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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5 政風電子報第154期

政風電子報第154期

◎廉政警示站—保護揭弊者,絕非鼓勵誣告濫訴。
 
廉政署為推動反貪腐法制,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作業,法務部已於107年12月18日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陳報行政院審查,廉政署將繼續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作業,期望能儘速完成立法作業,讓我國反貪腐碁石更加穩固。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精神著重於揭弊者不至於因為揭弊行為而遭受不利人事措施,尤其重視工作權之保障。草案所規範的不利人事措施被認定無效無效、揭弊者的抗辯應優先調查及是否受到不利人事措施的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都是針對揭弊者本身遭受不利人事措施時的救濟規定;對於揭弊案件的調查,乃至於後續訴訟階段,均依現有程序進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未剝奪或弱化被揭弊者的訴訟防禦權,更重要的是,草案明確限定須「具名」揭弊始受保護,不接受匿名揭弊,以具名方式確保揭弊者對揭弊內容負責。
 
如何兼顧「保護揭弊者」與「防堵誣告濫訴」二種法益,草案對於揭弊者首先要求具備「有事實合理相信」的揭弊基礎,另外在草案第17條也明定不受本法保護的誣控濫訴態樣,包括:對於「揭弊內容明顯虛偽不實」、「揭弊行為經以誣告、偽證罪判決有罪者」、對「已公開案件」或「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之案件」重複提出檢舉者等等,應可相當程度防堵誣告濫訴之惡意揭弊行為。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是建構貪污零容忍社會的重要法案,除了藉此扭轉對揭弊者的負面觀感以外,更要塑造揭弊者正面形象的社會價值,使隱藏於社會黑暗面的公私部門貪腐弊端得以有效揭露。
 
---本文轉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法治視窗—保護刑事被告抗辯利益,刑事訴訟法又修法了!
                                            文/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刑事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指被追訴犯罪的人,也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對象,由法院來審判,確定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是否存在以及應受處罰的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被告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之一,刑事訴訟中與被告相對的是原告,原告在公訴案件中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則為自訴人,本來犯罪被害人除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都可以為被害人受侵害的事由提起自訴。到了民國92年間,刑事訴訟法經數度修正後,刑事訴訟程序進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一般無相當法律知識的犯罪被害人在強調自訴人舉證責任之同時,若任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其因無相當的法律素養,在法庭上勢難作適當之陳述,極易受到敗訴的不利判決,為了保障被害人權益,總統於民國92年2月6日公布刑事 訴訟法修正案,在第319條中增訂第2項,該項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 行之。」從此以後,刑事被告上法庭面對的不只是精研刑事訴訟的檢察官,還有精通法律的律師,兩相比較,被告在法律上顯然處於劣勢地位,況且刑事審判依 據的刑事訴訟法,仍有一些對被告有失公平的法條存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這些不利於被告的法條先後作出釋字第737號及第762號兩號解釋,第737號解釋是因前臺北市議員賴素如與她的律師辯護人聲請而作成,這位議員是因民國102年間,涉及臺北市的雙子星開發弊案而被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他們便以無從了解檢察官的聲請羈押理由,難為事實上答辯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經大法官會議深入研究後,作出是號解釋,在解釋文中指出:「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又釋字第762號解釋,係民國105年間,因犯了強盜殺人案的朱姓男子,向臺南高分院聲請交付卷內相片而被裁定駁回,提起抗告,又被最高法院駁回,因而聲請大法官釋憲;另有王姓男子因傷害案向臺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被裁定駁回,並在裁定中說明,不得抗告,王姓男子不服,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就兩聲請案併同作出第762號解釋,於解釋文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並在第737號解釋中指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另於釋字第762號解釋文中,亦作有相同的指示,要求有關機關應本解釋意旨在一年內妥為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有此二項指示,修正刑事訴訟法早已不成問題,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 劍及履及,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迅速提出修法草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去(106)年的4月26日公布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計修正第 93、101條條文、增訂第31條之1、33條之1條條文,其中第93條係檢察官對於被告的處理與聲請法院羈押的程序,這次修正,規定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所具繕本係供法院交付被告之用,使被告知道羈押的理由。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另依新增的第31條之1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新増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2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 之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這次刑事訴法修法,已按照釋字第737號解釋,將意旨化為法條,足以保護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的防禦權利,人身自由的保障又向前跨出一大歩。另釋字第762號解釋所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亦指示應在一年內修法。迄今未見新條文公布,此號解釋係今(107)年3月9日公布,至今只有九個月,修法程序繁雜,在時間上有可能無法配合,不過,解釋文已明示:逾期未完成修法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縱未在期限內完成修法,對被告權益並不生影響!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7年12月2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 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本文轉載107年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網頁)---
 
◎資安新聞—網路沒有距離,也沒有祕密
                                文/陳鈺津
 
依據研究資料預測,到2020年全球將會有五百億筆資料在網際網路中流通,並透過網路空間交換、取得及蒐集等。也就是說,眾多機敏資訊在轉瞬間,便流傳於網路空間,無形中增大被滲透破壞與情蒐空間,不但極易肇生資訊安全危機,更將損及國家安全與利益。科技帶來生活上的便利,也同時伴隨潛在的問題,這些設備功能越是強大,我們對科技的依賴性越重,一旦遭到有心人士惡意破壞,所造成的傷害也越大。
 
美國2013年《華盛頓郵報》曾報導,大批駭客企圖入侵美國國防部、國務院、能源部、國土安全部,甚至武器承造商的網路,並成功入侵眾多民間公司企業的網路;當時駭客隨意進出電腦系統,既沒有犯下鍵盤輸入上的錯誤,也沒有留下入侵途徑,過程僅僅不到30分鐘。美國國防部事後即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於2016年實施「駭入五角大廈」(Hack the Pentagon)計畫(之後陸續舉辦「駭入軍隊Hack the Army」及「駭入空軍Hack the Air Force」等計畫),自實行迄今(2018)年,已藉由外部人員找出美國國防部等網站超過三千個以上的漏洞,美國因此頒發了逾廿七萬美元的漏洞獎金。此種僱用大批駭客,邀請他們測試及入侵官方電腦的方式,有助於美國國防部對症下藥,防患資安危機於未然。
 
市面上充斥著各式各樣的科技產品及五花八門的APP,但其中隱藏許多資安漏洞與後門程式,往往在一時疏忽下,輕易將個人資料外流,因此,在使用產品或軟體時,應更加謹慎小心。現今由中國大陸設計、研製的部分行動裝置,因價格低廉、功能完善,吸引不少民眾青睞。但早在2012年美國眾議院提出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部分中共廠商背後所隱藏的軍方背景,並已引起國安及商業機密遭竊疑慮。美國國防部更於今年5月初下令禁止全球的美軍軍事基地內零售商店銷售由華為和中興通訊製造的智慧型手機。
 
美國前資安長達布斯基(Lance Dubsky)於2016臺灣資訊安全大會上公開表示「臺灣是全球被網路攻擊最多的地區」;另依據微軟2018 年亞太資安研究報告指出「臺灣2017 年總計因資安威脅造成270 億美金的經濟損失,將近臺灣GDP的5%」。
 
面對資安威脅所造成之經濟巨大損失及國安風險,各機關除應持續落實「實體
隔離」,建置嚴密的資安防護機制外,更應加強教育所屬建立正確保密觀念。使用各項科技產品時,應體認「網路上沒有距離,也沒有秘密」,公務機關更應避免透過社群媒體、通訊軟體談論機敏公務或傳輸資料,以免國家機密資料遭竊取。
 
全民若能有健全的保密認知,慎選資訊產品,便能在享受便利的同時,大幅降
低資安威脅的風險。唯有每個人具備高度警覺的資安意識,個人隱私、企業利益及國家安全方能永保無虞。
 
--(本文轉載清流雙月刊)---
 
◎愛情詐騙花招多 美軍俄軍齊登場
 
臺南市51歲吳姓熟女日前在臉書結識1名自稱派駐敘利亞的美軍軍醫,對方利用英挺帥照外加甜言蜜語攻勢,讓吳女陷入情網,再謊稱寄出鉅額現金包裹到臺灣作為日後共同生活基金,要求吳女匯款代墊手續費,吳女信以為真,半個月內陸續匯出新臺幣18萬元,對方所說的現金包裹依然音信全無,這才驚覺遭到詐騙。

無獨有偶,嘉義縣55歲王姓熟女同樣在臉書遇到冒充敘利亞戰區軍人的騙徒,只是這回歹徒假冒的對象變成相反陣營的俄軍,對方秀出與兒子的親密合照大打溫情牌,向王女傾訴思念家人及痛恨戰爭的心情,祈求王女幫忙出錢疏通長官將他調離戰場,只要調職成功就會申請退伍來臺共度餘生,讓被愛情跟同情心沖昏頭的王女心疼不已,匯出近25萬元,不料對方收錢後就斷絕聯絡,只好落寞地報警處理。

提醒您,此類「假交友」跨國詐騙集團經常假冒歐美軍人或工程師、飛行員等專業人士,透過臉書或交友APP搭訕被害人,先假意交往博取信任後後,再謊稱寄送高價禮物需要補繳手續費或工作遇到困難需要周轉,要求被害人匯款救急,呼籲民眾遇到網友要求借錢或投資時務必提高警覺,最好秉持「見面再談,匯錢免談」的原則,不要被網友單方面的說詞沖昏頭,以免賠了錢財又傷心,有任何疑問也歡迎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摘取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健康署教您健康吃耶誕大餐(國民健康署)
 
耶誕節將至,坊間各大餐廳也應景的推出各類耶誕大餐吸引民眾一同歡慶佳節,但民眾在享用大餐的同時,也容易吃過量或是飲食不均衡,造成健康的負擔。常見耶誕餐點如各式濃湯、牛排、豬排、白醬義大利麵、含糖飲料、各式糕點等,吃一頓可能就會攝取超過2000大卡的熱量;但以一般體重60公斤之靜態工作者而言,每日所需熱量僅約1800大卡、脂肪不超過總熱量的30%(即540大卡計算,脂肪不超過60公克)、每日鈉攝取量為2400毫克(相當於6公克食鹽),一頓大餐下來,熱量、脂肪與鈉含量均超標,約需跑76圈操場,才能將1餐多餘的熱量消耗,而超過每日建議量1倍的脂肪與鈉攝取量,也會對健康造成威脅!
 
活用「我的餐盤」6口訣 飲食均衡過耶誕
為了在歡慶佳節時也能維持好體態,建議民眾可運用國民健康署於今(107)年公布的「我的餐盤」6口訣於家中自製耶誕餐點,控制飲食份量及聰明選擇食材,並邀請親友共享,讓自己與家人朋友健康度過佳節時光:
 
口訣1、每天早晚1杯奶:
在選擇飲品時可以以無糖飲品或原味乳替代含糖飲料,並建議若製作蔬果沙拉可以以原味優格替代熱量較高的沙拉醬,如凱撒醬、千島醬等。
 
口訣2、每餐水果拳頭大:
水果建議每餐吃到1個拳頭大小,選擇沙拉配料時可以搭配一些水果,或是於餐後以水果替代甜點。
 
口訣3、菜比水果多一點:
蔬菜的份量選擇應比1個拳頭再多一點,而除了於沙拉中的蔬菜,也可以製作香烤杏鮑菇、蒜炒時蔬、蔬菜湯等,盡量避免奶油焗白菜、乾煸四季豆等熱量及含油量較高的菜色。
 
口訣4、飯跟蔬菜一樣多:
全榖雜糧類除飯之外,還有南瓜、芋頭、地瓜、紅豆等食材,建議在食用時份量比1個拳頭再大一些,盡量可以選擇未精製的全榖雜糧類做烹調,如烤地瓜全穀雜糧飯等,而若以麵類為主食時,可搭配口味較清爽之醬料及配料,製作如鮮蔬橄欖油義大利麵等,亦可在製作沙拉時搭配藜麥、洋薏仁等,少選擇炒飯、炒麵、白醬義大利麵、甜麵包等餐點。
 
口訣5、豆魚蛋肉一掌心:
建議每餐豆魚蛋肉類份量大小及厚度和自己的掌心差不多大,食材選擇的優先順序為豆類及其製品,其次為魚類、海鮮類,接著是蛋類,最後才選擇肉類。選擇肉類時,以白肉(如雞肉、鴨肉)取代紅肉(牛肉、羊肉),並以蒸、煮、烤等烹調方式為優先,少選擇油炸、油煎,並以蔥、薑、蒜、香草等香辛料取代市售調味料。
 
口訣6、堅果種子一茶匙:
建議可在餐點中灑上1茶匙的堅果(如核桃粒、杏仁粒或芝麻粒),並盡量以水果取代糕點,或是製作以蔬菜為基底之清湯取代酥皮濃湯,以避免攝取過多的熱量及脂肪。
 
把握上述口訣製作佳節餐點,適量取用並且和家人朋友一起分享,讓您在歡慶佳節同時也能吃得健康,而餐後和親朋好友於各耶誕景點散散步感受濃濃過節氛圍,或是騎騎腳踏車在公園、河濱步道漫遊,不但能夠拉近彼此的感情,也能夠增加身體活動量。建議民眾除了在耶誕佳節透過我的餐盤6口訣聰明吃之外,於平日也能夠將我的餐盤落實於生活中,並且持續保有運動習慣,維持健康的生活型態。
 
----摘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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