元。

另北上打工的小蕙,受同事之託,欲購買4張演唱會門票,一樣是在知名拍賣網站看到「張惠妹2015烏托邦世界巡城演唱會門票出售」,與賣家聯繫後一樣是為規避手續費,用通訊軟體私下交易,遭騙新臺幣1萬2,000元。

分析此類詐騙手法,詐騙集團通常會以在拍賣網站交易需被抽成手續費,透過折讓部分金額慫恿買家私下透過通訊軟體交易,等到買家將款項匯入指定戶頭後就避不見面。統計103年12月至今,上網購買演唱會門票遭騙被害案件共58件,其中高達7成是私下使用通訊軟體交易!警方再次呼籲民眾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時切勿貪圖折扣而私下交易,因私下使用通訊軟體交易的行為並無像各大知名購物網站有提供交易保障,應選擇具有審核機制的拍賣網站購買較有保障,最好是與拍賣者面交或是協調貨到付款方式,尤其最近「二姐」江蕙宣布即將封麥,演唱會門票更是炙手可熱,黃牛票甚至喊到上萬,民眾於網路購買時應詳加考慮,如有任何詐騙相關的問題,歡迎利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國內禽場傳出H5N2、H5N8禽流感雖屬新型病毒,仍未有禽傳人案例!

有關國內南部鴨鵝場傳出H5N2、H5N8禽流感疫情,雖然目前全球尚未傳出人類感染案例,疾病管制署將依新型A型流感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中之「動物流感疫情人員防治指引」為標準作業程序,密切監測禽場、防疫人員健康。但由於所發現的H5N2與H5N8為國內首見的新病毒株,其HA切割點與南韓 2014年1月所發生3株(野鳥、肉鴨及種鴨)之序列資訊有96%以上之相似,疾管署未來亦將針對相關接觸者進行血清流行病學調查,進行後續調查該新病毒對人的影響。

根據農委會發布偵測到的H5N2與H5N8禽流感病毒,有鑑於該二病毒與2014年1月南韓發現之病毒類似,均為高致病原病毒;其後日本於4月爆發流行、中國於10月,德國、荷蘭、英國11月亦有家禽疫情傳出、12月義大利、俄國、英國及美國亦陸續發現此病毒。世界衛生組織表示,不排除是經由候鳥將病毒自亞洲傳到歐洲,且預期未來可能有更多國家發生禽類疫情。

疾管署並呼籲,於發生動物禽流感疫情之養禽場相關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出現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應主動通知當地衛生局所協助就醫。另外,民眾亦可透過以下措施預防感染禽流感:包括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勤洗手,不亂摸口、鼻及眼睛、勿購買或飼養來源不明或走私的禽鳥、禽肉及蛋類澈底煮熟才可食用、料理生鮮禽畜肉品及蛋類後立即洗手,刀具、砧板也要澈底清洗後才能 再度使用。

民眾一旦出現發燒、咳嗽、流鼻水、打噴嚏、肌肉酸痛、頭痛或極度倦怠感等類流感症狀,應戴口罩儘速就醫,並主動告知接觸史、工作內容及旅遊等,以利醫師診療及通報。最新疫情等相關資訊可參閱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民眾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資(警)訊〉----

飛航服務總臺©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594 臺北市濱江街362號(地理位置圖)

政風檢舉專線:(02)87702059、87702054、87702147

Email:ethics@ms1.anws.gov.tw

隱私權保護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