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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5 政風電子報第83期

政風電子報第83期

 ◎政令宣導—法務部邀請國際法律人協會駐聯合國代表來臺辦理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程序培訓課程!
  為瞭解聯合國條約機構審查他國人權報告之執行情形、協助我國國際審查秘書處規劃及辦理我國初次人權報告之審查程序,以及協助我國政府機關及非政府組織瞭解人權報告審查之歷程,法務部邀請長期投入並具備協助聯合國及各國進行報告審查程序之國際法律人協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下稱ICJ)駐聯合國代表艾利克斯.康特博士(Dr. Alex Conte),舉辦「ICJ對秘書處培訓、政府機關代表培訓及非政府組織培訓課程」,就我國秘書處、政府機關及非政府組織如何參與國際審查程序進行培訓,俾利與會者瞭解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程序及其在審查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

  法務部陳常務次長明堂於ICJ對政府機關代表培訓課程開幕致詞時表示,我國於今年4月20日發表國家人權報告,並預定於明年2月邀請國際人權學者、專家來臺,進行與聯合國模式相似之審查報告程序,協助我國發現人權缺失,並提供落實人權保障之建議,以向國際傳遞我國政府與人民致力人權保障之努力與成效。陳常務次長並表示,感謝遠從瑞士日內瓦而來的講者艾利克斯.康特博士(Dr. Alex Conte)不辭辛勞地到法務部分享經驗,期待透過本次培訓課程能讓與會者瞭解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程序,並為明年2月即將到來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會議預先作好準備。本次培訓課程使參與之公務同仁及非政府組織成員獲益匪淺,也藉著講者在聯合國的實務工作經驗分享,使我國初次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程序之規劃及辦理有所參考及借鏡,為我國人權與國際人權接軌產生助益與收穫。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治教育—分期繳費與貸款分期,法律層次不相同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日前報載;市面上目前有很多從事補習英文與電腦方面的補習班,由於經濟大環境不景氣,已經影響到學生層次的消費者。很多將要就業的人雖然想在進入職場以前,增添一些對工作有幫助的外語能力或電腦技能,只是這兩者的補習費用相當昂貴,祇好望門興嘆,補習班因此無法招攬到大量學生,影響經營,只好使出撇步,祭出補習費可以分期繳納的口號,吸引學生參加補習。
補習班業者這招優惠措施,如果是出於本身的真心誠意,也是無可厚非的正常營運策略。只是實際上的做法卻不是那麼一回事,有些補習班業者只是從中扮演媒介角色,代這些心想補習,卻無法一次繳清補習費用的學生向銀行或者金融公司尋求貸款,由這些貸款業者貸款給學生,用貸款替學生繳清學費,再由學生按約定期限向貸款業者分期攤還一定的金額,直到繳清為止。
那些貸款業者這樣貼心為無法繳納補習費的學生服務,也不是做白工的,他們要依貸款金額收取一定比率的利息。在使用者付費的大原則下,賺取合理的利潤,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們不能加以苛責!所以貸款的學生都能夠照著原先約定的條件來履行的話,等到補習課程結束,一切也就OK了!貸款補習的學生,雖然比那些一次繳清補習費的學生多支出一些利息,卻有機會學習到終生受用不盡的外語與技能;貸給學生補習費的金融業者,也得到該賺取的貸款孳息-利息,維持本身業務的運作;補習班則因為補習的學生人數大增,財源廣進。可說是難得一見的三贏榮景的局面。
  不過,人有旦夕禍福,再美好的安排有時也會出現變數,想參與補習的學生或因為家庭因素經濟來源中斷,無力繼續繳納分期貸款;或因工作關係,抽不出時間參與補習,只有中止原定的補習計劃。這時候補習費已經由貸款的金融業者依貸款契約代學生向補習班全部繳清,不去補習是學生個人的原因,補習班不會主動替學生解決困擾,學生唯一可以做的是依據各地方主管補習教育機關所訂的退費辦法,要求補習班業者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退回不去補習那段時間的費用。至於貸款給學生的金融業者,在學生解除契約未還清貸款以前,還是會要求貸款學生依照貸款契約負起責任,這是從正常的契約效力來說明。報上說有些學生事前並不知道有辦理小額貸款這回事,直至到了補習班辦理中止補習手續的那一刻,才知道自己與補習班簽訂補習契約以外,另外還有與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簽訂小額貸款契約。這時想把所有事情一併解決,就得被剝兩層皮:與補習班解約,補習班要收取一筆違約金;與貸款業者解約,又得支出另一筆的違約金。
新聞報導並未提到這些紛爭的具體事實,未便對報導內容妄加評斷。不過在《民法》契約自由的大原則下,在一方不想履約的情形下,契約中有訂明另一方可以收取適度的違約金,只要所收取的違約金數額不致太離譜,法律上還是站得住腳的。在一切已成定局後,想來個逆轉勝並不容易!
   這些懂得利用補習增加知識與技能的年輕人,都是一流的金頭腦,為什麼會發生被剝兩層皮,卻渾然不自知的糗事呢?報上分析原因是部分補習班為了廣攬學生,打出學費可以「分期付款」的廣告,卻沒有向要求分期付款的學生說清楚、講明白,所謂「分期」是要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單位貸款來繳納,而不是補習班的學費分期付款。讓一些神經大條,缺乏社會經驗的學生產生誤解,以為是補習班自身有補習費分期的優惠,沒有進一步問清楚,就大筆一揮在文件上簽下大名,直到不想補習,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才知道補習班對補習費還是照全額收取,分期的是貸款的清償方法而已。果真如此,便衍生補習班的招生廣告有無不實的問題。
  學生繳納費用,參與補習班的補習,也是一種消費行為,補習班真的有收取費用與廣告內容不同的情形,就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補習班在這法中是居於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花錢補習的學生,是與補習班相對應的「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如果補習班業者的確有用補習費可以「分期繳納」的廣告來招攬學生,結果卻只是一種幌子!補習學生必須另外向金融業者辦理小額貸款來繳納學費。在分期償還貸款期中,還要付給貸款業者約定的利息,中途解約尚須給付違約金,實際上補習班業者所收取的是學生全額費用,並沒有分擔分期付款所需費用,業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顯然低於廣告所稱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企業經營者有這種情形,似乎缺乏該作法如何處置的明文。不過這法條也是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信賴廣告內容前往補習的學生,享受不到補習班所稱「分期付款」的「好康」,必需自己辦理貸款,在解約的時候還被剝了兩層皮,得到這種不公平結果的學生,當然可以向保護消費者的主管機關、團體「申訴」,先決條件是自己手頭握有業者違反廣告內容的確切證據,這時的「小蝦米」才可以去對抗大鯨魚,由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經過調查屬實,依同法第33條規定,可以限期業者改善,業者不甩主管機關的改善命令,主管機關依同法第58條規定,是可以處以相當數額的罰鍰。掉入陷阱以致被剝兩層皮受到損害的學生,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指補習班業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要求損害賠償!
 
----摘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資訊安全宣導—從日常網路使用行為談資通安全
  某個風光明媚的下午,公司員工正埋頭苦幹,期待下班後的美好週休假日。但小陳一行人這時正在會議室裡上著資安教育的課程,臺上的講師說明請大家來上這門課的原因:「各位知道為什麼你們要來上這門課嗎?因為之前公司發了封測試信,標題是時下最熱門的新聞話題人物富少爺的不雅光碟,大家因為好奇心點選了這封信,所以才要來上這堂課。」臺下學員聽到老師這麼說,每個人都很不好意思地低著頭,因為自己一時好奇開啟了這封信,感覺挺沒面子的。 
  老師又說,這次的電子郵件測試就是利用人性的弱點,發送一些能吸引人點閱的郵件標題,讓人因好奇心而點開電子郵件或附件,隱藏在裡面的惡意程式就會自動安裝在電腦裡,造成電腦裡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或是鍵盤被側錄導致輸入的帳戶資訊外洩,這種利用人性弱點的手法稱為是「社交工程」。社交工程是近幾年來常見的駭客攻擊手法,因為人性的因素是資安防護中最弱也最難控制的一環,資訊系統的防護可以藉由安裝防毒軟體、架設防火牆等來防堵外界的入侵,但是人性的防火牆不管再堅固都有可能因為一時的不查而受騙,所以社交工程可說是利用人性的好奇心或是容易受騙上當來破解人性的防火牆。 
  像這次的案例,就是利用大家對時下熱門新聞的好奇,透過網路釣魚的手法來引誘使用者上當,一旦點選後就會被安裝後門程式,自動監控電腦操作的一舉一動,或是控制這臺電腦,將此電腦做為跳板,用以入侵其他電腦,造成資安防護上嚴重的漏洞。正因為社交工程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做攻擊,所以很難像資訊系統一樣做到完善的防範,只能透過加強宣導及訓練的方式,提高使用者在網路使用上的警覺心,不隨便點選來路不明的網址,下載安裝檔案時要確認是官方軟體等。 
老師說到這裡停頓了一下,看到學員們面有難色,決定再多舉一些常見的案例讓大家能夠更清楚一點。我們常聽到跟社交工程有關的還有像是收到朋友的信,主旨可能是「我的出遊照」、「我的小孩照片」等,點選進去後是「.zip」的檔案,解壓縮後可能的附檔名為「.exe、.com、.bat、.scr、.pif、.lnk」的檔案,這些都是常見的惡意程式執行檔;此外像是直接隱藏在圖片中的惡意程式,當收到這些含有惡意程式的圖片,不需解除壓縮,只要誤點圖片就會感染病毒,造成重大的損失。 
經由這堂課,小陳一行人終於對「社交工程」有進一步的了解。其實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收到朋友傳送的檔案或是email郵件,但由於傳送或寄件者是認識的人,大家往往都會直接點選開啟,為了確保安全,我們應先確認傳送者是否為朋友本人,及傳送的內容是否含有惡意程式,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摘取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搶搭百貨週年慶熱潮 團購禮券請當心!
  百貨公司週年慶戰火陸續點燃,許多人為集中火力,開始集資購買大量的百貨公司禮券,期以百貨禮券的折扣搭配週年慶的優惠活動,以最划算的價格買到心儀商品!有心人士便利用這波百貨週年慶熱潮,尋找那些亟需禮券,準備大採購的民眾們,以「假賣禮券、真詐財」的方式,伺機下手行騙。 
  日前住臺北的陳小姐因為聽信朋友說週年慶將至,有管道可以取得市價8折的SOGO、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及統一超商禮券,眼看這價格實在相當優惠,便想機不可失,還號召其他朋友一起加入團購,陳小姐與友人前後總共集資了新臺幣(以下同)1,154萬,把錢交給朋友請其代為購買這3家的禮券,沒想到朋友收錢後就避不見面,被害人索討無門,心想可能受騙,遂向警方報案。經警方通知詐騙嫌疑人到場說明,其坦承因為做生意資金週轉不靈,又聽聞被害人表示最近想在週年慶入手禮券的念頭,遂心懷不軌,欺騙朋友,現在想來實在後悔不已。 
臺中也有一位賴小姐,發現拍賣網站上許多賣場都在販售低於市價的百貨禮券,她找了一位開出市價85折價格販售禮券的賣家,雙方談妥僅需支付17萬現金便可購得20萬元的新光三越百貨禮券,賣家要求賴小姐先行支付一半的金額至其所有的海外帳戶,匯款後彼此僅以電子信件聯繫,賴小姐苦等許久沒收到禮券,便詢問賣家運送狀況,對方卻稱此筆交易失敗,早已網路退款,她回去查證帳戶,卻查無任何退款金額,之後想再向對方確認,對方已完全失聯,這才驚醒自己可能被騙,本次損失金額約8萬2,600元。 
預防之道   刑事局呼籲購買百貨禮卷時,請勿輕信賣家有「特定管道」能取得禮券,請大家務必特別注意禮卷來源是否正當,若有任何購買問題,也可以向各該業者查證。據查,部分百貨公司為優待禮券大戶,僅另外贈送購買金額百分之2至5的等值禮券或商品禮券作為優惠,而統一超商日前也宣布已停止禮券大量購買優惠的銷售折扣,所以面對價格低於市價太多的百貨禮券,請小心其中可能有詐,建議民眾最好親自至百貨公司櫃檯購買,以提防買到假券或落入詐騙陷阱而血本無歸,「當面交錢驗貨」、「銀貨兩訖」,才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不二法門。
 
----摘取自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廉政歷史趣話—聰明的官吏
  春秋時宋國有一個太宰,某天他命所屬的一個小吏到市場去巡視,然後再把看到的事回報上來。第二天,太宰問他昨天看到了什麼?小吏答說:「沒什麼特別之事。」太宰又問:「那你就把你記憶中所看到的景象說出來吧!」小吏於是說:「昨天在市場上,看到特別多的牛車,這是以往比較少見的情形。」太宰瞭然於胸的說:「千萬別把我今天問你的事告訴別人。」第三天,太宰把管理市場的官員找來問說:「為何前天和昨天,在市場的牛糞那麼多?你做了適當的處理嗎?」管理市場的官員大吃一驚,覺得太宰實在太厲害了,於是嗣後在執行職務上,就更不敢有所懈怠了。 
同樣的,有次韓昭侯派屬下到縣城巡視,回來時只簡單向韓昭侯報告看到南門之外有黃牛在道旁吃草。韓昭侯爰下令曰:「禁止牛隻擅進稻田,本是嚴律,但官員竟不當一回事,今令各地回報詳情,坦白從寬,否則重懲。」嗣各地均回報,而獨漏南門地區,昭侯曰:「還沒舉盡。」隨即前往視察,果然發現南門外仍有黃牛在道旁吃草。官吏皆以為主上英明,遂不敢造次。 
聰明的太宰,的確發揮了其耳目的功能,但同時也告訴我們,做好本分的工作才是最佳上策。
 
----摘取自交通部反貪ING宣導網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Q&A專區—本規範為何要求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贈收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時,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基於公開透明原則,該簽報與知會之程序係為「保護公務員」所設。雖然公務員當時曾拒絕收禮或婉拒邀宴,然而日後卻容易產生爭議。簽報與知會程序係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實例:曾經有廠商向某機關承辦同仁致贈頂級紅酒一瓶,該同仁當場表示不宜收受而婉拒,但心想不要張揚,而未知會政風單位。嗣後該廠商因採購弊案遭檢調機關搜索,查扣內部帳冊資料1本,內容記載該廠商歷年行賄送禮之詳細人、事、時、地、物,並記載該同仁收受頂級紅酒一瓶。該同仁雖辯稱當場已退還,卻因無人證明而仍遭檢調單位約談,個人清譽大受影響。倘當時該同仁曾立即知會政風單位,查有退還紀錄在案,則該同仁之嫌疑得以立即澄清,同時避免日後不必要之困擾。
 
◎消費者保護資訊專區—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線上購物提供消費者更多的消費機會、購物資訊、方便性及選擇性,但發生消費糾紛又該怎麼辦?在國內發生狀況時,還可以向主管機關求助,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但若涉及跨境(跨國)消費糾紛,消費者多因不瞭解他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望之卻步。因此,面對跨境消費爭議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消費者可參考之管道:
一、聯繫企業經營者溝通處理:
建議消費者先行與企業經營者直接聯繫與溝通,讓業者有機會更正購物過程的誤會或過失,通常,有信譽的業者內部會有糾紛處理機制。若業者置之不理或溝通無效,再尋求第三方的協助。
二、詢問信用卡發卡行提供協助:
信用卡有消費糾紛處理機制,消費者因使用信用卡付款而發生糾紛,則可以跟發卡行進行聯繫,請求發卡行提供處理上的協助。
三、透過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消費者可以填寫申訴書(表),或者進行線上申訴(網址:http://www.cpc.ey.gov.tw),政府機關在收到申訴案資料後,將函轉外交部轉請我駐外單位協助處理。
四、逕行向各國家相關消費者保護機構辦理申訴: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蒐集各國(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之申訴管道,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np.asp?ctNode=683&mp=1 )瀏覽「各國暨各地區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查詢該國家之「消費者保護機構」,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向企業經營者所在之國家進行申訴。
五、自行至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網(eConsumer.gov )申訴:
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網絡(Inter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 ICPEN)於2001年成立跨境消費爭議處理網(eConsumer.gov),專責處理跨境(國)消費爭議之處理及協調工作,目前有28個國家參與該計畫,以網站之形式作為跨境消費爭議之入口。該網站提供英、西、德、法、日、韓、波蘭及土耳其語等8種語言,其管理機關(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於接獲申訴資料後,會將申訴案轉請參與之會員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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