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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2 政風電子報第199期

​防止核心關鍵技術解析《國家安全法》修正重點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副處長-李志強

立法院於2022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

修法重點
  由法務部說明可知,本次修法目的是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到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解析如下。

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本次《國家安全法》第3條除增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竊取、侵占、越權重製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即經濟間諜罪)外,為避免前述技術遭非法流至境外,同時也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此外,為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本次修法明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及範圍,且規定其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應定期檢討。

加重級距強化課責機制
  為發揮嚴懲及嚇阻效果,《國家安全法》第8條就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行為,增訂刑事處罰與科處罰金刑採取加重級距方式,如任何人為大陸地區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另因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之商業利益,所以本次參酌《營業秘密法》之規定,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本法同時增列鼓勵自首、自白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亦即行為人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對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行為人若協助查獲其他共犯或預防危害有功者,亦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符合減免刑責之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者,為更周延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促使企業更加重視法令遵循與改善措施,本次增訂法人兩罰與舉證免責等規定。舉例來說,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觸犯「經濟間諜罪」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自當依法受罰,而為課予業者負有監督防止其員工不法侵害他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責任,《國家安全法》明定對該雇主(即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雇主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則不在此限。

導入偵查保密令之規定
  鑑於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案件,本質上亦為侵害營業秘密,且屬更核心重要之國家級營業秘密,所以《國家安全法》第9條增訂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時,適用《營業秘密法》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藉此周延保護此類營業秘密於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之風險,並促進偵查效率。另考量此類案件性質上為侵害營業秘密者,故歸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智慧財產案件。導入偵查保密令之規定鑑於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案件,本質上亦為侵害營業秘密,且屬更核心重要之國家級營業秘密,所以《國家安全法》第9條增訂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時,適用《營業秘密法》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藉此周延保護此類營業秘密於偵查中不致發生二次外洩之風險,並促進偵查效率。另考量此類案件性質上為侵害營業秘密者,故歸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智慧財產案件。
  此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如有違反檢察官核發之偵查保密令者,考量危害程度較一般營業秘密嚴重,故《國家安全法》第10條增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確保恪遵偵查保密令,且為強化偵查保密令之域外效力,降低發生二次外洩風險,又增訂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專業考量設定管轄法院
  本次修法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兩者雖非屬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行為態樣,然其對國家法益之侵害程度亦應等同視之。所以《國家安全法》第18條增訂上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在偵查實務上,對與前述兩罪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即一人犯數罪者)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由於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時,究應由高等法院管轄,抑或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因法無明文,易生疑義,故本次增訂前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之。
此外,基於專業考量,第19條則增訂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期能速審速結以重懲不法,進而確保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結語
  本次修法不僅攸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也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關,而直接影響者則是我國高科技產業。如報載因業界至感憂慮與關切,故修法通過後不久,國內高科技廠商即召開會議以研商因應之道。
為協助業者釐清疑義,俾利本法推動,最後提出幾點淺見:
  首先,本次修法保護之客體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雖於法條中有所界定,惟實際上包含哪些技術,依法尚待行政院公告後送請立法院備查,因影響高科技產業之研發、列管人員及業者責任等,所以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與要件,應與產業界進行充分溝通,復因科技產業趨勢瞬息萬變,對於核列之技術亦應適時滾動式調整修正。
  再者,本法明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係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決定,所以建議應建立合法可行且可受公正檢驗之審查機制,避免標準或要件不一致使適用範圍過大,造成業者困擾,並提供便民措施,俾利業者提出申請或接受審查。
  最後,因現行政府機關常委託、補助或與業者合作開發技術,故在簽訂委託或補助契約時,即應明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相信未來若結合以上方式,將有助業者願意充分配合,始能有效達到修法之目的。






---本文轉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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