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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0 政風電子報第96期

政風電子報第96期

◎廉政新聞—國際透明組織公布2013年清廉印象指數,我國全球排名進步1名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今天公布2013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下簡稱CPI),我國分數為61分(滿分100分),在全球177個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36名,分數與去(2012)年相同,名次進步1名,勝過約八成(79.7%)納入評比的國家。法務部表示,廉政建設仍需扎根與深根,全面加強反貪倡廉及「貪污零容忍」,以持續提升國際廉政評比。 
    我國CPI今年在亞太地區僅次於紐西蘭(第1名,91分)、新加坡(第5名,86分)、澳大利亞(第9名,81分)、香港(第15名,75分)、日本(第18名,74分)及不丹(第31名,63分),居亞太地區第7名。 
    CPI反映主觀印象評價,採用調查資料包含「企業經理人問卷調查」及「專家評估」2種,納入評比的國家至少須引用3項以上的調查資料,我國部分引用7項調查資料(其中3項為問卷調查,4項為專家評估),CPI評價包含行政貪腐與政治貪腐,該指數反映對政府公職人員廉潔的整體主觀評價(含括文官、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政治人物等)。故除強化廉政監督機制外,喚起公民反貪意識及社會參與,是改善廉政治理的重要課題。 
    國際透明組織自1995年起每年公布CPI,受到國際各國關注,2011年之前舊版本CPI的建構方法,分數是在0到10分之間,依舊版本CPI的建構方法,歷年分數之間無法相互比較,也不能與2012年之後新版CPI(分數為0到100分之間)相互比較。國際透明組織在2012年針對CPI建構方法進行變革,使2012年之後新版CPI分數可歷年相互比較。我國今年(2013)年CPI分數與去(2012)年相同,均為61分,顯示整體而言我國廉政主觀印象評價維持相同水準。 
    法務部表示,廉政署今年3月以來提出「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創新作法,以踐行「行動政風」與「防貪先行」的新概念,確立「防貪先行,肅貪在後」原則,從源頭有效防範貪腐,讓廉政人員調整角色定位,從事後「揭弊」,轉化為事前積極「預警」,以防堵貪污發生的機會,降低貪污的風險。 
    法務部認為,政府部門仍須持續加強與企業、非營利組織建立反貪腐網絡,加大肅貪、防貪、反貪的能量。法務部也將督導檢察機關、廉政署及調查局與行政機關建立反貪腐的橫向聯繫與夥伴關係 (如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合作建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等),以利各項廉政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均能充分以民眾的立場及利益為考量。 
    為接軌國際,並提升國際評比,廉政署與世新大學廉政治理研究中心將於本(12)月9日「國際反貪日」合作舉辦「2013年廉政治理研討會」,邀請國際透明組織、台灣透明組織代表、國內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參加,將研討「如何提升國際廉政評比」等議題,俾供我國精進廉政措施之參考。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刑事訴訟,當事人才能上訴?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家報紙推出一系列幫大家吐口怨氣的「政府管太多」專欄,幾天前這專欄刊出一位高先生的嗆聲,指他的兒子在三年前因為停車的糾紛,被一位姓蕭的男子持刀殺死。最近蕭姓男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高先生不甘心兒子的枉死,對這件判決感到極度不滿意!指他在法院開始審理這案件的時候,就聘請律師緊盯著審理程序的進行,還曾捧著兒子的靈位到法院抗議。最令高先生氣憤難平的是:經過多次反映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案。他說:「這是什麼法律?我死了一個兒子不能上訴,還要請檢察官同意才能上訴,這合理嗎?」反而涉案的被告卻可以直接上訴。相形之下顯然對被害人有失公平!這家報紙的專欄,對整個事件所給予的評語,只是一個「扯」字。
       被這位高先生指摘規定不公,並指為「這是什麼法律?」的法律,該是現行有效的《刑事訴訟法》。國家為了實行對人民的刑罰權,除了用《刑法》規定何種犯罪行為應受到何種刑罰的制裁以外,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要不要加以處罰,以及處罰的範圍,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規定這種程序的法律,便是刑事訴訟法。這法的第一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就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所以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誰是有權可以上訴至高一級法院的上訴權人,必須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找到根據,否則縱對判決有百般不服的理由,也只有對著判決乾瞪眼,無法讓判決有所改變。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才是所謂的「上訴權人」。誰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立法解釋:當事人者,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採的是國家追訴主義,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為原則。例外也兼採私人追訴主義,一些私人法益受到侵害的犯罪,也允許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所以檢察官與自訴人,都是刑事訴訟中站在攻擊被告一方的原告,也當然是適格的上訴權人。案件雖然提起自訴,由自訴人與被告在打對台,但檢察官基於公益,對於自訴案件,也可以獨立提起上訴。
       其次便是被告。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是被追訴的犯罪人,也就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對象。與原告居於對峙的地位,法院所為對被告不利的有罪判決,關係到被告本身權益,自應允許被告有提起上訴,謀求訴訟上救濟的權利。檢察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就該管案件,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所以,判決如果適用法則有誤,不利於被告,檢察官雖與被告處於對立地位,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為了維護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權益,除了被告本人是上訴權人以外,還賦予與被告利益息息相關的關係人有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的權利。像第三百四十五條所定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所謂獨立上訴,是指這些人是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縱然上訴的目的,與被告的本意相反,所提的上訴也不受影響。另外,被告在原審所委任的辯護人、代理人,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也可以用被告的名義,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但上訴的理由,不得與被告的明示的意思相反。屬於代理上訴的性質。
       在報上嗆聲的高先生是兒子為被告殺害,生命法益被剝奪的是他的兒子,高先生不算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但他是被害人的父親,與被害人有直系血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如果高先生曾經在檢察官偵查時段提出告訴,請求偵辦犯罪,就是他兒子被殺害案件的告訴人。殺人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告訴人或被害人若對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第三項規定:「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被害人遭到殺害後,告訴人或受害的被害人不是當然獲有上訴權,可以直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若認為有對判決上訴的必要,只有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敘明上訴理由,請求有上訴權的檢察官提起上訴。所以,上訴人仍然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並不是告訴人或者是犯罪被害人。
       這篇指「政府管太多」的專欄所下的標題:「被害人上訴須檢方同意,不合理」,顯然誤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為被害人並不是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既然沒有上訴權,當然不發生上訴須經檢察官同意的問題。高先生的說法,該是指被害人自己要有上訴權,想上訴就可以提起上訴,何必要聲請檢察官提出上訴?這種說法,是將被害人的層次,提昇至當事人的地位,這要牽動我國行之多年的國家追訴主義,由檢察官獨攬公訴權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大變更,不是在報上嚷嚷,或者由編者先生大筆一揮,批個「扯」字就可以達到目的,想要變革,必需要由立法院進行修法,才可以將現行法律規定加以變更。高先生的想法,未來縱在立法院內成為議案,在修法過程中,立法委員諸公是會顧前思後,評估修法的得失與效益,才會投下他們的贊成票。想要將我國刑事訴訟,由現行的只有檢察官才能上訴,修成被害人也可以自行上訴,成為公訴與自訴不分的混合制度,談何容易!
----(本文轉載自102年10月8日法務部〈法治視窗〉網頁)----

◎資訊安全宣導—資訊安全的新思維
    臺灣在過去數十年中,都是以高科技產業為發展的主流;然而,近年來服務業不斷興起,成為下一個新興的產業主流。高科技產業注重研發,擔心新研發的技術外流,且由於其技術層次高,因而可以了解並導入相關保密機制;而服務業則著重在服務的創新,其對高科技的技術應用層次相對較低,甚至對機密資料的敏感度,也較高科技產業低。 
  對機密資料的敏感度低,是不是表示服務業沒有機密資料?還是沒有人想要這些機密資料?小潘針對這個問題,上網爬文發現,其實在服務業中,也有不少洩密事件發生。例如:某銀行為避免員工監守自盜,在每台電腦上均裝有端點行為監測工具,用以監測員工的使用行為,惟該行襄理卻設法規避,並濫用自身權限去信用卡系統下載20萬筆客戶的個人資料,存放於私自加裝在公司電腦的硬碟中,再將附檔名更改為「mp3」,以避免被發現;事發後,該行控告該襄理妨害電腦使用罪。
  看完這則報導,小潘基於職業敏感度,立刻心生疑問:這家銀行的監測系統為何如此容易被迴避?這樣的機制是不是會讓公司的機密資料很容易外洩?還是客戶的個人資料在銀行中不被認為是機密資料?
  小潘把這些問題提出來,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緩緩道來:服務業者常常以為自己的技術獨特性不高而忽略保密作為,其實除了技術之外,服務業最大的資產應該是客戶的基本資料及消費資料,尤其是在海量資料(Big Data)下所獲取的資訊,更是服務業者賺錢的金雞母,不能等閒視之;從這個角度看,客戶資料被下載就不只是單純的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已,在海量資料的架構下,客戶資料就不單純只是客戶資料,它可以為業者帶來客製化服務的效果,也可以擴大與競爭對手的差距,所以,它也是企業的營業秘密,適用《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同時,客戶資料又包含客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它也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範疇,資料一旦遭到洩漏,其所產生的損害,客戶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此舉將會造成企業的重大損失。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說明才恍然大悟,原來服務業也是有它的機密資料,但是服務業在電子化之後,可以接觸到機密資料的人這麼多,該怎麼管理才不會造成機密的外洩呢?
  司馬特老師繼續說下去:企業的資源有限,不可能無限制地投入在資訊安全上,而且服務業不像高科技產業,服務業的營運模式、客戶資料、消費模式等都是其營業秘密,在資源有限之下,主管部門就必須先確認對企業營收影響最大的項目是什麼?找到影響最大的點先做補強,而非從工程觀點出發,從最弱的資安環節開始補強。
  小潘聽完後開始迷糊了,因為一般在談到資訊安全的時候,都是從最弱的地方補強,為什麼老師要從對營收影響最大的地方著手呢?司馬特老師接續表示:我們一直以來都認為資訊安全在防禦上需要成本,其實就攻擊方而言,駭客入侵也同樣需要成本,如果在攻擊後所取得的效益小於攻擊所需耗費的資源,即使這些環節漏洞百出,也未必會遭到攻擊。在考量駭客的投資報酬率之後,企業的資訊部門就應該從企業的高度來評估,資訊系統遭到何種攻擊對企業營收的影響最深重?那一種攻擊對資訊系統而言,又是相對可以承受的?至於什麼是對企業營收影響最大的事,可能每個企業都不一樣;以前面的銀行案例而言,客戶的個人資料外洩,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比系統停機還要嚴重。但是,對於某些企業而言,則可能相反,如電力系統停機,對電力公司就是不可承受的痛。以前企業在建置資訊安全時,只考慮與駭客間的攻防問題,也就是外部存在哪些威脅,而企業又該如何防禦這些威脅。今天資訊主管必須考慮的,除了攻防之間的問題外,還要考量企業的營運面;也就是說,企業在做資安決策時,必須更清楚知道哪些資料、哪些系統建置跟公司的營收相關性最大,從跟企業營收影響最大的地方著手。
  小潘想起上課時老師曾經提到,未來企業的資訊策略必須要引領企業策略,今天聽完司馬特老師的一番話,發現不只企業的資訊策略要跟企業策略結合,資訊安全的策略也要跟企業策略結合,才能確保影響企業營運的資訊不外洩。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102年12月版----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LINE帳號遭盜用進行小額付費詐騙頻傳,切勿代收簡訊!
    國內民眾使用LINE的人數眾多,隨著其所帶來的便利性,詐騙集團也開始以盜取帳號的方式進行小額付費詐騙,統計102年11月1日至18日止,165專線受理此類被害案件數即有87件,刑事局提醒使用網友應多加警覺,以免被騙。 
新北市28歲的何小姐於11月初晚間收到來自朋友的LINE訊息,表示因上網購物需要幫忙提供電話號碼及身分證字號,並且回傳認證碼,而後何小姐又收到交易確認的簡訊,才驚覺自己受騙上當。何小姐雖然於過程中向對方質疑是否會扣款,但歹徒謊稱費用已經由自己的信用卡扣除了,事後還詢問何小姐是否還有其他手機,意圖騙取更多認證碼,整個過程短短20分鐘即得手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整。 
    根據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102年11月約2周時間即有87位被害人,因遭遇相同手法受騙上當,總計損失金額為15萬1,500元整。此類代收簡訊詐騙係歹徒先盜用民眾LINE帳號,再冒用其名義向友人謊稱因手機故障、參加團購等理由需要請其代收簡訊,實則係利用小額付費機制進行詐騙得利。 
警方呼籲,歹徒常利用小額付費機制進行詐騙,甚至先開通被害人小額付費服務後再行騙代收認證簡訊,因此建議民眾如無使用小額付費功能之需求,可向電信公司要求關閉,並且切勿代收簡訊,如收到可疑訊息應以電話向本人聯繫確認,亦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戴高帽
    從前有個高官門生考中了狀元,準備調到外地當官,臨行前特來高官家中謝恩。這位高官則殷殷告誡門生說:「在外當官不易,凡事要謹言慎行,切記為師平常的叮囑啊!」 
    門生回答說:「恩師請放心,我已經準備一百頂高帽,到了地方,送給該送的人,保證大家都滿意。」高官聽了,馬上板起臉孔說:「我們都是讀書人,可不屑這種巴結逢迎的作為。」門生馬上改變口吻說:「恩師說得對,但是天下像恩師這種不喜奉承阿諛的人已經不多了,要是天下當官之人,都能像恩師一樣,那天下就一切太平了!」高官聽了滿心歡喜的說:「有理,有理,儒子可教也。」門生聽了,暗自竊笑說:「這一百頂帽子,已經剩九十九頂了。」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廉政警示站—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管理員涉嫌貪污案
      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共同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下稱中油公司台北營業處)管理員陳○○,利用辦理小額工程施作之機會,涉嫌與廠商勾結共同詐領工程款乙案,於今日(102年11月20日)由法務部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毛有增、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卓俊吉指揮廉政署廉政官、新北市憲兵隊憲調官並會同中油公司政風處共40餘人,同步搜索桃園縣、臺北市及新北市共6處辦公處所及住家,並約詢涉案公務員、廠商等犯罪嫌疑人12人到案說明。 
      經廉政署調查,中油公司台北營業處管理員陳○○,熟知中油對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小額工程採購、核銷程序簡易,即利用擔任工程採購之機會,以友人李○樺、李○萍、李○絹等人所成立之京○公司、林○公司、沅○公司,自100年10月起至101年7月止,先由陳○○虛偽填寫一般修護申請單,再分別由京○、林○、沅○等公司出具不實之工程估價單,陳○○即依上開之不實估價單價額虛偽發包,實際上並未有工程施作,復將前揭廠商所出具之不實發票核銷上開工程款,初步計算不實工程達百件以上,估計不法金額達400萬元以上,至於中油公司是否有其他人員涉及本案,廉政署將賡續擴大查察,嚴懲不法。
----摘取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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